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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莲池区、竞秀区)
张家口(桥东区、桥西区、宜化区、下花园区)
承德(双桥区、双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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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大同(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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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河区、昆都伦区、青山区、石拐矿区、白云矿区、九原区)
赤峰(红山区、元、松山区)
沈阳(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新城子区、于洪区)
大连(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
朝阳(双塔区、龙城区)
长春(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
吉林(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
苏州(姑苏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昆山、太仓、常熟)
哈尔滨(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松北区、香坊区、阿城区、平房区、呼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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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杨浦区、静安区、闸北区、卢湾区、松江区、嘉定区、南汇区、金山区、青浦区)
南京(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
无锡(梁溪区、滨湖区、惠山区、新吴区、锡山区)
徐州(鼓楼区、云龙区、贾汪区、泉山区、铜山区)
常州(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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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崇州区、港闸区、通州区)
扬州(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
杭州(临安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野区、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
宁波(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
温州(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
嘉兴(南湖区、秀洲区)
湖州(吴兴区、南浔区)
绍兴(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
金华(义乌、东阳)
舟山(定海区、普陀区)
台州(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
合肥(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
芜湖(镜湖区、戈江区、鸠江区、三山区)
蚌埠(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
马鞍山(花山区、雨山区)
安庆(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
六安(金安区、裕安区)
福州(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长乐区)
厦门(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莆田(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
泉州(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
漳州(芗城区、龙文区)
南昌(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新建区)
景德镇(昌江区、珠山区)
萍乡(安源区、湘东区)
新余(渝水区)
赣州(章贡区、南康区、赣县)
宜春(袁州区)
上饶(信州区、广丰区、广信区)
济南(历下区、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
烟台(芝罘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山区)
威海(环翠区)
郑州(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金水区、上街区、惠济区)
开封(龙亭区、顺河区、鼓楼区、金明区、禹王台区)
安阳(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
洛阳(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吉利区、洛龙区)
新乡(红旗区、卫滨区、凤泉区、牧野区)
焦作(解放区、中站区、马村区、山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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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区、卧龙区)
商丘(梁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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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黄石(黄石港区、西寨山区、下陆区、铁山区)
长沙(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株洲(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
岳阳(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
张家界(永定区、武陵源区)
郴州(北湖区、苏仙区)
娄底(娄星区)
广州(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
深圳(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罗湖区、龙岗区,、盐田区和坪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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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与被征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崇阳镇、羊马镇和街子镇城镇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我市其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组织依法实施。市规划、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 地 补 偿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附表一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规划区内按本办法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规划区外按本办法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企事业单位和部分不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补偿 :
(一)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规划区内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规划区外按本办法附表五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己。因搬迁造成停工停产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费,但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实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额的10%-15%补偿。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评估的方法进行补偿。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结合村(社区)议事会决议,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规划区内按附表二、三、四,规划区外按附表五、六、七标准补偿;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违规修建或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或改建,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由该乡(镇)人民按照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安置。如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安置后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该乡(镇)人民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一条 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第三章 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涉及房屋拆迁户的封户人员为准。(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包括以下七类:
(一)在籍常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或劳动教养人员;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或肄业后自愿回原籍,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入户的;
(四)轮换工人只安置回乡老工人一人;
(五)与被拆迁人关系是夫妻或18周岁以下子女,并且长期共同居住,但未享受在籍分配、国家分房、住房补贴的拆迁安置人员;
(六)符合生育政策,已在生育主管部门领取生育指标并有相关单位出具怀孕证明的未出生婴儿。
(七)已回原籍落户,且它处无住房的非农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侨胞)。
第十四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户不在籍人员,只作补偿不作安置,规划区内按照附表二、三、四,规划区外按照附表五、六、七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章 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统规统建房安置、货币安置。(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房建筑成本,由国土局会同建设局、房管局、物价局,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统建房安置
(一)被拆迁人属于一类(一)、(二)、(三)、(四)项的人员,每人无偿得到35㎡的住房,并允许每人按市场价的建筑成本(2008年按1500元/㎡,以后按每年公布的价格)购买1—5㎡的统建安置房,6—10㎡按市场价的建筑成本(2008年按2000元/㎡,以后按每年公布的价格)购买。若被拆迁户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安置费。
购买楼房楼层的差价,在上述市场价的基础上一楼+30元/㎡,二楼+20元/㎡,三楼+30元/㎡,四楼0元/㎡,五楼-30元/㎡,六楼-50元/㎡,电梯公寓不补楼层差价,同时统规统建小区用地由安置地所在村组提供。
(二)被拆迁人属于(五)、(六)、(七)项安置对象,允许按照市场建筑成本价购买,面积不超过35㎡/人,并补楼层差价,且每人(户)支付小区土地取得成本:每人(户)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占地面积×小区取得成本单价[每人(户)分摊建筑占地面积=小区总建筑占地面积÷小区建筑总面积×每人(户)购买房屋建筑面积]
(三)(一)、(二)、(三)、(四)项安置对象,每人无偿获得8㎡的商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若安置对象放弃商铺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照23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若安置对象放弃商铺和现金支付方式的可置换12㎡/人统建安置房。
(四)统建房交房标准:外墙装饰完整、室内门窗安装完毕,卫生间安装蹲式大便器,厨卫内墙离地面1.8米以下用瓷砖装饰,其它墙面抹灰,地面找平抹光,正门安装防盗门。小区能正常通车、通行。
(五)涉及天然气、自来水、照明电和光纤接入住户小区接口。
(六)涉及统建房小区物管费由补贴五年,时间从交房之日起计算。
(七)被拆迁户选择统建安置房的顺序按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并实施拆迁的顺序选择安置房,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八)安置户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资质的公司规划设计,在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确定的方案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一)按照现行有关房屋产权管理政策,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五)、(六)、(七)类安置对象,首先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经公示后,60㎡/人以下按实结算;人均超过60㎡/人以上的按60㎡/人计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终结产权。
框架结构楼房: 1500元/㎡
砖混楼房: 1300元/㎡
小青瓦: 1000元/㎡
水泥瓦、石棉瓦(在住房): 600元/㎡
草房(在住房): 500元/㎡
第五章 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统规自建房安置。(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1、按照现行有关房屋产权管理政策,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类安置对象的,首先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经公示后,60㎡/人以下按实结算;人均超过60㎡/人以上的按60㎡/人计算,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并终结产权。
框架结构楼房: 900元/㎡
砖混楼房: 800元/㎡
小青瓦: 500元/㎡
水泥瓦、石棉瓦(在住房): 300元/㎡
草房(在住房): 100元/㎡
2、被拆迁人的地面附着物按附表五、六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统规自建房
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拆迁户,其家庭未全部农转非,自愿放弃货币安置,可以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就近自建住房。其面积人均为30㎡土地,占用非耕地为每户增加30㎡土地。
1、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项安置对象的,村、组人均划30㎡土地进行统规自建房安置。
2、被拆迁户属于(五)、(六)、(七)安置对象的,由村、组按人均30㎡划地自建,并按人均6000元向市财政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章 安置社保就业补贴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安置社保就业补贴及其他
(一)规划区内对实施统规统建的安置对象,被拆迁户地上附着物按照附表三进行补偿,构(建)筑物按附表二标准全额计算,作为安置、社保、就业及其他补偿等补贴的补充。
(二)规划区内拆迁奖励:被拆迁户在拆迁动员会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提前1天按400元/人?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超过时间未拆迁的被拆迁户不予奖励。涉及企业拆迁, 每提前1天按1000元/户?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
(三)规划区内过渡费:
(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
(2)自愿选择统规统建房安置的人员实行自行过渡,过渡费从房屋拆迁完毕之日起计算,按150元/人?月标准执行,一季领取一次,直到通知交房当月为止,终止过渡;超过一年的过渡费按200元/人?月标准执行。
(四)规划区外拆迁奖励:被拆迁户在拆迁动员会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提前1天按400元/人?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超过时间未拆迁的被拆迁户不予奖励。涉及企业拆迁, 每提前1天按800元/户?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
(五)规划区外过渡费:(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2)自愿选择自建房安置的按200元/人?月过渡费,时间为六个月。
(六)规划区内、外均以被拆迁户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按150元/人领取搬家费。
(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拆迁人必须按拆迁协议时间完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搬迁,在该期限搬迁的原房屋残值拆迁人同意归被拆迁人所有,若被拆迁人到期未搬迁完毕,拆迁人将依法实施拆迁。
(八)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必须按拆迁安全要求进行拆迁,对拆迁全过程实施监督,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 规划区内费用的结算
(一)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总金额50%,余下50%待拆迁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二)实施统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户,楼层补差费用、住房面积差额所涉及的费用,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一并结清。
(三)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总金额50%,余下50%及相关费用待拆迁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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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天然气价格全国不是统一的,在1.8元/立方米到5元/立方米不等,一般分为三档。具体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 部分地区的天然气价格如下: 1、安徽淮南:非居民的天然气价格是3.95元/立方米,达到一定的用气量可以优惠。 2、山东聊城:第一档:年用气量240(含)立方米以下,收费标准为2.43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240-360(含)立方米,收费标准为2.92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收费标准为3.65元/立方米。 3、北京:第一档是2.61元/立方米;第二档是2.83元/立方米;第三档是4.2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的收费标准是2.63元/立方米。
法律客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与被征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崇阳镇、羊马镇和街子镇城镇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我市其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组织依法实施。市规划、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 地 补 偿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附表一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规划区内按本办法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规划区外按本办法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企事业单位和部分不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补偿 :
(一)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规划区内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规划区外按本办法附表五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己。因搬迁造成停工停产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费,但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实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额的10%-15%补偿。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评估的方法进行补偿。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结合村(社区)议事会决议,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规划区内按附表二、三、四,规划区外按附表五、六、七标准补偿;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违规修建或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或改建,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由该乡(镇)人民按照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安置。如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安置后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该乡(镇)人民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一条 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第三章 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涉及房屋拆迁户的封户人员为准。(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包括以下七类:
(一)在籍常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或劳动教养人员;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或肄业后自愿回原籍,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入户的;
(四)轮换工人只安置回乡老工人一人;
(五)与被拆迁人关系是夫妻或18周岁以下子女,并且长期共同居住,但未享受在籍分配、国家分房、住房补贴的拆迁安置人员;
(六)符合生育政策,已在生育主管部门领取生育指标并有相关单位出具怀孕证明的未出生婴儿。
(七)已回原籍落户,且它处无住房的非农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侨胞)。
第十四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户不在籍人员,只作补偿不作安置,规划区内按照附表二、三、四,规划区外按照附表五、六、七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章 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统规统建房安置、货币安置。(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房建筑成本,由国土局会同建设局、房管局、物价局,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统建房安置
(一)被拆迁人属于一类(一)、(二)、(三)、(四)项的人员,每人无偿得到35㎡的住房,并允许每人按市场价的建筑成本(2008年按1500元/㎡,以后按每年公布的价格)购买1—5㎡的统建安置房,6—10㎡按市场价的建筑成本(2008年按2000元/㎡,以后按每年公布的价格)购买。若被拆迁户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安置费。
购买楼房楼层的差价,在上述市场价的基础上一楼+30元/㎡,二楼+20元/㎡,三楼+30元/㎡,四楼0元/㎡,五楼-30元/㎡,六楼-50元/㎡,电梯公寓不补楼层差价,同时统规统建小区用地由安置地所在村组提供。
(二)被拆迁人属于(五)、(六)、(七)项安置对象,允许按照市场建筑成本价购买,面积不超过35㎡/人,并补楼层差价,且每人(户)支付小区土地取得成本:每人(户)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占地面积×小区取得成本单价[每人(户)分摊建筑占地面积=小区总建筑占地面积÷小区建筑总面积×每人(户)购买房屋建筑面积]
(三)(一)、(二)、(三)、(四)项安置对象,每人无偿获得8㎡的商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若安置对象放弃商铺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照23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若安置对象放弃商铺和现金支付方式的可置换12㎡/人统建安置房。
(四)统建房交房标准:外墙装饰完整、室内门窗安装完毕,卫生间安装蹲式大便器,厨卫内墙离地面1.8米以下用瓷砖装饰,其它墙面抹灰,地面找平抹光,正门安装防盗门。小区能正常通车、通行。
(五)涉及天然气、自来水、照明电和光纤接入住户小区接口。
(六)涉及统建房小区物管费由补贴五年,时间从交房之日起计算。
(七)被拆迁户选择统建安置房的顺序按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并实施拆迁的顺序选择安置房,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八)安置户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资质的公司规划设计,在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确定的方案报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一)按照现行有关房屋产权管理政策,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五)、(六)、(七)类安置对象,首先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经公示后,60㎡/人以下按实结算;人均超过60㎡/人以上的按60㎡/人计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终结产权。
框架结构楼房: 1500元/㎡
砖混楼房: 1300元/㎡
小青瓦: 1000元/㎡
水泥瓦、石棉瓦(在住房): 600元/㎡
草房(在住房): 500元/㎡
第五章 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统规自建房安置。(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1、按照现行有关房屋产权管理政策,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类安置对象的,首先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经公示后,60㎡/人以下按实结算;人均超过60㎡/人以上的按60㎡/人计算,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并终结产权。
框架结构楼房: 900元/㎡
砖混楼房: 800元/㎡
小青瓦: 500元/㎡
水泥瓦、石棉瓦(在住房): 300元/㎡
草房(在住房): 100元/㎡
2、被拆迁人的地面附着物按附表五、六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统规自建房
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拆迁户,其家庭未全部农转非,自愿放弃货币安置,可以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就近自建住房。其面积人均为30㎡土地,占用非耕地为每户增加30㎡土地。
1、被拆迁户属于(一)、(二)、(三)、(四)项安置对象的,村、组人均划30㎡土地进行统规自建房安置。
2、被拆迁户属于(五)、(六)、(七)安置对象的,由村、组按人均30㎡划地自建,并按人均6000元向市财政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章 安置社保就业补贴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安置社保就业补贴及其他
(一)规划区内对实施统规统建的安置对象,被拆迁户地上附着物按照附表三进行补偿,构(建)筑物按附表二标准全额计算,作为安置、社保、就业及其他补偿等补贴的补充。
(二)规划区内拆迁奖励:被拆迁户在拆迁动员会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提前1天按400元/人?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超过时间未拆迁的被拆迁户不予奖励。涉及企业拆迁, 每提前1天按1000元/户?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
(三)规划区内过渡费:
(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
(2)自愿选择统规统建房安置的人员实行自行过渡,过渡费从房屋拆迁完毕之日起计算,按150元/人?月标准执行,一季领取一次,直到通知交房当月为止,终止过渡;超过一年的过渡费按200元/人?月标准执行。
(四)规划区外拆迁奖励:被拆迁户在拆迁动员会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提前1天按400元/人?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超过时间未拆迁的被拆迁户不予奖励。涉及企业拆迁, 每提前1天按800元/户?天给予拆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不超过7天。
(五)规划区外过渡费:(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2)自愿选择自建房安置的按200元/人?月过渡费,时间为六个月。
(六)规划区内、外均以被拆迁户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按150元/人领取搬家费。
(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拆迁人必须按拆迁协议时间完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搬迁,在该期限搬迁的原房屋残值拆迁人同意归被拆迁人所有,若被拆迁人到期未搬迁完毕,拆迁人将依法实施拆迁。
(八)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必须按拆迁安全要求进行拆迁,对拆迁全过程实施监督,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 规划区内费用的结算
(一)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总金额50%,余下50%待拆迁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二)实施统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户,楼层补差费用、住房面积差额所涉及的费用,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一并结清。
(三)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的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领取总金额50%,余下50%及相关费用待拆迁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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