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赣州如何降低企业用水用电成本

2.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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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镇翠微东路。宁都县居民用天然气交费地点在梅江镇翠微东路,有一家名为宁都县城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进行缴费。宁都县,隶属江西省赣州市,位于江西省东南部、赣州市北部,总面积4053平方千米。

赣州如何降低企业用水用电成本

作为从事江西省天然气管资经营的唯一主体,江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按照省确定的“统一主体、统一网络、统一调配、统一价格”原则和“全省一张网”模式,以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首要任务,主要承接川气东送入赣天然气,涉及南昌、九江、景德镇、新余、抚州、宜春、上饶、鹰潭等8个设区市、22个县(市、区),先期规划建设九江-南昌、九江-景德镇、南昌-新余、高安-抚州-鹰潭、景德镇-鹰潭等一期管网工程共设28座分输站,30座截断阀室和9个CNG加气母站,管道设计压力为6.3兆帕。一期工程干线总长度876公里,现已完成近400公里,2010年三季度将完成环鄱阳湖管线建设。二期工程以赣州、吉安、上饶、宜春和萍乡等设区市为中心,辐射周边县市区,在2012年之前将建成覆盖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天然气管网。届时,全省天然气管道总长将达到1800公里,构筑“覆盖全省、南北贯通、东西相连、多气源互补”的清洁能源大动脉。

厚德载物,行稳致远。在新一轮的经济社会升级转型中,肩负着“保一湖清水、护一片蓝天”的历史重任,江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扎实推进省委、省“建设天然气入赣工程,加快江西利用天然气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努力探索改革与发展的新道路。到2015年,江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将发展成为年销售天然气20亿立方米,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国内一流的省级天然气管网公司,为推进江西产业结构升级和能源结构的优化,为广大用户提供清洁高效的能源保障,为江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为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实好国家和省委、省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此次降价范围为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基建用水的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供水企业在计收上述用户的水费时,统一按原到户水价的90%结算。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精神,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精神,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配套建设、规范服务、确保供应、高效便民、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含储罐、液化气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相关仪表的安全监察,对燃气质量和计量、燃气价格、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附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经营者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履行安全用气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水路燃气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船舶的监督管理,查处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公安机关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者指导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自然、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气象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以及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学校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市、县(市、区)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基本常识。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送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房屋和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移交建设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