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内容

2.饭店用甲醇燃料合法么

3.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2019修订)

4.你好,我是从事天然气室内管道安装,目前是挂别人的资质,自己想办一个GB1的证,现在不知道从何入手?

5.燃气检查日期是

6.卫生费是怎么征收的?有什么法定标准?拜托了各位 谢谢

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抄送情况_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拟调整

手机维修的岗位职责

  篇一:手机维修岗位职责

  手机维修岗位职责

 1、手机维修员岗位职责

 1、负责接待顾客,解答顾客的咨询。

 2、为手机用户提供软件安装升级、下载、更新服务,铃图下载,电话本备份、转移,为手机顾客提供清洁、加香、消毒、贴屏幕保护膜、美容业务,手机配件销售。

 3、积极配合销售主管、顾客进行沟通、反馈,达成业务目标。

 4、各种业务数据、信息的录入,与总部及时联系,做好机件的申请和信息的核实。

 2、手机维修工程师岗位职责

 1、对苹果、三星、华为手机常见问题有准确的判断能力、能准确熟练地进行苹果手机芯片的拆卸和安装;

 2、具备三星及苹果字库的准确拆装技能,可进行基代、硬盘、码片的精准安装,对苹果手机基代、刷机系统报错等问题都能准确拆换,能准确无误地拆换苹果手机硬盘、CPU等;

 3、熟悉电路图、能根据电路图对手机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进行相应维修,对苹果手机、不开机、短路、漏电等问题可以通过维修工具熟练的进行测试;

 4、对苹果手机尖端技术掌握全面、技能娴熟、操作精准,可对苹果手机蓝屏、红屏问题进行准确维修;

 5、维修手机不充电、不开机、主板故障、按键问题、蓝牙故障、wifi等基本问题;

 6、及时反馈质量问题,配合部门主管工作;

 7、定期向维护部负责人汇报维修工作情况。

 3、手机维修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保内、保外手机的检测及整机维修、报价。

 2.准确判断各类型故障的故障点并能快速完成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3.售后返修机问题分析、报价。

 4.与前台客服人员沟通,说明手机的故障做详细报价。

 4、手机维修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IPHONE手机等IT产品的维修,并保证良好的维修质量;

 2、负责对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技术支持;

 3、不断提升技术及服务质量,赢得良好的客户服务口碑;

 4、通过优质的服务为客户创造增值,同时完成增值服务收入。

 5、手机维修工程师岗位职责

 1、为客户提供笔记本电脑,台机,手持类产品软件服务(系统安装调试,版本更新,软件安装,病毒查杀,一键备份,数据恢复)。

 2、为客户提供笔记本电脑,台机,手持类产品硬件维修及检测(硬件升级,故障排除,零部件更换)。

 3、将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归档,建立客户信息表,回访客户,上门取件。

  篇二:售后部岗位职责

  售后主管岗位职责

  一、对工厂

 1、执行和落实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

 2、负责与总部各业务块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3、负责每月与总部账务的对账工作

 4、负责劳务费的结算与核对

 5、负责演示机的整理及演示机数据的收集并打草拟报告

 6、负责机器质量的收集及反馈

 7、特殊资源的争取

 8、负责售后各种投诉的处理及回复

 9、其他临时性的通知与工作的执行

  二、内部管理内容及日常工作

 1、 各个岗位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及分工完成情况的监督

 2、 每周要进行一次服务部内部会议,安排本周工作及上周工作完成情况通报。

 3、 每周定期定时段电话拜访主要代理商、公司各地业务主管并收集其反馈的问题并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4、 参加每月举行的月度销售会议,听取销售反馈售后问题做好解释和改进工作

 5、 检查并督促库存售后机情况,对超出3天以上未修的机器要查找原因。

 6、 做好维修所需的物料的计划与申请工作。确保维修所需物料的及时性。

 7、 及时对换新机与配件和附件进行返厂,提高周转率。

 8、 负责代理商的演示机翻新和退换货的检验入库工作。

 9、 做好当地结算资料的整理、录入及结算跟进.

 10、做好售后部商品的往来帐和库存帐,并保证帐目准确清晰日清月结。每周至少实盘一次,定期向财务部发送售后库存状态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发现帐与实物异常及时与财务核对并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保管好入售后部的财物。

 11、做好周转机和维修物料的保管和出入库管理,出入库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入库.对照总部装箱单,验收实物。如有差异或损坏及时反馈给总部沟通解决.如无差异及损坏,办理入库单,并记账。

 (2)出库.根据维修工程师检测情况,分保外收费维修及保内维修。保外维修须根据前台受理员开具的收据,开具出库单,并记账, 保内修须严格核对保内维修单后,开具出库单,并在出库单上注明维修单号,并记账。

 3)维修工根据当天需求领料,当天所剩物料应当天销帐返库。

 12、根据经销商要求建立分销商售后网点并监控和指导。

  河南圣涵酷比售后服务部

 年 月 日

  前台受理员岗位职责

 1、接受电话咨询,接待上门经销商和用户。

 2、在电脑系统中做经销商售后机的录入和出入库及确认工作,如无特殊情况,每天到货的售后机必须拆包录入完成。(入库: 依照经销商送修机装箱单拆包,并登记带串号电子档确认单并存档。如有差异及时沟通。出库: 对维修好的及换好的售后机,要及时打印出库确认单发货,并做好收货确认工作。每天根据经销商送修机装箱单及出库确认单做: 经销商更换机库存日报表及经销商送修机日报表(电子版),报送售后负责人,为掌握库存及申请物料提供数据,并确保售后负责人能第一时间掌握维修机情况)

 3、根据维修工程师对非保手机及附件的出售报价开具收据。要求收据内容标明:维修内容及耗料明细。

 4、将每天收款汇总后及时上交.如需交纳有关费用及购买相关物品,必须先请示领导,不能挪用当天维修收入。

 5、 维修工程师当天修好和检测好的机器必须当天打包返还经销商。

 6、 因人为或超保的机器需报价的要第一时间通知到经销商或用户,并说明报价具体原因。

 7、 因缺配件的维修机要延迟维修要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经销商或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8、 每天下班前核对经销商送修机与账面是否一致。

 9、 每月月底与有售后机往来的经销商进行一次书面对账并存档。

 10、完成服务部负责人按排的'其它任务。

 河南圣涵酷比售后服务部 年 月 日

 维修工程师岗位职责

 负责售后机的及时维修和检测工作。 技术资料的收集与传达。 保证维修机维修质量和速度。 配合前台技术培训和备件员申购数量的建议。 报价机原因应具体填写,避免经销商误解。

  篇三:手机NPI岗位职责及说明

  NPI 岗位职责及说明

 1:参与前期堆叠评审,立项会议,沟通并预估可生产性(包括新工艺、新技术、工厂环境、仪器设备等);

 2: 试产试产资料跟进、整理、发放,量产资料归档

 明细(1):试产所需资料包括BOM,SMT生产文件,测试工装,软件工具,结构资料,首件确认配件等

 (2):NPI需要提供或整理的量产资料包括全功能工装配件3套,金机3台,暗室数据,特殊工艺指导书,研发装配指导书等

 3:试产前3天内,按照产前检查表,核对CHECKLIST

 4:和项目经理积极配合,协调试产安排,并主导跟进试产;

 包括(1):试产人员跟进安排

 (2):整理汇总试产问题点,在试产后4天内完成

 问题点获取:

 A、 按照试产CHECKLIST核对试产问题点,并记录(问题点CHECKLIST明年实行)

 B、 拉线坏机数据及分析维修报表(在产线的试产坏机由工厂工程分析,研发借走的坏机由NPI主导分析)

 C、 工程、品质、研发发现的问题汇总报告

 D、 硬件测试报告

 E、 可靠性测试报告

 (3):根据项目需求领取研发样机

 (4):试产突发、异常状况处理

 5:试产结束一周内召开试产总结会议,发出报告并跟进问题点解决进度

 6:试产结束一周内召开工厂试产评审会议,落实改善对策,并安排问题点验证

 7:试产后两周内输出上次试产物料处理意见(发给工厂计调部)

 8:下次试产前一周内召开试产前评审会议,确定是否满足进入试产条件

 进T2条件,试产中发现的问题改善到80%以上,且无重大影响试产目的的问题点

 进中批条件,硬件、结构解决完试产中已发现的所有问题点或根据项目情况,硬件、结构无重大且必需改的问题存在

 9:生产制成相关类的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工厂培训

 10:NPI跟进到项目量产前5K,并在量产后两周内给出项目跟进过程的问题总结分析报告,组内分享。

  篇四:手机维修主管岗位职责

 手机维修主管岗位职责

 1、手机维修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维修中心授权品牌运营管理;

 2、负责监督物料管理员、发货员等做好维修备件申请保管及旧件退货;

 3、协助工程师及时对顾客返修商品进行检测维修,负责在维修系统建单管理。

 2、手机维修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本部门各岗位职责、标准及工作流程;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对维修材料的控制制定出相应的标准;

 3.负责维修材料供应商的开发与维护,维修材料采购的审批与监督;

 4.负责下属及所管设备的全面管理,并经常对下属员工进行沟通与作业培训;

 5.负责手机、平板、电脑等的检测、维修;并对整理维修过程中使用配件的保管、记录;

 6.负责紧急、突发事件维修的处理等。

 3、手机维修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维修中心工程师业务及指标达成的管理;

 2、与厂商沟通,在详细了解厂商要求的情况下并完成厂商考核指标;

 3、加强对维修中心授权业务物料指标的管控能力,以及厂商服务系统备件管理规范性;

 4、负责厂商劳务费用及物料费用结算,保证账务准确无差异。

 4、手机维修主管岗位职责

 1、样板焊接,后焊修改;

 2、组织生产,与外协工厂沟通对接;

 3、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

 4、有较强的责任和质量意识。

 5、手机维修主管岗位职责

 1、手机产品的技术指导;

 2、产品故障分析解决;

 3、填写各种产品数据及编写技术文档。

  篇五:维修工岗位职责

 1.维修工岗位职责:一.对气站生产及电气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修理,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制定维护计划,完成设备保养工作。三.根据设备使用状况,制定设备零备件计划,做好设备零备件使用台账及维修记录。四.加强技能学习,提高维修操作水平。五.针对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六.对电量进行统计分析。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八.对所维修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九.对设备的故障处理及时性负责。十.有权对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

 2.加气站设备维修作业程序:一.维修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场站上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二.进行维修作业前先制定详细周密的维修方案并报上级审批。三.应采取防爆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具。四.对带压设备和管道维修时,必须先泄压,关闭维修点的上下端阀门,严禁带压维修。五.进行高空作业维修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六.需要动火作业时,应到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七.维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格纪律,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加气站应急抢险预案)。八.维修人员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禁止明火和打手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九.设备和管道维修后,应做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3.加气站所有工艺设备型号:一.CNG并联式优先自动充气顺序控制盘AR-4-50F-0 二.干燥器FWD-5000/2.0-Ⅱ (铝制板翅式换热器B9502.000 防爆轴流风机BT35-11-4 防爆电加热器GYF/150-380-24 加热器壳体F50/4.0-88 塔体1塔体2 F50/4.0-88 天然气循环压缩机ZW-0.25/25-26 硫化氢TH1061 气相微水分析仪HC101 前置和后置过滤器F50/4.0-88 液气分离器F50/4.0-88 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2-112M-4 ) 三.天然气压缩机D-1.4/20-250 (注油器ZDNB-4/32 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2 355L2-8) 四.3M3缓冲罐 2M3回收罐 五.低压井CY13-155 CY13-154 4.1 中压井CY13-153 6.0 高压井CY13-156 3.8

 六.水泵房防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2-160M2-2 消声止回阀HC41X-16 离心泵KLWB100-160 七.加气机JQD-B40B 加气柱JQF-A90B 八.进CNG电动球阀IQ240-1EX

 4.压缩机排气量不足的原因及措施:一.气阀泄漏,阀座和阀片间掉入杂物,造成关闭不严,不仅影响排气量,而且还影响级间压力和温度的变化。特别是低压级气阀的泄漏。检查低压级气阀,并采取相应措施。二.填料漏气。检查填料的密封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三.第一级气缸余隙容积过大。调整气缸余隙容积。四.第一级吸气压力过低和吸气温度过高。调整第一级吸气压力达到规定压力和规定的吸气温度。五.压缩机气缸,活塞,活塞环磨损严重,超差,使有关间隙增大,泄漏量增大。检查后及时更换易损件,如因安装不正确,间隙留的不合适时,应按图纸给予纠正。六.压缩机气阀弹簧力和气体力匹配的不好,弹力过强阀片开启迟缓,弹力太弱则阀片关闭不及时。检查后及时更换所有弹簧。七.压缩机进气过滤器积垢堵塞,使吸气阻力增大。检查后清洗过滤器滤芯。八.压缩机转速降低使排气量降低。

 5.压缩机清洗气阀步骤及注意事项:一.停止运行压缩机并设立警示牌禁止启动。二.关闭压缩机进出口气体阀门。三.打开油水分离器下部排污阀泄压。四.打开压缩机放空管下部排污阀泄压。五.打开压缩机气阀阀盖(此步骤注意机体内余压,应留螺母一至二颗在螺杆上,确定无压力后再打开阀盖)。六.用专用工具取下气阀,并检查气阀有无杂物,积碳,气阀弹簧伸缩是否正常。七.用煤油清洗气阀,并检测气阀密封性(此步骤注意如气阀密封性完好则不要把气阀解体,因为气阀为一次性产品,贺尔碧格不承担气阀解体后的质量)。八.如果气阀泄漏,松开锁紧螺母,分别清洗阀座,阀片,缓冲片,弹簧,弹簧座,定位销等部件(此步骤注意拆下顺序,依次摆放,做好标记以方便清洗后安装,阀片不可装反,阀片和弹簧损坏必须更换)。九.安装气阀时检查阀座上的铝制密封垫和阀盖上的氟橡胶密封圈,如损坏必须更换(此步骤注意上紧阀盖时对角用力)。

 6.调压站及加气站排污阀位置及个数:一.进站过滤分离器积液包处2个,液位计下端2个。

 二.CNG管线上过滤器下端2个。三.汇管一下端1个。四.中压管线上过滤器下端2个。五.

 汇管二下端1个。六.储气井上端共计4个。七.缓冲罐,回收罐,污水罐下端共计3个。八.加气机过滤器下端共计6个。九.干燥器前置过滤器下端1个,后置过滤器下端1个,液气分离器下端2个(分别为排气,排液排污)。十.压缩机一排油水分离器下端2个,二排油水分离器下端2个,三排油水分离器下端2个,放空管连接处2个,压缩机后置精油过滤器下端2个。

 7.处理加气机直通故障:一.防爆电磁阀阀芯处出现冰堵现象,可拆下阀芯清理阀体。二.防爆电磁阀阀芯处有杂质,可拆下阀芯清理阀体。三.主阀弹簧未安装到位和损坏,可重新安装和更换弹簧。 四.阀芯密封垫圈损坏,可进行更换。五.维修时关闭加气机电源,关闭加气机进气阀,打开过滤器下端排污阀泄压后进行维修操作。

 8.填空题:一.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懂性能,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二.夏天为L-HM46# 冬天为L-HM68# 夏天为L-DAB150# 冬天为L-DAB100# 8-10滴。三.阀片,阀座,弹簧,弹簧座,缓冲片,锁紧螺母,限位器。四.稳定气体脉动,防止管道系统产生机械振动。五.50Kpa 70-100Kpa。六.备用路,运行路。七.45度 150度。八.150-220度 230度。九.干粉,二氧化碳。十.JQD-B40B 20Mpa。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内容

问题一:公文中的抄送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涉及抄送相关规定的有以下几条:

一、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二、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其格式为: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标句号。

问题二:为什么请示的公文不得同时抄送给下级机关 请示是上行文,当然不能抄送下级机关

问题三:公文请示可以用抄送不? 正常情况下不需要抄送,由于请示有1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可以多头请示;第2,请示是下级对上级,抄送则是对平级或下级用的。 查看原帖>>

问题四:请示上报的同时,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举个例子吧 您好!比方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定好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请示报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时,不可以把该请示报告的内容抄送给下辖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有等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复下来之后,才可以发送给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谢阅读!

问题五:请示可以抄送主送单位的下级机关吗 不对,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时可以同时抄送其他机关。 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另有: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问题六:公文的抄送原则 公文的抄送是将文件在主送的同时发送给与公文有关需要知晓或遵照执行的单位,抄送单位是公文结构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公文使用抄送比较频繁,但由于抄送单位居于公文的文尾,所列单位不属于文件的主要或直接承办单位,在办文过程中往往容易被遗漏或处理不当,影响了文件贯彻执行的效果。为此,公文的抄送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恰当的把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公文运用中的实际情况,抄送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上行文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双重或多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在主送一个机关的情况下,将其他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机关;二是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三是向有关上级机关或***报告情况时,可以抄送其他需要了解情况的领导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2.在平行文中,依照管理职权范围函复平级机关审批事项,涉及重要的政策性规定或执行面较广的,应抄送上级机关,必要时也应抄送相关的平级单位及本系统的所属机构。如省物价局依职权范围复函批准省交通厅提出的全省春运客运基准价格,应抄送省物价局的上级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 *** ,同时抄送给相关的省直单位,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并抄送给下级物价部门。

3.在下行文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向下级制发生要行文,应当抄送上级机关、与文件内容有关联的平级机关;二是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该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三是转发上级文件时,一般应抄送被转发的上级机关。

4.在联合发文时,如需抄送,应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抄送各联合发文机关对应的上级、平级和下级机关。 1.备案作用。下级机关发文抄送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来说,是反映情况、汇报工作,便于上级监督、指导,避免在重要决策上出现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便于了解和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情况,统管全局,加强指导,还可作为决策的参考。

2.协调作用。受双重领导的,抄送非主送的领导机关,便于上级机关明确承办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同时也表示对非主送的有关领导机关的尊重;抄送平级机关,有利于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单位沟通情况、增进了解、协调工作,避免出台的政策相互矛盾,或因不通气而产生误会,影响文件贯彻落实。

3.告知作用。对发文机关而言,通过抄送形式将需要在有关单位知晓的事项告诉受文方,履行告知义务;对被抄送机关而言,通过接收抄送文件知晓发文的意图,便于了解情况或配合工作。

4.执行作用。抄送单位同样是公文的受文机关,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款规定:“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明确了被抄送单位依照职能职权除享受有知情权外,还具有执行的义务,即当本地出现同样情况或需要时,也应按抄送文件中的规定执行,而不需就同样内容报请上级单位批准,抄送文件具有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既非主送又非抄送的单位如需执行规定,应依照职能职权请示发文单位确定能否执行文件。如:省物价部门批复某市物价部门同意收取某项费用,则各市如遇到同样需要,都可按文件规定执行;如只批复一个市,没有抄送其他市的,其他市须另作请示。又如省物价部门函复解释或明确某市咨询的某项政策问题,被抄送的各市物价局都应按同一解释执行。 使用抄送除遵守上述第一条列举的规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切忌乱抄乱送。发文机关要根据公文内容与性质、机关或***的职能职权及工作的需要、保密需要来确定抄送名单,少了不利于工作,过多过滥会使受文机关以及发文机关本身不胜负担。

2.抄报、抄送统一使用“抄送”。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将过去区分抄报用于上级单位、抄送用于下级单位,改为统一使用......>>

问题七:行政公文中抄送、主送、抄报的区别,都分别适用什么级别的单位 抄送、主送、抄报是指公文流转方向上而言的,与什么级别的单位没有关系――某部委向上打请示,主送单位就是;某街道向上打请示,主动单位就是某区或某县。下面分别说一下适用情形:

1、首先明确一点,按照2001年实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现在公文流转中只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两种情况了,抄报其实是抄送的一种特例,下面会详细解释。

2、公文主送机关是按照公文内容、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及其职权范围确定的。可以看出,这里面主要依据的是公文内容和层级关系。下行公文可以有若干个主送部门,比如区 *** 发出的关于规范财政运行纪律的文件可能所有区直部门都属于主送机关;但是上行文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也就是说请示啊什么的只能有一个主送部门,其他有必要对请示事项等了解、俯知的部门则用抄送。

比如,某县市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双重管理部门,他们业务上受上级部门直接领导,但其他一些方面受本级地方领导。如果这个局打请示,请示内容是近期内开展某某药品专项治理行动,那么主送机关应为上级部门(即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本级县市区 *** ;如果请示内容为协调更换办公地点,则主送机关就应该是本级县市区 *** ,同时抄送上级部门。

3、以上说明了主送和抄送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两点是:一是上行文要严格只要一个主送机关的要求;二是请示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4、抄报是以前沿用的一种说法,主要是当抄送的机关为上级机关的时候,为了表示尊重,用抄报的形式。但是前面也说了,严格意义上说,抄报的形式已经不使用了。需要抄送给上级机关也是用抄送即可。

问题八:请示的应用文写作中,抄送机关应放哪 抄送机关的名称应列于文尾,即公文末页下端,即抄报机关名称的下面。

问题九:在请示的文种中抄送单位的位置应在什么地方 主送是邮件内容的被告知人或执行人,而抄送是指需要了解此件事情的人,相当于是发提醒。 通常的习惯是:主送给执行人,抄送给自己和执行人的上司以及与邮件内容息息相关的同team的人。 抄送的好处有:1.被抄送人...

问题十:公文中的抄送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涉及抄送相关规定的有以下几条:

一、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二、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其格式为: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标句号。

饭店用甲醇燃料合法么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1.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1.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须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货物及设备采购清单已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可;

3.勘察、设计、咨询、劳务等服务项目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特许经营权出让已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1.建设工程必须满足新开工审批要求的到位资金比例,全部资金来源已明确;

2.货物采购资金必须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证资金来源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3.短期服务项目,必须出具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资金证明,一年以上的服务项目,需落实逐年资金来源方案。

(三)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

(一) 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的范围。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复杂的。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标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

第二十五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文件。

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应当自招标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专家库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

省级专家库由工业、水利、交通、农业、建筑、文化、教育、卫生医药、科技、信息、环保等行业专家组成,各行业专家人员不少于五十人。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的经历,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专家资格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

第三十五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一般性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实的,招标人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三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2019修订)

法律分析:饭店用甲醇燃料合法。

1.甲醇燃料是一种新的替代能源,一般分为甲醇汽油和甲醇柴油。甲醇燃料在汽油机上使用,从低比例掺烧(M15甲醇占15%)逐渐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高比例(M85~M100)掺烧,也经历了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甲醇燃料是国际上公认的清洁燃料,甲醇为含氧化合物,其燃烧排放比石油燃烧所生成的有害物质明显降低。

2.甲醇的蒸汽压力比汽油压力小,比重高,蒸汽比汽油不易挥发上浮,着火危险性比汽油小;甲醇有优良的传导性,可以减少静电产生的危险,意外火灾可能性少,其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比石油燃料安全。甲醇汽、柴油可以与成品油混用,能随时切换,使用灵活、方便。供油糸统可利用加油站的设备设施,不需专门建设加油糸统。

3.使用甲醇的注意事项、皮肤接触应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应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误食应用水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法律依据:《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划布局原则、急需建设但未纳入规划的新增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具体调整方案进行系统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申请报告(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可按上述程序自行开展论证工作,并与项目所在地各部门充分衔接后形成书面报告)。国家油气规划编制部门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委托第三方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补充进入规划,按权限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经纳入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但未按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商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后提出项目实施的期限和改进措施,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书面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并抄送其相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创新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不落实的项目,国家能源局可会同或委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你好,我是从事天然气室内管道安装,目前是挂别人的资质,自己想办一个GB1的证,现在不知道从何入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管道、海上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国土、规划、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管道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

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下,可以对相关管道安全防护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对管道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及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建议,参与管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第五条 管道企业已根据全国、本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位于本市地域范围内的管道建设规划的,应当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市城乡规划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管道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的,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或者不能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防护方案应当包括线路周边情况、采用管材、施工方式、防护设施以及防护效果评估等内容。

防护方案应当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报管道所在地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管道跨区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管道企业不得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竣工测量图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管道路线中线测量成果表、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抄送管道所经区域的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送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规划、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管道通过的下列区域设置管道保护警示牌:

(一)人口密集区域;

(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

(五)农田灌溉区;

(六)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七)其他易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

管道保护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

管道保护警示牌毁损或者内容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沿线的地理地质环境、重要基础设施、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等涉及管道外部环境的信息进行收集、存档并定期更新;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方案并实施。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管道巡护制度,并可以委托管道沿线的村(居)民或者相关单位承担管道巡护工作。

实行委托巡护的,管道企业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巡护协议。委托巡护协议应当包括巡护方式、步骤、频次、巡查内容以及信息传递、发现隐患的处理程序、巡护人员的奖惩措施等内容。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受委托的管道巡护人员进行管道保护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燃气检查日期是

GB1是燃气管道的安装资格;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TSG D3001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中规定: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理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同时对人员的组成、自有的各种设备作了详细规定,其明细见下图。

虽然你施工要用别人的资质,会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大打折扣,但是有资质的公司也要承担大部分施工风险,而且要承担管理的责任,从这一点上考虑,双方都是有付出的。所以建议:如果施工的规模不是很大,或者自己的实力不是较强,不建议自己申请安装资格证书,因为这个证书的要求较高,申请过程也较繁琐。

卫生费是怎么征收的?有什么法定标准?拜托了各位 谢谢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正)

(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资源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资源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资源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用户对用气量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当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用户或者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还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以济源市为例: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第七条 经营性的单位的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2·月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人·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2·日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m2标准征收。

扩展资料

强政策扶持,促进资源化利用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化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努力解决再生产品出路问题。

1.加大政策扶持。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优先纳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范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纳入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纳入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装备制造业发展。

3.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再生产品规模化使用。在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

中国环境卫生协会-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