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管理推进措施怎么写_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
1.安装天然气按什么标准收费
2.天然气小区怎么写中评说明
3.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是什么?
4.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
5.城市燃气企业财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6.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3.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扩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性基金项目,包括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性基金;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批准,严禁未经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
参考资料:
安装天然气按什么标准收费
天然气价飙涨是怎么回事?天然气价飙涨是什么原因?
天然气价飙涨是怎么回事?天然气价飙涨是什么原因? 随着今冬供暖季的来临,各地天然气告急的消息屡见报端。
湖北日报消息指出,该省天然气从11月22日起就开始吃紧。此前宁夏、陕西等地也传出类似消息,陕西日报消息指出,该省冬季暖期天然气需求量增大,供需缺口扩大,天然气保供压力较大。
供应缺口导致价格上升,最直接的是液化天然气价格。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11月21日到30日,24个省(区、市)液化天然气(LND)价格是每吨5636.7元,比上期涨幅为28.3%,如果相比9月的同期价格,涨幅则到了60.2%。
为此,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统一部署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辖区内各液化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 参加上述会议的涉及到液化天然气主产区企业、进口液化天然气主要接收站企业,以及液化天然气主销区企业。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指出,短期液化天然气价格上涨快,与河北等地煤改气取暖等有关。但是这应该是局部紧张,两三周应该可以解决问题。
液化天然气价格两个月狂涨6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天然气供应紧张导致价格上涨目前在很多领域都有所体现,涨幅最大的是液化天然气。
以湖北为例,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已经发出通知,近期全国范围内出现用气紧张,该公司已启动冬季保供应急预案,如情况进一步加剧,将对工商企业取限量、限时和停供措施,全力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11月28日,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向各用户单位发布消息指出,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北方分公司已经通知,自10月21日起,天然气供应将无增量。河北省发改委决定启动全省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机制,于11月28日零时起进入全省天然气供应橙色预警。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8月21-30日全国液化天然气价格是每吨3129.1元,9月同期价格为3519元,10月为4337.4元,11月为5636.7元。按此看,11月液化天然气价格比8月涨幅高达80%,比9月上涨60%,比10月上涨30%左右。
为什么液化天然气价格上涨如此之快?美国自然委员会高级顾问杨富强指出,因为居民用天然气和工商业用天然气不能乱涨价,但是液化天然气作为补充,走的是市场拍卖价格,所以涨得快。
“各地在加快煤改气治理,越往下往往会层层加码,这样减少了用煤,但是天然气需求增加,实际配套供应需要跟上。”他说。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随着“煤改气”等工程的推进,天然气需求旺盛,今年以来产量一直保持快速增长。10月份,天然气产量124.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5.4%;进口天然气581万吨,同比增长52.1%,增速比9月份加快48.2个百分点。
金联创天然气市场分析师苗莹莹指出,总体来看,中国天然气需求的增速大于天然气供应的速度。国家从2016年开始对煤改气、气化农村、煤供暖改为天然气供暖,各方面对天然气的用量明显提升,所以天然气的整体消费量增长非常快,但是整个供应没有跟上消费的发展速度,导致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发改委开告诫会平抑价格
面对液化天然气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国家发改委要求11个地区在12月4日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并报送发改委价监局。
这些地区包括陕西、内蒙古、宁夏、新疆、山西、四川、山东、辽宁、江苏、北京、河北。参会人员包括主要的液化生产气主产区企业,相关协会等,以及液化天然气主要接收站销售企业和协会,液化天然气主销区企业和相关协会。
发改委提醒告诫各液化天然气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要维护行业秩序,不得恶意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额,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一位燃气行业专家指出,目前市场整体并不缺天然气,出现价格高且市场偏紧的情况,是有企业认为过去天然气价格销售太低,通过该方式可谋求更大利益。“说到底就是上游企业希望提高价格,下游企业希望买便宜的气,双方诉求不一致。”这位人士说。
根据了解,今年涉及到煤改气的京津冀地区有约200万户,加上山东、陕西等地煤改气的情况,实际全国可能有几百万户。根据国家政策,在冬季天然气消费旺季,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可以浮动20%以内。
苗莹莹认为,这次告诫会并未给天然气价格做出一个实际的限制,没有规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只是起到提醒告诫的作用,下一步还是要解决供需的矛盾,加大天然气供气能力建设。
天然气小区怎么写中评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 2113号585号文件指出,取消“天然气初始装卸费”,不得以“安装费”或任何理由征收4102项费用。
通知还说,对不取消或继续变相收取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因违反行政机构的两条线的管理费用和收入从没收没收(281号订单)。
早在2001年4月16日,就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85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了燃气账户费。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是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已缴纳的,否则不能按国家规定办理规划和项目审批手续。
2001年,国家规定,天然气消费支付等权威发布:国家发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整体住房建设取消一些通知计收费项目[2001]。
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6月19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对住房建设费总体取消部分收费。
人民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有关部门:近年来,各级已取一系列措施整顿混乱的收费的问题领域的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当地报道显示,住房建设收费过高仍然是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突出问题。
扩展资料: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考资料:
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查询豆丁网显示,概述:首先,简要介绍天然气小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小区的名称、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设年代等。
2、基础设施:描述小区的基础设施情况,包括天然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说明小区的燃气供应是否稳定,是否存在燃气泄漏安全隐患。
3、服务质量:评价小区的燃气服务水平,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维修及时性方面,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燃气故障报修后的响应速度、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
4、安全措施:介绍小区在燃气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燃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安全宣传、应急预案,评估措施是否有效,能否确保小区居民的用气安全。
5、居民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或访谈方式,了解小区居民对燃气服务的满意度,分析满意度的原因,服务态度好、价格合理、设备安全,并针对不满意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6、改进建议:根据上述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加强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安全宣传。
7、结论:总结中评说明的主要内容,强调小区在燃气服务方面的优势和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城市燃气企业财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投资、集资、国内外、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应当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城市燃气企业财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的财务系统中客观存在的、由于各种无法预测和难以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实际的财务收益和预期财务收益发生背离,因而具有蒙受损失的机会或可能。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城市燃气企业财务风险及应对策略,欢迎阅读。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含义
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的财务系统中客观存在的、由于各种无法预测和难以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实际的财务收益和预期财务收益发生背离,因而具有蒙受损失的机会或可能。狭义的财务风险是企业因负债经营可能导致企业丧失偿债能力和股东收益的变动。企业财务风险是指企业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而造成损失的机会或可能。笔者认为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应从广义的财务风险入手,使其更具有实际意义。
二、城市燃气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城市燃气企业的主要业务包括对城市燃气管网进行投资建设、对城市居民和工商业用户供应天然气,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等。近年来城市燃气企业新增投资和设备维护的投入资金巨大,大部分以融资借贷方式取得,造成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偿债风险和还本付息压力巨大。基于上述原因,城市燃气企业所存在的财务风险可分为以下方面。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国家政策对企业资本运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城市燃气行业面对众多居民用户,涉及到国计民生,同时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需要授予特许经营权等问题,所以燃气企业的经营发展必然和国家政策要求有密切关系,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如政策变化将特许经营范围分割给其他企业,会使城市燃气企业造成如流失大型客户的经济损失。
2、价格风险
受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多种因素影响,全球天然气产品市场波动较大,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国内天然气价格。同时,天然气的供应价格受到井口价格、生产成本和管输费用的影响,使城市燃气企业面临进气成本上涨的风险。由于天然气供应涉及国计民生,销售价格的确定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核及价格听证等复杂程序,所以城市燃气企业需承担进气成本上涨而销售价格无法及时调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3、自然风险
城市燃气行业属于典型的高危行业,目前燃气设备受外力损害的现象较为普遍,如燃气管网的自然腐蚀、燃气管网和设备的第三方破坏等。如果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发生燃气管网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则会给城市燃气企业带来巨大的赔偿损失。
4、筹资风险
筹资风险也称融资风险,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不能支付本息的风险。城市燃气行业属于微利行业,自有资金匮乏、偿债能力不足。加上城市燃气企业具有投资大、设备维护费用高等特点,企业必须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来满足经营的需要,从而会产生利息上调的支付风险,以及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产生的偿债风险。
5、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各种难以预计或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可能给企业投资预期收益率带来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是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和投资环境恶化所引起的。城市燃气企业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极其容易造成由于决策失误而使投资项
目利用率较低甚至闲置,造成投资浪费,产生投资风险。
6、资金管理风险
资金管理风险包括资金回收风险和现金收款风险。资金回收风险是指由于转化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而造成的风险。天然气销售是城市燃气企业的主营业务之一,销售模式一般是以一个月、十天或一周为周期性的抄表结算后收款,从而会产生天然气销售后资金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城市燃气企业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在收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营业网点现金收款的情况,存在着现金遗失、挪用、偷盗等风险。
三、城市燃气企业应对财务风险的策略
1、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全员参与风险防范
首先要认识到城市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做各项经营活动之前需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因素。同时应逐步建立全员参与风险防范的意识,增强企业全体员工风范风险、识别风险和分析风险的能力,不断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在工作中时刻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为最大限度降低财务风险,企业管理者应加强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对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责任要有清醒的认识,避免出现经验决策等主观决策。
2、积极取有效措施,应对政策相关风险
政策风险和价格风险对于城市燃气企业来说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很难控制和规避的,其中存在着很多不可控的因素。城市燃气企业应针对此类风险取相应措施,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提出依据充足、理由充分的陈述,最大限度地争取对于企业发展的充分支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适合企业发展的有利政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3、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管网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企业应将安全管理作为企业的第一要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万无一失。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于燃气设备和管网的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管网和设备需要进行集中隐患排查,投入专项资金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及非责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确保管网安全运行。
4、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客观要求。城市燃气企业面对各种各样的财务风险,为了更好地控制和规避风险,企业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更加科学,条文更加严密明了,在执行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更能够发挥防范财务风险的作用。建立起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后,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必要的处罚,使财务管理制度真正成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5、建立企业预警机制,构建防范财务风险的屏障
财务风险预警是在财务风险发生之前,捕捉和监视各种细微的迹象变动,度量某种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并适时发出预警信号,以利于预防和为取适当对策争取时间。因此,企业应建立实时、全面、动态的财务预警系统,对自身在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城市燃气企业的核心业务是天然气的销售,其中工商业用户的销售比例较高,对于大型工商业用户的气款回收是城市燃气企业控制资金回收风险的重要环节,所以建立工商业用户气款收缴情况的预警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随时跟踪、掌握工商业用户的相关信息,发现不良苗头及早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可能回收气款,减少损失。
6、对财务风险作出恰当处理,合理应对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的处理是风险的事后控制,城市燃气企业应坚持谨慎性原则,针对财务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即在损失发生以前以预提方式或其他形式建立一项专门用于防范风险损失的基金。在损失发生后,或从已经建立了风险基金的项目中列支,或分批进入经营成本,尽量减少财务风险对企业正常活动的干扰。通过行之有效的处理,对财务风险作出合理应对,最大限度避免财务风险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总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城市燃气企业应不断增强风险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把握财务风险的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和规避财务风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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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燃气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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