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矿山的是什么部门

2.深部咸水含水层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选址原则与程序

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4.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天然气动态监测标准最新版是什么级别的啊_天然气管道监测系统

从热水器的水量、安全装置、使用燃气的种类、强制平衡式这几个方面挑选。

1、热水器的水量

燃气热水器的水量随着设定温度和水温的温差变化而变化。燃气热水器的"升数"表示的是水在温升25°C的前提下1分钟内排出的热水量,常见的升数主要有13L、16L、20L、24L等。

大流量的热水器适合人口多和没有暖气的家庭,小流量热水器则相反。如您住在五楼以上高层,最好选择低水压启动的燃气热水器。

2、安全装置

燃气热水器要考虑安全装置是否齐备。如熄火保护、水过压保护、防干烧安全保护、防冻保护等。建议选择带智能防冻功能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放水阀手工进行放水的防冻方式。

3、使用燃气的种类

每种燃气具都有适用燃气具种类的标识,一定要选购与自己家中使用的燃气种类相同的产品。目前我国燃气的气源主要有三种: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一种热水器一般只能适用于一种气源,在选择燃气热水器时要向专业人员询问清楚,选择与气源相适应的热水器。

4、强制平衡式

建议选择强制平衡式。该类热水器通过双层同轴烟道管,燃烧所需的空气强制吸自室外,同时废气强制排至室外,无废气泄漏室内的可能,且不消耗室内的空气。另外,由于用双层烟道管,当来自室外的空气进入机内时,被排往室外的热废气预加热,起到了回收能源的功效。

正确使用:

1、燃气热水器安全不安全

汽车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益处。只要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安全规程,行车是安全的。如今虽然每天都发生事故,许多人在中丧生,但汽车生产仍在发展。使用煤球炉虽然每年都发生事故,但人们也没有停止使用它。

燃气热水器和许多产品一样,使用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只要按照规定安装,按照正确的程序操作,做到通风换气良好,使用起来就会很安全,它就会方便生活、造福人类。如果违背这个规律,就一定会出问题。?

2、缺氧和一氧化碳对人的危害

热水器使用时一是要氧气助燃,二是要产生烟气。正常情况下,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是很少的,但是在空气供应不充足的状况下,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会大大增加。

热水器在通风不良情况下使用时,空气中的氧气越来越少,一氧化碳越来越多,缺氧使人窒息,一氧化碳使人中毒。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的有毒气体,中毒后除头痛、头晕、恶心外,还可有耳鸣、心悸、呕吐、四肢无力等症状。使用热水器必须通风良好,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主管矿山的是什么部门

简单地说,地震前兆就是能预示地震发生的征兆,它包括微观和宏观两大类。地震在发生前有一个孕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震源及附近物质发生物理、化学等一系列异常变化。这些异常现象就是地震前兆。同一异常现象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出现这些异常现象不一定有地震发生。但一般来说大的地震发生前,可能会有地震异常出现。

(一)宏观前兆人的感官能直接觉察到的地震前兆现象称为地震的宏观前兆。地震宏观异常(前兆)的表现形式多样且复杂,主要有地下水、动物、地声、地光、气象等。

1.地下水地下水包括井水、泉水等。主要异常有发浑、冒泡、翻花、升温、变色、变味、突升、突降、井孔变形、泉源突然枯竭或涌出等。

2.动物一些动物确实有一些特异的感知能力,感受到地震前的一些信息,在行为上出现一些异常。常见的动物异常是:①动物兴奋型异常,主要表现是惊恐不安、不进圈、狂吠、如癫如狂、仓皇逃窜、惊飞、群迁等;②动物生活习性异常,主要表现是冬眠的蛇出洞、老鼠白天活动不怕人、大批青蛙上岸活动等。

一些科学家认为动物能预报地震的原因是:①一些动物体内因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而产生激素所引起的。地震前岩石在爆裂时会释放出电子流,正是这种电子流使周围空间带有很强的静电荷,这些特别强的静电荷,使动物体内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神经激素,刺激其中枢神经,使动物产生反常行为,感到惊恐不安。还有一些科学家认为,动物有灵敏的嗅觉和听觉,能闻到地震前从地壳缝里释放出来的某种气体,能听到人们无法听到的地震前的岩石爆裂声。此外,地震前地球引力及地磁场的细化,地下水质以及大气压力的变化等都可能使动物感觉到,以致引起它们的行为异常;②地震来临时动物会很敏感的原因主要是某些动物能接收到地震时产生的次声波。声音频率在20赫兹~20000赫兹之间的,是我们人耳可以听见的可听声,但是对于小于20赫兹的次声和大于20000赫兹的超声,是我们人耳所不能听见的。次声波可以传播很远的距离,而且在传播过程中不易被障碍物阻挡。某些动物因为能接收次声信号,所以对地震现象很敏感。

但并不是所有动物异常都是地震前兆,因为只要有异常的环境和动物本身生理的异常,都可以使动物产生异常反应。动物为争夺或占领领地会出现大规模迁移;冬眠动物复苏期会出现大量动物在同一地方群体出现;动物发情期会出现习性异常;水体或大气环境变化超出正常范围,也会导致大量动物出现异常反应。

因此,动物的异常行为有可能是地震发生前的一些异常现象引起的,但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引起的。因此,地震前有可能有动物异常,但不是有动物异常一定就会发生地震。

3.气象地震之前,气象往往也常常出现反常。主要有震前闷热,人焦灼烦躁,久旱不雨或霪雨绵绵,黄雾四塞,日光晦暗,怪风狂起等。

地震前出现气象异常的主要原因是,在地震前地球内部要释放不同的能量到地表及大气中,这些能量引起气象异常。一种是声波引起电离层扰动,一种是地热能引起大气变化。

释放声波引起电离层扰动造成气候异常。地震前地球内部可能释放声波到大气层,引起大气变化,造成气象异常。俄罗斯塔吉克学者发现,当地球深部某处在释放大量能量时,地球表面还显得很平静,但在大气的电离层内,从未来地震的震中向很远处传播声波,频率达数十万赫兹。地震之前出现多云的天气和尘暴,可能就是这一原因造成的。在地壳内聚集大量能量的地段,到一定时期就开始激发声波。这一扰动的传播可能引起微弱的上升空气流,而这些气流又能使云形成。这个过程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进行,在地面上空几千米处刮着大风的情况下,就会形成大气压降低,在另一个地区则可能会出现大气压上升,造成大气性质分布不均匀现象,形成气象异常。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前的几天就存在电离层扰动。

释放地热能引起地大气变化造成气候异常。随着震源体及附近应力、应变的积累,地热能释放到地表,进入大气,引起气象异常。地表是大气圈和岩石圈能量交换的边界,温度受太阳辐射和地下上升热流的共同作用。在地震孕育过程中,地壳深处热流的急剧变化会影响到地表温度,同时可能会影响到大气温度和状态的变化。

气象异常和其他地震前兆现象一样,异常和地震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影响天气变化的因素是比较多的,同一气象现象,会由不同的因素造成。出现气象异常现象,不能肯定就一定会在将来发生地震,气象出现异常也不一定都是特大地震造成的。

4.地声地声是指地震前来自地下的声音。其声有的如炮响雷鸣,有的如重车行驶、大风鼓荡等。当地震发生时,有纵波从震源辐射,沿地面传播,使空气振动发声,由于纵波速度较大但势弱,人们只闻其声,而不觉地动,需横波到后才有动的感觉。所以,震中区往往有“每震之先,地内声响,似地气鼓荡,如鼎内沸水膨胀”的记载。地声是地下岩石的结构、构造及其所含的液体、气体运动变化的结果,有相当大部分地声是临震征兆。掌握地声知识就有可能对地震起到较好的预报预防效果。

5.地光地光指地震前来自地下的光亮,其颜色多种多样,可见到日常生活中罕见的混合色,如银蓝色、白紫色等,但以红色与白色为主。形态也各异,有带状、球状、柱状、弥漫状等。一般地光出现的范围较大,多在震前几小时到几分钟内出现,持续几秒钟。我国海城、龙陵、唐山、松潘等地震时及地震前后都出现了丰富多彩的发光现象。地光多伴随地震、山崩、滑坡、塌陷或喷沙冒水、喷气等自然现象同时出现,常沿断裂带或一个区域作有规律的迁移,且与其他宏观微观异常同步,其成因总是与地壳运动密切相关,并受地质条件及地表和大气状态控制,可对人或动植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目前我们所掌握的地光报告,都在震前几秒钟至1分钟左右发生。如海城地震、澜沧、耿马地震等都搜集到了类似的报告。

6.地气地气异常指地震前来自地下的雾气,又称地气雾或地雾。这种雾气,具有白、黑、黄等多种颜色,有时无色,常在震前几天至几分钟内出现,常伴随怪味,有时伴有声响或带有高温。

7.地动地动异常是指地震前地面出现的晃动。地震时地面剧烈振动,是众所周知的现象。但地震尚未发生之前,有时也能感到地面晃动,这种晃动与地震时不同,摆动得十分缓慢,地震仪常记录不到,但很多人可以感觉得到。最为显著的地动异常出现于15年2月4日海城7.3级地震之前,从14年12月下旬到15年1月末,在丹东、宽甸、凤城、沈阳、岫岩等地出现过17次地动。

8.地鼓地鼓异常指地震前地面上出现鼓包。13年2月6日四川炉霍7.9级地震前约半年,甘孜县拖坝区一草坪上出现一地鼓,形状如倒扣的铁锅,高20厘米左右,四周断续出现裂缝,鼓起几天后消失,反复多次,直到发生地震。与地鼓类似的异常还有地裂缝、地陷等。

(二)微观前兆微观地震前兆是指地震前人类不能直接感觉到的震前征兆。主要有地下流体化学成分变化、地壳形、地应力、地磁、地电、地温和重力变化等。这些变化需用仪器才能监测出来。

1.地下流体成分变化地下流体指埋藏在地表下的液体和气体,主要包括地下水(井水、泉水、地下岩层中所含的水)、石油和天然气、地下岩层中的其他气体。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显示,地下水中氡、氦、氢、汞、硫化氢等气体组分是反映地震信息的灵敏组分。利用仪器观测地下流体的成分异常变化,可用来分析研究地震前兆信息。因为地下流体能反映岩石圈中承压含水层的动态变化和携带的地壳深部元素变化信息,提供地壳应力变化情况。

氡被认为是地震预报中最有希望利用的气体组分之一。在地壳中,岩石含有的镭在放射性衰变过程中会产生氡元素。

2.地壳形大地震发生前,震中附近地区的地壳可能发生微小的形变,某些断层两侧的岩层可能出现微小的位移,借助于精密的仪器,可以测出这种十分微弱的变化。分析这些资料,可以帮助人们预测未来大震的发生。

3.地磁、地电和重力等地球物理变化在地震孕育过程中,震源区及其周围岩石的物理性质可能出现一些变化,利用精密仪器测定不同地区重力、地电和地磁的变化,也可以帮助我们预测地震。

4.地震活动异常一个地区的地震活动如果出现异常,可能预示有大的地震发生。例如:在地震活动带,本应经常有小地震发生。如果长期平静,平静时间大大超过一般间隔,有可能预示未来有大地震发生;某地区长期没有有感地震发生,突然小震不断,有可能有较大地震将发生,这就是“小震闹、大震到”;在地震活动带,如果周围都有地震发生,但带中某地区长期没地震发生(地震空区),就应该注意这个空区有可能会发生大的地震。

(三)前兆的观测宏观地震前兆的观测,主要靠直观的观测和记录。群众如发现明显的前兆地震信息,应当立即向地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里不作重要介绍。微观地震前兆,以仪器监测为主,不同的内容用不同的监测设备。目前我国用仪器观测的前兆内容主要包括:地下水、地形变、地应力、地磁、地电、重力、地温等。

1.地下水微观信息监测主要监测地下水的物理化学特征的变化,主要包括水位、水温、水氡、水汞、pH值等。

2.地形变观测主要观测地下岩体的微量形状变化。许多地震在临震前,震区的地壳形变增大,可以是平时的几倍到几十倍。主要利用精密仪器观测地壳微小变化(包括倾斜、水平与垂直位移等)。利用卫星定位系统GPS、伸缩仪等,能测出微小的形变量和极细微且大范围的位移量,是监视大地活动的有效手段。

3.地磁、地电和重力观测主要是用专门的仪器设备观测地球的磁、电、重力等变化。

地球基本磁场可以直接反映地球各种深度乃至地核的物理过程,地磁场及其变化是地球深部物理过程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现在一般用磁通门地磁经纬仪、总磁场观测仪、磁通门地磁经纬仪、高精度智能质子磁力仪等观测地磁。

地震孕育过程中,将伴随有地下介质(主要是岩石)电阻率的变化及大地电流和自然电场的变化,由于这些变化与岩石受力变形及破裂过程有关,因此提取这一信息可以预测地震。ZD8BI地电仪是目前常用的地电观测仪器。

地球重力场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地球物理场之一,它与观测点的位置和地球内部介质密度有关。因此,通过重力场变化可以了解到地壳的变形、岩石密度的变化,从而预测地震。测定重力加速度的仪器有绝对重力仪和相对重力仪两类。前者用来测定一点的绝对重力值,后者用来测定两点的重力差。通过测量地球重力场、重力固体潮等得到地震前兆信息。

4.地应力观测地震孕育实质是一个力学过程,是在一定构造背景条件下,地壳体中应力作用的结果。因此,观测地壳应力的变化,可以捕捉地震前兆的信息。地应力测试方法有水压致裂法、钻孔崩落法、差应变法、ASR法(非弹性应变恢复法)和声发射法等。ASR法更适合于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层破碎情况下地震断裂带的深部三维地应力测量,它可获得三维地应力的主应力方向和大小。ASR法测试被认为是获取深达数千米的地震断裂带岩石块体应力状态的最简便和最廉价的方法。

深部咸水含水层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选址原则与程序

属于自然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产。

扩展资料

自然部的内设机构:

矿业权管理司。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国探矿权、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矿产保护监督司。拟订矿产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

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部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一、规模化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选址的基本原则

所谓“规模化CO2地质储存”相当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商业运行”CO2地质储存。目前,国内对于规模化CO2地质储存年灌注量尚无界定。在此借鉴澳大利亚的划分方案,即中试阶段CO2地质储存量为5~10000t/a,示范工程阶段CO2地质储存量为50~100000t/a,商业运行阶段CO2地质储存量为(400~500)×104t/a。结合我国CO2地质储存地质条件和国情,初步确定中国规模化单项CO2地质储存工程灌注量为≥100×104t/a。

欲实现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必须满足CO2以超临界流体态的形式储存于地下,即储存深度必须≥800m。CO2地质储存相当于营造一个地下人工气藏,其选址条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位于地质构造稳定的地区,地震、火山活动和活动断裂不发育,所储存的气体向大气泄漏的可能性微小;储层孔隙度和渗透率高,有一定厚度,能达到所需要的存储容量;上覆有不透气的盖层(张洪涛等,2005;孙枢,2006;许志刚等,2008)。

与天然气藏储层条件不同的是还要考虑以下因素:储层压力超过CO2的临界值,在这种压力下CO2受到压缩,密度达到600~800kg/m3,浮力低于天然气而高于原油;较低的地热梯度和地热流值,使CO2在较小的深度下能达到较高的密度;对人类社会、自然环境和带来的负面影响小(沈平平等,2009)。

综上所述,既有可灌注性良好的储层,又有稳固的盖层,区域地质构造稳定,地震、火山活动和活动断裂不发育,无未贯通性的盖层裂缝、断裂和废弃井等地质缺陷风险因素,能够确保CO2安全地质储存1000年以上,且灌注场地地面工程不受地表不良地质作用影响,源汇匹配合理,成本相对较低,并符合当地工农业发展规划、相关法律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以及“地下决定地上,地下顾及地上”是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选址的基本原则。

1.目标储层具有可储存CO230年以上,有效储存量大的原则

就现代燃煤电厂的平均使用寿命而言,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场地合理使用年限应大于30年。

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场地的使用年限是从注入CO2开始至封场结束的时间。从理论上讲,使用时间越长,单位CO2地质储存的费用就越低。因此,场地使用年限在选址时就应首先予以充分考虑。

有效储存量是通过应用一定的技术条件(地质上的和工程上的)来限制储存量的评估范围,如储层的物理条件(孔隙度、渗透率、温度和压力)、埋深、盖层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该储存区域其他(油、气、煤、地热和矿产等)的开发利用情况等。

为确定拟选场地有效储存量须通过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样品集与测试、灌注试验与监测等手段进行数据集,明确储层的几何形状、圈闭构造的完整性,以及储盖层的埋深、厚度、孔隙度、渗透率、非均质性、压力、温度、岩石矿物学特征、流体流动方向、咸水含水层的矿化度等数据,筛选潜在的储层,通过数值模拟初步确定场地有效储存量和使用年限。

2.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选址的重要原则。CO2地质储存潜在的泄漏路径有(IPCC,2006):①如果CO2能突破盖层毛细管的吸附压力,那么CO2就可以通过盖层的孔隙系统发生泄漏;②通过盖层中断层和裂缝通道系统泄漏;③通过人为因素,如对废弃井或现有钻井套管水泥封固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泄漏;④通过储层与周围岩层的水动力系统进行泄漏(许志刚等,2008);泄漏方式有侧向泄漏(断层、跨越水力圈闭、溢出点)、通过盖层裂缝或断裂以及井筒泄漏(封井泥浆、井壁腐蚀)等(江怀友等,2008)。

泄漏的CO2对当地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可能增大接纳水体的酸度,打破原有的地球化学和生态平衡,导致地下水污染;二是一旦发生大规模地层运动,大量的CO2泄漏地表将给附近地区造成毁灭性的灾难(周锡堂等,2006),影响人群健康;此外,还可能诱发地震,产生地面变形,产生地质灾害。

因此,在工程选址阶段必须开展场地地质资料搜集、遥感地质调查、场地综合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灌注试验和环境背景监测等工作,查明场地盖层封闭性质量,有无废弃钻井、断裂等等潜在的CO2泄漏通道。明确储层上部是否有可供工农业利用的地下水含水层、与可利用地下水主要补给区的关系及距离、与河流、水库等地表饮用水水源的位置关系及距离、与固定居民点的距离、与固定居民点的主导风向关系,以及与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目标区的距离等基本数据。在选址阶段,排除因地质缺陷导致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局部风险的产生。

3.经济原则

以合理的技术和经济方案,以较少的投资,不过多额外地消耗其他化石能源,实现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是现阶段CO2地质储存选址的基本原则。

对此,在工程选址阶段要查明CO2源的分布和规模、碳源距离、基础设施(水、电、交通、通讯、医疗等),对场地征地、CO2灌注工程建造等价格进行了解,对运输方式进行论证,提出最佳的经济方案。

4.符合一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选址条件,不受外部不良地质因素影响的原则

目前,有关CO2地质储存实践更多的是把CO2作为工业废物来看待。由此界定,CO2地质储存工程属环保型项目。同时因为CO2地质储存存在着泄漏的风险,所以,在选址阶段就应坚持符合一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选址条件的原则。

如《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规定:

1)填埋场场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地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2)填埋场场地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5)填埋场场地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6)填埋场场地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7)填埋场场地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8)填埋场场地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9)填埋场场地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以上环境保护选址条件,可供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地面工程选址时借鉴。

图9-3中国CO2地质储存工作阶段与潜力分级图

二、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选址程序与地质工作重点

基于我国多年来地质矿产和地下水勘查实践,我国CO2地质储存地质选址工作程序也是一个分阶段、循序渐进式的专业技术工作,是全国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工作的深化和延续。CO2地质储存选址包括规划选址和工程选址两大阶段。

全国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工作包

括如下5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级预测潜力评价;第二阶段盆地级推定潜力评价;第三阶段目标区级控制潜力评价;第四阶段场地级基础储存量评价和第五阶段灌注级工程储存量评价。按CO2地质储存潜力评价精度由低到高,依次分称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E、D、C、B、A级(表9-6)。对应碳封存***论坛(CSLF,2008)CO2储存量金字塔分级图见图9-3,各级别潜力含义见表9-6内说明,与CSLF储存量金字塔分级的异同见表9-7。

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规划选址的第一阶段是国家级潜力与适宜性评价;第二阶段为盆地级一、二级构造单元潜力与适宜性评价;第三阶段为盆地构造单元圈闭级(CO2地质储存目标靶区)潜力与适宜性评价;第四阶段即工程选址阶段。

规划选址的第一、第二阶段主要是对国家级和盆地级CO2地质储存潜力进行评价。第三阶段重点是在选择出可供CO2地质储存的圈闭或地区的基础上,对圈闭内各地质时代形成的储、盖层做精细描述和刻画,通过圈闭内物化探资料、井筒资料和综合研究资料,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圈闭CO2地质储存条件进行评价,优选出CO2地质储存目标靶区。

表9-6全国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地质工作阶段划分

表9-7中国CO2地质储存潜力分级与CSLF(2008)对比表

图9-4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选址工作流程图

第四阶段即工程选址阶段,开始于沉积盆地各构造单元CO2地质储存目标靶区(圈闭)评价所筛选出的3处以上比选场地。通过对各比选场地相关资料全面搜集、遥感调查、现场实地综合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工作,获取各类评价参数,详细评价这些比选场地,选择出优选场地,最终评价推荐出当地公众、和业主可接受的CO2地质储存工程选定场地。

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工程选址程序包括比选场地选址、优选场地选址和选定场地选址三大阶段。各阶段排序选出的场地分称比选场地、优选场地和选定场地(图9-4)。

(一)比选场地选址及地质工作重点

比选场地选址工作宜在沉积盆地各构造单元内圈闭级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本着“地下决定地上,地下顾及地上”的原则所筛选出的3处以上比选场地而开展,相当于地质矿产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的普查阶段,地质工作程度初步确定为1∶5万,选址控制面积依储存规模而定,宜大不宜小。

该阶段地质工作以3处以上比选场地为研究对象,首先在已有区域地质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比选场地已有钻孔、地震地球物理、储、盖层和流体资料等资料的搜集,重点对800~3500m深度区间各地质时代形成的储、盖层进行概化,确定和分析、描述各评价指标。进而本着“先遥感,后地面地质调查,再物探”的工作程序,依次开展:①1∶5万遥感技术选址→②1∶5万综合地质调查选址→③2D/3D地球物理勘探选址。如果过程①、②和③依次分别得出“可选”的结论,各项选址工作亦依次正常进行;若过程①、②和③分别得出“不可选”的结论,则须对目标靶区进行复核评价,重新确定比选场地,重复上一过程。最后依新获资料对3处以上比选场地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给出1处以上待优选的场地。如果不能给出待优选的场地,则返回第三阶段目标靶区确定阶段,因此,沉积盆地内CO2地质储存目标靶区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CO2地质储存比选场地评价结束后应提交比选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目的是利用充足的资料说明是否具有可选性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优选场地勘查及地质工作重点

该阶段工作对象是上一阶段确定的1处以上待优选的场地,相当于地质矿产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的详查阶段,工作精度为1∶1万,初步确定待优选场地地质工作控制面积为25km×25km。目的是通过对场地已有资料深入分析、1∶1万综合遥感、1∶1万综合地质调查、3D/4D地震地球物理勘探,基本查明场地储、盖层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活动断裂、地壳稳定性、地质灾害、社会经济、气象水文和矿产分布等。深入研究待优选场地CO2地质储存地质条件,通过地质建模和数值模拟,计算有效储存量。最后对待优选的场地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确定出选定场地。

优选场地综合评价结束后,应编制优选场地综合地质评价技术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优选场地的综合地质条件与各种利弊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与排序,给出选定场地,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再由业主单位报请官方审批,列入国家或地方的项目。

优选场地综合地质评价技术报告是CO2地质储存选址的关键依据和工程立项依据,标志着CO2地质储存项目由选址阶段正式过渡到工程阶段。该报告也是场地进入钻探及灌注试验阶段的依据。如果该阶段工作得到“不可选”的结论,以上选址工作将面临返回第一或第二阶段进行重新选址的风险。

(三)选定场地勘查及地质工作重点

选定场地勘查工作相当于地质矿产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的勘探阶段,工作手段以钻探、岩心样品集与测试试验、CO2环境背景值监测、CO2灌注试验、灌注期动态监测和数值模拟为主。通过优选场地钻探、储盖层岩心集、测试与试验、井中物探、CO2地质储存灌注试验、地质模型修正与数值模拟等工作,重点解决选定场地的可灌注性、使用年限等关键技术问题。

钻探及灌注试验场结束后,应编写“二氧化碳地质储存场地勘查与场地选定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选定场地的综合地质条件,评价选定场地CO2可灌注量,安全及环境影响、经济合理性等。如具备规模化CO2地质储存条件,则转入工程性实际灌注,选址结束。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地质环境是自然环境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包括岩石、浮土、水、气和生物组成的相互关联的系统。下文是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一)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二)开发矿产;

 (三)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地热、地下水;

 (四)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

 (五)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发电站(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

 第九条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包括:

 (一)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居民生存影响的评价;

 (二)对地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状况,设置和完善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资料分析、保存和利用;对发现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本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所需资金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和地质灾害隐患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分级承担。

 地质灾害隐患等级划分以及防治专项资金分级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取措施恢复或者治理,其治理费用,按照谁破坏、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三条 开发矿产或者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不适于开发建设的,应当另行选址。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并报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程序进行。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但在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但应急治理工程除外。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依法进行矿产开时,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地质环境现状;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影响程度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第十八条 矿权人在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使之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按规定处理矿山开废弃物;

 (六)取措施解决因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困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要求,根据矿区面积、开方式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阶段治理的,保证金可以分期交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权人履行治理和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同级环保、林业等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应当及时退还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二十条 矿权人应当如实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定期记录,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二)开方式;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五)矿山地质灾害发生及治理情况;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地人民应当取措施,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地质遗迹,是指古生物化石、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产地,典型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遗迹、冰川遗迹、温泉、瀑布、丹霞以及岩溶洞穴、峡谷、峰林峰丛等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本条例所保护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除外。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建设、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具有科研、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组织申报,经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

 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范围,应当兼顾所需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进行损害地质遗迹的矿、石、砂、取土、取水、爆破等活动。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由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掘古生物化石。

 第二十九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研、教学和科普需要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掘地县级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生物化石掘方案,经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掘地县级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方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古生物化石掘方案应当包括掘者的基本情况、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数量、掘方式、保存方式、环境恢复措施等。

 掘者必须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掘。掘地的县级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掘活动进行监督。

 掘者在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完整档案,如实报当地县级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确认属重要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交由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保存。

 第三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建立古生物化石博物馆。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及其他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古生物化石档案及安全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下列重要古生物化石不得买卖:

 (一)正式命名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演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生物化石。

 具体名录由省人民制定。

 本条第一款(一)项所称模式标本是指用来定义生物一个属或种所依据的主要标本。

 第三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本省古生物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科研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外国组织、个人合作,利用本省古生物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研究中集的古生物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

 第三十三条 因科研、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将重要古生物化石运送出省的,应当报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运送出境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疑似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勘验,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属重要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取保护措施,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结案后15日内无偿移交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启用该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组织治理,可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矿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件地质遗迹保护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地质遗迹损坏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掘的,没收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买卖重要古生物化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古生物化石,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提交科研副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其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或者评审的;

 (二)侵占、挪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三)不按规定公布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质环境同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

 ①地质环境是生物的栖息场所和活动空间,为生物提供水分、空气和营养元素。地质环境的区域差异,导致生物向不同方向进化。生物是地质环境的产物,但又改变地质环境,例如土壤是植物和地质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生命在长期演化中,同环境愈来愈适应,因此生物体的物质组成及其含量同地壳的元素丰度之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英国地球化学家E.哈密尔顿等人通过对人体脏器样品的分析发现,除原生质中主要组分(碳、氢、氧、氮)和岩石中的主要组分(硅)外,人体组织(特别是血液)中的元素平均含量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平均含量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见图)。这说明人体是地壳物质演化的产物。

 ②地质环境向人类提供矿产和能源。目前人类每年从地层中开的矿石达4立方公里,从中提取金属和非金属物质。人类还从煤、石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地热以及放射性物质中获得能源。矿产是经过漫长的地质时代形成的,属于不可更新,经人类开发利用后,很难恢复,因此矿产的合理开发和有节制地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③人类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愈来愈大,例如掘矿产,修建水库,开凿运河都直接改变地质、地貌;大规模毁坏森林草原,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矿物燃料的大量燃烧,增加大气层二氧化碳含量,造成全球气候异常;人类向地质环境排放大量工业废弃物,造成对有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如汞、铅、镉等在地表的浓度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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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如图7.1所示。

7.3.1 国家、省、市、县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建设

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承担地质灾害监测任务,负责业务技术管理,并可受委托行使部分地质灾害监测管理职能,发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是公益业单位。

(1)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站

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全国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信息网的建设与运行工作,并承担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任务;承担全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拟编全国地质灾害监测规划、、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承担全国地质灾害监测数据、成果报告的汇总、分析、处理和综合研究,为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省(区、市)级地质灾害监测业务的指导、协调和技术服务。

图7.1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格规划图

图7.1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格规划图

(2)省级地质灾害监测站

省(区、市)级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省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信息网的建设与运行工作;承担省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受国家监测机构委托承担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任务;编制省级适用的技术要求、实施细则;承担省级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报告的汇总、分析、处理和综合研究工作,为决策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市(地、州、盟)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3)市(地、州、盟)级地质灾害监测站

市(地、州、盟)级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市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运行和监测设施维护;承担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相关调查工作;承担省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委托的地质灾害监测任务;承担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报告的汇总、检查、分析研究,为当地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县级监测机构以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技术指导和实地培训。

(4)县(市、旗)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地质灾害管理需要,特别是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旗),必须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站(点),负责本县的地质灾害监测和组织群测群防工作;同时负责监测设施的维护;及时完成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的上传。

7.3.2 专业监测骨干网络建设

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骨干网络主要指由国家建立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包括区域性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山区城市和重大工程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网、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区和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单体监测点。其选点原则如下:

1)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点;

2)威胁重要城市、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可能造成大江大河堵塞的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体;

3)威胁国家级名胜风景区或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区的重要灾害隐患点;

4)贫困地区威胁人口1000人以上,潜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规模为大型以上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1)山区城市和重大工程区地质灾害监测网

对地质灾害发生较频繁、影响范围较大、具有国家级重大工程设施的地区,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定期对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城市和重大工程进行监控。

2010年之前,主要监测对象如下:

1)大江大河:对中俄界河、黄河上游主干流、长江上游主干流、雅鲁藏布江等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定期实施灾情监测。

2)南水北调工程:以南水北调西线和中线为主。

3)交通干线:川藏公路、青藏公路、宝成铁路、成昆铁路、南昆铁路、青藏铁路等。

4)管线:西气东输管线、涩宁兰天然气管线、宝成输油管线、汉川天然气管线、中俄输油管线等。

5)城市:重庆市、兰州市、抚顺市、鞍山市、铜川市、大冶市等。

6)矿山:辽宁抚顺煤矿、辽宁抚顺红透山铜矿、黑龙江七台河煤矿、山西太原市西山煤矿、贵州开阳磷矿等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比较突出的国有老矿山。

(2)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单体监测工程

1)监测及选点原则:对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从防灾减灾角度一般可分为两类:①通过一定的工程措施可以消除灾害隐患,并且具有明显治理效益(治理费用与潜在损失相比)。对这类灾害应及早进行勘查治理,在消除灾害隐患之前必须取可靠的监测手段对其动态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②灾害体特征复杂、灾害征兆不十分突出、难以取有效措施进行避让或治理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国家和地方等出资建立专业监测点。也可接受其他部门的委托,对重大工程区(沿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建立专业监测点。

2)单体监测方案:建立以GPS测量法、钻孔倾斜仪法、地下水动态监测法等监测技术方法为主体的综合监测技术组合体系。包括滑坡地面绝对位移监测系统,滑坡深部位移监测系统,滑坡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滑坡相对位移监测系统,滑坡诱发因素监测系统等监测体系。

2010年之前,完成全国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单体监测网的建设,同时重点做好已发现的分布在13个省(区、市)的50处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表7.4)。其中,重庆市滑坡4处,浙江省滑坡4处,云南省滑坡及滑坡泥石流群7处,西藏自治区滑坡3处,四川省滑坡5处、泥石流3处,陕西省滑坡7处,青海省滑坡3处,湖南省滑坡1处,湖北省滑坡1处,贵州省滑坡1处,广东省滑坡3处,甘肃省滑坡6处、泥石流2处的单体监测工程。

表7.4 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点概况

续表

(3)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研究试验区

针对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具有区域性、同时性、突然性、暴发性和危害大等特点,结合国土整治规划和能源开发,在代表性地区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在试验区建立自动遥测雨量观测站网,逐步建立试验区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区域爆发的降雨临界值,为突发性灾害的区域预警提供依据。同时,在试验区开展降雨期斜坡岩土体渗流观测,研究降雨诱发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机理。

2010年前,进一步完善和建设三峡库区立体式监测预警示范区。完成三峡库区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立体监测网建设,在库区60处地质灾害点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集、实时传输和自动分析;完善库区20个县级监测点建设;完成1∶1万航摄飞行;建立全库区的遥感(RS)监测系统,完成全球定位系统(GPS)控制网、基准网建设。

2010年以前重点在重庆市区、北京市、甘肃兰州市、陕西安康市、四川雅安、云南新平、云南东川、浙江金华市、江西宜春市等地区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研究。

(4)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

1)国家级地面沉降监测网选址原则:①跨省区的地面沉降灾害区域;②有一定的监测工作和设施基础;③地方有积极性,并提供配套资金;④具有较为完善的法规和管理体系。

2)工作部署:2010年之前,重点开展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关中平原、淮北平原和松嫩平原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的建设;2010年以后逐步开展汾河谷地、辽河盆地、珠江三角洲以及全国其他主要城市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的调查及监测网的建设。

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包括上海市全部,江苏的苏锡常地区、南通地区和盐城地区南部的三个县(市),浙江的杭嘉湖平原,控制面积近5万km2。

华北平原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包括北京、天津市的平原区,河北省的环渤海平原区和山东的鲁西北平原,控制面积5万多km2。

关中平原和汾河谷地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的覆盖范围自六盘山南麓的宝鸡,沿渭河向东,经西安到风陵渡转向北东,沿汾河经临汾、太原到大同,宽近100km,长近1000km,包括渭河盆地、运城盆地、临汾盆地、太原盆地、大同盆地等,涉及近50个(县)市。

7.3.3 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主要针对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山区农村,以县为单位,在专业队伍指导下,建立由当地领导下的县、乡、村群测群防体系。在各级地方的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监测站的技术优势,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参与程度,完善监测预报制度,到2010年,建成1400个县(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1)群众监测网络建设

1)监测点选定原则:①危险性大、稳定性差、成灾概率高,会造成严重灾情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②对集镇、村庄、工矿及重要居民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③一旦发生将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④威胁公路、铁路、航道等重要生命线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⑤威胁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体。

2)监测点的建设: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需要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后,由专业调查组及时向当地提出监测方案,同时协助搞好监测点的建设工作。①监测范围的确定: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不稳定斜坡本身的变形迹象进行监测外,还应把该灾害点威胁的对象和可能成灾的范围,纳入监测范围。②监测方法与要求:对当前不宜进行治理或暂时不能进行治理的隐患点,危害大的应建立简易监测点,同时要对宏观地面变形、滑坡体内的微地貌、地表植物和建筑物标志等进行观察。以定期巡测和汛期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巡测一般为半月或每月一次,汛期强化监测将根据降雨强度,每天或24小时值班监测。③监测点的设置:简易监测点一般用设桩、设砂浆贴片和固定标尺,对滑坡体地面裂缝相对位移进行监测,对危害大的隐患点,如有条件也可用视准线法测量监测点的位移。

3)监测网点的管理与运行:①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与个人。被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和有关单位为监测责任人,在其领导下,成立监测组,监测组由受危害、威胁的居民点或有关单位的群测人员组成。②建立岗位责任制,县、乡(镇)、村应逐级签订责任书。调查过程中,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与培训,教会监测责任人、监测组成员和群众,如何监测、如何判断灾害可能发生的各种迹象和灾情速报及有关应急防灾救灾的方法。③信息反馈与处理。县(市)国土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监测资料与信息反馈的收集汇总,上报到市(地、州)国土行政部门(或地质环境监测站)进行综合整理与分析,省国土厅地质环境处(或省地质环境总站)将上报的资料与信息录入省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同时对下一步监测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④预测有重大险情发生时,当地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应立即报告省、市、县和国土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⑤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按国土资发[1998]15号文附件执行。

4)资料的收集与监测数据的整理:①监测数据包括地质灾害点基本资料、动态变化数据、灾情等。②所有监测数据均应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在信息系统中,同时,必须以纸介质形式备份保存。③监测点必须进行简易定量监测,并须整理成有关曲线、图表等。应编制有关月报、季报和年报,同时,对今后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④监测数据应按有关程序逐级汇交。

(2)群专结合的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1)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群众监测网络,负责监测资料与信息反馈的收集汇总。

2)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环境职能部门应根据气象、水文预报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地质灾害危险点,并及时向有关乡(镇)、村和矿山及负有对重要设施管理的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3)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乡(镇)、矿山、重要设施主管部门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全县(市)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4)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活动和基层干部培训工作。

7.3.4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网建设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数据是国家与地方进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社会与经济建设的重要信息,具有数量大、更新快、用途广等特点。通过信息网的建设,实现数据的集、存储、分析和发布,切实做到为、研究人员和社会提供所需的地质灾害信息,为国家经济建设宏观决策提供基础的科学依据。

到2010年,在完善中国地质灾害信息网与各省地质灾害信息网及部分地(市)地质灾害信息网的同时,建成集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等为一体的全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地质灾害监测数据的自动集、传输、存储、数据管理、查询、应用和信息实时发布系统。

到2020年,以科学技术为先导,不断完善全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地震等相关因素,建成多专业领域、多信息处理技术的信息系统;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水平,满足社会和民众对地质灾害信息的需求,实现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重要决策功能。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依托于各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具有统一要求、统一流程、分级管理等特点,是一个与现代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本书在第11章(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研究)全面讨论了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在内的整个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建设问题,本节不再赘述。

7.3.5 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建设与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1)应急反应机制建设

从现在(2004年)起,国家、各省(区、市)要组建以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为指挥中心,以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中心)为主体,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专业队伍协同作战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反应系统。

1)应急反应系统要配置必备的应急设备,每年汛前对防灾预案中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主要县(市)进行险情巡查,重点检查防灾减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监测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并对主要灾害隐患点进行险情巡查,汛中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查。

2)发现险情和接到险情报告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险情鉴定,同时能够及时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接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2)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远程会商与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日趋突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必须针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反应,提出科学的决策意见,及时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及应急指挥系统,是针对突发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报和应急指挥,在建立地质灾害综合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连接院国土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数据中心与重点地质灾害发生区的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网络化多媒体环境及地质灾害应急数据传输环境,形成一套信息化的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工作流程。

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对重大地质灾害预报和应急指挥相关的信息进行提取、加工、整理、集成与分析,建立地质灾害综合数据库。信息内容包括地理、地质背景数据;气象分析数据;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数据;地质灾害情况资料;救灾条件信息等。

2)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平台。开发和建设重大地质灾害信息预报与应急指挥相关的动态信息发布系统、空间信息提取与发布系统、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

3)构建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的网络和多媒体运行环境。包括多点、多级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及有关音像、电话系统;国家与重点地质灾害区域之间的网络信息传输系统;构建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应急调查数据快速传输环境。

4)研究与制定形成一套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规范。分析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工作的特点,提出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的模式,建立一套相关的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