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襄阳天然气收费标准明细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全文解读_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全文

太原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售价做出了最新的调整。调整之后的价格为3.17元/立方米,比之前的价格上涨了0.09元。这样一个涨幅,我们可以直接忽略不计,当然了如果天然气用量特别大的单位,一个月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天然气作为日常生活中,使用主要能源,同供电供水一样,不同的用途有着不同价格存在。居民家用燃气、水电费,都会较商用便宜一些。此次太原城区燃气价格调整,也只针对非居民用气公司和商户。

一、单从数字上来看,燃气价格上涨了

上涨之后的价格为3.17元/立方米,此次上涨了0.09元,我们可以知道上涨之前的价格为3.08元/立方米。从价格数字上看来,燃气价格确实比之前更高了,属于涨价的一个情况。

能源的供应,价格在不断调整和变化,这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伴随着成本、人工费用增加,燃气价格也在不断地上涨。不管怎么涨价,民用燃气价格,也不可能超过非民用燃气价格。

二、从涨幅来看,没有明显变化

仅从数字大小来看,燃气价格确实上涨。如果说到增长的金额,以及增幅看来,这样一个增长,同之前并没有太大的区别。0.09元/立方米的增幅,同没有增加并没有区别。增加后用量达到100方,所增加的费用,也不到1元钱。

一元钱的面值,对于我们来讲,已经没有了购买力。就目前物价来看,一瓶好点的矿泉水,也需要两元价格。

这样一个涨幅,绝大多数非民用燃气用户,都不会太过在意。毕竟涨价之后,每个月燃气费用,也不会增加多少。在你看来,非民用管道燃气价格,涨了吗?

襄阳天然气收费标准明细

1.安徽淮南

自2022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3.95元/立方米,若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米的优惠0.0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500万立方米的优惠0.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优惠0.1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2.江苏宿迁

核定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38元/立方米,核定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宿迁双闽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95元/立方米。大用户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用双方在上述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淡季价格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对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户(工业用户除外)用气,各公司应在上述价格基础上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3.甘肃兰州

自2022年4月1日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第二阶梯销售价格由2.03元/m3调整为2.11元/m3,第三阶梯销售价格由2.54元/m3调整为2.64元/m3。非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80元/m3调整为2.17元/m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0元/m3调整为2.46元/m3。

4.山东济南

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1.非居民用天然气

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联动调整,由2.898元/立方米调整为2.988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联动期内,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居民用天然气

对于居民用天然气,全市仍将实行阶梯气价。具体就是:第一档用气量为0

400(含)立方米,气价为2.52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在400

6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2.924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68元/立方米。

3.低保困难户

使用天然气的低保困难户优惠仍保留,每年用气240立方米以内的,气价按2.20元/立方米价格执行,超过240立方米的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但农村居民安装费不包括安装工程管沟开挖、回填及青苗损失赔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农户承担。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