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工程行业招标分类

2.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能机构

4.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5.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

6.液化气钢瓶追溯管理系统是那个法规规定的贵州省

7.林内16ekp39上市时间

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招标公示时间_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招标公示时间多久

搞那么复杂。。。谁有耐心看。。。

每个户口本可以买2个冰箱 2个电视 2个洗衣机 2台电脑 等等 以此类推 反正只要是下乡产品都是2个

冰箱、冰柜最多:325元 电视:455元 手机:130元

洗衣机:260元 电脑:455元 挂机空调:325元

柜机空调:520元 太阳能:520元 电热水器:195元

燃气热水器:325元 微波炉:130元 电磁炉:78元

按照工程行业招标分类

题主想问的是苏州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上身份证号码异常的原因吗?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是因为身份证上有异物,一般来说身份证如果老是放皮夹里的话会有一层油,这样机器就很难识别。只需要清理干净身份证表面即可。

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法律分析:

一、安排部署

“一文”: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和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10人以上企业),于5月15日前制定百日行动保百年大庆工作方案,同时该方案须经镇街、部门党(工)委、党组会议或企业董事会(总经理会)会议审定,让所有班子领导知晓了解掌握。

“一会”: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和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10人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于5月15日前亲自组织召开百年行动动员会,全员参会,讲清楚“百日行动保百年大庆”的为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让基层和一线员工明白重要性和操作办法措施。

二、宣传趋势

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百日行动保百年大庆“人人关心、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声势。

(一)标语宣传。教育、经济信息、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应急、文化旅游、公安交巡警、规划资源、林业、消防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要指导管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村(社区)、物业小区、景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制作百日行动宣传标语张贴于显著位置,每单位不少于三条。标语内容要简单明了、直指百日行动保百年大庆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5月15日以前研究制定,5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区安办、区减灾办要联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应急、交通、建设、水利、公安、规划资源、气象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百日行动重点任务。

(三)用好宣传平台。区安办、区减灾办要联合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攻坚大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融媒体中心投稿,争取做到电视台、报纸、官网每日一条新闻或工作动态,切实营造浩大声势,让企业老板、车间员工、基层群众、监管干部都知道百日行动、了解百日行动、支持百日行动、助推百日行动。

三、责任到人

针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工艺、重大隐患、重要水利设施和防洪薄弱点、重点林区和重大地灾点,都要明确行政区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企业单位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做到明确责任人头、明晰尽职标准、明文公示上榜(见附件)。

(一)张贴三张公示牌。各镇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国有公司要落实专人,督促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消防、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九个重点行业领域按照要求做到三张公示牌上榜公示、接收监督。

1.安全责任公示牌。明确企业单位责任人、行政区域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举报电话,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2.重大风险管控公示牌。对企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要逐一明确“重大风险名称、类别、主要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灾害、预防及应急措施”等要素,同时明确企业单位重大风险管控责任人。

3.重大隐患整改公示牌。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间,企业单位制作重大隐患整改公示牌,除公示重大隐患整改“五落实”情况外,要明确企业单位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后方可摘牌。

(二)重点行业领域。经济信息、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林业、公安交巡警、规划资源、消防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九个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单位,需于5月15日前全面启动,5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安全责任公示牌、重大风险管控公示牌、重大隐患整改公示牌挂牌工作,市、区两级百日攻坚专项督查组将把此项工作做为明查暗访的重点内容。

道路交通:“两客一危”(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化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客运站场,由区交通局牵头指导。

建设施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在建铁路工程,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牵头指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站、油库,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由区应急局牵头指导。

非煤矿山:露天矿山由区应急局牵头指导。

工贸:“四一有限”(粉尘涉爆、高温熔融、冶金煤气、涉氨,有限空间)企业,由区应急局牵头指导。

消防: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指导。

防汛抗旱:重点防洪薄弱点、大中小型水库、山洪监测点、河流(流域面积大于50KM_),由区水利局牵头指导。

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指导。

森林防火: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公园、国有林场,由区林业局牵头指导。

(三)分级分类指导。“三张公示牌”制作的指导督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指导。规上(限上)企业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企业单位,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挂牌,行政区域负责人统一为区政府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四、尽职尽责

(一)企业层面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要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景区等,科学制定隐患排查表、严格对表开展全员排查。要突出不同行业领域、不同企业类型、不同管理层级、不同岗位职责的特殊性,科学制定班组、部门、厂长等各层级隐患排查表,将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务实开展班组日排查、部门周排查、厂长月排查。

(二)行业部门、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层面“日周月”监管执法。百日行动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区属国有公司),要结合监督检查计划,科室要组织工作人员每日开展检查执法或联合执法,分管负责人(含“一岗双责”负责人)每周带队开展检查执法,主要负责人每月开展示范检查执法。

(三)区政府层面“日周月”调度。行业主管部门要提请区政府分管区领导每日了解掌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工作,每周协调调度分管行业领域安全工作情况,每月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单位现场检查调研,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百日行动工作职责。

五、督查警示

市安委办、市减灾办将组建百日攻坚专项督查组每月对区县开展明查暗访并进行末位排名,排末位或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区县将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末位发言。区安办、区减灾办也将结合第二季度综合督查,对各单位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警示曝光。同时汇总各行业领域百日行动推进落实、事故运行、监管执法等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单位,提请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反思性发言。

六、严格执法

(一)“全覆盖”。将检查执法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部门和镇街(区属国有公司)履职尽责的重要标尺,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二)“零容忍”。坚持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闭环执法,坚持“依法从重”,对具备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擅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严追责”。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落实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制度,对典型事故灾害案例实施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严格落实“行刑衔接”“依法从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法定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群众举报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设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城镇燃气、工贸、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分行业公示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内容、标明举报奖金、广泛宣传告示,把群众变成安监员。

八、诚信管理

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事故责任企业和存在突出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信用中国”监管平台,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尤其是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事故或瞒报事故的企业单位,一律上“黑名单”,严格实行企业招标、政府许可、金融服务等约束惩戒和企业负责人约束管理。

九、节点“三在”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要强化政治担当和作风要求,“七一”集中庆祝活动期间(6月20日—7月10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监管干部、企业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到干部在现场、交警在路上、老板在企业。

十、专家服务

百日行动期间,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消防、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聘请专家,指导企业做好各层级隐患排查表、重大风险管控方案、重点隐患整治方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自然灾害防治水平。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巴南区百日行动保百年大庆十条措施办法的通知》 按照年初关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区安委会、区减灾委印发《巴南区聚焦“两重大一突出”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行动为营造安全稳定环境工作方案》(巴南安委〔2021〕10号),在全区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行动,消隐患、防事故,全力以赴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为确保百日行动干起来、落下去、见实效,切实落实好全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和百年行动保百年大庆工作部署会议要求,根据市安委办、市减灾办《关于印发把百日行动保百年大庆工作干起来落下去见实效十条措施办法的通知》(渝安办〔2021〕32号),结合巴南实际和区领导批示意见,区安委会、区减灾委决定细化实施我区百日行动保大庆十条措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能机构

1、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2001年4月16日《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提出,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扩展资料: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年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参考资料:

长沙市政府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国政府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设12个处室。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接待、固定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统筹协调局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财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重大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起草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管;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出售、出租、产权管理、拆迁补偿等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承担市房屋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

参与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住房基金和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计划;拟订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标准;组织市本级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拆除重建和改造以及住房公共配套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六)物业监管处

承担物业管理的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维修基金的管理;承担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处

起草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依法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八)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实施企业资质许可,查处资质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指导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

(九)质量安全监管处

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施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承担房屋修缮、改造及安全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承担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建设科技管理工作;承担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承担住宅产业化的具体实施工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建材处

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建筑工业化和建材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承担建材行业市场准入、循环利用的监督管理;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基金。

(十二)燃气发展与保障处

承担燃气(天然气)行业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监管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场站;监督管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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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将《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x月xx日

 方案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

 二

 整治时间

 2020年5月至12月

 三

 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推动燃气泄漏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

 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4.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5.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6.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8.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数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时联网传输。

 9.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10.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1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12.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3.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14.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15.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

 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制定钢瓶配送的小型运输工具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采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

 责任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七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八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请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xx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 工作总结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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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钢瓶追溯管理系统是那个法规规定的贵州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者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章智慧燃气建设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燃气工程的智能化应用,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统一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具备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第十七条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当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

第十八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跟踪管理。

瓶装燃气气瓶或者其附属连接设施应当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

第四章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以及其他燃气经营。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市、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林内16ekp39上市时间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中央驻黔和地方媒体,就该省燃气气瓶管理现状,对燃气气瓶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迫切性、必要性等问题进行现场采访。开展此次活动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实现全省燃气气瓶的科学有效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贵州省有燃气气瓶约200余万只,尽管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多次开展燃气气瓶安全整治行动,但由于燃气气瓶数量多、流动性强,监管力量不足,燃气气瓶监管手段落后,企业遵纪守法意识淡薄等因素,违法违规充装、检验燃气气瓶行为仍难以得到根治,燃气气瓶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给人民生活和人身安全等带来严重威胁。实施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是当前全省建立燃气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化管理,建立燃气气瓶生产制造、数量状况、充装使用、检验报废、流转追踪等的大数据平台库,并对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应用,形成对气瓶有效、完整的质量安全追溯链,切实做到问题可查、责任可究、处置留痕,是解决燃气气瓶管理难题、实现科学精准管理的有效办法。

林内16ekp39上市时间是2017年8月。林内专供欧派的燃气热水器RUS16EKP39质量很好。不充沛熄灭形成的能量损失控制在0.5%以内经过CPU控制中心的信号指令调理。

公司简介:

欧派率先引进全球领先的德国豪迈柔性生产线,产品制造过程自动化、信息化、精细化三管齐下,确保产品从设计、开料、裁切、表面处理、装配、运输、安装到服务每一环节都做到最好,保证高品质产品。

注意事项:

2021年10月8日,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印发通知,部署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监管。据悉,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

重点针对时段时长限制、实名注册和登录等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加大辖区内网络游戏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加强网络巡查,严查擅自上网出版的网络游戏;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场所等相关文化市场领域执法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违规进入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