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价格收费标准2021_上海燃气价格收费标准2022最新一览表
1.上海封控区最新政策2022
2.上海国六什么时候实施
3.上海市:对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产业进行补贴
4.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怎么样?
5.上海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天然气输送系统效率提高与井口价格解禁的结合必然导致用户费用的下降。人们有望看到电力的解禁也会发生相似的情景,即整个过程与天然气的发展十分相像。但是随着价格的下降与下降幅度的窄小,各公司需要所有的能够在竞争市场环境下保证自身利益的工具。期待着解禁环境的机遇与商务活动的结合,正驱使着天然气工业和电力工业这两大工业的结合。这两大工业越来越多地重叠、结合在一起。本书的目的已经帮助读者了解了这两个充满活力的工业及彼此之间的联系。
根据美国天然气协会的研究,对于所有消费天然气的领域来说,零售价格在1996年平均比1987年低18%,在此期间,井口价格的解禁正在开始实施。下降的领域为:民用:14%;商业用:25%;工业用:19%;发电业:12%(所有的数据都按通货膨胀进行了调整)。虽然目前评价相关的预测是否精确还为时过早,但是对天然气解禁的支持者与电力解禁的支持者人数相同。
来自能源部的数据显示,天然气将成为“最好的能源”。DOE的数据表明,1998年,天然气的价格为6.19美元/(MBtu),而相应的电价为24.68美元,加热的油为6.85美元,1 Btu的价格相当于天然气的一个热单元为61.9美分,电价是8.42美分/(kWh),加热油为95美分/gal1 gal(美国液体加仑) =3.7854118L(升)。(这些DOE的数据被用于联邦交易委员提出的定标方案中的预算,用于帮助用户们选择能最经济地运行的机器设备)。经折算,丙烷价格为10.39美元/(MBtu),或者95美元/gal,而石蜡油为7.48美元/(MBtu),或1.01美元/gal。
天然气在美国国内极为丰富。美国的天然气进口主要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这使得燃料经济且可靠。全球性的影响其供应不太可能。在美国天然气继续供大于求。来自能源信息管理部门的最近数据显示,在过去几年中储量的增长已经超过了开量。不断有新的气藏发现,储量的接替保持在105%左右,使得天然气的供应越来越充分。
这种充足增加了天然气作为发电燃料应用的可能性。人们对天然气青睐的其他原因包括其低排放、易输送和储存以及高效率的技术。
虽然天然气的价格受到气候变化与季节性需求的影响,但它的消费量正在稳步增长,公共事业部门的增加与减少对这种良好的增长趋势没有大关系。1998年,美国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3×1015m3,是自12年以来天然气消费的最高水平。在过去的10年中,天然气消费增加了35%,这是天然气工业成熟的表现。
由于电力需求的连续增长,使得对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发电需求也随之增加。这两大工业将继续它们的融合、获胜、合作和联盟——共筑明天的Btu工业。
上海封控区最新政策2022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级收费标准是1.0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是0.7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收费标准是0.5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四级收费标准是0.3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服务区域内的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
4、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布。
业主享有小区公共收益,业主可以解聘物业。物业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物业不能通过断水断电等行为威逼业主交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未入住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新规定?
根据规定,房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该房屋的,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所以空置房的物业费仍然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1、首先物业费的收缴涉及物业交付前(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与交付后两个时段的物业费以及业主办理入住后空置房的物业费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上海国六什么时候实施
近段时间,上海疫情形势较为严峻,为此上海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切块式、网格化核酸筛查。 上海封控区最新政策 1、封控区域内,住宅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足不出户,人员和车辆只进不出。保障基本生活必需的外卖、快递等实行无接触配送,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2、封控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承担防疫任务、保障基本运转的外,均实行居家办公或就地转为社区志愿者,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村委报到,全面参与社区防疫服务工作。因工作需要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公安干警、外卖快递人员等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正常出行。 3、封控区域内,所有企业实施封闭生产或居家办公,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交通、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除外。 4、封控区域内,暂停公交、地铁、轮渡、出租汽车、网约车运行。疫情防控、紧急就医、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车辆,经各区或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核实后通行,其余车辆非必要不上路。 5、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保供企业要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封控期间应需要提供平价主副食品供应。要畅通绿色通道,保障市民群众特别是孕产妇、血透、放化疗等特殊患者的应急就医需求。各区、各街镇和各社区要落实专门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响应市民群众诉求。 6、请广大市民群众支持理解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按所在街道社区或单位通知要求,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筛查。期间如未参加核酸筛查,随申码将被赋“黄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近段时间,上海疫情形势较为严峻,为此上海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切块式、网格化核酸筛查。 上海封控区最新政策 1、封控区域内,住宅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足不出户,人员和车辆只进不出。保障基本生活必需的外卖、快递等实行无接触配送,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2、封控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承担防疫任务、保障基本运转的外,均实行居家办公或就地转为社区志愿者,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村委报到,全面参与社区防疫服务工作。因工作需要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公安干警、外卖快递人员等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正常出行。 3、封控区域内,所有企业实施封闭生产或居家办公,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交通、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除外。 4、封控区域内,暂停公交、地铁、轮渡、出租汽车、网约车运行。疫情防控、紧急就医、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车辆,经各区或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核实后通行,其余车辆非必要不上路。 5、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保供企业要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封控期间应需要提供平价主副食品供应。要畅通绿色通道,保障市民群众特别是孕产妇、血透、放化疗等特殊患者的应急就医需求。各区、各街镇和各社区要落实专门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响应市民群众诉求。 6、请广大市民群众支持理解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按所在街道社区或单位通知要求,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筛查。期间如未参加核酸筛查,随申码将被赋“黄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上海市:对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产业进行补贴
于2019年7月1日实施。
根据上海市人民办公厅《上海市清洁空燃气行动(2018-2022年)》,2018年10月1日起,提前供应国_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_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自2019年7月1日起,机动车国_排放标准提前实施。
根据国家要求,国六标准分两个阶段实施:
1.自2020年7月1日起,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均须符合“国六A”限制要求;
2.自2023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并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均应符合“国六B”限值要求。
国6A相当于国5和国6的过渡阶段,而国6B才是真正的国6排放标准。B阶段的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比a阶段低50%。
轻型车国6a阶段限值比欧排放标准6阶段限值略严,比美国Tier3排放标准要求宽松。国家阶段6b限值基本相当于美国Tier3排放标准规定的2020年平均车队限值。考虑到不同的测试程序以及RDE法规和PN限值的出台,可以说国六标准是全球最严格的排放标准之一。
百万购车补贴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怎么样?
易车讯? 日前,从官方渠道获悉,上海市发布了《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出到2025年底前,市级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等;对车辆配套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等核心部件,上海也将给于相关资金奖励。具体如下:
为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核心技术加快突破,鼓励规模化示范应用,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和《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力度
统筹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2025年底前,市级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统筹安排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简称“统筹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等。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发展地区加大区级资金支持力度,各区(含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同)投入总规模与市级财政出资规模相当,重点支持本地区核心零部件企业发展、加氢站建设及运营、车辆运营等。
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除公交领域外,相关领域市级补贴(奖励)资金全部在统筹资金确定的规模中安排。本市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资金,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调整,本市同等调整市级财政投入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相关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二、支持整车产品示范应用
2025年底前,对纳入国家相关奖励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且车辆配套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符合本市综合评价指标要求,本市给予相关车辆生产厂商资金奖励。其中,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统筹资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统筹资金可以按照原有标准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示范应用给予奖励,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按照原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在本市研发生产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本市将根据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总体部署,适时优化和增加关键核心零部件支持领域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四、鼓励重点领域模式创新
2025年底前,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的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奖励资金由统筹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五、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
比照同类型柴油车成本,按照不增加公交运营企业负担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示范总量不少于50辆。具体补贴按照《关于2021-2023年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沪交财〔2021〕7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相关区)
六、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
2025年底前,车用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本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向具备70MPa加注能力的加氢站适当倾斜。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补助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受理,资金由统筹资金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七、引导降低加氢成本
2025年底前,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其中,2021年度补助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补助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补助标准为10元/公斤。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受理,资金由统筹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完善全产业链政策扶持体系
除已明确用途外,统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攻关、优秀团队引进、以及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本市延续支持车辆示范运行。用足用好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等现有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燃料电池整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及车用氢气制、储、运、加注全产业链创新突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框架下,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制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含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制订加氢站建设及运营专项补助细则。依据本市新能源公交汽车管理运营要求,市交通委制订燃料电池公交车运营补贴细则。本市重点发展地区结合本政策有关要求,细化本地区支持举措,制订相关管理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助力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间,若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本办法从其规定。
上海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1月03日,法定代表人:梁嘉玮,注册资本:100,000.0元,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09号。
公司经营状况: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拥有3项知识产权,招投标项目50项。
建议重点关注:
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160条,涉及“裁判文书”等
;「关联风险」信息230条,包括其投资的“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风险。
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11月3日,澎湃新闻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人大”获悉,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65条,主要内容包括健全治理机制、规范租赁行为、加强市场主体管理、突出民生保障、坚持服务监管并重等方面。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指出,《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是继北京之后,又一个规范住房租赁、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与北京类似,条例对住房租赁价格管理、规模化租赁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特别的,条例利用单独一章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制度定位、布局要求、建设要求、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突出了保租房的重要地位。
徐跃进指出,上海市租房人口规模大,租金水平高。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上海市约38.7%的家庭户在租房住。根据中指50城住宅租赁价格指数,2022年10月上海住宅平均租金为83.7元/平方米/月,租金水平居50城前列;租金收入比超30%。
对于制定背景,《条例》有关事项说明显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供应,扎实推进住房租赁工作,有必要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健全治理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服务水平、提升管理效能,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出租人不得停水、停电或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解除租赁合同
此次《条例》规范租赁行为,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群租。
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将出租住房用于群租。同时,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若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上海市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租赁企业不得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租金
在加强市场主体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方面,《条例》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管理,包括建立备案制度、从业人员实名从业、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实行合同网签、资金监管要求等。
《条例》显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者“房地产经纪”。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条例》,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按照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租金;(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三)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捆绑消费;(五)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条例》显示,市按照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供需适配、租期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切实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条例》显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高校园区、产业和商务商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布局。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上海市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建设住宅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配备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充分考虑承租人需求特点,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适当增加公共活动和共享空间。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确定租赁价格,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的租赁价格,并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条例》特别专章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在一线城市中尚属首例。其明确了“引导、市场运作”基本定位,同时从加强源头规划,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布局要求、建设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基于“重点区域布局 全装修配置 公共区域配套“的原则,结合规范租金和租期的举措,强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机构化管理”、民生兜底的属性。此外,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计提用于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也为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开通了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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