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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全文_辽宁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公务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计算,在职工勤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计算。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计算。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2、单位用自有锅炉供热的,财政和单位不再负担与职工住宅供热相关的锅炉费用。

3、该项补贴经济科目列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取暖费款级科目下执行。

4、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

百度百科-供暖补贴

人民网-北京机关干部按级别补贴采暖费:正局级3700元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6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300元买多少立方燃气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二)政策研究处。

分析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前瞻性课题研究;提出年度研究课题总体安排的建议;参与重大综合性调研,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承担政策性、理论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综合法规处。

承担重要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系统调研工作及工业、信息化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指导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负责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投资与规划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对重点项目实施督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五)产业政策处。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参与投资项目审核;负责符合产业政策认定、工业行业准入和全省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委属行业协会工作。

(六)经济运行处(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近期调控目标,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承担相关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镁、硼资源开发保护政策和生产规划;负责盐业行业管理;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指导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

(八)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企业改革协调指导处(中直企业协调联络处)。

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按分工组织拟订全省有关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方案;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建议;负责与中直企业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产业集群发展处。

协调全省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相关政策;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定位,扶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协调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产业集群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协调处。

负责全省综合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拟订全省交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企业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协调重点企业、重点物资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指导全省地方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及企业自备车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春运等假日运输工作。

(十二)培训处。

参与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人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业和信息产业人才需求进行预测,指导相关企业引进外国智力,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负责系统干部的培训。

(十三)国际合作处。

参与拟订工业、信息化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工业、信息化项目和工业、信息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全省工业、信息化企业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四)医药处。

负责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药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研究拟订行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医药工商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参与医药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医药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依法负责省级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特殊中药材和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五)电力处。

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电力行业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省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拟订下达电力供需调控计划,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拟订并实施电力增供扩销政策;指导全省节约用电工作,组织开展电力需求管理;参与电力工业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电、热价格调整和整顿等管理工作;指导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六)装备产业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

负责全省机械装备行业和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和发展,提出相关支持政策建议;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七)冶金处。

负责全省冶金(钢铁、有色、黄金)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参与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指导稀土行业发展。

(十八)石油化工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参与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受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批准证书的申请,并进行考核上报;承担辽宁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轻工处。

负责全省轻工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参与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二十)纺织处。

负责全省纺织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参与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二十一)建材处(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负责全省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参与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指导全省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二十二)电子信息处。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指导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二十三)软件服务业处。

促进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业发展;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二十四)信息化推进处。

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协调通信产业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无线电管理处(省无线电办公室)。

拟订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和指配;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负责对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承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信息安全协调处。

协调全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二十七)军工投资和科技管理处。

拟订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军工行业经济运行综合统计分析;组织本地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论证和申报,参与军工投资项目的审计验收;监督管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和军品配套能力;组织军工基础科研和民口军品配套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申报、推广和国防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及产学研结合工作;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事项和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地方保障;指导武器装备质量、技术基础工作,管理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动员工作。

(二十八)军工资质认证和军民结合产业处(省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

拟订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推进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和产业发展,指导军转民和军工民品发展,推进军民结合;指导军工单位体制改革,推进军工结构调整;指导并监督军工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查、审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组织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的申报工作,负责对全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船舶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九)军工安全和民爆器材管理处(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军工、民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拟订核应急规章和标准,负责建立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全省核能安全和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出省核应急准备资金的年度预算;组织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和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核军工单位生产重大事项;承担省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按分工协管军工单位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国家规定供暖时间是几月到几月?

115立方燃气量。赤峰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9个地级市之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蒙冀辽三省区交汇处,东南与辽宁省朝阳市接壤,西南与河北省承德市毗邻,东部与内蒙古通辽市相连,西北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交界。赤峰300元买115立方燃气。赤峰天然气价格是按照3.6元每立方米。

辽宁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国家规定供暖时间是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每一个省市的供暖时间是不同的,应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来决定,而且南方是没有采暖期的,只有北方才会有供暖气。具体的供暖时间应以当地的情况为准。

一、 集体供暖的好处

在冬天的时候,大部分的北方家庭都会有供暖,因为北方是非常冷的,但是供暖消耗的能源是非常多的,所以大部分的家庭都是集体供暖。因为集体供暖的好处有很多,首先最大的好处就是资源的整合,可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我国虽然是能源大国,但随着近几年工业的发展以及人口的激增,很多的能源都已经面临了紧缺的局面,而且煤、天然气等能源的形成是十分漫长的,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用完了再形成,是要很长时间等待的,所以节约能源是非常重要的,而集中供暖就能够减少能源运往多处带来的损耗,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能源的节约。

二、 集体供暖的弊端

虽然集体供暖能够节约能源,但是也是有一定弊端的,比如集体供暖前期的造价是十分高的,因为建设规模很大,所以热网建设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最重要的是供暖的时间和温度是不能自己控制的,也就是说不可以进行个性化的选择,因为集体供暖是统一的。有时候冬天可能提前来了,但是暖气还没来;有时候可能冬天已经走了,但暖气却还在,所以这也是集体供暖的弊端。

综上所述,虽然集体供暖有一定的弊端,但它的好处还是比较大的,所以集体供暖受到了大部分北方家庭的认可。最重要的是,供暖可以让北方家庭不用受冻了。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5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紧紧围绕省国土资源厅党组2005年初制定的四个突破(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全局及理顺管理体系和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创造性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在前进的道路上开创了崭新的局面。

●立足经济发展全局,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了有利的资源保证。经过努力在农用地转用计划上全省争取了国家的追加计划指标;通过大力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整理整合零星地块,挖潜存量土地5 000公顷,全面保障了全省用地需求。

●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利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通过编制土地《辽宁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三年规划(2005~2007年)》,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有关技术规程,进一步推进了土地管理的全面规范。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连续9年保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证全省耕地、基本农田不减少。同时将土地整理项目与中低产田改造、村屯搬迁、建设高产出率、高附加值保护地相结合,在项目实施中划出部分项目由农民实施整理,让农民既在项目实施中有收入,又在项目实施后有致富出路。

●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积极配合省人大《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对全省无证探采、滥采乱挖、破坏资源、拖欠税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认真学习《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落实办事机构,成为全国行动最早、部署最快的省份;对全省6 000多个大小矿山进行了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积极开展了资源整合。

●坚持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2005年,监督制约机制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省厅再次被省政府评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盘锦、阜新等6个市县被评为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国土资源执法体系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一步规范。

●国土资源管理体系逐步理顺,国土资源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全省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主体工程已全面完成,领导班子调整全面到位。全系统深入开展了保持***员先进性教育、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实施了文化素质梯次培训工程。

●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创造了适应当代矿产资源管理要求的新经验,并在全国广泛推广。国土规划工作全面启动,已完成涉及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30多个专题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顺利进行。修订了《辽宁省化石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整顿规范化石市场秩序。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辽宁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南部,土地总面积1 480.64万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50%,海陆兼备,地理位置优越。

辽宁省土地资源具有三个基本特点:①土地类型多样,大体成“六山、一水、三分田”的土地结构;②土地资源地域差异性明显;③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后备资源少。

1.土地资源现状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省有土地资源总面积14 806 366.67公顷。其中,农用地11 228 420.0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5.83%,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4 090 840.0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7.63%;园地面积为598 213.3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4%;林地面积为5 690 140.0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8.43%;牧草地面积为349 873.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6%;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99 353.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7%。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 370 093.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5%,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 133 993.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6%;交通用地88 160.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0%;水利设施用地147 940.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未利用地总面积为2 207 853.34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91%,其中,未利用土地1 382 386.67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34%,其他土地825 466.67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57%(图1)。

图1 2005年辽宁省土地资源现状图

2.动态变化

2005年全省农用地净减少8 940.00公顷,建设用地净增加7 253.33公顷,未利用地净增加1 686.67公顷(表1)。

表1 2005年辽宁省各地类增减情况表

续表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省农用地总量11 228 420.00公顷。其中耕地占农用地总量的36.43%,园地5.33%,林地50.68%,牧草地3.11%,其他农用地4.45%。详见表1。

从图2可以看出,自1999年以来全省农用地总量呈减少趋势,其中2004年、2005年减幅较大,随着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的加快,预计今后1~2年农用地总量仍呈减少趋势。1997~2001年全省耕地总量保持在416.30万公顷以上,但在2002 和2003 两年内耕地锐减了8.90万公顷。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基本抑制住了耕地锐减的趋势,预计今后1~2年内耕地变化趋势不会很大。

图2 1996~2005年辽宁省农用地及耕地变化趋势图

到2005年底,全省基本农田保有量3 651 488.38公顷,年内减少1 141.84公顷,年内补划2 058.24公顷,其中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841.84公顷。

2005年全省耕地减少14 444.07公顷(建设占用5 472.72公顷),同期增加7 151.30公顷,耕地净减少7 292.77公顷。

据地籍变更调查统计,耕地减少去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受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沈阳镉等重金属污染,全省因灾毁减少耕地6 170.16公顷,占耕地减少量的42.72%;②建设占用耕地5 472.72公顷,占全省耕地减少量的37.89%;③生态退耕占用耕地2 117.45公顷,占全省耕地减少量的14.66%;④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683.74公顷,占全省耕地减少量的4.73%。从调查数据上看,除去自然灾害因素,耕地减少仍然以建设占用为主(图3)。

图3 2005年辽宁省耕地减少构成图

2005年,耕地增加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①前几年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陆续竣工验收;②本年度各级政府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③往年开发而没有及时变更的耕地得到了调查和变更;④中央重视“三农”问题后,农民自发开发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自发开发了部分耕地。

具体耕地增加来源有:

(1)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 637.31公顷,占耕地增加总量的50.86%。

(2)土地复垦增加耕地80.31公顷,占增加耕地总量的1.13%。

(3)土地整理增加耕地243.36公顷,占增加耕地总量的3.40%。

(4)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944.25公顷,占增加耕地总量的13.20%。

(5)其他类型增加耕地2 246.07公顷,占31.41%。

按照国家规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不作为耕地面积减少考核,2005年全省建设占用耕地5 472.72公顷,补充耕地7 151.30公顷,全省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2.建设用地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省建设用地总量为1 370 093.33公顷,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2.77%,交通用地占6.43%,水利设施用地占10.80%。历年建设用地情况见图4。

图4 1996~2005年辽宁省建设用地变化趋势图

据2005年综合统计数据看,全省依法征用土地(不包括批准)6 372.69公顷,其中征用农用地3 891.71公顷;征地费用22.15亿元;安置农业人口4.96万人。全省共依法批准建设用地(不包含审批)面积6 418.34公顷,其中农用地3 998.3公顷,耕地3 153.31公顷;分批次建设用地5 262.20公顷,单独选址1 156.14公顷(图5)。各市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见表2。

表2 2005年辽宁省审批建设用地分布情况 单位:公顷

从建设用地构成上看,2005年全省工矿仓储项目用地占总批准建设用地的53.95%,交通运输项目用地占16.76%,住宅用地占13.91%(图5)。从用地分布上,沈阳市仍是用地大户,占全省审批建设用地总量的50.00%;丹东市用地量较2004年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因大东港二期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量大;虽然大连市申请建设用地较2004年有所下降,但作为辽宁省对外经济门户,其用地规模仍居全省前列。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第三个年头里(表2),预计全省审批建设用地量仍保持上升势头,沈阳、大连、营口等市用地总量仍在全省前列。

(三)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辽宁省坚持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开发、复垦、整理土地面积11 706.41公顷(已验收通过的),增加农用地7 786.01公顷,增加耕地7 583.89公顷。土地开发项目增加农用地面积2 851.86公顷,占农用地增加面积的36.63%;复垦项目增加农用地719.18公顷,占9.23%;整理项目增加农用地4 214.97公顷,占54.14%。

从图5可以看出,为保证每年的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增加农用地及耕地占主导地位,但随着土地后备资源的逐年减少以及国家投资倾向,中低产田的改造即土地整理项目将成为增加农用地及耕地的又一重要途径。

图5 2001~2005年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农用地变化情况

二、矿产资源

辽宁省矿产资源具有以下特点:①资源丰富,配套性好;平均每万平方千米有大中型矿产地36处,是全国平均密度的两倍多;②矿产地集中,便于规模开发;③共、伴生矿产多,综合利用价值大;④埋藏浅,适宜露天开采。

(一)矿产资源现状

2005年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92种,其中探明储量并列入储量表的有72种(不含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地下水和矿泉水),矿产地668 处。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辽宁省有36种620处矿产地,探明储量居全国首位的有菱镁矿、硼、铁、金刚石、滑石、玉石、石油7种。其中,在世界上具有优势的矿产菱镁矿,质地优良、埋藏浅,保有矿石资源储量29.10亿吨,分别占全国和世界的85.60%和25.00%左右。在全国具有优势的矿产主要有硼、铁、金刚石、滑石、玉石、石油6种。其中,硼矿,共、伴生矿物多、品位较低,保有资源储量2 598.4万吨(B2O3),占全国的56.4%;铁矿,以贫矿为主,多可露天开采,保有资源储量116.8亿吨(矿石),占全国的24.0%,居全国首位;金刚石,质量较好,但品位偏低,保有资源储量1 911 902克,占全国的51.4%;滑石,质量上乘,驰名中外,保有资源储量4 791.2万吨(矿石),占全国的20.1%,居全国第二位;玉石,质地细腻,色泽艳丽,保有资源储量20.58万吨,居全国第二位;石油储量位居全国第四位。上述矿种年内储量增减与保有储量比较变化较小。

具有比较(区位)优势的矿产有:煤、煤层气、天然气、锰、钼、金、银等矿种。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5年全省地质勘查投入总计27 128.7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4 922.03万元,地方财政支出10 610.56万元,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查投入10 985.20万元,其他投资610.92万元。中央财政拨款占18.14%,地方财政拨款占39.11%;企事业单位投资占40.49%,其他投资占2.26%。从资金来源上看,政府投入比例逐年减少,企事业单位加大了勘查资金投入,可以看出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商品正逐渐走入市场,政府对矿业勘查的限制放开。但我国矿业市场秩序尚不规范,勘查工作中存在勘查研究程度不够,造成过度开采、低效利用的问题,政府应该对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能源、贵重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投入辅以必要的调控手段,避免矿产资源低效利用(图6)。

图6 2002~2005年辽宁省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变化图

2005年,全省新发现矿产地4处。分别是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火连寨镇上下堡村韭菜沟铁矿;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小柳峪村小柳峪铁矿;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马架子村有色冶金溶剂石灰岩矿和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马架子村水泥石灰岩矿(表3)。

表3 2005年辽宁省新发现矿产地一览表

新查明矿产资源8处。分别是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獐铁矿;辽宁省本溪市思山岭铁矿;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矿区南部铜矿;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矿区南部铅矿;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顺元昌铅矿;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矿区南部锌矿;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顺元昌锌矿和辽宁省盖县猫岭金矿(表4)。

表4 2005年辽宁省新查明矿产资源情况一览表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全省共批准登记勘查许可证750个,批准登记面积7 555.48 平方千米,收取探矿权使用费75.53万元,其中当年新设立勘查许可证172个,批准登记面积2 145.85平方千米,收取探矿权使用费21.45万元;2005年全省共批准登记采矿许可证6 197个,批准登记面积2 991.69平方千米,收取采矿权使用费2 497.45万元,其中当年新设立采矿许可证420个,批准登记面积126.74公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37.00万元(表5)。

表5 2005年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2005年全省共有各类矿山企业6 622个,比2004年增加336个;从业人员40.44万人,比2004年增加0.24万人;开采矿种100个,矿山企业共实现工业总产值279.8亿元,比2004年增加60.4亿元;受国际矿业市场影响,能源矿产、黑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等矿产的价格波动,全省煤、铁矿石及其他金属矿产的开采量略有增加,工业产值比2004年上涨了27.53%。

三、国土资源市场

(一)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首批通过验收,恢复土地正常供应后,为了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反弹,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全面规范,辽宁省率先制定了《辽宁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三年规划(2005—2007年)》,对今后三年深入贯彻《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具体目标和措施。针对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中遇到的问题,先后制定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编制了《辽宁省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和全省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初步形成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村建设项目等较为完善的用地指标控制和评价体系。根据《辽宁省开发区项目用地指标评价体系》规定和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原则,对全省开发区用地强化了管理。

2.土地一级市场

据综合统计数据,2005年全省国有土地供应总面积10 214.67公顷。全年以出让方式供地3 650宗,出让面积7 319.62公顷,占总供地总面积的71.66%,共收取土地出让金269.89亿元;以划拨方式供地817宗,划拨土地面积2 562.13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25.08%;以租赁方式供地410宗,供地面积187.35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1.83%,共收取租金1.34亿元,主要集中在丹东市;其他方式供地96宗,供地面积145.57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1.43%,取得收入1亿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协议出让2 481宗,出让面积4 595.77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62.25亿元,纯收益33.74亿元;招标出让68宗,出让面积170.32公顷,收取出让金7.23亿元,纯收益1.57亿元;拍卖出让147宗,出让面积198.32公顷,收取出让金22.76亿元,纯收益5.9亿元;挂牌出让954宗,出让面积2 355.21公顷,收取出让金177.65亿元,纯收益61.53亿元。

从图7可以看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住宅和工矿仓储用地的分别占各自总出让面积的95.41%、82.60%和85.00%。但国有土地在出让过程中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图7 2005年辽宁省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用途构成图

3.土地二级市场

2005年,在加强、规范一级土地市场管理的同时,全省强化了二级土地市场培育和管理,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转让,从而减轻了新增用地的需求。全省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 142宗,转让面积780.51公顷,获取转让金28.87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18.64亿元;出租土地使用权12 309宗,出租面积127.42公顷,获取租金0.10亿元;抵押土地使用权4 800宗,面积14 284.51公顷,获取抵押金674.00亿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780.51公顷,用于商服用地109.82公顷,占总数的14.07%,工矿仓储 501.98公顷,占总数的 64.31%;公共建筑、设施 19.04公顷,占总数的2.44%;住宅149.36公顷,占总数的19.14%。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建立了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模式,创造了适应当代矿产资源管理要求的新经验,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广泛推广。积极配合省人大《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针对选(洗)矿厂建设、闭坑抵押金、扣押设备及处理等问题进行整改,初步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2005年全省探矿权出让29宗,合同金额5 969.02万元。其中申请审批10宗,合同金额5 406.02万元;挂牌19宗,合同金额563.00万元。采矿权出让1 799宗,合同金额达7 730.15万元。其中申请审批1 420宗,合同金额6 903.34万元;招标4宗,交易额20.00万元;拍卖28宗,拍卖价款16.86万元;挂牌347宗,交易额789.95万元。

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2005年全省探矿权出售3宗,成交价款45.50万元。采矿权转让185宗,成交额5 953.54万元,其中出售183宗,成交金额5 949.91万元;作价2宗,成交金额3.63万元。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1.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2 822件,立案2 290件,结案1 833件,结案率80%。共拆除违法构建物44.95万平方米,没收构建物9.12万平方米,收回土地34.21公顷,其中耕地9.76公顷;收缴罚没款3 615.57万元;追究行政责任18人,追究刑事责任9人。

全年共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957件,结案850件(含2004年未结案件),结案率88.82%,共吊销采矿许可证44个,收缴罚没款5 052.25万元,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人。

2.案件查处情况分析

2005年,全省土地违法行为有所抬头,土地违法案件比2004年增加67.6%,涉及土地和耕地面积分别比2004年减少了31.20%和40.70%,这表明虽然违法行为产生的数量有所增加,但较大案件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比重明显下降,大案要案的发生率得到了有效控制。

从违法类型上看,个人违法和非法占地案件仍是土地违法的主要形式。全省共立案查处个人违法案件1 537件,占全部案件的67.11%,比2004年增加了82.80%;立案查处非法占地案件1 532件,占全部案件的66.90%,比2004年增加了51.10%。地方政府违法案件仍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重点。2005年全省共查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土地违法案件236件,是2004年的8倍。

为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渐加大。2005年吊销采矿许可证、收缴罚没款分别比2004年增加了266.70%和169.20%,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人,比2004年增加了177.80%。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5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39件,加上2004年未结的4件,本年处理行政复议案43件,本年共审结42件,其中维持33件,撤销7件,撤回申请2件,本年未结1件。

从图8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案件虽然比2004年略微减少,但仍较往年居高不下,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图8 2001~2005年辽宁省行政复议案件变化情况图

(1)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为了创造物质财富,利益之间的纷争越来越多。

(2)立法和行政执法力度加大 为把生活中无序的社会经济关系转化为有序的社会法律关系,我国逐步健全和完善立法,与此同时,行政执法力度也在加大,随着行政处罚案件的增多,复议行政处罚案件也随之增多。

(3)法制宣传教育成果显著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希望先通过行政复议这条方便快捷的途径得到解决。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到2005年底,全省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含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共3 622人,行政人员2 34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180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97%;大本及大专3 03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3.68%;高中及中专362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0.00%;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49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35%。直属事业单位418个,在职职工6 580人。

2005年全省三级管理部门经费收入15.9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2.61亿元,地方财政拨款11.47亿元,其他收入1.83亿元;完成基本建设投资220万元。

2005年,全省参加各种院校及培训机构毕业或结业人数(省级以上证书)达504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134人次;行政学院学习32人次;其他培训338人次,其中国外培训5人次,学历教育94人次,其中博士结业7人、研究生结业10人、本科生结业68人、大专结业9人、本年取得学位12人,其中硕士学位3人、学士学位9人。

2005年全省从事信息化建设人员173人,其中研究生10人,大本、大专143人,中专、高中20人。技术人员153人,其中高级技术员18人,中级技术人员90人。历年投入经费2 838.46万元,其中2005年投入958.97万元。

七、几点建议

(1)继续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现时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依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

(2)健全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加大土地变更调查和专项调查投入,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3)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工作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

(4)建立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库,继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基础作用。

辽宁盛泰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怎么样?

第一条 为防治石油勘探开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单位及其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陆地和沿海滩涂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水产、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协同环保部门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油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油田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环境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因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环境污染。第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防止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第六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上述项目建成后,需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七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必须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治污染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拆除或闲置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报告。环保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八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用无毒泥浆作业。泥浆应当回收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泥浆、岩屑及污油,应当全部进入泥浆池或其它专用设施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渗漏、流失。第九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开采石油,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防止井喷污染,严格控制石油及化学药剂落地。

落地原油必须在完成试油、修井作业后的3日内予以清除;井场内油池存放的原油必须在5日内清除、收净,并填平油池。第十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将开发生产中的含油污水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回注或者综合利用。含油污水的回注和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含油污水量的98%,稠油区不能回注利用的,应达标排放。

经处理达标后的含油污水,应当排入环保部门指定的河段,不得任意排放或采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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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十三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备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使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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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或者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面积扩大;落地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收,回收时不得扩大污染面积。

石油勘探开发运输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石油泄漏、溢流;严禁运送石油或化学药剂车辆随地排放残液。第十六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饮用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养殖区、盐业生产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受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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