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锅炉行业实现自动化的政策 跪求答案 和根据

2.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和实践意义,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和实践有哪些?

3.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4.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5.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6.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7.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8.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信息化建设政策有哪些_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监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销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和保护,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商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者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并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分步骤、有地推进乡镇燃气设施建设,促进燃气向乡(镇)村延伸。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内具备燃气管道入廊条件的燃气管道应当全部入廊,并符合燃气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管道接口。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既有房屋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县级人民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有序开展配套建设。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国家对锅炉行业实现自动化的政策 跪求答案 和根据

燃气信息化服务是目前天然气行业的最新的概念,主要是讲,实现燃气智能管线的实时化管理和实时化监控,是未来的一种趋势,可以实现燃气一体化管理。北京讯腾科技有限公司(CNTEN)是一家专注于燃气领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传播服务的高科技企业,主要业务包括燃气智能管网平台解决方案、燃气物联网系统、燃气高新安全设备、行业知识库、行业媒体传播平台、行业第三方服务、行业研究和咨询等。

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和实践意义,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和实践有哪些?

1、 优化行业结构、产品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经营模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与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助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三五”期间,工业锅炉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认真贯彻和组织实施《中国制造业发展纲要(2015-2025)》、《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高效、节能、降耗为中心,洁净、减排、环保为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组织结构优化和技术创新,切实改进和提高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主动转型升级,增强行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综合能力。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产能布局

我国工业锅炉行业发展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通过加强锅炉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调整、优化行业规模;在政策上鼓励和扶持工业锅炉企业间的兼并和重组,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选择产业基础较好、供应链配套较为集聚的地区进行产业集群的建设引导和产业能级与层级提升示范,优化行业产能布局,配合“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企业走出去。

(2)调整产品结构,加强品牌建设

围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减排战略,通过研发推广节能新产品、淘汰落后产品等一系列措施,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加强产品品牌建设,形成一批以名优产品为核心的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企业集团。

(3)加强基础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工业锅炉行业应该以提高工业锅炉设计研发能力为主,通过产业联盟等合作形式,开展行业节能减排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和成果示范与推广;借助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新能源利用技术等引导行业传统技术的改良、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核心技术的突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提高系统集成创新能力,促进工业锅炉行业技术发展。

(4)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业锅炉制造企业应以提高核心制造能力保证和提高质量水平为导向、产品为依托、重要工序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为目标进行工艺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推广应用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新工艺、新设备;通过CAD、CAM、MES的应用和推广,提高企业满足市场需求(个性化、单件或少量)的质量保证能力、快速工艺反应能力和制造工艺(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水平;同时,工业锅炉制造企业应严格贯彻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质量,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5)积极推进配套辅机质量提升

改变我国锅炉行业重主机轻辅机的现状,切实提高国内锅炉配套辅机质量和性能水平:组织行业主辅机企业技术骨干优化、完善配套辅机性能水平;开展锅炉配套辅机产品质量认证和配套许可。

2、 基于信息化、智能化、互联网化、数字化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企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

在普遍实现工业锅炉主导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推广应用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重点开展工业锅炉的数字化设计能力建设和典型工业锅炉产品的数字化设计示范;以油气炉等可实现全自动控制的锅炉为载体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现代设计技术、控制技术等实现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技术应用突破,切实提高企业运营全过程的信息化水平以及管理和运营效率效果、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制造业服务化水平。

(1) 开展工业锅炉主导企业的产品数字化设计能力建设

企业需要借助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加强自身的产品数字化设计能力建设,结合锅炉产品设计、生产的特性,即单件、小批、定单模式制造的特点,用“模块化协同设计”理念,在应用仿真技术的条件下,以“3D取代2D”,建造一个基于PLM/PDM系统及参照ERP技术的集成多种CAX软件、锅炉四大设计计算与分析软件等于一体的数字化设计平台,实现“设计仿真一体化”,使设计工作更加精细、合理。使企业从“按订单定制生产”向“规模化定制生产”过渡,以类似标准化的规模化生产的成本与时间,快速提供满足用户特定需求的个性化产品。

为加快推动此项工作,行业可以在相关信息化技术应用企业的支持下,用众包的理念,组织行业力量,开展行业产品编码分类方法,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主导产品的建模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同时开展示范点的培育工作。

(2) 建立锅炉行(企)业线上平台

锅炉制造业开展电子商务起步较晚,既有其行业自身特性的制约,但也与整个行业的电商意识缺乏有关。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客户的购渠道越来越多,很多客户通过网络直接联系厂家,网络的发达直接冲击着企业传统的营销模式。因此,将锅炉行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整合线上、线下的锅炉及相关产品和服务,将成为锅炉行业企业在互联网时代拓展市场的又一有效手段。

(a)建立锅炉行业线上平台

集中行业的力量,建立并运行行业B2B平台,提供专业的工业锅炉及相关产品在线销售、在线招投标、快速询价、货比三家等精确匹配服务,核心在于针对工业锅炉制造企业的销售及购提供全面外包服务,全面降低传统销售渠道中的推广、公关、人员、差旅等各种费用,帮助企业省去更多的购与销售、流通成本,增大企业盈利空间。

(b)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锅炉企业线上平台

基于大多数工业锅炉企业的客户群体有限,需要与潜在客户高频次、互动化、深度化沟通等要求,行业主导企业应率先建立自己的线上营销与商务平台和移动客户端,在锅炉销售、产品的设计、生产到全面交货的过程中,及时与用户保持沟通,同时实现在线查询与跟踪,实现“互联网+营销/质量/安全”。

(3) 建立基于专家知识库的工业锅炉智能控制、远程监测与运行指导、服务平台系统

在着力提高锅炉产品自动化智能化的同时,行业主导企业应开展基于专家知识库的工业锅炉智能控制、远程监测与运行指导平台的应用示范,运用无线、网络等通讯技术实现数据联网、数据共享,使锅炉各部分成为有机一体;实时监控锅炉的燃烧、负荷、能效、排烟成分等参数并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针对运行调试、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远程指导;日常售后服务,同时通过这一系统收集分析本企业锅炉运行数据,为产品改进设计提供依据;通过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不断增加用户粘性。

3、 满足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具体要求,加强共性技术和重点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十三五”期间,工业锅炉应围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减排战略的总要求,专注于煤的洁净利用、燃气高效利用、余热深度利用、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优化、集成研究,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信息化技术等提高产品性能水平和智能化水平,通过示范加快形成产业化推广能力。

关键与共性技术研究开发

(1)层燃燃烧技术水平提升和设备结构优化改进

①基于大容量工业锅炉层燃燃烧技术与设备优化

大容量(大于100t/h)层燃锅炉高效节能的关键是提高燃烧效率,降低飞灰、炉渣和漏煤中的含碳量,因此,灵活、可靠的大面积(大于100 m2)的机械炉排的设计、制造成为关键。通过研究炉排精确给煤、数字化多点按需精确配风技术和二次风强化燃烧技术以及两者优化匹配技术,减少灰渣含碳量和过量空气系数,减少灰渣含碳量引起的热损失和排烟热损失;研究炉拱和二次风的强化燃尽技术以及创新飞灰高温分离和高温再燃结构,减少飞灰含碳量和由此引起的热损失。

②改进现有燃烧设备结构

通过借鉴美国RILEY公司、DETROIT炉排公司、丹麦VOLOUND公司等国外先进企业的的产品设计和制造理念和技术,借助数字化设计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分布式控制技术等提高炉排各零部件的设计制造质量,重点解决漏煤严重、密封不严、配风不当、调节不顺等问题,以提高密封严密性、配风精确性、调节精准性和灵活性,实现高效配风和按需配风的目标,进而提高炉排对煤质多变(包括混煤以及特殊煤质的煤)及负荷变化的适应性;借助大数据技术,针对不同地区煤质情况,提出炉排、炉拱等的针对性设计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炉排设计的标准化研究工作进而促进炉排产品的配套标准化和炉排技术的进步。

③生物质(和垃圾)层燃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

作为生物质锅炉关键设备的层燃炉排目前我国多为引进技术或模仿设计,缺少系统的研究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已影响我国生物质锅炉的发展。因此,需要在有关生物质燃烧特性研究的基础上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层燃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工作并尽快缩短与国外先进产品的技术差距。

(2)煤粉工业锅炉单元技术的研究与系统集成优化

具体而言,对于煤粉工业锅炉包含以下多个关键技术,涉及安全、高效、环保、稳定运行等方面。

①煤粉安全制备与存储技术

新型煤粉工业锅炉成套技术得到青睐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集中制粉、分户配送,煤粉成为一种标准燃料需要储存、转运和配送,不仅要保证煤粉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还要保证储运过程的安全;当煤粉配送至工业锅炉用户时,也需要短期存储,本地煤粉存储设备的安全需要得到保障。因此,需要研究煤粉安全制备与存储技术和装备并使其标准化。

②煤粉精确给料技术

煤粉供料的稳定性和精确性直接影响燃烧,是燃烧的基础,中小容量煤粉锅炉配置燃烧器数量少,甚至只有一只,因此供料的效率和质量尤为关键,需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容量煤粉供料技术和装备并使其产业化。

③煤粉燃烧与锅炉本体匹配技术

对于中小容量煤粉工业锅炉,由于受到锅炉结构空间和使用特点的限制,锅炉本体与煤粉燃烧器匹配技术成为制约工业锅炉应用煤粉燃烧技术的关键,因此需要进一步在优化工业锅炉煤粉燃烧技术的同时加强锅炉本体与煤粉燃烧技术匹配性研究,形成煤粉工业锅炉技术规范。

(3)生物质颗粒化直燃关键技术

开展多种生物质特别是低灰熔点**秸秆的燃烧特性、结渣特性等研究,针对燃烧所涉及到的燃料进料方式、燃烧室形状、燃烧方式、燃烧配风、受热面的布置等优化设计和优化运行等复杂问题开展试验和研究,提出生物质锅炉稳定、高效燃烧的理论依据和设计计算规范。

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自身特殊的物理化学特性与燃烧特性,在燃烧设备、锅炉结构和运行操作方面开展中小型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用研究和技术集成优化,解决炉内优化配风与空气动力场的组织、防积灰、防结渣与腐蚀、依靠锅炉自身低NOx排放和化综合利用等关键问题。

开展生物质锅炉尾部烟气的深度利用研究,进一步节能减排。等等。

(4)垃圾焚烧发电锅炉低排放技术研究

随着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实施,迫切需要对现有垃圾焚烧炉进行全面的燃烧过程诊断和面向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燃烧优化技术研究,为进一步实现垃圾焚烧污染物近零排放目标奠定基础。

①垃圾焚烧锅炉燃烧工况分析和试验研究

对循环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诊断和优化,掌握不同运行工况下的机组性能和CO排放特性。通过改变锅炉运行负荷及调节垃圾和煤添加量的试验研究,进一步确定垃圾焚烧炉CO和垃圾处理量,垃圾与煤的比例,运行床温,炉膛出口烟温,炉膛出口氧量,一二次风比例等之间的关系,提出焚烧系统合理的改进和优化运行方案,提高机组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②均匀给料和连续排渣可靠性技术研究

研究如何通过改善炉前垃圾预处理设备效果,分选出大块不可燃垃圾、铁丝玻璃等,是流化床垃圾焚烧技术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课题。另外,通过给料装置、布风装置的结构改进,实现均匀给料和连续排渣目标。

③炉内燃烧组织优化技术研究

有效减少垃圾焚烧锅炉CO实际排放值,达到甚至优于国家新标准要求,炉内燃烧组织至关重要。因此,一方面要做好炉内布风试验优化研究,保证可燃物与空气的充分混合,并且确定炉内最佳流化风速;另一方面,要做好分离器后的烟气高温区燃尽技术研究,使锅炉在给料不均等不利状态下,把炉膛出口偏高的CO值降下来,保证锅炉出口的CO排放在较低水平。

(5)燃气锅炉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

①烟气凝结换热与余热深度利用技术

在开展凝结换热技术应用研究的基础上,开发换热效果好、内外阻力小、适合冷凝换热的受热面型式,提出冷凝式换热设备的设计和性能试验规范;在突破预混燃烧等技术的基础上开展中小型整体式冷凝式燃气锅炉、冷热电联产系统研发和应用、推广;开展较大容量燃气锅炉烟气余热冷凝回收过程中的凝结水化回收利用技术研究。

②燃气低NOX燃烧技术研究开发推广

通过综合利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分级燃烧技术、浓淡燃烧技术、蒸汽雾化技术、预混燃烧技术和中心稳燃射流燃烧技术等,结合烟气再循环技术和燃烧控制技术等进行低NOX燃烧技术与产品开发并产业化推广。

配合低NOX燃烧技术和产品的集成开发,同时开展锅炉本体与燃烧技术匹配研究并形成相应的标准规范制定实施工作,这样,在“十三五”末期,使燃气锅炉NOX排放量不超过50mg/m3。

③生物质液体和气体燃烧技术及燃烧器研究开发

随着生物质能源与的综合循环利用的深入推进,生物质液体和气体燃料及各种低品质燃料(渣油、废油、废气、低热值气等)的利用会催生相关燃烧技术,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会使低污染(清洁)燃烧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其它产业的进步(如电气、自动控制、网络通信)会推动有关燃烧器技术的发展,因此,我国燃烧器制造企业应抓住时机,开展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并迎头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促进我国燃烧器行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6)电极式电热锅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近年来,随着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公众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强烈以及供电能力的日益增强,电热锅炉在我国节能减排中的应用再次引起人们的重视,研究开发大功率电热蒸汽和热水锅炉成为锅炉行业的重要课题。需要重点研究的电极锅炉关键技术有:

①处于高温、高压、高湿度、高电压环境下,电极锅炉内部金属元器件及相互间绝缘特性研究;

②电极元器件在锅水高温、波动等恶劣工况下,导电率一致性研究;

③锅水导电率检测、控制及稳定性保持技术研究;

④电极锅炉设计、计算方法研究与锅炉标准化。

(7)余热深度利用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余热利用领域的科研开发主要有:

①300℃以下余热利用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

②在现有锅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高温、高压余热锅炉,提高余热回收利用效率;

③余热锅炉烟气脱硝技术、新型防磨技术研究,特种工况余热锅炉(如工业硅铁余热锅炉及矿热锅炉)智能化清灰技术等研究。

(8)基于互联网的锅炉系统控制研究

建立基于互联网的锅炉远程检测与控制系统,快速、精确检测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锅炉运行参数,通过在线系统参数辩识、串级控制、变比例控制、解耦等多种控制形式,实现锅炉无线监控功能、GSM无线短信发送功能、3G/4G远程无线访问功能、远程监控功能、锅炉系统运行能效的在线检测、计算和显示、记录功能等。

①基于网络技术、模糊控制技术的锅炉在线控制系统研究

通过总结锅炉设计、运行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典型行业应用案例等并根据模糊控制原理规则化,借助现场总线技术实现锅炉各控制节点的实时信息共享,以工业控制计算机为核心集成锅炉运行节能模块、气候补偿节能模块、按需供热节能模块等实现锅炉系统运行在线检测、智能控制、能效计算和显示记录功能。

②锅炉群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随着基于燃气锅炉的“模块化协同供热方式”在国内进一步得到重视和推广,“十三五”期间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多台锅炉(特别是在油气锅炉)协同供热的群控技术和装置研发和应用显得特别重要和急迫。借此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提高,提升多锅炉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控制程度及快速适应负载变化的能力,实现锅炉系统运行数字化、精准化、协同化,进而提高锅炉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的最佳效果。

③锅炉远程在线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十三五”期间,工业锅炉行业应该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远程在线技术和装置,在锅炉产品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同时通过远程在线技术和装置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智能化服务、产品数据和运行数据的数字化管理,借此锅炉制造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优质服务,锅炉使用单位可以了解在用设备实际运行情况,保障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改变我国工业锅炉行业传统的经营和服务理念和模式,创建以技术和服务为支撑的经营模式,以实现工业锅炉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9)工业锅炉标准化水平提升与数字化设计软件开发

①开展工业锅炉性能设计计算方法的优化提升和标准化工作

在进一步完善现有锅炉行业标准体系的同时,结合行业产品技术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尽快开展工业锅炉性能设计计算方法的优化提升和标准化工作,为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包括工业循环流化床锅炉、燃油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的性能设计(尤其是烟风阻力、水动力、热力性能计算)提供科学依据。

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燃油燃气燃烧器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和促进我国燃油气燃烧器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其国内外竞争力。

尽快建立和完善煤粉工业锅炉标准体系,从设计、制造、安装、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统一煤粉工业锅炉及其系统的质量标准,以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②开展工业锅炉行业协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标准制定工作

积极贯彻院2015年颁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业锅炉行业协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标准制定工作,通过市场驱动,由标准实施主体研究制定紧贴市场的产品类等标准,保障标准的有效供给,配合工业锅炉的质量提升和加快行业“走出去”。

③开展工业锅炉设计计算方法标准的数字化通用软件开发、认证工作

配合工业锅炉行业设计数字化的推进,组织开展与CAD等兼容的工业锅炉设计计算方法标准的数字化通用软件开发、认证工作,提高设计计算结果的共享性、互通性,提升工业锅炉企业的设计效率和效果。

④开展工业锅炉标准的“英文化”工作

配合行业企业“走出去”,在配合推进行业标准国际互认的同时,配合开展工业锅炉标准的“英文化”工作,为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标准依据。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信息化建设的思考与实践

(一)建设了工业控制环网、工业自动化控制环网、双冗余万兆信息环网,为数据稳定传输提供了有效保障。

矿井新建独立的工业控制万兆环网,将工业控制网与可视化网分离,实现专用网。

工业控制网、可视化网通过工业网门和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与信息网物理隔离,有效保障网络安全; 升级信息网核心,接入网络,实现与集团公司、煤业公司的万兆链路连接。

(二)建设矿山综合自动化平台,实现多系统远程监测和控制,固定工作场所无人值守,减少人员增效。

综合自动化平台内目前连接有13个工业子系统、123台大型机械设备,其中:抽、压、抽、排、供电、主输机械六大系统和瓦斯抽排、制氧厂、局部风机集中控制三大系统以及架空乘人装置

矿井三区各子系统实现了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实现了多系统之间的紧急联动。

(三)建设矿山综合信息化平台,实现多系统融合,以信息孤岛为现有“共享平台”,形成动态管理和闭环监控。

信息化平台包括矿山全息图的“一张图”管理与应用、智能检索与分析、业务协同管理、结构图编辑、报表系统、三维GIS展示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经营管理模块、主题分析。

平台融合安全监测、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调度、紧急广播、矿压监测、水文监测、火灾监测、工业等系统,实现矿井实时监测、监测,实现多系统之间的

(四)安全生产可视化系统,加强了横向管理长度和纵向深度。

可视化系统现有2000余路摄像机,覆盖井下生产区域和重要固定工厂,实现了远程监控和无人值守。

通过远程了解井下现场实时情况,纠正员工不规范行为,“电子警察”改变了“人海战术”,降低了管理强度,提高了管理效果。

深度利用摄像头AI智能识别功能,配合高校对生产中的机械运输、掘、钻机等典型违章行为进行智能识别研究,对作业人员不戴头盔、侵入警戒线等常见违章行为和机械设备检修中的违章作业规程行为,警示识别出的违章行为

三、坚持矿山智能化建设亮点(一)规划指导,构建矿区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

通过矿山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司各矿区GIS平台和一张图应用标准、综合自动化平台建设标准和信息集成平台建设标准,形成煤业公司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为有序推进剩余矿山煤矿智能化建设提供统一标准。

1 .有效稳定地对接、集成、数据交换各信息系统建设和主数据平台、集成门户平台、集成认证等公共基础信息平台,实现集成用户管理、集成门户管理、集成认证管理、集成服务总线、妈妈制定了集成移动入口6个方面的规范标准,确保每个系统满足体系结构、集群部署、数据存储、系统访问、系统权限、系统性能要求。

2.GIS平台和图的应用标准。

为了规范各矿制图标准,建设开放、包容、统一的GIS平台和矿山单张图纸应用,规范各矿制图标准,实现统一平台对不同厂家GIS单张图纸的调用和集成,打破了单一厂家GIS系统垄断的惯例

该标准规范了土地测量防治水、生产工艺、一次三防、机电运输与监测各类图纸的图层、图例,包括图纸内容、视觉样式、符号要素、图层要求、坐标系等。

明确数据交换方式、范围、频率和安全机制,统一API接口的名称、功能、参数,满足集团、煤业公司、矿山生产平台和应用系统对GIS地图调用和数据叠加的要求。

(二)建设数据中心,规范各类数据存储,为数据长期有效调用提供了有效保障。

数据中心包括大部分数据库集群和数据仓库。

其中,数据库集群部署在矿井虚拟服务器上,用于矿井各专业子系统数据全量存储的数据仓库集中部署在集团公司云平台上,用于数据分析、处理、APP应用以及存储

1 .硬件平台。

生产矿井用超融合服务器建设综合自动化数据中心和信息化数据中心,综合自动化数据中心接入工业控制网,信息化数据中心接入信息网。

2 .软件部署。

通过“物理集中、逻辑分离”的方式部署数据库、数据交换工具、数据服务总线、数据报告和分析工具等软件完成数据的集、清洗、转换、存储,实现数据中心的交互和共享,实现数据的

将生产系统和实时数据部署在矿山数据中心,将非生产系统和实时数据集中部署在集团公司数据中心,包括门户、数据仓库和BI数据展示。

3 .数据管理。

生产矿山综合自动化平台从各自动化子系统集数据,对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并保存到SCADA历史实时数据库中的数据中心由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的数据接口、 按照协议要求集业务子系统数据和综合自动化平台SCADA历史实时数据库数据,通过清洗转换,将标准数据存储到信息集成平台的数据仓库中,来自不同系统、不同格式的数据

公司数据中心收集业务子系统数据和矿山综合信息集成平台数据仓库数据,通过清洗转换,形成标准数据存储在综合集成平台数据仓库中,用于矿山信息、地理位置信息、设备信息等重要数据

(三)坚持有效引导,实践形成矿区信息化建设新路。

矿区地质条件复杂,瓦斯、水、火、地温、压力五害俱全,现有煤矿智能化装备和技术,难以适应现场复杂的地质条件,给智能煤矿建设带来许多问题和困难。

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顾桥矿确定了适合矿区特色的信息化建设思路,构成智能矿山体系,涵盖“终端机械化系统自动化综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化”四个层面。

1 .实现“集、挖掘、开、修、挖掘”终端机械化。

主要是“掘开修钻探”五大关键技术升级,在现有机械化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机械化全覆盖,包括煤炭、岩巷掘进装药、封孔、锚索固定等机械化人工替代。

2 .全面自动化“十大系统”。

机电六大系统(抽、压、抽、排、主输、供电(放气、注氮、局部电扇集中管理)、运输共十大系统按专业、分板块自动化,实现系统集成联动。

3 .基于终端机械化系统自动化,实现综合智能化控制。

远程操作、联动、一键停止。

4 .通过“终端机械化系统自动化综合智能化”等信息自动集、标准化处理,综合集成,结合安全生产、党组经营等管理流程环节的信息化应用,实现智能矿山建设。

实现各环节数据自动集,标准化管理、互联、统计分析,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提供全面的信息数据支持,提高生产和管理效率,降低经营和劳动力成本。

(四)多系统融合联动,为矿井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通过研究多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操作流程和控制指令,实现矿井现有40多个自动化系统和十几个业务系统的数据融合与联动。

综合安全监测、人员配置、综合自动化、通信等各类工业实时数据,构建矿井“、钻、机、运、通”专业仿真系统,实现全矿井“监测、管理、控制”一体化

四、顾桥矿智能化矿井建设与国家标准的差距1 .智能掘进系统:掘进设备暂时不具备自动切割功能,不实现远程切割和行走,掘进、锚护、运输等设备不具备完整的单体状态监测和故障自诊断功能,设备间信号交换和联锁

2 .智能通风系统:未实现对主要通风道风量、风阻、风压等参数的智能感知、分析,智能优化通风道; 风机不能根据风量、燃气情况自动调节转速,不能达到节电的目的,主扇不能根据生产班组自动调节频率,局部风机不能实现在线变频。

3 .信息基础设施下综合管理平台提出基于云计算的决策支持平台,未达到60%的决策支持在平台上开发、部署、应用,没有智能仓库系统,智能立体仓库、无人配送机器人

建议:适当降低智能化标准。

五、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 .智能化矿山建设过程中发现部分集中管理子系统是矿山建设的初期建设,时间长,部分机电子系统设备零部件老化,各子系统软硬件方面亟待升级改造

2 .智能化矿山建设耗时长、任务重、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参与智能化矿山建设的人员缺乏智能化矿山建设专业知识储备,需要多组织智能矿山建设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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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四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稳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燃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商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旅广电、房产、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燃气安全治理体系,组织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鼓励燃气经营者建设智慧燃气平台,通过智慧燃气平台实时监测燃气设施运营。

鼓励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居民用户逐步更换智能互联燃气计量装置和远程阀控,实现远程抄表和安全检查。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等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市)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本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应当依据规划建设燃气管道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建设瓶组站、天然气的供应站、气化站等非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建设档案资料等。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

利用现有加油设施用地或者燃气设施用地建设加气设施,不涉及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小型燃气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 人民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住建、质监、安监、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第八条 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九条 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十条 燃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燃气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二条 在城镇燃气输送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单点供气站。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划定经营区域,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

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

鼓励燃气经营者积极用智能阀气瓶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供应站)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经营的燃气;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三)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其他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组织专业人员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解答用户咨询,并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技术指导。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办理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与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涉及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资料。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设施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市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纳入城乡规划。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规范,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间的燃气管道不得交叉铺设。第九条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第十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监控系统,并能与燃气、安全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业务时,应当持送气服务通知单。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二)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

(三)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发送运输任务的车辆装载燃气;

(四)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五)销售非自有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六)超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

(七)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

(八)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九)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