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价格一路飞涨发改委会出手吗?

2.燃气费在网上交错了怎么办

3.燃气公司气源综合购价格方案怎么写

4.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是什么意思

5.国发2015年 60号文件内容

河北居民天然气价格最新价格2021_河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燃气费的安装不是一件简单的工程,所以需要我们专门的人员进行,既然需要专门的人员,我们肯定需要为其付出一定的代价。我为我们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关于燃气安装费到底谁来承担的问题。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知识。

一、燃气安装费谁来承担

1、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相关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标准按照市、县人民具体规定执行。天然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2、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各地可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展情况,选用经营期定价法或成本加成法从紧制定配气价格。对居民用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各地应严格按照价格听证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通过城市燃气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用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同时,可建立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化时及时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予以疏导。

二、相关知识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天然气价格一路飞涨发改委会出手吗?

一、“价格联动机制”的涵义,价格联动机制,是指下游产品价格因受上游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而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两种形式。这种机制的最大特点是,下游产品价格直接与上游产品价格挂钩。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下游产品随之上涨;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下游产品价格随之下跌。

二、国家积极倡导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特别是性产品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价格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价格联动机制逐步建立。目前,成品油价格已建立了随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而变动的机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与之相关联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城市出租汽车运输价格、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与上游产品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初步建立。

三、工作效率提高是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最直观的好处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形成上下通畅的价格调整制度,既可以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减少不必要的购进成本,惠利于民,又可以节约行政成本,还可以缩短价格决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价格联动”

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价格联动”,即上下游产品价格直接挂钩,上动则下动,上不动则下不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后,与之联动的下游产品价格调整时,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还须按照《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其它规定和程序依法制定价格。

五、不是所有的价格调整都适用价格联动机制,性产品销售价格由购进成本和输配成本构成。

六、关于是否设置启动点和联动系数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的价格联动办法都设置了启动点和联动系数。有的设置为“当上游价格上调或下调百分之几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也有不设置联动系数的。

七、合理消化涨价因素

价格联动时,应合理消化涨价因素。除了上游产品直接上涨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由此给下游产品新增加的直接费用,比如损耗、税金;如果“同时间”调整的话,就可以不考虑资金利息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费用均不得利用价格联动之机进入销售价格。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损耗率,使其在同一区域内的测算标准一致。

八、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只是对定调价项目的组成内容的定价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将上游已经定价的购进成本部分纳入联动机制,这并不改变该项目整体作为听证项目的性质。再则,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均为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等有权部门要求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即已经授权的项目。因此,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与依法行政并不矛盾,且相辅相成。

归根结底,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目的,是要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不仅要“同方向”,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调高下游产品价格,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调低下游产品价格;而且还要“同时间”,即:上游产品价格什么时间调整,下游产品价格就什么时间调整,特别是那些没有预留调价空间和预留调价空间较小的品种,上下游调价时间保持一致,不留或尽量不留价格调整时间差。所以,价格联动机制应设置启动点,但不应设置联动系数。否则,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就起不到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的作用。

燃气费在网上交错了怎么办

近日来,天然气和LNG市场都颇为热闹。一方面是天然气供不应求,不少地方开始限气,石家庄更是启动了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另一方面,由于缺气,LNG价格开始大涨,并不断创出新高。

鉴于目前的市场情况,发改委将于今日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告诫会,以确保迎峰度冬期间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业内认为,随着“煤改气”的推进和清洁能源使用力度的加大,未来天然气消费量还会持续增加, LNG价格也有望进入上涨周期。

河北省多地供应告急

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河北省多地都陷入了天然气供应告急的状态。

记者了解到,近日,石家庄市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启动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称,今年以来,随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强力推进,我市天然气需求快速增加,近期受上游中石油天然气减供影响,压减了我市天然气供应,造成天然气市场气源紧张,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原则,决定启动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

根据《通知》,由新奥燃气负责,停止所有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由市城管委负责,停止所有社会车辆加气服务,限制非高峰期间公交车、出租车加气服务;燃气供热企业财务低温运行。

有石家庄市民也收到短信通知称,接市、新奥燃气公司紧急通知,全市天然气告急,将分时削减供热公司天然气消耗指标,受此影响,供暖将被迫低温运行,相关责任部门正积极协调。

实际上,此前,河北省发改委已经启动全省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机制,于11月28日零时起进入全省天然气供应橙色预警。这意味着河北省天然气供应已处于严重紧张状态。橙色预警仅次于红色预警,意味着全省供需缺口达10%至20%。

据记者了解,从9月份开始,华北、华东等地终端管道气气量收紧,中石油方面实行限气,涉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多个地区。

除了限气,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进入供暖季,北京、山西和江西等地都陆续上调了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幅度在10%左右。

发改委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10月份,天然气消费量1865亿立方米,增长18.7%。同期天然气产量121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1.2%;天然气进口量722亿立方米,增长27.5%。

有分析师向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受到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和北方清洁供暖等因素影响,天然气消费显著回暖,进入冬季以来增速更快。

发改委或出手干预

在天然气供不应求的背景下,从9月份开始,LNG价格一路飞涨。进入供暖季以后,价格更是一天一个价格。

12月1日,LNG挂牌价创出9400元/吨的历史新高,各地LNG均价也纷纷突破7000元/吨。

记者了解到,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部署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的通知》,为规范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异常波动,确保迎峰度冬期间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发改委将于12月4日统一部署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召开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辖区内各液化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发改委还在通知中强调,不得捏造散步涨价信息、不得恶意囤积哄拍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实施其他人设形势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而LNG价格一直上涨,是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造成的。

“LNG价格大涨的主要原因还是用气紧张,需求旺盛。”卓创资讯分析师刘广彬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也有部分成本上涨等因素。

“发改委直接干预价格很难,LNG毕竟是市场化的产品。”他还称。

东方证券分析师赵辰认为,根本原因是“煤改气”带来天然气的高速增长,尤其是LNG进口增速更是远高于国内消费增速。

他还指出,工业燃煤锅炉还需改造14.8万吨,是今年改造量的3.6倍,民用“煤改气”华北地区未改造的还有2700万户,是今年改造量的9倍,按中性设这部分改造在未来5年内完成。这将给每年总计带来118亿立方米的需求增量,将带动未来华北天然气整体消费增速超过15%。在未来国内供给紧张大背景下,需求将不成问题,甚至长期看,LNG价格也有望进入上涨周期。

燃气公司气源综合购价格方案怎么写

现在缴纳生活费用是非常方便的了,不再需要到当地的营业厅缴纳水电气费都是可以在网络上面进行办理的,如果在网络上面交费的时候出现了交错账号情况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一、燃气费在网上交错了怎么办

若只是缴电费缴错金额的,多缴的费用将会转入预付费中,等到下一期电费发行后,就会直接在该笔费用中抵扣。如果是缴错账号的,建议您先与该平台客服进行联系处理。

二、交错了责任

1、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相关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标准按照市、县人民具体规定执行。天然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2、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各地可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展情况,选用经营期定价法或成本加成法从紧制定配气价格。对居民用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各地应严格按照价格听证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通过城市燃气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用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同时,可建立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化时及时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予以疏导。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网络上面交燃气费的时候,如果账号交错了,这个时候就非常的麻烦,需要联系该平台的客服说明情况如果只是交出了金额这个就无需过多担心,可以下个月扣。

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是什么意思

1、首先,按照价格联动公式,来计算供销差率是否符合《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其次,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购价格涨跌8%(含8%)以上、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购价格涨跌5%(含5%)以上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调整期气源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

3、最后,要幅度控制,保障价格联动周期价格稳定,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购价格变动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提出联动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

国发2015年 60号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2015年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结合国内天然气市场形势和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决定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根据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按与全国衔接的原则安排),实现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后的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二、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

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鉴于化肥市场持续低迷,化肥用气价格改革分步实施,再给企业一定过渡期。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00元。同时提高化肥用气保障水平,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每千立方米200元。

三、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并轨后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工作要求

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及直供用户价格放开试点改革,是深化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出台。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切实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各地要强化需求侧管理,在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尽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具体结算价格,对承担调峰义务的企业,要推行可中断气价,体现价格折让;对西部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供热企业等,给予适当价格优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通过减少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

(三)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并轨对出租车等用气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取综合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价格放开后企业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站价格,转供过程中截留、挪用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或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气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放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26日

附件: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可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投资使用方向。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担保创新类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支持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院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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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60号文附件

201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