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是多少钱_南宁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是多少
1.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管道燃气为什么不同
2.南宁城区全年用气量是多少
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修改)
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宁市天然气可以提前交费。南宁市天然气没用完是可以提前交费的,要知道要交的地区,和家的燃气号码,点缴费,就可以选择30,50,100的缴费选项,选择要交的费用,点交费就可以提前预交了。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管道燃气为什么不同
在各行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现在很多行业都喜欢实行 "预付费制度"。说白了,就是让顾客先在卡里充值,这样会比每次用钱都便宜,或者给一定的折扣。在正常情况下,顾客存款和充值的金额越多,就可以享受更大的折扣。然而,有一个行业却成了例外,客户反映他们因为多收费而多花了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这句话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用到,很多人担心突然停气充值不方便,所以会提前存一些钱。不过,专家直言不讳,但不要多付油钱,因为你存的钱越多,可能买的油价就越高。
之前,南宁的一位网友反映,她帮家里的老人充值燃气时,发现一年要充值360多立方米,所以买了高价燃气。后来向燃气公司反映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不退。说白了就是和阶梯价格一样,燃气表的充值也分为不同的区间。如果一年的用气量超过360立方米,那么就按照第二阶梯气价来计算。简单来说,如果一次性充值太多,那么不管最后用了多少,用气量都是按照不同的价格收取。而燃气公司也明确表示:如果充值时价格高于现行价格,就不补差价。
对于这个收费标准,网友很好奇,为什么燃气公司不按照用户的年总用气量来计算?据南宁市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南宁市燃气表是机械薄膜式燃气表与IC卡表装置结合运行,这意味着必须按照预付费的方式收钱,而不是按照实际用气量收钱。当然,需要提前预付也无可厚非,但充值太多反而气价更贵,这样的收费无论怎么想都觉得有些不合理。这也是为什么业内人士说,在燃气充值这方面不要一下子收太多。如果不用提前交钱,就不要多交钱,因为到最后你会发现,交的越多,气价越贵。
事实上,分步定价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与电一样,只要在第一个梯度内,收费就很便宜。耗气量越大,后续的单价就越高。平时用气过程中要注意,不要倾注过多的资金。
南宁城区全年用气量是多少
题主是否想询问“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管道燃气为什么不通”?工程成本高、施工难度大等原因。由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老旧小区内施工条件复杂的因素,使天然气工程施工过程阻力重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设管道天然气的工程成本高、施工难度大、外来干扰多,经济效益差等。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煤制气。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修改)
360立方米。根据查询城建局显示,南宁市民用天然气,居民用气量按户算,每月用气量30立方米,每年每户用气量360立方米。南宁市别名邕州,背靠大西南,面向北部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和北部湾城市群核心城市。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
用钢瓶灌装的燃气统称瓶装气,用管道输送(含瓶组供气)的燃气统称管道气。第三条 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和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有关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可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具体实施。
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园林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仁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九条 燃气输送管道应当与其他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和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道需从有关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因施工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补偿。第三章 燃气经营企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安全、计量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四)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有完备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格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供气网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气网点应当为平房,防火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四)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五)管理间与瓶库以防火墙分离;瓶库地面铺设防静电胶板或防火花地面;
(六)设置合格计量器具;
(七)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八)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凡从事燃气充装、经营和设立瓶装供气网点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网点定期进行资质检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其中用钢瓶灌装的统称瓶装气,用管道输送(含瓶组供气)的统称管道气。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燃气的有效供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燃气工程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燃气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保证质量,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第九条 燃气输送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通讯电缆和自来水管同沟,布局时应按规定保持水平间距,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防止重压。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必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燃气工程首次通气,应当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具备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用户,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按城市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按照规范设计,燃气管道需从其单位或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阻挠;因施工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予修复。第三章 经营企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配、安全、计量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有完备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供气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气站应为平房,防火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四)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五)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六)设置合格计量具;
(七)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 凡需从事燃气充装和经营业务的,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或变更钢瓶存放地点,必须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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