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案设计怎么写比较好_企业燃气信息系统包括
1.关于建设事业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的思考?
2.智慧供热具体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4.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5.智能燃气信息化系统(含SCADA系统、GIS系统、收费系统等)的设计需要具有什么资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关于建设事业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的思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原料的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逐步减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提高管道燃气的普及率。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及燃气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按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五)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七)暂停供气、调整供气应履行相关义务;
(八)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流程、收费标准、时限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已经备案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要提前预约,发现燃气泄漏等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安全检查时,不得搭售商品和服务,不得打扰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智慧供热具体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信息化、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是当今理论界、产业界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研究和探讨这类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走向,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信息化、新型工业化等概念进行了阐述,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工作做了论述,最后提出了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的理解
1、新型工业化的含义:
(1)新型工业化的核心:即是发展高新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和优化产业结构。
(2)新型工业化的五个要素,即:①科技含量高;②经济效益好;③资源消耗低;④环境污染少;⑤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其中,科技含量高是指高科技作用的充分发挥,它统率其他四个要素:①要使经济效益达到较高水平,必须充分应用高技术改造原有产业,使生产效率不断提高;②要降低资源的消耗量,必须改造原有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这也必须依赖高新技术作用的发挥;③要减少环境污染,不仅要靠治理污水、废气、废物的高技术和新工艺的发明和创造,而且要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生产过程的“三废”的产生量和排放量;④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同样离不开用高科技内容来武装劳动力和管理人员。
事实上,在新世纪,对于高新科技的掌握、创新和应用程度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强弱的主要标志。因此,新型工业化必须紧紧抓住高科技这一主导工业化发展的“总纲”,从而为新型工业化确定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2、信息化的含义:
(1)信息化是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等生产工具的革命所引起的工业经济转向知识(信息)经济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
(2)信息化包括信息技术的产业化、传统产业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信息化、生活方式的信息化等内容。
3、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关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1)信息化是手段,目的是要加快提升我们的工业化水平。离开了工业化之本,信息化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信息化只有和产业结合,在工业化进程中发挥其高效率的优势,才能真正发挥出威力来。
(2)信息化覆盖工业化的整个进程,伸展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个角落,赋予工业化以崭新的内容和现代化特征,并以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为主要标志。
4、信息化与高科技的关系:
(1)信息化是高科技的基础,它提供了高科技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信息化构建的网络科研平台,高科技的发展不可想象。
(2)高科技又源源不断地为信息化输送更加新鲜的血液,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
5、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三化”水平:
(1)信息化水平(NIQ):38.46%(2000年);工业化水平:51%(2001年工业产值);城镇化水平:37.7%(2001年)
(2)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完成工业化的标准:
国际上有三个最重要的结构性指标: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必须降到15%以下;农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降到20%以下;城镇人口上升到60%以上。
(3)我国工业化现状:
在我国,1979年的GDP总量中,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28%、48%和24%.到了2001年,这三个数字已变为15%、51%和34%.所以从产值指标看,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基本实现了工业化。
但是,从更为重要的就业和城镇化指标看,我国的工业化之路才刚刚走了一半左右。2001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为3.65亿,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仍然高达50%,高于20%的国际工业化标准;而到2001年,我国城镇人口所占比重为37.7%,也低于60%的国际标准。
二、信息化与建设事业
建设事业涉及的领域多,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宅与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城乡规划关系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关系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等。所以重视和加快信息化与建设事业的结合,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推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以上分析和建设事业发展要求,以信息化带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应重点开展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1、积极推进建设事业电子政务,提高政府监督管理水平、决策水平。加快政府对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挥政府信息的导向作用。
2、积极推进建筑业、住宅产业信息化,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3、积极推进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房地产等领域信息化,提高服务水平。
4、科学、有效地推进建设事业各类企业信息化,加快企业信息化发展步伐,以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使企业适应新的技术、市场、体制环境,成为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5、积极推动数字社区建设,提高社区信息化水平。
6、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这也是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新的国际竞争环境,根据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探索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路径,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各项必须的基础,包括信用、法制、物流、观念、体制的基础等。
7、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信息资源商品化进程。在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中,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信息资源商品化具有双重意义:通过创造信息资源市场化的环境,使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通过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更多地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知识、信息的需求,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产业基础、就业基础。如建设领域的GIS数据的开发应用。
8、构造完整的建设事业信息化支撑体系,从装备、技术、市场、管理、运行
机制到人员培养等各个方面努力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为行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
三、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问题。在前面论述中,我们知道新型工业化的核心是发展高科技和优化产业结构,事实上,我国面临着既要完成传统工业化,又要迎头赶上世界新产业革命的双重任务,从全局看,要发展那些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呈现多层次性,劳动密集型产业还有很大需求和发展潜力。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特点,既形成了低劳动力成本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的独特优势,也对就业造成了巨大社会压力。比如,建筑业是典型的传统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拥有一支庞大的产业队伍,但长期以来,劳动生产率较低、效益也不高。在利用信息等高新技术手段提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和效益的同时,解决好就业问题致关重要。
2、关于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问题。
标准化是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关键性基础工作,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建设事业涉及的领域多,业务跨度大,情况复杂,所以,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成败。人们常讲改造和统一已有的多个应用系统比新建一个统一的、新的应用系统要困难得多,这个问题是由于原有各系统标准不统一或无标准造成的。标准不统一就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过去我们对规范化、标准化重视不够、工作滞后,造成了行业内各自为政、遍地开花式的开发,导致重复劳动、资源浪费以及通用性差、生命周期短等一系列弊端。所以在新一轮的信息化建设中,首先要重视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第三、制定的标准要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和公正性,应使其成为市场发展的原动力,并能引导技术的发展方向,但不应使标准变成技术壁垒或成为技术发展的阻力。
3、关于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需求牵引问题。
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和资金密集的系统工程。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庞杂,概括起来说建设事业信息化内容包括:电子政务、行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三大方面;二是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众多,各地信息化水平,经济条件迥异。所以为确保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整体效益的正常发挥,应首先制定出总体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其次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行业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第三本着实用为本、急用先上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政府的推动和组织协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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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智慧供暖是通过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对热源、管网等供热系统进行智慧化改造,实现从热源、管网到居民户内的数据互联互通与共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智慧供热全流程管理体系。
换热站作为供热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能源消耗对城市环保至关重要。在双碳目标下,供热企业可通过搭建智慧供热系统,实现供热方式的低碳、高效、智能化,从而减少碳排放和能源浪费。
智慧换热站可视化监控方案的优势在运行效率提升方面:7*24h 监测和优化关键参数,监测和优化关键参数提高运行效率。
在故障预警和预防方面:HT 可视化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设备状态,迅速生成告警列表。
在远程管理和维护方面:允许操作人员远程访问系统,无需亲临现场监控和管理整个系统。
在数据分析和优化方面:提供历史数据的趋势分析和能耗统计,支持运营团队数据驱动决策。
在安全性和合规性方面:具备严格的用户权限控制和安全特性,确保系统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
数字孪生建模和可视化服务。支持对换热站内设备进行三维建模和渲染,提高供热系统的可视化程度,实现实时监测设备、预测告警、提前维护、数据分析,保障供热系统正常运行,优化系统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节能减排。基于Hightopo引擎,再搭配自动化技术、物联网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热单位及室内温度、管网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的汇聚管理和可视化展示,辅助量化决策,以更精细动态的方式管理供热系统的整个生产、管理和服务流程,达到安全供热、平衡供热、精准供热、按需送热、节能降耗、降低漏损的目的。消除过热点和不热点,提高从热源—管网—用户的供热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制度。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智能燃气信息化系统(含SCADA系统、GIS系统、收费系统等)的设计需要具有什么资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您是哪家公司呢?这有一个问题,就是您是要把整个电气这一块的项目全揽下来,还是只做软件?以SCADA系统为例,如果您是整个项目,那么包括现场仪表,中间的数据控制柜,上位机的组态软件,这一套为SCADA系统。如果只做组态软件,就简单很多了。
我知道的有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给我留个****,我可以给你发一个你看看。你如果整个项目的话可能还需要些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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