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是什么意思_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是什么意思啊
1.成都天然气阶梯计价周期时间段
2.《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3.天然气直供政策
4.现在中国经济有什么改革?
价格机制是指价格在市场经济中所具有的使经济体系达到均衡的机理和调节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给、需求和价格是相互作用的,供求的数量对比决定了价格的高低及其变动;反过来,价格的变化又使供求的数量发生变化。在供不应求时,较高的价格总是引导生产者增加供给、消费者减少需求。较低的价格总是引导生产者减少供给、消费者增加需求,直至供求的数量均衡。由于这种互动关系的存在,在自由企业制度中,价格机制就解决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完全的竞争市场是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但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是存在着若干垄断因素和政府的某种干预,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形成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矿业权市场就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存在多种价格形成形式。
1.成本和利润原则定价
矿业权价格完全按其发生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确定。当然这种成本和利润是指平均数,不是每个企业实际发生数。这种成本利润定价广泛用于探采结合的矿山企业之中。我国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其矿业权核算就是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及其他相关活动。”“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完成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形成固定资产;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围绕取得矿业权所发生的支出,都是按照油气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或预算定额)形成的。这些内部价格含有法定的利润,所以被称为成本利润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在固体矿产的探采结合中也被广泛应用。
2.市场形成价格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这种做法在省级以下的矿业权交易中相当普通。有的省政府规定:
(1)凡申请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必须经矿权交易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单位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后,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2)凡属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3)凡属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主动放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矿业权灭失。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再次进行矿业权出让的,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出让或转让主体都需要提出底价。凡国家出资的矿业权,其底价的确定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规定的机构批准。而受让主体在出价和报价前,也需要根据已经获取的地质资料反复论证,确定最高认购价,只是出让主体的底价和受让主体的报价互不“见面”,通过市场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一般是出价最高者竞得。这种竞争方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仅使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主体获得最高的收益,也使矿产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在国家层面上实现了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3.供求双方协议定价
这种定价方式通常是供求双方在一对一的情况进行协商,不需要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甚至根本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完全凭借双方的意愿。
山东省地矿局四勘院出让东招铁矿,经协商,按每年产出的铁矿石每吨28元收取矿业权价款。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双方都愿意接受,出让方可以每年有收入,受让方可以减轻一次性付款的压力。②对矿业权探明的可采储量,无需单独评估、测算,而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多开多收,少开少收。但每年铁矿石的产量在合同中有要求。③出让方还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受让方将矿业权占有后不履行合同,由保险公司支付矿业权价款。担保费为价款的2.2%。这种价格形成机制比较合理。
该地勘院在出价购买矿业权时,除了正常评估而外,在成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当前市场上矿产品价格。这是个决定性的因素,如果市场价位高居不下,最能加速矿业权的成交。②开采的自然条件。主要指地理、地质条件,开发的难易程度。③人文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已有政策、可能要改变的政策;当地民众的态度、土地赔偿的要求。④矿业权形成过程的耗费。也就是矿业权的真实成本。⑤矿业权使用之后预期的经济收入。对这5项综合考虑之后,可以得出价款的大概数。根据他们的经验,在一般的金属矿,矿业权价款要占矿产品价格的10%~15%。这也是矿业权价格形成的依据。
4.具有期权性质的定价这种定价方式也属于双方协议,但既不评估价款,也不商定价格,而是在探矿权勘查成功之后,事先约定双方所占的股权比例,合股进行开采。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就曾采用这种方式对外提供探矿权。具体做法是:先确定一个可供进一步工作的矿产地,招引愿意继续工作的出资者。这个出资主体通过认真审查研究已提供的地质资料,认为该矿产地值得进一步工作,于是决定与他们合作。需要商定3个条件:
(1)出资者要拿出多少资金进行投入,才能达到可供开采的程度,以及大致所需要的时间。
(2)勘查成功之后,从开采投入开始,双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包括为开采而进行投资的比例。
(3)如果勘查失败,没有形成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矿业权提供者和出资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风险损失。
上述3条,如果具体化,就形成一种矿业权价格。比如,约定出资者投入60万元的勘探费,而勘探成功后的分成比例是4:6,矿业权提供者为4(40%股权),出资者为6。那么原来的矿业权价款就相当于40万元。这种定价方法既简便又实用,可以应用于那些没有结束勘探过程的各种探矿权。应用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出资者一方对即将开展工作的矿业权的判断;同时决定用于合作的矿业权的勘探程度,程度越高,矿业权原来所有者应得的股权比例越高。
5.政府定价
这是在一级市场上政府占有垄断地位所发生的定价,即政府作为矿业权的供给者,直接施加给矿业权的需求者。这种定价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就具体的矿业权,一矿一定,其所定的价款(或价格)只适用于特定的矿业权。比如,某省政府为招商引进某大型企业集团而特批给的矿业权(带有优惠性质)就这样定价。目的是为该集团继续向该省投资创造条件;另一种是制定矿业权价款的政府定价,规定单位资源储量价格。贵州省规定,采矿权单位资源储量价格为1,探矿权按工作程度的高低进行调整,工作程度越低,系数越小。具体价格如表3-2、表3-3所示。
表3-2 贵州省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注:地热、矿泉水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量计算资源储量;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按矿石量计。
表3-3 贵州省探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成都天然气阶梯计价周期时间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明确在2020年前将陆续完成输配电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铁路普通旅客列车
运输价格、居民供水供气供热价格以及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五方面的成本监审办法和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垄断行业收费,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率。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垄断行业经营成本不够透明、价格形成不够合理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成本监审制度不够完善,覆盖面还需扩大,监管能
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在总结价格监管实践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科学定价方式,实质性降低偏高价格和收费水
平。
发改委透露,未来将从严格成本监审、健全定价机制、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定价执行等五方面构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制度框架。
包括加
快制定出台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扎实开展垄断行业成本监审,创新成本监审方式;加快制定分行业的具体定价办法,科学确定投资回报率,促进企业获得合理收
益、消费者合理负担,同时引导垄断企业主动开展技术创新、改进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严格执行并实施成本监审、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集体审议等定
价程序,创新价格听证方式,着力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建立健全垄断行业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政府定价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将成本信息公
开逐步扩大至所有垄断行业,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清晰界定定价机构、垄断企业在政府定价政策制定、执行中的权责和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府定价
政策定期评估制度。
能对人民有利益的才是好政策。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成都天然气阶梯计价周期时间段:计量周期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
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价格2.0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2.4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3.06元/立方米。
二、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暂执行第一阶梯气价。
三、为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户和分散特困户的居民,气价由户籍所在地提供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每月按照1.66元/立方米执行,气量不超过第一阶梯气量。具体操作细则由区民政局制定。
天然气定价:
天然气定价,天然气价格形成的机制。包括政府定价和市场供需关系定价两种形式。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天然气国内价格由政府管制。
中国气价由井口价、净化费和管道输送费三部分组成。井口气价实行计划内分类气价和自销浮动价(一般为上下浮动10%)相结合的形式;管道输送费允许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天然气直供政策
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省发改委制定《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
制定管输试行价格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奠定基础。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7%、经营期40年来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实行同网同价的,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供气的,可根据各条管道运输气量之和确定价格。同一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按照所属区域管输价格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同一区域配气管网
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为管理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的,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在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金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年度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气量除以设计配气能力)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按设计能力的40%计算确定。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准许收益率不超过6%,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配气价格。
各地可对配气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逐步减少用户间价格交叉补贴。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
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属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区划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现在中国经济有什么改革?
天然气直供,就是用户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转售。就字面来说,“天然气直供”最早见于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其实,就实践层面,天然气直供出现的更早。亦即2004年西气东输天然气管线投运之初,国家就在其沿线规划了10个燃气发电厂,成为国内首批天然气“直供用户”。当然,由于气源不足、气价高等种种原因,其中大多数项目投产后运作不畅。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市场规模的扩大,天然气直供的话题再度变热。如何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成为各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自觉选择。一是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天然气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天然气在治理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推进能源消费革命中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二是我国天然气资源进口逐渐开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际资源价格持续走低,供应量大幅增长可期,具备大规模利用的资源基础优势;三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用气成本增加,理顺和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包括天然气在内的用能成本呼声日隆;四是直供用户的需求量大,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价格机制改革是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直供,在用户侧增加竞争性,逐步探索建立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形成机制,可以产生倒逼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成为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为理顺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价格关系,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翌年出台《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15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进行改革试点,同年4月1日起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2016年国家又相继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关于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间销售环节不得盈利,对管输公司的盈利水平做了明确规定,“管住中间”初露端倪。“三桶油”及地方管网公司根据新的办法进行监审定价后,管输费大幅下降,城市燃气公司的配气费相应进行了调整。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3部门出台《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以及供气路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出台,理顺门站价格,居民、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统一,释放降价红利。至此,天然气价格改革层层推进,促进天然气直供的政策环境、外部形势已然明朗。
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深化改革[1]和保持稳定、应对当前挑战和完善体制机制之间的关系,更加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加快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促进科学发展。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加快推进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落实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支持政策,出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稳步推进电价改革,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扩大新农保试点范围,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教育、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三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制定出台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和会议、公务用车制度等改革方案。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试点。四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改革农村征地制度。推进国有农场、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