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地区城市天然气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情况分析_天然气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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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①张国华等.1998,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规范,北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勘探目标评价和风险分析方法是石油公司的核心技术之一。自1998年中国海油建立了《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规范》以来,对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全过程中的地质评价,尤以其中包括的勘探目标评价和勘探风险分析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是使勘探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技术环节。勘探目标评价与勘探风险分析浸透了商业性理念和相关的评价技术,近期集束勘探方法的产生和更进一步的价值勘探的提出,就是执行这一规范的直接成果。
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
油气储量的增长是任何一个油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所在,世界上的各大油气公司,无一不将油气勘探工作放在首位,并把油气风险勘探视为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力求勘探工作优质高效,即用有限的资金投入而能获得更多的、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储量。
图5-32 油气勘探地质评价程序
中国海油一直在探索一套具有自己特点的油气勘探工作和管理模式,用以具体指导海上油气勘探工作。在总结勘探经验和吸取国外油公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勘探工作要革新管理、优化结构、科技进步的指导方针,于1998年编制成此《规范》。它规定了中国海油在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全过程中的地质评价阶段及各阶段地质评价的目的、任务、程序、内容以及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应采用的成果和要求。它适用于中国海油所进行的油气勘探活动中的地质评价工作。
一般而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地质评价的全过程,系指从某一特定区域的石油地质调查开始,到提交石油(或)和天然气探明储量为止的勘探活动中的地质评价工作。根据油气勘探活动的阶段性和地质评价的目的、任务,又将地质评价全过程进一步划分为区域评价、目标评价和油气藏评价三大阶段,具体阶段划分和工作程序见图5-32,各阶段的具体含义如下。
a.区域评价阶段:即从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可以是盆地、坳陷、凹陷或其中的某一部分)的勘探环境和石油地质调查开始,到决定是否谋求区块油气探矿权为止的地质评价工作全过程。很明显,区域评价阶段的主要目的,在于谋求获得石油和天然气探矿权。
b.目标评价阶段:即从获得区块的油气探矿权后进行勘探目标优选开始,到预探目标钻后地质评价完成为止的地质评价工作全过程。当然,目标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商业性油气藏。
c.油气藏评价阶段:即从预探目标的油气藏评价方案开始实施,到提交探明储量为止的地质评价工作全过程。油气藏评价阶段的主要目的,在于落实可供开发的石油和天然气探明储量。
二、区域评价
区域评价一般按资料准备、区域地质特征分析、含油气系统分析和勘探区块选择4个阶段循序进行(图5-33)。四个阶段的具体内容如下。
图5—33 区域评价程序
a.资料准备:为区域评价收集、提供有关投资环境、区域地质背景和各项有关的基础资料。
b.区域地质特征分析:阐明评价区的构造、沉积特点及其发育演化史。
c.含油气系统分析:确定评价区含油气系统及其油气资源潜力。
d.勘探区块选择:确定有经济开发前景的油气聚集区块,并谋求其油气探矿权。
在评价内容中,主要包括了资料准备,具体为各种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的补充和完善、建立区域评价数据库工作;区域地质特征分析,包括区域地层格架的建立、地震资料连片解释、沉积体系及岩相分析、表层构造和断裂体系分析、基底结构和盆地演化特点分析工作;含油气系统分析包括烃源识别、储、盖层特征及时空分布、盆地模拟分析、含油气系统描述等工作;勘探区块选择包括成藏区带评价、有利区块选择、谋求油气探矿权的建议等内容。
评价要求作到成藏区带评价;油气成藏模式预测;潜在资源量预测;区带勘探风险分析和工程经济概念设计和评价。
最终提交的主要成果包括文字报告的7项内容、27种附图、8类附表及相关专题研究附件。
三、目标评价
目标评价一般按资料准备、勘探目标优选、预探目标钻前评价、预探井随钻分析和预探目标钻后评价5个阶段循序进行(图5-34)。在勘探程度较高的地区,勘探目标优选和预探目标钻前评价可以同步进行;在已知油气成藏区带内则当以圈闭的落实和预探目标钻前评价为重点。
5个阶段主要内容如下。
a.资料准备:为目标评价提供必要的地质背景资料和基础资料。
b.勘探目标优选:优选可供预探的有利含油气圈闭。
c.预探目标钻前评价:提交有经济性开发效益前景的钻探目标及预探井位。
d.预探井随钻分析:发现油气藏及取得必要的地质资料。
e.预探目标钻后评价:对预探目标的石油地质特征进行再认识和总结勘探经验教训,并提交获油气流圈闭的预测储量及进一步评价的方案。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料准备,具体为资料收集、地震资料采集和处理、建立目标评价数据库;勘探目标优选包括查明和落实各类圈闭、圈闭的油气成藏条件分析、圈闭的潜在资源量计算、预探目标优选;预探目标钻前评价包括圈闭精细描述、圈闭的油气藏模式预测、圈闭的潜在资源量复算、圈闭的地质风险分析、圈闭的工程经济概念设计和评价、预探井位部署建议、预探井钻井地质设计;预探井随钻分析包括跟踪了解钻井动态、随钻地层分析和对比、随钻油气水分析、钻井设计调整和测试层位建议等;预探目标钻后评价包括预探井钻后基础资料整理和分析、圈闭石油地质再评价、油气藏早期评价等项内容。
其中,十分重要的是要求对预探目标做到:圈闭精细描述、圈闭的油气藏模式预测、圈闭潜在资源量计算、圈闭地质风险分析、圈闭的工程经济概念设计与评价、预探井位部署建议和预探井钻井地质设计。
要求预探目标钻后评价做到:圈闭的石油地质再评价、油气藏早期评价、预测储量计算、油气藏开发早期工程经济评价和油气藏评价方案建议。
最后要提交预探目标评价报告,内容有预探目标评价及评价井钻探方案文字报告8项内容、附图16种、附表5类。预探目标钻后评价内容包括文字报告5项内容、附图15种、附表14类。
图5-34 目标评价程序
四、油气藏评价
油气藏评价按资料准备、油气藏跟踪评价和探明储量计算3个阶段实施(图5-35)。油气藏评价应是滚动进行的,随着勘探程度的提高和资料的积累,从宏观的油气层分布范围和规模等框架描述到微观的油气储集空间分布和体积等的精细描述,不断提高精度。
图5-35 油气藏评价程序
3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如下。
a.资料准备:为油气藏评价提供必要的地质背景资料、基础资料和各种条件。
b.油气藏跟踪评价:探明获油气流圈闭的油气层分布范围、规模和产能。
c.探明储量计算:提交可供商业开采的石油和天然气探明储量。
主要评价内容为资料准备包括资料收集、建立油气藏评价数据库;油气藏跟踪评价包括评价井钻井地质设计、评价井随钻分析、评价井完钻跟踪评价、评价方案调整建议、油气藏终止评价报告;探明储量计算包括油气藏结构、储层性质、储层参数、油气藏特征、油气藏静态模型描述、油气藏模式研究、探明储量计算及评价、开发方案概念设计、采收率研究、工程经济评价、探明储量报告的编写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经济评价要包括勘探和开发工程参数,勘探和开发投资额操作费估算,经济模式和财务参数的选取,内部盈利率、投资回收期、净观值和利润投资比等指标的计算,敏感性和风险分析等内容。
最后应提交油藏终止评价报告和探明储量报告。
油藏终止评价报告包括文字报告6项内容、附图17种、附表23类。
探明储量报告按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储量规范和储量报告图表格式要求完成。
五、地质风险分析方法
勘探风险分析是石油公司勘探投资决策的重要参数,如前所述,勘探工作地质评价各个阶段都要进行风险分析。当然投资决策并不完全取决于地质风险的高低,还取决于石油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但地质风险毕竟是投资决策中不可稀缺的基本参数。
根据多年勘探实践,并参考外国油公司风险分析经验和方法,我们确立了以地质条件存在概率为核心的地质风险分析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海油油气勘探中预测圈闭的钻前评价分析,也可以用于对盆地或凹陷进行资源量预测时的地质风险分析。
此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形成油气藏基本石油地质条件存在的可能性分析,预测或估计目标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为勘探目标经济评价和勘探决策提供依据。
一般而言,风险(Risk)通常解释为失败的可能性。油气勘探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地质风险、技术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地质风险(Geological Risk)指勘探者对勘探目标基本石油地质条件认识不足而导致勘探失败的可能性。而地质成功概率(Probability of Geological Success)或称地质把握系数,是预计目标的圈闭经钻探获得商业性油气发现的概率。地质风险分析(Geological Risk Ana1ysis)则是用概率统计学原理和圈闭评价方法,研究并量化形成油气藏的基本石油地质条件存在的可能性,预测目标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
(一)地质风险分析方法
预测地质成功概率的方法有地质条件概率法、历史经验统计法和类比法等多种方法。这里采用地质条件概率法,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多种方法进行比较和互相印正。
1.地质条件概率法的基本依据
a.油气藏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烃源、圈闭、储层、盖层和运聚匹配等基本石油地质条件,缺一不可;
b.各项地质条件必须满足彼此互相独立的假设;
c.各项地质条件存在概率之积即为该目标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
2.地质条件存在概率的取值原则
a.各项地质条件存在概率的求取有多种方法,本规范采取由已知与未知的联系来判断未知的原则,并强调占有资料的类别和可靠程度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b.正确分析各项石油地质条件存在概率和资料的可靠程度是测算目标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的关键。要求必须掌握本区的石油地质条件和资料状况在目标评价总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地质风险分析和取值。
c.由于不同地区地质条件千差万别,使用者也可以根据各盆地的实际情况对取标准作适当调整和修改,但应予以说明。
(二)地质风险分析程序
首先对基本石油地质条件进行分析,确定或估计其存在概率;然后计算单层或多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
1.基本石油地质条件分析
a.烃源条件:①根据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油气田分布情况,已钻探圈闭或井的含油气情况,油气苗和其他油气显示情况(地球物理烃类检测、化探、摇感等),确定是否存在成熟的烃源条件;②烃源岩的体积;③烃源岩中有机质的数量和质量;④烃源岩中有机质的成熟度;⑤资料类型和证实成度(地震、录井、钻井、岩心或露头以及资料的密度和质量)。
b.储层条件:①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已钻圈闭相同储层的储集能力及优劣成度;②储层的沉积相和储集体类型;③储层的岩性、厚度及分布的连续性;④储层的储集类型和物性条件;⑤储层段是否有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的井可供标定、模拟和对比;⑥资料类型和证实成度(地震、录井、测井、岩心或露头以及资料的密度和质量)。
c.盖层条件:①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已钻圈闭同类盖层的封闭能力及优劣程度;②盖层的沉积相、岩性、厚度及稳定性;③盖层的封闭类型和垂向封堵能力;④盖层中断层的数量、性质、规模及活动时期;⑤资料类型和证实程度(地震、录井、测井、岩心或露头以及资料的密度和质量)。
d.圈闭条件:①圈闭类型及规模;②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同类型圈闭的含油气情况;③断块、岩性等圈闭的侧向封闭条件和性能;④地震测网的密度和资料的质量。
e.运移条件:①油气运移通道类型,如砂岩输导层、断层面、不整合面、底辟、高压释放带等;②供烃范围内圈闭与有效烃源岩连通的路径及通畅程度;③油气运移的方式、指向和距离。
f.保存条件:①圈闭形成后构造或断裂活动对圈闭封闭条件的影响;②区域水动力条件对油气聚集的影响;③是否遭受过水洗或生物降解破坏作用;④油气是否有过热或非烃气体(CO2、N2等)的潜入;⑤油气扩散作用对油气藏的影响。
g.运聚匹配条件:①同盆地、同凹陷或同构造带内同期的圈闭是否存在油气田或油气藏;②圈闭形成时间与油气主要生成时间、运移时间的关系。
2.地质条件存在概率的评估
使用地质条件存在概率评价标准,来评定目标圈闭各项地质条件的存在概率。
3.目标圈闭地质成功概率计算
a.单层圈闭地质成功概率的计算。
单层圈闭地质成功概率为该层各项地质条件存在概率之积,即:
中国海洋石油高新技术与实践
式中:Ps为单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Pt为烃源条件的存在概率;Pc为储层条件的存在概率;Pg为盖层条件的存在概率;Pq为圈闭条件的存在概率;Py为运、聚匹配条件的存在概率。
b.多层圈闭地质成功概率的计算。
如果各层圈闭对应的各项地质条件均相互独立,则:
该目标圈闭(构造)至少有一层圈闭获得地质成功,其概率为Pas:
中国海洋石油高新技术与实践
式中:Ps1为第一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Ps2为第二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Psn为第n层圈闭的地质成功概率,为了强调主要的钻探目的层,n值一般不大于3。
该目标圈闭各层圈闭均获得地质成功,其概率为Pts:
中国海洋石油高新技术与实践
最后,为了更好地把握主要地质风险因素,提高风险预测水平,并不断完善地质风险分析方法,要求进行钻后相关数据的整理,并按要求填写地质条件的钻探结果和钻后分析,对照钻前预测验证其符合程度,分析钻探成功或失利的原因。
六、集束勘探方法
中国海油入市以来,其经营管理方式迅速与国际接轨。反应在勘探上,也实现并正在实现着一种理念的转变,即由计划经济遗留的“储量指标”勘探理念——“我为祖国献石油”,向市场经济“经营型”勘探理念——“股东要我现金流”转变。入市后,股市对油公司业绩的衡量标准是现金流,它体现在勘探上不仅是新增储量的多少,而是一系列的经营指标——储量替代率、桶油勘探成本和资本化率。
储量替代率:是指新增探明可采储量与当年产量之比。
桶油勘探成本:是指每探明一桶可采原油储量所需的勘探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研究费用、物探费用和无经济性发现的钻井费用。这些费用需进入当年勘探成本,叫做成本化。
资本化率:指有经济性发现的钻井费用与总勘探费用之比,这部分费用不进入当年勘探成本,可在油田开发中回收,故称资本化。
储量替代率反映了储量资产的增减。桶油发现成本是衡量勘探经营总体水平的指标,在保持稳定的勘探投人,保证100%储量替代率的前提下,要降低桶油发现成本,就要降低经营管理费用和每公里物探作业费用与每米进尺的钻井费用。当然大的储量发现会导致桶油勘探成本大幅度下降,但除特殊需要,油公司更希望保持股市稳定,无需披露重大储量发现。资本化率反映了油公司所占有的勘探区块(也是一种资产)的质量,它不仅可以降低桶油成本,更重要的是表现所占有的勘探区是否具备一定资源潜力、储量代替率是否有资源保障。
要想有多的储量发现就要打更多的井,在保证桶油发现成本承诺的前提下,只有降低单位作业成本。面对发展需要的压力、投资者的压力、服务价格走向市场后的压力,必须走出一条勘探管理新路子,于是集束勘探思路孕育而生。
集束勘探是探索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快好省的勘探新理念,主要包括以下3层含义。
a.集束部署:着眼于一个领域或区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局部构造集中部署,用较少的工作量以求解剖这一领域或区带,达到某一确定的地质目的。
b.集束预探:基于不漏掉任何一个有经济性油气藏为出发点,简化初探井钻井过程中取资料作业和测试,加强完钻过程中的测井工作,以显著提高初探井效率,大幅度降低初探井费用,用简化预探井、加速目标的勘探方法。
c.集束评价:一旦有所发现,则根据地下情况,优选最有意义的发现,迅速形成一个完整评价方案,一次组织实施,缩短评价周期和整个勘探周期。如有商业性,使开发项目得以尽快实施。
集束评价钻探包括两类不同取资料要求的钻井,一类是取全取准资料的井,此类井要充分考虑开发、工程、油藏甚至销售部门的需要,取足取好资料;另一类井是为了解决复杂油气田面上的控制问题,需要简化其中一些环节,作为集束井评价,以求得到以最低的评价费用取全取准资料,保证储量计算和编制ODP方案的需要。
在实施集束勘探一年的时间中,我们针对一个有利区带和目标共钻探集束探井20多口,初步见到以下效果:①储量代替率可望达到151%;②资本化率39%;③桶油发现成本保持在1美元;④完成了历年来最高的和自营勘探投资——16.75亿元;⑤建井周期缩短2/3;⑥每米钻井进尺费用降低40%。
通过一年的实践,主要体会如下。
1.以经济性发现为目的,统筹资料的获取
初探井是以经济性发现为目的的,关键在于证实有一定烃类产能、有一定厚度油气层的存在,精确的测试资料、储层物性资料、原油物性资料都可留在评价井钻探中获取。这就可以在初探井中作到不取心、不测试,从而大大简化钻井程序,达到降低钻井成本的目的。
一般来说初探井的经济成功率只有10%之间,我们可以在90%左右的初探井中实现低成本探井。事实证明用电缆式测试(MDO)、加旋转井壁式取心技术,完全可以保证不漏掉有经济测试价值的油气层。集束评价更有利于有目的地取好油藏评价的资料,在进行了早期油藏评价后,我们对油气藏模式有了基本的认识,就可以有目的地安排油藏评价井资料获取方案,大大减少了盲目性。
2.集束勘探在资料问题上体现了计划性、目的性
集束勘探“三加三简”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获取资料原则——抓住有无油气,有油气则加强,无油气则从简;突出经济性,有经济性则加强,无经济性则从简;区分主力层与非主力层,主力层则加强,次要层则简化。这样保证了总体资料的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繁琐取资料工作量。
3.实现集束勘探要做好技术准备
首先应加强完井电测、简化钻井测试,测井要做好电缆测试(泵抽式取样)、旋转式井壁取心和核磁共振测试的技术准备。
其次,钻井工程借鉴开发生产井优快钻井经验,对初探井简化井身结构,打小井眼,不取心,尽可能保证钻井作业的连续性,提纯钻进时间比例,用集束勘探的办法尽量减少动员费用,在拖航、弃井等环节上提高时效,降低费用,保证稳定的、高质量的泥浆性能,打好优质的规则井眼,创造良好的测井环境。
第三,评价井的测试工作中,要做好直读压力计、多层连作、油管完井等技术准备。
4.集束勘探协调了长期困扰勘探家的三大矛盾
第一,协调了加大勘探工作量与有效控制成本间的矛盾。集束勘探可实现相同的勘探成本下,多打初(预)探井,总体上必然加快勘探进程。如在合同区义务勘探工作量确定的前提下,勘探成本的降低,则意味着抗风险能力的增强。
第二,协调了不同专业间的利益矛盾。长期以来地质家想多取资料——资料越多越好;钻井工程想快——钻完井越快越好;测井公司想省——下井次数越少越好。集束勘探实现了集约性的成本控制,使各专业各得其所。
第三,协调了老石油传统与现实市场经济间理念上的矛盾。在老石油地质家的传统观念中,是取资料越多越好、储量发现越多越好、采收率提得越高越好。把这些观念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会与勘探成本产生冲突,于是这些观念都变成了相对的、有条件的:资料——在保证不同勘探阶段起码质量要求下,取资料的工作量越少越好;储量发现——在保证勘探资本及时回收条件下越多越好,否则无须及时探明;采收率——在保证现金流和盈利率条件下越高越好,否则宁可要相对较低的采收率;勘探成功率——对油公司来讲,地质成功率毫无意义,油公司只要商业成功率,更关心的是勘探投入的资本化率;储量概念——不能只讲地质储量,对油公司来说更关心可采储量,尤其是可作为公司资产的份额可采储量。
集束勘探是我们由计划经济成功转向市场经济时,在经营理念上发生根本变革的表现。一年来的成功实践,不但在中国海油勘探家中产生了巨大观念上的震动,也影响到许多外国作业者,纷纷吸收或效仿集束勘探方法。集束勘探方法的产生,表明我国企业不仅可以进入国际市场,并且完全可以在市场运作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前进,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在2002年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年会上,将集束勘探发展为价值勘探的一部分,这是勘探工作进步的表现。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使公司上市后出现了新情况:结束了国有独资的历史,十分关注投资的收益、储量增长的压力、成本的压力等。如此,必须对过去传统的勘探理念进行重新审视:由过去的地质调查研究型,变为经营油气实物的经营型,要创造经营价值。所以,价值勘探是一种以价值为取向的勘探理念,具体地说,每项工作以是否增加公司或股东的价值,作为决策的依据,即勘探的每个环节,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勘探工作将围绕价值中心来进行。这也体现了勘探工作本身是发展的、动态的,在勘探工作不断进展中,随时拓宽、发展勘探方法,以促进海洋石油事业不停顿地、持续发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权威解读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6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孙述涛
2019年6月4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简政放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将299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章丘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章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附件
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市级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调整内容1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辖区范围内的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下放2水电站(不含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准委托3热电站(不含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委托4风电站项目核准委托5辖区范围内电网工程(不含±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及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核准委托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委托7辖区范围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8辖区范围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9辖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核准(不含国省道)委托10辖区范围内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委托11辖区范围内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委托1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含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项目核准委托13市属投融资平台直接投资或由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项目委托14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建项目核准下放15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需要列入国家开发方案、相关规划,由市发改委申请,并列入相关开发方案、规划)委托1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委托17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下放1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委托19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下放20外商投资水电站(不含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准委托21外商投资热电站(不含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委托22外商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委托23外商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委托24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25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26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核准(不含国道、省道)
北京延庆区张山营镇1.8846公顷土地征收启动!
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前,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
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此外,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问:针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问: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是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燃气供应安全、保证燃气服务质量、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问: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使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问: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近日,北京多个区域乡镇启动土地征收,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并且,北京相关的部门对于土地征收启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公示,以下是延庆区张山营镇土地征收启动的相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保障首都供气安全,缓解国内天然气供需矛盾,改善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解决北京市用气调峰问题,完善京津冀区域天然气管网,提高环渤海地区的天然气保供能力。
位置:延庆区张山营镇中羊坊村。
范围:东至米黄路,南至中羊坊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中羊坊村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中苏路。
权属: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张山营镇中羊坊村经济合作社。
用途:U13供燃气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
该项目拟征收延庆区张山营镇中羊坊村土地1.8846公顷,土地地类为耕地、园地、林地。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编制完成。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所在乡镇予以张贴。
储备林项目是什么意思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造成我国资源问题(能源短缺)的原因很多,分别从自然因素和认为因素的分析三点是什么?
问题一:国家储备林有什么补助 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你地上都有哪些东西
问题二:十三五规划中的预备项目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规划纲要《 *** 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 *** 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2016-2020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 *** 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五年规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部分,属长期计划。主要是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规划内容:
2015年11月3日电新华社当天授权发布《 *** 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建议”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十三亿多人口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至7800美元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第二产业,基础设施水平全面跃升,农业连续增产,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建议”提出:“十三五”时期,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 *** 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建议”指出:完善能源安全储备制度。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防洪防涝等设施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开放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
“建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开展网络提速降费行动,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
“建议”提出: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 *** ,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鼓励人才弘扬奉献精神。
“建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建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建议”提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
“建议”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建议”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建议”提出: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
问题三:什么叫项目落地?项目落地的标准是什么? 是指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资金已经到位的投资项目。
问题四:国家储备林可强制流转农民土地吗 国家储备林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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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木材供求矛盾日益凸显,开放性经济不断壮大,资源多元配置难度加大,转型期资源总量增长,质量结构亟待优化。2012年全国木材消耗4.95亿立方米,其中原木、锯材、木浆等原料型产品进口折合木材2.35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达47.4%。国内珍稀和大径材长期呈结构性短缺,木材进口限制越来越多。必须立足国内,实施总量平衡、结构协调、进口适度、持续经营的国家木材安全战略,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国家储备林
人 员
八位
提出时间
2014年3月11日
出 自
院士建议
目录
1院士建议
2试点
折叠编辑本段院士建议
2014年3月11日,唐守正、沈国舫、张齐生、孙九林、李文华、尹伟伦、马建章、李坚等8位来自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院士联名致信总理 *** ,提出“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建议。
收到来信, *** 总理很快作出批示。随后,副总理汪洋、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也作出批示。
唐守正在信中写到,去年以来,他们多次调研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并对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深入研究,几次到福建、广西等南方省区国有林场现地踏查。他们认为,经济越安全,木材安全问题就越重要,国家应高度重视木材安全问题,尤其是要解决树种单一和林木低龄化问题,着力储备培育一批珍稀大径级森林资源。这是事关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长远工程,还是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重要抓手。这项工作确实十分迫切,希望得到总理的关心和指导。
8位院士提出,木材是生态型传统材料,是现代四大基础材料中唯一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的绿色材料。欧美林业发达国家基本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自给自足、良性循环。我国森林资源家底薄,前几十年重采伐、轻培育,透支严重、欠账很多。进入新世纪,国家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森林质量有所提高,但距离满足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改善对优质木材的刚性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一是森林可持续经营潜力巨大,生态短缺和木材短缺长期并存。由于缺乏经营手段和资金,我国人工林每亩年均生长量0.37立方米、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人均森林蓄积量仅10.98立方米、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7。根据国际国内经验,用政策引导科学经营,我国现有林地林木生产率完全可以提高50%。二是国内大径级材资源严重匮乏,国外进口面临断供风险。我国成过熟用材林资源只占资源总量的5%,原木和锯材年进口量折合6741万立方米,占国际贸易量的1/3以上。国外一些组织和个人抛出“木材 *** ”、“最大非法木材消费国”等观点,对我诋毁丑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严格限制交易的树种新增到220多个,有86个国家和地区限制或禁止珍稀和大径级原木出口。因此,自主的木材储备十分重要。三是木材消耗快速增长,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木材进口国。
8位院士认为,尽管木材可以进口,但生态必须靠自己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与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木材生产息息相关。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木材储备基地,培育珍稀和大径级森林资源,是提升我国森林生态功能、增加生物多样性的创新性举措,是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最佳结合点。令他们高兴的是,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在南方7省区开展了试点,已建成基地500多万亩并初步划定了80万亩国家储备林。这些举措非......>>
问题五: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什么意思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 *** 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商拿土地盖房子属于二级开发。
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发行市场,二级市场是交易市场。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流程
一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要求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市 *** 的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不受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制约)及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程序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 *** 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 *** 的批准。
(八)在取得市人民 *** 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问题六:国家发改委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mission,作为的职能机构,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于2003年将原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 *** 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
问题七:邯郸美食林储备干部是干什么的 新店开业需要很多有经验的干部直接上岗,老干部到新店任职,储备干部接任,或者储备干部到新店任职做中层领导。
又或者根据业绩考核,汰换不础格的干部,由储备干部接任。
问题八: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什么?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以及若干附加险,主要承保那些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又可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的财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和商品物资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比基本险的范围要广一些。基本险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3、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综合险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4、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可保财产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特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不保财产包括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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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因素:
一、我国能源总量大,但人口多,人均占有量少
二、我国资源地域分配不均衡,存在西多东少等情况.
人为原因:?
一、我国能源效耗量大。
二、我国的科技水平较低,资源利用率低,浪费多。
三、资源开采有限。
解决我国能源短缺状况的原则:
1.兼顾能源的可持续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
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已进入大量消耗能源阶段,而自身能源又贫乏,围绕能源而形成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又复杂,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节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才能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一方面,必须把促进节能作为核心目标,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实现能源消费的可持续。中央已经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兼顾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可持续,要尊重我国现阶段高耗能型经济结构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不能盲目追求单位GDP能耗的下降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2.强化市场机制、促进制度保障、形成良好的能源市场运行机制
韦伯认为,一种以物质利益彼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是人们由一种基于约定俗成的或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的关系,向一种基于利害关系考虑的并建立在自由协议交换基础上的关系的转变。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种在。无知之帷4下成员相互。合作的冒险"。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看法,制度提供人们活动的框架,人类得以在制度框架内相互影响。制度确定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是经济秩序。
无论是自由交换的协议,还是相互合作的冒险,亦或制度确定的框架,作为人活动于其中的社会,必然是作为一种秩序而存在,有一套规则证明着秩序的存在与维护着秩序的运行。能源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元素,能源作为被人利用的对象,也逃不脱被规制的宿命。"一切制度安排都有可能影响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效率"。为各种能源建立完备的产权制度,避免"共有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强化市场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是我国解决短缺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
3.立足国内、效率为本
作为战略安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能源,在加强与世界其它国家能源合作的同时,血重点立足国内。目前,我国能源自给率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平均值高出20多个百分点。开源节流,利用科学技术,开掘新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采利用,探索化石能源以外的其他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和利用效率,进行洁净生产、合理消费与保持适度人口,这是我国解决能源短缺的一项重要原则。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兴起了一场资源保护运动,提出了'明智利用。的口号,以保持美国在世界秩序中第一的持续。我国作为正在迈向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更应该重视在能源领域中国家政策的引导,倡导生态文明的建设,将环境能源建设提升到现代化工程的高度。
缓解能源短缺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节约,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我国的节能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虽取得了许多进展,但还存在差距和不足。远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利用和充分使用.有必要借鉴国外能源利用和节能的先进做法及成功经验。在生产领域强制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采用新能源和节能技术及设备。在消费领域全面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合理引导消费,鼓励消费节能型产品。逐步形成节约型消费方式。
开展节能工作还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表率。政府除了要深刻认识到节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制度、法制、体制、机制、政策、组织、宣传、科技等方面采取坚决措施。制定和实行规划、法律法规.做好监督工作、管理以及引导工作;政府更应从自我做起,从节约意识的率先树立.到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用车、节约办公费用等方面率先垂范。例如,在资源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工艺的推广中,政府应当优先购买。政府的优先采购一方面可以促进该类产品的市场推广,为企业提供资助,另一方面可为全社会做出榜样,带动全社会节约。二是宣传教育。在推动我国节能1=作深入发展时,还必须依赖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因此,要通过多种媒体工具和宣传教育方式来培养公众的节能意识.以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公众参与节能活动的积极性。
(二)大力发展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在节能工作中,科学技术同样应该、而且必须发挥应有的"第一生产力"作用。一般来说.应从两个方面发挥科技在节能工作中的作用:一方面,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科学技术是推动节能工作的有力保障。能够大大提升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能力。在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应对企业开发新能源和节约能源的技术研究给予资助,使企业重视开发利用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此外。可考虑在知识产权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新能源企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做出保护性规定,为新能源开发市场化运作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新能源开发的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加快新的节能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政府可以联合企业、补贴新能源开发企业、发布新能源利用计划等积极政策,同时由国家投资示范区和企业。多渠道和多领域扶持开发新的节能产品。加大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转化为节能产品的力度。此外.政府还可为建筑物安装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设备提供补助。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培训与新能源和新节能产品相关的管理人员,出台购机补贴、强制购买绿色家电等政策.推广新能源和新节能产品的应用。
(三)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节能不仅仅是微观层面的问题。首先是宏观层面的事情.即是国民经济的结构问题。当今的时代条件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旧式工业化道路: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应当也不可能模仿一些发达国家以挥霍资源为特征的消费模式。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一方面是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其比重和水平。并且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升高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的发展。具体措施如:对不同行业制定耗能标准,超过耗能标准的加价收费;限期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鼓励行业与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并继续关停规模不经济的企业,特别是耗能大户,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大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利用等等。另一方面是合理布局产业.可按照园地制宜的原则,将耗能相对大一些的行业尽量安排在能源资源相对丰富的北方.而耗能小一些的产业安置于能源资源相对贫乏的南方,这样可以使得全国的能源资源得以协调.减少诸如"北煤南运"之类的工程。也可以使得全国的铁路等运输系统的紧张局面得以缓解。
(四)形成合理的能源价格机制
以电价为例,与全球主要国家的电价水平进行对比:2006年.工业电价最高的荷兰、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前10个国家的工业电价在14美分/千瓦时~23美分,千瓦时之间,我国的工业电价6.47美分,千瓦时。可以看出,我国电价水平相对较低。其他能源价格的情况也都如此。能源价格长期低于资源成本,不能准确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由此导致的价格扭曲必然给出错误的市场信号。面对始终错误的价格信号,中国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难度就会增加。在此基础上居高不下的出口增速,实际上也等于中国以消耗自己的方式补贴世界各国的消费者。因此,迫切需要放开能源市场,使价格能够反映能源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能源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与充分使用。
需要改进和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源价格要反映市场供需和资源的稀缺性,主要由市场定价。一是完善电力分时计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并扩大实施范围;二是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逐步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三是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四是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五是积极推进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五)完善能源储备制度与参与国际合作
能源市场面临明显的经济变数和全球不确定因素。新的风险凶素不断出现,包括针对能源没施和能源贸易咽喉要道的恐怖主义袭击.以及产油国的政治动荡。许多情况下这些变动又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建立能源储备以应对能源问题,具有必要性。紧急情况下能源储备是应对可能发生的短期供应波动的最有效的途径。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前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后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国家应建立和完善能源储备制度。以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在应对能源短缺时.要继续坚持立足国内的基本方针.加大国内资源勘探力度。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发水能资源,加快发展核电,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同时,更要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立足国内,开拓海外;统筹城乡,合理布局;依靠科技,创新体制;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能源企业利用海外能源资源和开拓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共同开发利用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清洁燃料:积极组织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协商妥善解决能源争端问题.这将有力地化解因能源短缺而引发的冲突。
(六)建立中国特色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选择。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而2008年7月在广西南宁召开的世界能源理事会亚洲区工作会议上,一些中外能源问题专家同时提到,当前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正面临着四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及价值,全社会的认识还没有做到真正统一。二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模小。投资总量不足。方向单一。三是科研投入力度不够,科技人才缺乏,发展可再生能源科技支撑能力弱。四是配套政策及服务支撑体系滞后。导致可再生能源开发仍然是高门槛、高成本、高风险的领域,社会资本难以进入。
面对新能源与町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一条好的解决途径。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应该建立在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基础上,构造公平和竞争的科学管理模式,注重基金的杠杆作用和成本效益.达到促进我国节能产业化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的发展目标。基金的主要融资方式可采取用电户交纳电力附加费的集资方式.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体现其公平性.易为我国公众理解和接受:同时打破了单一靠政府投资的传统方式。易为政府采纳。我国的基金规模应该根据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20年的远景规划而定。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基金使用模式应该结合国家激励政策所需支持的重点和优先发展的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而定。我国在建立基金时,还要充分考虑国外在实施基金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以便采取适当有效的应对措施。
(七)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浪费严重.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浪费只违纪不犯罪.有时浪费连违纪都不算。有必要利用法制的力量,加大对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惩治力度。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推进节能工作:
首先,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同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小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T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
其次,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节约能源法》,制定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工业节能管理条例》、《公共设施节能设计标准》等配套的行业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设施用能设备的能耗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本地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标准。
调研文章格式
所谓调研文章,即通过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文字材料。它的作用,从总体上来说,就是通过反映现实生活某一方面的情况以及作者的分析与思考成果,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服务,一般调研文章成型以后以调查报告或者是调研报告命名文章,调研报告着重于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实践的理性思考,而由此形成的调研文章则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再优秀的调研文章,如果不付诸实践,也发挥不了作用。它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对象。下面为大家带来调研文章格式,快来看看吧。
调研文章格式 篇1
一、文件格式
1、调研文章采用Word格式制作。
2、页面设置中,纸张选择大32开(14cmx20.3cm),页边距均设置为1.5cm。页眉和页脚均设置为1cm。
3、全文行间距设为固定值17。
二、体例要求
文章排版采用标题、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的顺序。具体体例要求如下:
1、文章标题选用宋体小3号字,加粗,居中,段前、段后间距均为1行。标题中不使用逗号,如必须使用可空1格代替。
2、作者处依次为单位、职务、作者姓名,中间空1格。使用仿宋5号字,居中。每名作者占一行。作者为3人以上,只列3人,第三名作者姓名后加“等”字样。
3、摘要要求言简意赅,阐明文章中心思想,不超过150字。“摘要”前缩进2字符,采用黑体5号字,后空2格,摘要正文采用楷体5号字,不分段。摘要段前空1行。
4、关键词不超过5个。字体、字号要求同摘要。关键字段后空1行。
5、正文标题分三级。
一级标题使用“一、”,独占一行,黑体小4号字,居中,末尾不用标点,无缩进,段前、段后间距均为0.5行。
二级标题使用“(一)”,独占一行,宋体5号字,加粗,缩进2字符,末尾不用标点。
三级标题使用“1”,字体、字号同正文,末尾使用句号,后接正文。
正文字体为宋体5号,首行缩进2字符。
6、参考文献的项目要列全,格式如下:
[1]主编。建筑结构(文献名称)。北京(出版城市):出版社,2003(出版年限)
[2]主编。城市规划。上海:xxxx出版社,2001
三、其他要求
1、文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一律使用全称,加书名号。引用技术标准须后加括号注明标准号。
2、文中标点符号统一采用全角表示。数字原则上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均用英文表示,如“厘米”用“cm”。
3、全文加上页码。
调研文章格式 篇2
关于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的思考
(宋体小3号,加粗,居中)
公安部消防局战训处处长XXX
公安部消防局战训处工程师XXX
(仿宋5号,居中)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特征,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提出了整合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并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设想。(楷体5号)
关键字:公安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楷体5号)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这是针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机构设置过多、职责分工过细、协调配合不力的实际问题,提出的一项带有探索性、创造性的改革举措。2007年11月1日实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因此,深刻认识、全面把握我国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我国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的新机制、新模式,全面推进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并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既是我国现阶段提高社会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迫切需要,更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宋体5号,首行缩进2字符)
一、我国应急救援工作现阶段特征分析
(黑体小4号,居中)
我国现有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上建立起来的,分散在公安消防、森林消防、抗洪救援、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铁路救援、民航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和矿山救援等十多个行业或部门,应急救援整体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相对较弱。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应急救援人员50余万,这些人员中真正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不足20万人,其中,公安消防(13.2万人)就占到了66%。传统的应急管理模式在抵御城市灾害风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日益增多、日趋复杂的突发事件和现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尚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协调之处。
(一)管理主体不明确(宋体5号,加粗)
参考文献:
[1]朱耀杰主编。把读书当成一种追求。山西:解放军报,2013
[2]xxxx主编。城市规划。上海:xxx出版社,2001
关于税收收入超GDP增长的调研文章
“十五”以来,我国税收收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态势,且增速一直高于gdp增速(见附表)。因此有人认为,这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过于偏重政府的结果。事实上,从1994年新税制确立以来,国家并没有对税制进行大的变革,既没有开征新税也没有提高主要税种的税率,近年来出台的税收政策在税负上基本是减多增少。应当说,我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并不是国家从制度上加重税负的结果。那么,为什么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会高出gdp的增长速度呢?
一、税收收入增长与gdp增长不存在直接的、量的对应关系
由于物价因素、统计口径、gdp结构与税收结构差异等因素,税收的增长与gdp的增长并不存在直接的、量的对应关系。判断税收收入增长合理与否,不能简单地与gdp增长速度相比较。
1、价格依据差异
税收收入增长率是按照现价计算的,包括了物价上涨因素,而gdp增长率是按照不变价格核算的,没有包括价格上涨因素,两者之间存在因价格差异而导致的增速差别。在当前物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价格因素导致的增速差别尤其显著。如20xx年上半年cpi上涨7.9%,ppi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分别上涨7.6%和11.1%,gdp按照不变价计算增长10.4%,如按现价计算则增长19.9%,与税收收入增速的差距相应缩小9个多百分点。
2、统计口径差异
相对于税收的调节范围而言,gdp的统计范围没有完全涵盖能够产生税收的所有经济活动。比如股票交易和房地产二手交易等虚拟经济活动,产生大量的税收,但不在gdp的核算范围之内。据统计,20xx年沪深股市的交易总额已达46万亿,是同期gdp的2倍多,产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20xx亿;房地产二手市场交易虽没有准确的统计,但数额估计也相当巨大。再比如一定资质等级以下的建筑企业、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以及典当、信息中介、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洗脚等服务业和个体经济户等新兴行业,这些企业和行业产生大量的税收,在经济普查年度的gdp核算中纳入了核算范围之内,但在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中,由于各种限制因素,尚未纳入gdp的统计核算范围之内。
3、gdp结构和税收结构差异
gdp由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构成,由于近年来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增加值的增长率通常较低,二、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长率则会高于gdp的增长率。一般情况下,第一产业增加值的增长率通常低于gdp的增长率6-7个百分点,而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长率通常高于gdp的增长率2-3个百分点。比如,20xx年gdp增长11.6%,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5%、13%和12.1%;20xx年gdp增长11.9%,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分别为3.7%、13.4%和12.6%。
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即便税收收入的增长与二、三产业增加值增长同步,也会高于gdp的增长。如,今年上半年,gdp增长10.4%,而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11.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1.4%,两者的增长速度都大大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3%,进出口总额增长25.7%,也都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由此带动了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增长33.5%,增值税收入增长22.6%,进口环节税收增长34.7%。
4、核算方法差异
按照支出法核算的gdp,在对净出口的核算方法上和税收收入的核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
在支出法中计入gdp的是净出口额(出口减去进口),进口额在核算gdp时是减项,而进口额提供的进口税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则是我国重要的税源。近年来进口税收已占到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20xx年进口税收增长24.3%以上,带动税收总收入增长4个多百分点。20xx年上半年进口税收增长35.7%,带动税收总收入增长5个多百分点。
5、部分税种的累进制度带动税收超税基增长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对不同收入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了不同档次的税率,带有典型的累进特点,即随着纳税人经营规模和收入的提高,其适用税率也在“升档”;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在一定时期相对固定,而收入却在不断增长,客观上对税收增长起到了累进作用。近年来,我国企业的整体效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使得纳税人整体的实际适用税率逐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些税种的收入相对于gdp出现了更快的增长。
二、主体税种收入与对应经济税源(税基)的增长基本协调
如前所述,税收收入增长并不能简单地与gdp的增长相比较,衡量税收增长是否正常,关键是看税收增长与其对应的经济税源(也就是税基)增长是否协调。从税收增长与对应的税基增长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到,“十五”以来,主体税种,如国内增值税、营业税、进口环节税收、企业所得税等与税基基本保持着协调增长的态势,而同期税基的增长都远高于gdp的增长。
1、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二、三产业中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的增加值之和。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的税基还要在行业增加值基础上再加上这些行业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金额。由于近年来我国处于工业化进程的加速阶段,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带动了增值税收入的快速增长。近五年来,全国工业增加值从20xx年的54946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107367亿元,翻了将近一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也保持了快速增长,年均增长15%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从20xx年的55567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137239亿元,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25%左右。相应地,增值税收入近五年来年均增长20%左右,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基本协调。
2、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基是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
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营业收入。近年来,以房地产、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较快发展,带动了营业税收入的快速增长。20xx-20xx年,交通运输业完成的交通运输总量年均增长速度在10%左右;邮电通信业完成的邮电业务总量年均增长速度也在20%以上;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5%以上并且存贷款利息差不断扩大,金融机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过去的五年也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时期,交易面积不断攀升,交易价格近两年来以月均10%的速度增长。以上这些因素都带动了营业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从20xx年的2844.45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6581.99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增长速度与税基的增长速度基本协调。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企业的赢利状况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多少,从经济运行的整体上看,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的变化,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增减变化。近五年来,企业经营效益大幅度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从20xx年到20xx年年均增长率都在30%左右,与企业所得税的增速基本协调。
4、进口环节税
进口环节税的税基是一般贸易进口总额,从经济运行整体上看,进口总额的增速决定进口环节税的增速,而外贸进口总额是减计gdp的,因而进口环节税收的增长与gdp的增长不存在正相关关系。近五年来,一般贸易进口额从20xx年的1876.51亿美元增加到20xx年的4286亿美元,年均增长25%以上,由此带动了进口环节税从20xx年的2788.59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6152.21亿元,年均增长27%左右。进口贸易额的增速与进口环节税的增速基本协调。
5、其他税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产、车船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量以及占用耕地、签订合同、开采资源等某些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数量。近五年来,房地产开发投资快速增长,年均增长20%以上,20xx年更是高达30%;汽车消费持续高涨,销售量不断提高,20xx年增长了22%;矿产资源需求持续上升,天然气产量年增长18%,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年增长22%。这些税源的持续快速增长直接决定了对应税种收入的快速增长。
三、近年来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减轻企业及个人的税收负担
“十五”以来,国家除了因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部分矿产品资源税以及20xx年6月阶段性地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之外,并没有出台大幅度增税的政策。相反,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及个人税收负担的政策,如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面取消农业税、连续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多个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降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以及20xx年4月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等。这些政策调整都造成了大规模的税收减收,其中,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每年减收几十亿元、连续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减收近600亿元、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收近1000亿元、今年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预计减收近1000亿元,降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实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带来数百亿元的税收减收。除此之外,国家每年还出台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十五”以来的税收政策调整,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客观上也降低了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
四、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了税收的足额征收率,是推动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针对各税种征管特点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税收征管。如:在增值税征管方面,落实“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实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等“四小票”的抵扣管理;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以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为重点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去年以来首次开展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在营业税和消费税征管方面,加强了重点行业和品目的营业税和消费税管理;在其它税种的征管方面,实施了车辆税收“一条龙”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了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等等。
经过近些年来的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征管实践,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已经大幅提高,有效抑制了偷漏税现象,缩小了税收收入能力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距,提高了税收的足额征收率。
有人认为,“税收收入的基数越大,增长的空间应当越小,增长的比例也应当越低”。我们认为,这个立论本身就是错误的。无论从经济常识还是数学常识来看,世界上的事物发展及其数量变化都不存在“基数越大,增长空间越小”的规律。税收收入的增长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的基数越来越大,但增长率并没有越来越低,而是持续快速增长,如近年来gdp每年都保持10%以上的增速,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经济指标每年都保持20%到30%的增长率,相应地税收的增长速度也保持在20-30%左右。并没有出现“基数越大,增长比例越低”的现象。
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发展的速度决定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而不是税收基数决定税收增长。如果经济保持稳定快速发展,那么税收也会保持快速增长,如果经济增长速度减缓,税收增长也会相应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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