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襄阳天然气收费标准明细

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定价_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存在的困难分析

居民用能价格保持稳定

今冬供暖季期间,北京市居民用电、气、热价格维持稳定,不作调整;执行居民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热价不作调整。

(具体价格标准请戳↓↓↓)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

根据北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浮动情况,现就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上浮0.43元/立方米;自2023年3月16日起,取消上浮。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2〕196号)自2022年11月15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注:1.采暖季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

2.非采暖季价格自2023年3月16日起执行;

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居民用气价格继续执行2.10元/立方米。

根据北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就北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调整为90.4元/吉焦(含税);自2023年3月16日起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

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2〕197号)自2022年11月15日起废止。

襄阳天然气收费标准明细

国内的天然气气源主要掌握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这三大央企,国家发改委之前一直要求进行气价改革,成立了上海石油交易中心进行国内的油气平台交易,燃气企业自身的供量气指标预警后需要到平台进行拍价才能拿到增量气的用气指标。

平台拍下的气价远远高于企业正常的指标气价,这样就给燃气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政府专门出台文件对农村“煤改气”用户实行气价补贴,不实行阶梯气价。所以燃气企业对农村“煤改气”都是在倒挂销售,也就是说在赔钱经营。

另外,京津冀地区的煤改气让华北地区的气量出现了严重紧缺,燃气企业在压减非居民气量后仍然缺口很大。国家环保部为了保证农村“煤改气”用户的平稳过冬,协调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从南方地区进行气量调拨,以保证华北地区的供气稳定。

但今年由于南方天气比往年要冷,本身南方没有供暖,居民要想取暖只能通过空调、燃气采暖炉等来进行,所以气量调拨北方后就造成南方城市就出现了用气紧张,诸如长沙等城市因为缩减CNG出租车气量导致出租车加气都排起了长队。

另外,由于天气原因,造成北方如曹妃甸港口的LNG货轮不能及时到港进行气化,进而导致LNG气价一路飞涨。

天然气的供需不足主要是集中在今冬明春,实际煤改气用户要远大于政府要求用户数量,所以才导致了天然气的供需出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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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用天然气

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联动调整,由2.898元/立方米调整为2.988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联动期内,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居民用天然气

对于居民用天然气,全市仍将实行阶梯气价。具体就是:第一档用气量为0

400(含)立方米,气价为2.52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在400

60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2.924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68元/立方米。

3.低保困难户

使用天然气的低保困难户优惠仍保留,每年用气240立方米以内的,气价按2.20元/立方米价格执行,超过240立方米的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但农村居民安装费不包括安装工程管沟开挖、回填及青苗损失赔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农户承担。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