1.一年多未缴天然气费,自己浑然不知,燃气公司重未告之,现在要缴滞纳金,燃气公司有责任吗?

2.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你好请问:我天然气一直没缴欠费大约(2800元)天然气表字(713)气被堵了后还产生滞纳金吗?

郑州市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滞纳金标准_郑州市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滞纳金标准是多少

不要。

向燃气供应企业说明没有燃气设施。而煤气费的滞纳金是根据第相关规定里的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媒气费。逾期不交才收滞纳金。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煤制气等。要在没有粉末颗粒停滞的空间下使用,当保持空气的流动性即可。

一年多未缴天然气费,自己浑然不知,燃气公司重未告之,现在要缴滞纳金,燃气公司有责任吗?

现在对于我们各种税收的征收,我们还是要根据对应的要求进行缴纳,如果超过规定的日期,我们就比较缴纳契税滞纳金。

一、契税滞纳金怎么算

1、现在我们的契税滞纳金的交法是缴税人应当自缴税职责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子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处理缴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缴税款,一般滞纳金是日万分之五。

2、缴纳契税要遵循一定的步骤,一般的步骤是选房购房,缴纳首付,申请办理贷款,贷款审批合格以后就可以进入交房的流程了。贷款审批下来以后就可以进行交房,这时候开发商会把房屋的钥匙交给业主,业主需要在一个月内缴纳契税,一般交完契税就完成了大半工作。商品房缴纳契税的时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纳工作,如果超出了规定的时间,就要征收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至于维修基金需要与售房单位进行协商,按照房款的百分比向有关单位缴纳。契税是不动产发生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3、我们的契税的缴纳范围比较广,一般包括赠与与交换的费用,房屋交换、买卖的费用,土地使用权出售的费用等等。房屋维修基金也包括两大块,主要分别是房屋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共用的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不可以做其他的用途。房屋专用维修基金可以随着产权人的变更发生变化。

4、缴税人进行缴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开端日期。缴税人未进行缴税申报的,其获得土地房子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开端日期。

二、合同滞纳金的标准和计算方式

1、标准:合同中若约定按合同计算,若没有,可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损失。

2、计算公式

2014年,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目前国内已经在逐步取消公共事业(如水、天然气收费)中滞纳金这一说法了,一些地方的天然气收费单上已经开始使用违约金代替滞纳金了,相信合同中的滞纳金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恢复它本来的违约金面目,并且所谓的合同滞纳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应该也会逐渐规范起来。

所以对于我们的滞纳金,我们要注意按要求进行缴纳,对于不同的滞纳金,其计算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我们要注意进行区分。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这个要看那个煤气公司有没有寄单子给你,或者你们有没有签网上付款,如果以上都有那么就是你自己的责任,如果以上都没有,那么就是他们的失职,你可以和他们谈,一般煤气都是2个月一付,不知道你们那里是怎么样的,一般都有人上门收的

你好请问:我天然气一直没缴欠费大约(2800元)天然气表字(713)气被堵了后还产生滞纳金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燃气用户应依法用气、安全用气。第二章 燃气设施建设第五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坚持新建和更新改造并重的原则。对达不到安全使用标准、存有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应及时更新、改造。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因城市发展需要新建或更新改造燃气管网,所发生的城市道路掘动修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基本标准执行;掘动新建、翻建后的城市道路,掘动修复费按基本标准的两倍以下计收。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九条 按照规划铺设的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或者按照规划确需使用现有的户外燃气设施为新增用户接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干扰、阻挠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正常施工作业。第十条 新建液化石油气贮配(存)站 的,储罐不少于2个,单罐容量不少于50立方米。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一条 燃气钢瓶灌装后,应检验合格并加封灌装企业标识。

禁止销售未加封灌装企业标识的瓶装燃气。第十二条 因错抄多收燃气费的,燃气企业应自发现后及时为用户办理折抵,并告知用户。第十三条 瓶装燃气企业在灌装前,应当抽取燃气钢瓶中的残液;抽取的残液应当集中处理,不得乱倒。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终止用气的,应向燃气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费用;需重新使用燃气的,应到燃气企业申请办理复装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用户和市或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十六条 庭院、户内燃气设施养护维修费用在未计入燃气成本前,管道燃气用户应按《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养护维修费。用户不交纳养护维修费的,燃气企业应通知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经燃气企业再次通知仍未交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但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第十七条 按规定须进行周期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产权单位应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非民用燃气的计量和结算,应按照标准状态下的流量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燃气企业应当及时为用户更换。

由于用户原因致使燃气计量装置暂时无法更换的,自下次抄表起按前四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加一倍计收气费,燃气计量装置更换后,多收的费用从更换后的下次抄表时开始折抵。第二十条 使用天然气不足4个月的用户,因用户原因致使用气量无法计算的,前4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按每个月25立方米计算;其他种类的燃气,依此标准按热值换算。第二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配合燃气企业抄表、收费和安全检查。

燃气用户拒不交纳燃气费的,燃气企业应当催告用户限期交纳,并按《条例》规定收取滞纳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经催告逾期两个月仍不缴纳燃气费用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用户以达到不计量或少计量用气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燃气计量装置或在燃气计量装置前接管用气的,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发现盗用燃气的,燃气企业有权停止供气;经处理后方可恢复供气。修复被损坏的燃气计量装置和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盗用者承担。第二十三条 对盗用燃气的行为,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比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按核实的用气总量计量加一倍收取费用,并加收滞纳金。无法核实的,按照用气设备(器具)的额定小时用气量、日用气时间和盗用期限综合计算,加一倍计量收取费用。

你好:

——★1、欠费被收取滞纳金与“封表、停气”无关,只要没有补交欠费和滞纳金,被封的气源是不会恢复的。

——★2、如果“封表、停气”期间继续欠费,滞纳金就会继续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