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召开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听证会吗_乌鲁木齐天然气故障报修电话
1.阶梯电价对谁有利?电力虽然是商品、用的越多应该价格越低;现在老百姓离不开电;所以就变向涨价;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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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
2012年起7月1日起每立方米上调0.23元 (调整后,银川市(含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灵武市、吴忠市、青铜峡市、盐池县等市、县由1.40元/立方米调整为1.63元/立方米)
记者6月27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获悉,我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同意正式出台。从2012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3元。
为促进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召开了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吸纳和研究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正式出台的方案明确规定了我区各市、县、区具体调整水平为:银川市(含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灵武市、吴忠市、青铜峡市、盐池县等市、县由1.40元/立方米调整为1.63元/立方米;石嘴山市(含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中卫市、贺兰县等市、县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73元/立方米;宁东恒瑞由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3元/立方米;海原县和中宁县属新增用气,由于气源和运距不同,天然气成本价格同其他市、县差距很大,委托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除车用气外的其他用气类别价格。
与调整方案配套的还有相应的补贴措施:
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和使用壁挂炉冬季暖用户,因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上调,增加的生活费用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对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因气价上调,但客运票价不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进行补贴。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已在测算和完善。
阶梯电价对谁有利?电力虽然是商品、用的越多应该价格越低;现在老百姓离不开电;所以就变向涨价;什么...
《水污染防治行动》(以下简称“水十条”)中,明确提出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各地也纷纷调高水价。
但是,水价调整应体现哪些原则?“水十条”中水污染治理收费政策是否完善?阶梯水价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节水效果?污水处理费最低0.5元/吨能否涵盖污水污泥处理全成本?
供水成本逐年增加?
供水设施升级改造带来企业投资及运营成本的增加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水价构成主要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远距离调水所需工程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水费、以及污水处理费四元结构组成。其中,前两者是属于工程水价,是以成本和服务为基础的水价,也是目前价格和监管的重点。
有统计显示,我国的供水价格每年平均上涨5%左右。即便如此,包含工程费用、水费、污水处理费在内的国内综合水价,占公众可支配收入比重的0.6%~0.7%。对此,中国水网总编傅涛表示,根据国际水协和世界银行发布的标准,水的支付在人均收入中的比重应根据这个国家的水紧缺程度有所不同。水特别紧张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达到3%~5%。即使是富水地区,这一比重也不低于1%。“公众应该为水、水健康、水环境支付相应的代价。”
中国科学院水研究中心副主任贾绍凤也表示,我们一方面缺水,一方面在滥用水。“实际上,我们的用水成本是比较高的,在低水价情况下,长期是不可维持的。目前,水价依然满足不了行业发展需求,无法反映水的稀缺状况和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供水成本也在逐渐增加。傅涛认为,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水源地合格率不够高,大量溶解性有机物进入水体,光靠煮沸的方法很难消除。“我国的水质标准包含106项,基本和国际接轨,但是如果不增加成本,则很难达到标准要求。”
在供水成本不断升高的同时,国内供水企业常常处于亏损状态。北控水务常务副总裁李力表示,供水企业有些供水项目的收益连银行存款利率的水平都达不到。
他表示,现在水价定价的最大问题是定价原则不清。水价定价可以包含三原则。第一是价值定价。依据水的价值定价,比如说企业大概可以达到10%的利润。第二是成本定价,企业可以保证保本微利。第三是政治定价,由根据政治形势来控制水价。
“我认为水价至少应该回归到成本定价。比如现在我们的水价是定价。同时,在衡量企业盈亏时往往认为供水这一主营业务亏损,但是副营业务盈利,总体还是盈利。但其实,这种衡量有失偏颇。作为企业,主营业务就不应该亏损。因为副营业务收入朝不保夕,不能将其和主营业务混为一谈。如果能够依照成本定价,供水企业的日子要好过一些。”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各地供水系统相关设施升级改造已是必然(“十二五”规划投资4100 亿元,涉及管网、水厂、检测等多方面),带来供水企业投资及运营成本的增加。而在整个供水行业仅仅处于盈亏平衡的背景下,通过进一步上调供水价格以满足改善水环境的投资需求并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似乎不可避免。
污水处理费调整够了吗?
处理费虽然上涨,但不能覆盖包括污泥在内的全成本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3部委今年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最低标准。《通知》强调,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贾绍凤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费和水价处于较低水平。这既使水严重浪费,用水效率低下;又使水务行业入不敷出 ,严重亏损;还使财政补贴负担过重。此次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其影响必然会传导到水价上,尤其是大多数污水处理费较低的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水十条”并没有明确污水处理成本是涵盖建设成本还是运营成本。上海市水务局水处处长阮仁良表示,我国应该明确污水处理成本涵盖的内容。比如,有些地区明确由出资建设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费涵盖运营成本。
“从上海本地情况看,现在是大型供水项目建设由出30%资本金,剩下70%依靠水价解决。资本金由地方财政出资。如果资本金和企业经营性收入还不能满足建设资金,将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他说。
同时,污水处理费虽然上涨,但并不意味着能覆盖污水污泥处理全成本。而污泥是否得到妥善处理事关水污染治理的效果,已经得到政策层的重视。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指出,单就二、三线城市而言,如果按照0.95元/吨征收污水处理费就能满足污水处理费成本,必须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首先,进行污水处理的企业应该是大中型污水处理厂,且出水标准在一级B及以下。其次,0.9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是只考虑污水处理厂的管网维护费,而不考虑管网建设费用。
“此外,污泥处置仅考虑以安全处置为要求的填埋处置,化或减量化处置尚无法很好满足。只有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才可以说0.9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可以满足二、三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全成本。”薛涛说。
对此,阮仁良表示,上海的污水处理费(上海称作“排水价格”)较国家规定的0.95元/吨的价格还要高一些,但是污水处理费仍然满足不了处理成本。污水处理费包括建设运行管理费用,但是现在污泥处理的成本也很高。“污水处理面临收集管网、污水污泥、臭气治理一系列问题,综合成本都在上升。”
阶梯水价对节水意义有多大?
多地推进听证,但居民用水占比少,提高水价对水节约的影响有限
“2015年或为我国在市政公用领域大力推进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元年,而理顺价格机制、形成合理回报预期无疑是引入社会资本的关键所在。”中信证券分析师王海旭表示,必须加快改进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在此背景下,水价上调无论是对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还是实现大量存量水务资产证券化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上,今年以来,多地区都已经或将要举行水价阶梯制度听证会。北京去年执行阶梯水价,由每立方米4元调整为一、二、三阶梯分别为5元、7元、9元;浙江省杭州市由每立方米1.85元调整为2.9元、3.85元、6.7元;江西省南昌市由每立方米1.18元调整为1.58元、2.37元、4.74元;今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执行阶梯水价后,综合平均水价将达每立方米2.34元。
王海旭表示,进一步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特别是继续推进居民用水的阶梯式水价制度。通过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保障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对非居民用水继续推行超、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方式,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它行业的用水价格差。
有业内人士认为,水价上涨有利于增强居民节水意识。比如北京居民阶梯水价实施以来,96%的用户当年累计用水量在第一阶梯范围内。以此推算,全市每年可节水1000万立方米,相当于5个昆明湖的蓄水量。在南昌实行阶梯水价后的首个夏季用水高峰期,南昌市“一户一表”居民月均用水量为10.02吨,与上年同期下降了1.05吨,月平均用水量下降10.5%。江西洪城水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价格调控,居民节水意识确有提高。
但也有专家认为,水价提高从而节约水,对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含义。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认为,居民用水在所有用水户中占比最小,我国一年用水6000亿吨,60%是农业用水,25%是工业用水,居民用水仅为百分之十几。对居民用水而言,提高水价对水节约的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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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式电价的具体内容是:
第一阶梯为基数电量,此阶梯内电量较少,电价也较低;
第二阶梯电量较高,电价也较高一些;
第三阶梯电量更多,电价更高。
随着户均消费电量的增长,每千瓦时电价逐级递增。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可以提高能源效率。通过分段电量可以实现细分市场的差别定价,提高用电效率。并且能够补贴低收入居民。因这种照顾到低收入人群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用电要求,又被俗称为“穷人电价”。
实施原因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我国产品价格严重偏低,是造成加工业经营粗放、浪费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产品价格充分地反映的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价格改革的方向是要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机制。这些年来,电价市场化改革步伐大大加快,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初步建立。发改委还将积极稳妥推进电价市场化进程,拟继续优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交叉补贴,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电价体系。
发展概况国家适时启动电价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2009年11月22日介绍,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倍至2 倍 阶梯式电价。而我国长期对居民用电实行低价政策。去年全国居民用电平均价格为每千瓦时0.5元左右,既低于工业电价,也低于平均电价,而国外居民用电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元至1.5元。(我国普通居民工资与外国差多少这不能比,电价可以比)我国目前较低的居民电价主要通过提高工商业用电价格分摊成本实现的。他认为,如果不逐步理顺电价,长期下去,既加重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用电负担,影响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又导致经济条件好、用电越多的家庭补贴越多,经济条件差、用电较少的家庭补贴越少的不合理分配。这种暗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也有分析认为,近期经济复苏而PPI、CPI尚处低位,是推进产品价格改革的合适时间窗口。目前较低的价格指数水平给产品提价留下了空间。良好的经济增长形势和较低的通胀压力,无疑是推进价格改革的好时机。阶梯式电价将铺开
由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生活习惯、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国家不会用“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全国统一的居民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每户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额将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目前,浙江、福建和四川3省已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居民电价分三个“阶梯”——月用电量50度以内的,电价为0.538元/度,其中峰电价0.568元/度,谷电价0.288元/度;51度至200度之间的用电量,电价上调0.03元/度为0.568元/度,其中峰电价0.598元/度,谷电价0.318元/度;超过200度的用电量,电价比基本电价上调0.10元,即0.638元/度,其中峰电价0.668元/度,谷电价0.388元/度。当峰谷用电量总和超过50度时,超出的电量部分就开始按“第二阶梯”的价格计费,依次递增。
“2009年不会调了,应该到2010年,具体要走程序,比如进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但是并没有透露“红线”。
阶梯式电价是发展方向 发改委的一句“每户每月87度电”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居民生活用电的“红线”应该画在哪里、由谁来画等成为讨论的焦点。而透过这些争论,可以看出当前居民用电价格改革迫在眉睫。
2009年11月19日,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发布的文字稿对有关居民用电改革的正式表述为:“拟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我国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递增电价。”初步考虑,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将其月(年)用电量分为若干个档次,对基本用电需求部分实行较低的电价,对超过基本需求的电量实行较高的电价。具体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后,提出可操作的方案,并严格履行听证程序、报批后实施”。
2009年11月20日起,全国非民用电价每度平均上调2.8分,根据国家发改委会议精神,2010年拟在一些试点地区推出阶梯式民用电价,相关方案正在制订并准备听证。
实施阶梯式电价的做法,在国际上早有先例。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日本、韩国及美国的部分地区对居民用电取了阶梯式电价的做法,将居民用电实行分档定价,用电越少价格越低,用电越多价格越高。这样,既能合理反映供电成本,又能兼顾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
1.日本阶梯电价分时分地
日本从14年6月开始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按照用电量将电价划分为3个档次。各地电力公司对每档定价稍有差异。 以东京电力公司为例,第一档为120度,每度电价为17.87日元(约合1.45人民币),这是保障基本生活必需的用电量。第二档从120度到300度,每度22.86日元(约合人民币1.9元),电价与发电平均成本持平。第三阶段是300度以上,每度24.13日元(约合人民币2元),以此促进节电。
近年来,日本居民电费还引入了基本电费、燃料费调整额、促进太阳能发电附加费等项目。此外,为鼓励错峰用电,东京电力公司还实行分时电价,每天23时至次日7时的深夜用电价格相对低廉。
2.美国阶梯电价分月分地
美国用电定价机制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阶梯电价的收费机制,其一大特点是在阶梯定价基础上对夏季和冬季实行价格双轨制,夏季用电需求量大,定价稍高一些。冬天需求量小,定价就稍低一些。
一般来说,美国电力公司为每户居民开出的每月电费账单包括基本费用、燃油费、消费税、州税等固定项目和配电费用、发电费用、电力输送费用等按照用电量计算的项目。而按照用电量计算的费用相加,就能得出某地区的阶梯电价标准。
美国能源信息中心2010年1月发布的报告显示,2008年美国平均每户每月用电量为920度,平均电价为13美分/度,平均每户居民每月支付电费账单106美元。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例,在6月至9月的夏季,500度以内的用电量每度电价为14.72美分,500度以上的用电量每度电价为16.74美分。在10月至次年5月的冬季,每度电一律为14.63美分。
不过,美国的电力市场存在充分的竞争,不同的公司实行不同的收费制度,美国各州的电价相差也很大。美国能源信息中心的数据表明,2008年美国电费最贵的州是夏威夷,平均每度电29.2美分,其次是康涅狄格州的16.95美分,纽约州以16.74美分排名第三。相比之下,西弗吉尼亚州是美国电价最便宜的地方,2008年的平均电价是5.59美分。
调价方案
居民阶梯电价是按照用户消费电量分段来定价,用电价格会随着用电量的增加呈现出阶梯状逐级递增的电价定价机制。国家发改委把城乡居民每个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和正常合理用电需求,以及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调价方案
第一档电价原则上维持比较低的价格水平。而且发改委承诺,在三年之内保持基本稳定,不会调高电价。第二档电价是起步阶段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左右。第三档是在起步阶段提高标准上不低于每度电0.2元,今后会按照略高于第二档调价标准的原则来调整。
如果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总体来说,70%到80%的居民包括低收入和生活困难家庭的电费支出将保持基本稳定,不会发生改变。只是用电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起步用电量,它才会有一个递增。
国家发改委这一次提供了两个方案:按照第一个方案来算,定的基础用电量大概是110度;如果按照方案二来算,基础用电量是140度。按照方案一来算,一个家庭每个月的用电量是300度,他的每月电费支出会增加23块钱;如果按方案二来算,每个月电费支出大概会增加13块9毛钱。
国家发改委表示,制定电价阶梯政策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是国家来制定,然后各个地方会结合自己的经济发展程度,居民收入和用电水平等系列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而且在实施方案之前,会召开一个听证会广泛征求当地老百姓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从今天开始发布,在2010年10月21日截止。
全面试行
2012年6月14日上午,发改委在有关阶梯电价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29个省市区已经听证结束,各地将陆续出台阶梯电价实施方案,7月1日起全国全面试行。
发改委表示,绝大部分省份上调了第一档电量,根据目前确定的方案,绝大部分地区第一档电量覆盖率都超过80%,部分地区超过90%。我国阶梯电价政策形成历时4年,2008年开始研究,2010年形成了初步指导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2012年5月以来各地又就实施方案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社会意见、完善方案。
重要意义
发改委发布关于“居民阶梯电价”的述评表示,建立“多用者多付费”的阶梯价格机制,将有助于形成节能减排的社会共识,促进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发改委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约束、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一系列挑战接踵而至。建立“多用者多付费”的阶梯价格机制,将有助于形成节能减排的社会共识,促进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能源非常匮乏的国家。主要能源中,石油、天然气人均储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10;人均水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即使是相对丰富的煤炭,人均储量也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2000年以来,我国能源消费年均增长约8%,其中电力消费年均增长约12%,天然气约20%,石油约7%。如果不发现可大范围推广的新能源,按照目前的消耗速度推算,我国剩余的石油可年限不到15年,天然气39年,煤炭108年。与此同时,能源大量消耗所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火电排放的二氧化硫占总排放量的42.5%,二氧化碳占总排放量的50%,环境污染问题非常突出。因此,节能减排、转变发展方式已成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功在当代、利泽子孙的唯一选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主要还是要靠经济手段,而价格机制是最重要的经济杠杆。近年来,通过实行脱硫电价、差别电价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对脱硫发电制定较高价格,激励了火电企业改造工艺、安装脱硫设备,“十一五”末,我国燃煤电厂脱硫装机比重由2005年的17%增加到86%,单位电量二氧化硫排放减少了50%。“十一五”期间,通过对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效限制了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并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我国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量年均增速/国民经济年均增速)由“十五”期间的1.04下降到0.59,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了19.1%。
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是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的又一次实践。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实行工业电价补贴居民电价的交叉补贴制度。从我国居民电力消费结构看,5%的高收入家庭消费了约24%的电量,这就意味着低电价政策的更多地由高收入群体享受。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平,无形中也助长了电力的浪费。通过划分一、二、三档电量,较大幅提高第三档电量电价水平,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可以培养全民节约、保护环境的意识,逐步养成节能减排的习惯。在韩国,为避免进入高电价区间,大多数韩国人在不用电时会将家用电器的插头拔掉。价格杠杆对人们消费行为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从长期发展趋势和我国当前面临的能源供需形势看,我国未来可选择的经济发展模式只能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能否实现这一目标,与能否尽快形成节约、保护环境的全民共识密切相关。当然,要在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共识,决非一朝一夕之功。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只是第一步,天然气、自来水等性产品都面临着与电力类似的问题。因此,利用价格杠杆撬动节能减排共识的形成,正当其时。
相关评价
这次调价虽对民用电网开一面,但居民用电涨价已箭在弦上,发改委明确表示居民电价严重偏低,但不准备取“一刀切”提价,(啥时也提提工资啊)而是推行相对公平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递增电价。这不能不触及老百姓的敏感神经,对普通群众而言,电费是否要多掏腰包,关键取决于“第一阶梯”电量基数,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披露,阶梯式电价拟将居民用电分为保证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正常家庭生活用电和奢侈型用电三档。专家分析,“第一阶梯”可能为每户每月87度。 而阶梯式电价已有现实版,试点省份浙江规定“第一阶梯”50度;51~200度为第二阶梯,每度加价3分;200度以上为第三阶梯,每度加价1角。 阶梯式电价由各地自定,笔者以为即便按照87度作为“第一阶梯”,仍然偏低,一个三口之家烧饭、烧水、照明、冰箱用电,每月87度是不够的,这四项应该算基本生活用电需求吧,绝大多数家庭将进入“第二阶梯”,多掏电费势在必行,如果“第一阶梯”电价在现有基础再调高,群众埋单更多。 相对于“一刀切”电价,阶梯式电价体现了多用电多付钱,用电越多电价越高,应该说比较公平合理。但是要保证一个公平的制度让大多数群众受益,尚需要细节设计上科学、合理。阶梯式电价应是普惠式电价,何以体现普惠性?关键是“第一阶梯”电量基数的确定,起码要惠及70%~80%的普通家庭,保证他们免受电价调高的影响,据报道,浙江规定50度只保障10%以下的最低收入人群,大多数群众将为涨价埋单。 结合居家过日子的经验,有人分析认为“第一阶梯”定为100度比较合理,这就需要对基本生活用电范围进行甄别,笔者以为,烧饭、烧水、照明、冰箱用电列入其中不算为过,越是工薪阶层在家吃饭越多,基本生活用电就越多,制订“第一阶梯”用电标准时应正视这种现状。国家发改委已将阶梯式电价权限下放,要求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政策并实施,笔者建议各地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在制定阶梯式电价政策,尤其确定“第一阶梯”用电基数时,兼顾到大多数工薪家庭利益。
山西省物价局行政价格执法责任制
以下是我找到的信息,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11月15日凌晨起,国内成品油价格迎来史无前例的“八连降”,不少车主直接感受到了下跌“红利”。在昨日的省物价局长咨询接待日上,出租车运价、汽车票价格是否调整亦是市民关注热点。
不“喝”油出租车运价不动
从7月21日到现在,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罕见的“八连跌”,目前安徽汽柴油全面回归“6”时代,其中90号汽油每升6.18元;93号汽油每升6.60元;号汽油每升6.99元;0号柴油每升6.54元以及-10号柴油每升6.93元。有机构预测称,受国际原油市场影响,本周六国内成品油价还有望迎来“九连跌”预期。
受油价下跌影响,国内武汉、泉州、昆明、舟山多城市下调或停收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北京、上海、长沙等地则暂不调整。有合肥市民亦关心这一问题,昨日在咨询日现场询问。省物价局回复称,这些价格由各市确定。
随后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合肥市自2012年9月15日起理顺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在这次理顺过程中,市物价局在召开听证会基础上,取消了之前执行的每次征收2元、1元(排量2.0升及以上)的临时燃油附加费,将起步基价由普通出租车6元/2.5公里调整为8元/2.5公里;将排量 2.0升及以上车型起步基价由8元/2.5公里调整为9元/2.5公里,出租车司机不再单独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物价部门相关人士称,由于合肥大部分的城市出租车是以车用天然气做燃料,还有一些是电动出租车,油价的涨幅对运行成本影响不大,因此合肥市出租车运价不与油价联动。
此外,据了解,合肥市已建立出租车运价与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以合肥市车用天然气现行3.58元/立方米为基础价格,气价每增加0.8 元/立方米,启动联动机制,起步基价不变,基价里程后车公里租价上调0.2元,空贴费和夜间补贴按原比例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上调每次不足0.8元 /立方米或超出0.8元/立方米的余额部分,在后一次调整时可累加计算,依此类推。当车用天然气价格下调时,车公里租价按此比例相应下调。不过为避免出租车运价频繁变动,物价部门设立启动联动机制后,运价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
汽车票价暂不调
亦有市民关注汽车客运票价是否会做出调整。记者了解到,现在合肥市的省际、市际、县际班线票价指导价是2012年7月核定的,之后经历了油价大涨也未作调整,而此次油价八连降,直到最近一次的11月15日凌晨起的调整,票价中的每公里燃油附加费才比当时核定的标准低了每公里三厘钱。但在汽车客运票价的实际执行中,各线路客运票价均比指导价要低,有的甚至打了七八折,只有少量线路在春运这样特殊的时段才会达到指导价,截至目前,成品油价格连跌对乘客影响的微乎其微,因此暂不做调整。如后期油价仍继续下跌,将视情况而定。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根据国家规定,安徽省将在2015年1月1日前完成所有车用国四标准柴油的升级。据介绍,柴油分为普通和车用两种,工程、农业用柴油为普通柴油,大货车等用的则是车用柴油,此次升级国四的是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没有变化,这两种柴油将会并存在市场上。
沈阳车用燃气价格和油价联动吗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市《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人民令第230号)和市法制办《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价格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实施《价格法》,界定价格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价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我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形成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为构建“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的价格执法支撑。
(二)基本目标
以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为总的目标,根据市“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局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规定,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层次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责任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和奖惩办法,确保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所属八个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处、商品价格处、服务价格处、综合法规处、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与成本调查队、价格监测中心、价格认证中心)。
(二)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院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从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真正领会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取有效措施,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加强组织领导。局长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机构设在综合法规处。
3、健全工作网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不同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各部门以自身专业职能为基础负责本部门的实施,同时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衔接工作。行政职能、职权、职责清晰明确,但并不意味着各部门自行其事,在执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各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
4、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在完善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做到内外结合、层层监督、查处得力、不枉不纵。
三、法定职能
根据市批准的我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市下达我局的行政执法责任书,我局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有:
(一)贯彻实施上级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内容。
(二)负责拟订本市价格、收费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平衡和价格争议;监督行业价格自律工作;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指导价格认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研究工作。
(四)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开展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五)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审批权限内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价格、中介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七)依法受理和办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全局各项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均应坚持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等原则;坚持以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并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年度,贯彻执行上级布置、分解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2、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及法制机构建设,加快执法人员职业化、专门化步伐,提高素质,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
4、负责完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内部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价格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价格行政决策体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权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5、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着力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创新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
6、负责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理解价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7、负责按照规范要求制定、上报经上级备案审查同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组织清理。
8、负责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所属部门的检查、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认真解决价格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
9、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0、负责健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加强定价卷宗和执法案卷管理。
(二)基本标准
1、全局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各项活动,都做到“严格执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勤政执法,高效便民;廉洁执法,公开透明”。
2、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基本到位;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价格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4、全面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领导重视,目标清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及行政责任制度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制,行利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5、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年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率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正确率达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文书合格率95%以上。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局长、副局长
主要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局长负责全局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副局长按职责分工分管局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综合法规处
1、主要执法职权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价格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办理办法
对全局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经办查处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②经办行政复议工作;
③履行法制监督任务;
④做好起诉、应诉的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 边清国 徐斌 陈 权 毛益华
法律责任:本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价格处
1、主要执法权限
商品价格管理,包括电力、集中供热、成品油、天燃气价格、液化气价格调控、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对困难群体的补贴测算、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贯彻省价格干预措施等。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5)《上网电价管理办法》;
(6)《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7)《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8)《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12)《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权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电力、集中供热、成品油的价格的核定和调整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②经办天然气价格、液化气价格调控、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核定、对困难群体的补贴测算、贯彻省农资价格干预措施等业务的价格核定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③经办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任方宏 谢晓燕 陈汪峰 余 亮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性收费处
1、主要执法权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等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的执法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②经办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经营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③经办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核发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许可证;
④经办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展收费验审和定期验审。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忠国 刘国庆 周德源 郑援朝 陈其根 叶耀庆 黄小平 叶 洪 周天仪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价格处
1、主要执法权限
定价、指导价的房地产价格和收费、药品价格及医疗收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市、区级医院制剂价格审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床位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贯彻国家、省价格政策等。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6)《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②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市、区级医院制剂价格审批;
③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床位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汪莲娣 徐斌 计国平 何尊明
赵雪皎 朱利红 王 卫 孙向光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分局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专项价格检查和行业性价格检查;实施对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市)人民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人民群众有关价格问题的举报、投诉;指导全市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9)《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2)《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分局长、副分局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综合科执法人员经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做好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案卷归档工作;做好价格诚信建设的各项工作;
②检查科和协调科执法人员经办价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整理;
③受理科执法人员经办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听、受理、报批工作,答复群众价格政策咨询。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卫东 徐 奋 傅祖淼 郭金高 董树民 姜义敏 蒋振宝 王心爱 黄 剑 金曙明 丁晓军 寿文姣 彭爱民汪陆青 朱晓临 王玉龙 寿旦云 赵坚 叶寿良 鲁国栋 郑自强 余维水 马 炎 沈 琳 方亚春 陈 丽 谢 飞 胡曙东 丁来红 俞荣泉 卓开锋 张德玉 傅 芳 丁 宁 姚永福 楼建峰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测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测,包括价格监测信息的集、汇总、录入数据库;定期分析价格动态,指导区、县(市)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实施考核;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监测规定》。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对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常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监测品种的设定,集、汇总、核实、入库工作,指导和督查市属直报定点单位的报价工作,按月编印价格监测数据信息;
②经办定期分析价格动态,指导区、县(市)开展价格监督工作并实施考核;
③经办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周一东 冯恭利 吴征涛 林少伟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与成本调查队
1、主要执法权限
成本调查及价格监审,包括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农产品成本调查。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价格与成本调查队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价格与成本调查队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②负责开展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接受下级委托,开展具体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施桂生 何建尧朱根宝 冯晓斐 肖春见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认证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认证,包括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②经办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③经办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 民 汤根依 裴显福 陶大元 王丽萍 周见 郎翊江 杨建莉 陈志军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流程
见流程图
(三)执法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按照《公务员法》有关条款以及《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的责任。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以文件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2、考核周期和考核主体
(1)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杭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主体,每年对各部门在上年的行政执法情况按《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一次考核。
(2)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评议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各部门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主体,每半年对其执法情况按照《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相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以100分为满分实行量化测评,在量化基础上定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等。考核时取自主测评、民主测评相结合取其平均分的方式,每一项目扣分均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三)考核结果应用
根据考核结果,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年度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考核评议的结果纳入本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因过失或者故意引起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方式
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临时收存执法证件、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等方式。
(四)程序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监察室、综合法规处、人教处具体实施工作,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报局党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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