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石油天然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利用收费的思考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修正)

3.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5.国家为什么要对天然气的价格进行改革

6.甘肃省人民关于废止《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7.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2011)

甘肃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全文最新_甘肃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把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九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国家公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不得以任保理由进行土葬。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死亡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者无名、无主尸体火化,由死亡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火化通知。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需要保存的,应当办理保存手续。未办理保存手续,经书面催告后超出期限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患烈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遗体,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十二条 骨灰应当取寄存、深埋、植树或者其他不占、少占土地和不污染环境的方式处理。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有关单位凭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第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确定、拍照后的无名、无主遗体,由殡仪馆负责接运、火化;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的人在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但是,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节约、简便、环保、肃穆办丧事的新风尚。

土葬改革区的土葬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的人在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实行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需按本民族习俗土葬的,应当到当地人民划定的区域埋葬。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住宅区;

(三)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视线可及的地方;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管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应当责令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第十九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省的殡葬工作规划和需要,提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省人民审批。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行署)应当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的,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地级市、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设火葬设施。

关于石油天然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利用收费的思考

什么样的气站手续基本一样流程也基本一样,

前期准备

ü 向有关部门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

ü 落实土地使用权

ü 联系气源管道、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

ü 编制加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ü 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2. 批复定点

ü 市组织专家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

ü 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

3. 其他有关手续

① 向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 必备资料:

ü 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ü 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

ü 技术设计方案

ü 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

② 向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必备资料:

ü 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ü 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ü 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

ü 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

ü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

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③ 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

④ 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

必备资料:

ü 市经委定点批复

ü 市消防局批复

ü 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ü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ü 建筑合同

ü 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

ü 向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

⑤ 向市政局、交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必备资料:

ü 城市道路开挖申请表

ü 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ü 管线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⑥ 竣工验收

ü 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图

ü 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

ü 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

ü 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证

ü 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投入运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修正)

黄照富

(中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摘要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挂牌结束后,已汇交的委托保管资料目录陆续上线公布,提供社会利用将实质性展开。委托保管资料利用收费是影响资料提供社会利用的关键环节,严重影响和制约提供社会利用整体工作的推进。本文依据已有的规定,对收费的依据、收费的必要性、收费的具体办法等提出见解,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政策。

关键词 油气 地质资料 利用收费

0 引言

油气地质资料是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地质工作成果,是油气资料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油气勘探开发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油气勘探开发事业的宝贵财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16号)作出规定,油气成果地质资料交国土部,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和管理,并按规定提供社会利用。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保管。目前,直接产生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各油气田公司均已获得国土部委托保管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资格,按规定接收和保管资料汇交人汇交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按规定提供社会利用。

本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和提供社会利用的目的,笔者就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利用收费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和具体办法等提出见解。

1 收费的法规依据

国土部关于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的行为属于行政委托,这一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因此,委托保管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以下简称“委托保管资料”)的利用收费不是商业行为,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和自行收费。

1.1 国家法规关于地质资料服务收费的规定

地质资料服务过程中可收取相应费用。地质资料作为公共产品应无偿提供利用,但是在地质资料数据分发服务过程中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的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国土部发布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及其说明书)应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但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金额的印刷工本费。国土部发布的《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需馆藏机构对地质资料做技术处理方能对外提供的,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但是,应将馆藏机构查阅利用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关于《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暂行办法》(国档发〔1988〕16号)第四章科技档案信息的使用收费及费用管理中规定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十三条中规定收费标准为: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推广、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我方属于测量、勘察、观测、探测、监测记录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如地质、水文、气象、测绘及海洋、石油勘探等),收费不应低于其记录成果形成时成本的50%。

1.2 地方法规关于地质资料服务收费的规定

各地方对地质资料信息的有偿使用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黑龙江省、福建省、甘肃省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黑龙江省地质科技档案信息使用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3〕46号)第三条中关于地质资料信息的使用费收取范围和标准规定,收费范围包括档案保护费(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相等)、购买公益性地质资料(按每种地质资料的制印成本收取)、复印费等。第六条中规定,地质资料信息使用费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地质资料的制作、资料管理等购置设备、库房维修、资料修复、改善借阅条件、雇用临时人员以及其他地质资料管理专项工作等费用开支。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土(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房〔2009〕391号)中规定收费项目为:档案资料整理服务费、档案代管费、利用档案服务费、加工复制费、技术咨询费等。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质资料查询等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甘价函〔2007〕53号)规定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费包括资料查询费(每套400~800 元)、资料复制费、资料打印(打印机、绘图仪输出)费。

1.3 全国各级地质资料馆的地质资料服务收费情况

全国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都建立了较完备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主要是成果资料复制费,分为文字复制费、地质图复制费、电子文档复制费、扫描费等。有些省份设立了调档费、预览费、管理费、资料磨损费等借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同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在各地差异较大,如文字复制费。

2 收费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资料保护

受委托保管单位所管理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已向国家汇交的部分和依法不需汇交的部分,这两种资料库房并没有分开,按照同样的保管条件存放。为了有效保护委托保管资料,受委托保管单位每年都要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委托保管服务利用收费,可以弥补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更加有利于资料保护。

2.2 有利于资料利用

委托保管资料的保管意义不是收藏,在于利用。如果不利用,资料将成为“死资料”,失去保管的价值了。在资料的提供利用服务工程中,必然要有设备折旧费、能源消耗费以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费用。合理收费能够很好地保证服务设备有效运转,保证服务流程有序运行,有利于委托保管资料提供社会利用。

2.3 有利于公平正义

从其价值属性来看,委托保管资料包括对油田有使用价值的部分和使用价值不大,甚至没有使用价值的部分。比如已注销矿业权区块的地质资料。已经注销的矿业权区块内产生的资料,对保管单位来讲已经没有什么用处,但是对社会来讲其使用价值依然存在。保管这部分资料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保管单位所付出的成本应该有所回报。

3 收费办法和机制

3.1 明确机构和职责

委托保管单位的档案馆为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利用油气地质资料范围及收费对象的审查、划价、具体办理服务利用等工作。委托保管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费用收取和管理。

3.2 提供服务利用的油气地质资料范围

已经完成汇交手续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且其资料目录信息已经录入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系统的,均属提供服务利用的油气地质资料范围。只要求汇交目录,无须汇交资料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不在提供社会服务利用的范围内。

3.3 审批权限

已汇交且不在保护期内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无须审批。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即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已汇交但在保护期内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应报委托保管单位主管勘探开发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提供利用。具体使用方式和费用由借阅方与保管单位协商确定。

借阅涉密地质资料必须持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

委托保管馆藏机构提供资料的查阅、拍照、复制等方式的资料利用。如果申请人需要取样,应报委托保管单位主管勘探开发的领导审批。具体操作方式和费用由借阅方与保管单位协商确定。

3.4 收费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利用资料可不收费用。其他情况下的利用资料应按标准收取费用。

1)资料汇交(保管)单位利用资料的。

2)资料汇交(保管)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资料的。

3)资料汇交(保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合同注明由资料汇交(保管)单位提供资料的。

4)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国土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3.5 服务利用收费流程

油气地质资料利用人员持本人有效件,凭单位介绍信等提出利用资料申请,申请中应注明资料用途、范围、经办人****等,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借阅的由本人签名。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馆藏机构履行提供服务利用职责,办理具体服务利用手续。

1)委托保管馆藏机构依据借阅人提交的资料目录和数量,测算出收费明细和金额,并填写《油气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

2)资料利用人员凭《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到财务部门交费。

3)委托保管馆藏机构凭财务部门签字认可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提供资料利用。

3.6 费用支出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所收取的费用,仅限用于受委托保管的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保护、相关设备更新维修和人员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该项资金原则上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特殊情况下,使用前由委托保管馆藏机构提出申请,经委托保管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列支。

4 结语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挂牌结束后,已汇交的委托保管资料目录陆续上线公布,提供社会利用将实质性性展开。而委托保管资料利用收费的政策能否出台,将影响提供社会利用整体工作的推进。希望相关国家部委能够尽早出台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政策。

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中,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综合管理,对矿山安全生产行使监察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管理矿山企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所属矿山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矿山安全的科研成果、产品和新技术的鉴定;

(三)检查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以及各种设备、设施、装置、仪表等的安全性能;

(四)对从事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审查认证,并委托其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五)检查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参与、监督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矿长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审查国有矿山企业年度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费报表;

(八)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审定批复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九)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所属矿山企事业单位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组织矿长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组织所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其他安全活动,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七)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办理批准设计、施工、验收、投产的有关手续。第七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施工安全资格证书。证书。施工单位还应取得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安全资格证书。第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矿许可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煤炭、黄金等矿产开活动的,还必须依法取得专项许可证书。矿山企业应当在依法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建设、生产及有关活动,不得超层、越界建设及生产。第九条 矿山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仪器和爆破物品的质量和性能,以及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监督和抽查。

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不得自行扩大检测、检验项目,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禁止无证检测、检验和乱收费。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开的钻井、油、修井等作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措施。钻井作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钻开油(气)层前必须检查井控装备、钻井液和防火、防硫等措施。

油(气)井投产前,应当装备完整的油(气)树、井口及井下安全阀和监测、控制仪器,并进行耐压和关闭试验后,方可投产。

油(气)井的射孔、压裂、酸化、油(气)作业应当严格按井控操作规程操作,对井口失控应当有应急措施。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矿山闭坑前,应当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闭坑报告。在闭坑报告中,应当有闭坑后可能引起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预防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监督检查闭坑安全措施的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区)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中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作为应急问题,专题研究解决。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制。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方可经营。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如有违反,扣减直供指标,并取消直供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合格后,所需纳入当地石油公司配置,并接受业务指导,实行代销制。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国家为什么要对天然气的价格进行改革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信访和接待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协调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

组织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研究制定综合性价格政策,负责监督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核准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省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编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拟定年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拟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省级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及党群机关、政法系统投资项目的审批及管理。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负责国外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制定国土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主题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基础测绘,协调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下达民族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型城市申报、转型方案及接续产业政策协调;承担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统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交通运输处(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

提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及重大交通项目的整体布局;研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状况;负责审批、审核权限内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承担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产业协调处。

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开发利用;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负责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归口管理资金的安排;组织推动产学研联合,协调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拟订实施节能、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年度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城镇道路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污染治理和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协调人口和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旅游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省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棉花、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省级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审批、上报经贸流通项目。

(十七)价格调控处。

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建议;研究拟订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和办法;综合协调价格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定价听证和价格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或审批以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十八)商品价格处。

拟订或调整省级定价的商品价格;负责对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分析预测和监管,规范行业组织和企业商品价格行为;负责全省药品价格评审和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电力、热力、煤炭、新能源等价格管理工作。

(十九)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

组织实施国家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和服务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省管理的环境、房地产及服务价格;负责全省价格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服务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拟订或调整省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标准;拟订道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标准;负责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的清费治乱工作;负责对收费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十一)能源局。

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实施能源价格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国际能源合作。

(二十二)电力处。

拟订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新能源有关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的预测预警、衔接能源生产供需平衡、信息统计和发展规划;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利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二十三)煤炭石油处。

拟订煤炭和油气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炼油的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二十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制下达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定期督查、信息报送、目标考核等工作;参与全省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承担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五)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录用、培训、工资、职称、统计、出国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甘肃省人民关于废止《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国内外价差倒逼天然气价格改革

又一条天然气大动脉初步成型。西气东输二线(西段)工程管线主体焊接工程昨天在甘肃瓜州县宣告完工,这标志着西气东输二线西段今年底将用上来自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而西气东输二线南抵广州、深圳等地,2012年全线通气,其中输送往泛珠三角100亿立方米天然气。

而作为我国第一条引入境外天然气的大型管道工程,从土库曼斯坦而来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远高于西气东输一线(国内油气田)供气价格。那么,如何缩小国内外天然气价差,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这些正是目前推进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焦点议题。

年底土库曼斯坦天然气入华

昨日,西气东输二线(西段)工程管线主体焊接完工仪式在甘肃省瓜州县举行,为西段年底建成投产、按期接收境外天然气打下基础。

“西气东输二线连接中亚进口气源和国内塔里木气田、吐哈气田、长庆气田等,工程西起新疆霍尔果斯,东达上海,南抵广州、深圳等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副总经理廖永远表示,西段工程是指从新疆的霍尔果斯到宁夏的中卫,长2410公里;东段干线指中卫-广东、香港段,长2477公里。2012年全线通气,其中,输送往泛珠三角100亿立方米天然气。

廖永远介绍,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作为我国第一条引入境外天然气的大型管道工程,西端与在建的中亚天然气管道相连,途经14个省市自治区,南至广州,东至上海,1条主干线和8条支干线总长度近万公里,年输气量300亿立方米,总投资约1500亿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承建并运营。这是继西气东输一线、陕京二线、川气东送工程之后我国又一条天然气大动脉。

但这仍赶不上中国天然气需求的增速。据社科院《能源蓝皮书》预计,到2010年和2015年,我国天然气消费将分别达到1500亿立方米和2400亿立方米。国内主要用气城市供需缺口也逐年扩大。随着西气东输二线的建成,标志着中国有望在2011年实现天然气管网化。

第三次天然气价格改革渐行渐近

随着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即将通过西气东输二线进入国内,缩小国内外天然气价差,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成为最近一次天然气价格改革面对的焦点议题。

据了解,目前西气东输一线的平均气价为0.79元/立方米,到达上海的门站价格只有1.4元/立方米,终端用户价格为2.5元/立方米。

与此相比,西气东输二线输送的天然气来自土库曼斯坦而非国内油气田,需要考虑到国内外的天然气价差。西气东输二线的土库曼斯坦天然气到达中国边境霍尔果斯首站时,其价格就已经超过了2元/立方米。西二线管输费在1.6元/立方米以上,到上海、广东等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至少是3元。如果加上城市配气费,终端销售价格将远高于西气东输一线供气价格。

据了解,目前国内天然气生产企业单位完全成本已经由2004年的600元/千立方米增长到2008年的800元/千立方米。

“上游企业有了赢利空间,才能解决目前勘探开发不足、企业投资不足的问题,为整个市场供应奠定稳定基础。价格不仅是调节供需关系的杠杆,而且是增加探明可储量和产量的基本动力。”中石油集团人士这样来评价正在推进的天然气价格改革。

中国网于5月25日公布了《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天然气价格改革草案已上报院。

市场普遍预测,此项改革旨在将国内天然气价格与进口天然气(管道天然气与液化天然气)价格更紧密挂钩的定价机制正在考虑当中。据业内人 士分析,尽 管目前尚无细节公布,但国家发改委对于价格正在研究中,会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国内实情,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也要体现其价值所在。

天然气价格改革,过去已经有过几次。2005年以前,国内实施内、外天然气双轨制价格。2005年以后,发改委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川渝气田、长庆、青海、新疆(不含西气东输天然气)油田的全部天然气,以及大港、辽河、中原等油田内天然气,实行一档价格,其余地区实行二档价格。这两档价格基本上参照了原来双轨制下的价格模式。

2007年1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为限制工业用天然气过快增长以及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将针对工业用户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上调400元/千立方米。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2011)

一、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3月28日甘政发〔1989〕46号文发布,19年10月22日省令第27号修正)。二、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文发布,2002年7月9日省令第27号修正)。三、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令第3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令第14号修正)。四、甘肃省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7月18日省令第8号公布,19年10月22日省令第27号修正)。五、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1995年7月11日省令第14号公布)。六、甘肃省实施《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5年1月9日省令第12号公布)。七、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6年3月25日省令第19号公布)。八、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1998年9月10日省令第2号公布)。九、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3年7月24日省令第7号公布)。十、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3日省令第9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令第14号修正)。十一、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2000年11月27日省令第10号公布)。十二、甘肃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7日省令第12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令第14号修正)。十三、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4年6月25日省令第15号公布)。十四、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2004年8月30日省令第20号公布)。十五、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5年9月12日省令第24号公布)。十六、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月8日省令第43号公布)。十七、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2008年8月14日省令第48号公布)。十八、甘肃省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1年4月16日省令第8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意见。市州人民根据县市区人民的意见,提出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方案,报省人民批准。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每5年调整一次。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就近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生前遗嘱或者死者家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依据死亡证明进行火化,出具火化证明,建立遗体火化档案。

非正常死亡和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应当依据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遗体存放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二条 推行和鼓励运用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骨灰存放、撒骨灰等绿色节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申请骨灰寄存或者葬入公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2年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第十三条 土葬改革区内已建有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的,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第十四条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国(境)外人员在本省死亡的,其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公墓区和集中安葬区管理第十五条 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和滩地建造。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六条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30%。第十七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林地转换使用批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公墓四址范围图、公墓平面设计图;

(六)其他有关材料。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