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_福建天然气价格最新价格2021
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3.关于石油天然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利用收费的思考
初装费属乱收费
此外,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人民多次出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三令五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包括管道燃气初装费。2001年7月3日,省颁布了《福建省人民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指出,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对已批准执行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在7月底之前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情况按规定的要求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规范,报省批准执行。凡未经重新审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取消,停止执行……另外,2002年12月27日颁布的《福建省人民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地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上述国家部委的规章和省人民的规章证明:福州市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违反了院法规和国家部委、省人民规章,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依法应当取缔。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牵头综合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受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的职责划给省知识产权局;将有关制定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及其认证的职责划给省统计局;将主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职责划给省委组织部。
(三)将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国防科技工业公司)的有关军品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具体包括:
1.根据国家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科研规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我省地方军工企业军品的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和汇总统计信息;
2.负责省军品生产任务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新产品研制等工作的审核;
3.依法负责有关军品生产许可证、军品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以及军品购销合同鉴证等工作。
(四)将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的有关盐业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具体包括: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研究拟订我省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拟订我省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省食盐和工业盐产能和产销总量;
4.负责对食盐专营工作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产业振兴、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强日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和保障工作;强化全省电力(含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和监测,加强综合协调,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加强全省节能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协调、监督、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全省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信息公开、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信息化推进等工作;承担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综合处
组织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对策建议;开展全省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的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包括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报告的起草;研究拟订全省创意产业发展重大政策性文件,跟踪监督和分析研究全省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协调推动创意产业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承担委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合法性审核;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协调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和行政许可听证;指导、协调和监督招投标工作,核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协调管理省招标与购网。
(四)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全省城镇化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及重要设施建设意见;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按规定办理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省推进公共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日常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编制全省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拟订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议,安排下达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核城建环保和省属单位、政法系统建设项目以及市、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七)农业发展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畜牧等发展规划、及行业政策的衔接平衡,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农业生产、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核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围垦等建设项目。 (八)交通发展处
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研究提出全省交通发展战略、布局和政策措施,统筹交通运输相关行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牵头负责民航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城市地铁、轨道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解决重大交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核交通建设项目。
(九)能源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布局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统筹能源各行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按规定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负责液化天然气总体规划建设、协调;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核能源建设项目。
(十)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科技行业规划与政策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审核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重大科技建设项目;提出并实施年度高技术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促进产学研联合,推动技术创新和创业投资事业;推动信息化建设,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十一)工业发展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拟订本省贯彻意见;研究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推进全省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参与协调本省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省里综合平衡的重大产业布局和重点区域产业发展;统筹全省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核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筹协调重要矿产的开发利用;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
(十二)服务业发展处
组织拟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研究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研究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供求关系,参与粮食、化肥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量平衡和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油、化肥、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参与研究内外贸发展战略和规划,按规定承担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审核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建设项目。
(十三)对外经济处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模、投向及改革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分析全省利用外资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参与提出我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指导省内企业规范境外投资行为;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国外的总量,参与全省外债管理和结构优化工作,防范外债风险;按照管理权限参与审核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审核境外投资项目、利用国外项目;参与全省对外招商项目推介,参与组织开展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参与全省开发区新设、扩区审核和招商引资政策研究;支持重点开发区建设;参与同国外、境外经贸合作、交流等活动;按规定办理权限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十四)区域经济与环境处
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区域经济协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海岛和库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规划、政策和有关项目,组织相关方面向中央申报以工代赈建设等投资项目;协调、衔接土地利用、矿产开发、海洋经济发展、基础测绘等国土综合开发与整治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衔接生态建设、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建设;组织相关领域及项目的申报。 (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分析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态势和就业与人力、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协调、衔接人口和生育、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广播、旅游、新闻出版、民政、档案,以及社保、就业和收入分配等发展政策、专项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审核社会事业领域建设项目,推进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六)股份制改革与证券管理处
研究区域金融、证券发展战略、规划及体制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拟订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研究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的政策措施,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组织企业上市审核;规范全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指导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和上报,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落实情况;定期分析全省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牵头研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方案;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十七)项目成果推进处
研究提出全省项目成果转化的发展思路;组织征集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的最新项目成果和省内企业的技术需求;牵头承办“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牵头开展“6?18”项目日常对接活动;研究提出项目成果转化的相关扶持政策,汇总下达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推动项目成果落地转化;跟踪项目成果转化实施情况。
(十八)国民经济动员处
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市、县(区)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根据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组织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承担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项目联络处(省驻北京办事处项目处)
联系院各有关部门,为我省争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并承担有关跟踪、反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关于石油天然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利用收费的思考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委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绩效评估、信访等工作;起草委机关重要文件;建立健全委机关规章制度;负责委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内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起草委机关重要报告和领导讲话,负责全委各项资料综合和信息汇总;负责宣传及编发内刊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典当行业;组织协调委机关有关调研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组织、协调和参与起草我省有关工业、内贸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经贸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委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承担委机关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依法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综合协调委机关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经贸行政执法;承担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工作。
(四)财务处
按规定负责编制委机关预决算草案,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投资和规划处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规划及结构调整;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监测分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按规定负责管理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协调解决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办理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依法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六)产业协调处
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统筹指导、协调行业准入;拟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指导、协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规划、指导新兴产业、生产业的发展;统筹规划、指导、协调重大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指导、协调我省工业企业与央属企业合作;指导、协调闽台产业对接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
(七)技术进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技术提升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指导推进全省工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统筹协调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提升和品牌管理。
(八)企业处
指导、推动工业和内贸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拟订创业投资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规范创业投资业发展;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工业、内贸企业融资工作;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中小企业处
负责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机构管理;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能源处
负责全省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业管理;负责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电力、煤炭的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电力、煤炭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的应急储备等工作;负责全省电网运行与调度管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审查;按规定承担煤炭生产、经营和电力行业的管理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环境和综合利用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按规定监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推动相关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省综合利用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协调工业污染治理;指导再生回收利用工作。承担福建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二)商贸管理和市场体系建设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动流通标准化;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租赁(实物租赁与融资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再生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承担有关商贸服务业(含有关商业、餐饮业、住宿业及有关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贸行业文明建设;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流通领域科技和节能降耗工作。
(十三)市场运行调节处(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组织实施重要商品(肉、糖、菜等)市场调控、储备管理和应急商品调控;负责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协调副食品生产供应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场秩序处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省市场经济秩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组织开展内贸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管理商务举报投诉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承担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工作小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装备工业处(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承担国防科技和装备工业(含民爆器材)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负责民爆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国防科技工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原材料工业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省稀土办公室)
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负责承办我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按规定负责管理有关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依法负责农药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稀土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消费品工业处
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工业和医药商业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盐、食盐年度生产总量平衡及储备,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的监督;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省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经济技术协作处(省对口支援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经济技术协作、区域经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联系外省驻闽办事机构;指导协调全省对口支援工作,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的指导性;参与我省对口支援项目的筹划、协调和督促检查。
(十九)支前工作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战备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承担军民共建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部队后勤供应保障工作,帮助支持驻闽部队做好生产、生活项目建设。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食品安全工作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拟订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负责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向省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省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和指导工程与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1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 5 名和经济运行局行政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不含兼职),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经济运行局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3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6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工业总量平衡;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应急调度机制,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产业安全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支农产品、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黄照富
(中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摘要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挂牌结束后,已汇交的委托保管资料目录陆续上线公布,提供社会利用将实质性展开。委托保管资料利用收费是影响资料提供社会利用的关键环节,严重影响和制约提供社会利用整体工作的推进。本文依据已有的规定,对收费的依据、收费的必要性、收费的具体办法等提出见解,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政策。
关键词 油气 地质资料 利用收费
0 引言
油气地质资料是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地质工作成果,是油气资料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油气勘探开发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油气勘探开发事业的宝贵财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16号)作出规定,油气成果地质资料交国土部,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和管理,并按规定提供社会利用。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保管。目前,直接产生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各油气田公司均已获得国土部委托保管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资格,按规定接收和保管资料汇交人汇交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按规定提供社会利用。
本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和提供社会利用的目的,笔者就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利用收费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和具体办法等提出见解。
1 收费的法规依据
国土部关于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的行为属于行政委托,这一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因此,委托保管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以下简称“委托保管资料”)的利用收费不是商业行为,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和自行收费。
1.1 国家法规关于地质资料服务收费的规定
地质资料服务过程中可收取相应费用。地质资料作为公共产品应无偿提供利用,但是在地质资料数据分发服务过程中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的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国土部发布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及其说明书)应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但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金额的印刷工本费。国土部发布的《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需馆藏机构对地质资料做技术处理方能对外提供的,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但是,应将馆藏机构查阅利用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关于《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暂行办法》(国档发〔1988〕16号)第四章科技档案信息的使用收费及费用管理中规定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十三条中规定收费标准为: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推广、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我方属于测量、勘察、观测、探测、监测记录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如地质、水文、气象、测绘及海洋、石油勘探等),收费不应低于其记录成果形成时成本的50%。
1.2 地方法规关于地质资料服务收费的规定
各地方对地质资料信息的有偿使用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黑龙江省、福建省、甘肃省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黑龙江省地质科技档案信息使用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3〕46号)第三条中关于地质资料信息的使用费收取范围和标准规定,收费范围包括档案保护费(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相等)、购买公益性地质资料(按每种地质资料的制印成本收取)、复印费等。第六条中规定,地质资料信息使用费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地质资料的制作、资料管理等购置设备、库房维修、资料修复、改善借阅条件、雇用临时人员以及其他地质资料管理专项工作等费用开支。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土(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房〔2009〕391号)中规定收费项目为:档案资料整理服务费、档案代管费、利用档案服务费、加工复制费、技术咨询费等。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质资料查询等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甘价函〔2007〕53号)规定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费包括资料查询费(每套400~800 元)、资料复制费、资料打印(打印机、绘图仪输出)费。
1.3 全国各级地质资料馆的地质资料服务收费情况
全国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都建立了较完备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主要是成果资料复制费,分为文字复制费、地质图复制费、电子文档复制费、扫描费等。有些省份设立了调档费、预览费、管理费、资料磨损费等借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同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在各地差异较大,如文字复制费。
2 收费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资料保护
受委托保管单位所管理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已向国家汇交的部分和依法不需汇交的部分,这两种资料库房并没有分开,按照同样的保管条件存放。为了有效保护委托保管资料,受委托保管单位每年都要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委托保管服务利用收费,可以弥补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更加有利于资料保护。
2.2 有利于资料利用
委托保管资料的保管意义不是收藏,在于利用。如果不利用,资料将成为“死资料”,失去保管的价值了。在资料的提供利用服务工程中,必然要有设备折旧费、能源消耗费以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费用。合理收费能够很好地保证服务设备有效运转,保证服务流程有序运行,有利于委托保管资料提供社会利用。
2.3 有利于公平正义
从其价值属性来看,委托保管资料包括对油田有使用价值的部分和使用价值不大,甚至没有使用价值的部分。比如已注销矿业权区块的地质资料。已经注销的矿业权区块内产生的资料,对保管单位来讲已经没有什么用处,但是对社会来讲其使用价值依然存在。保管这部分资料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保管单位所付出的成本应该有所回报。
3 收费办法和机制
3.1 明确机构和职责
委托保管单位的档案馆为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利用油气地质资料范围及收费对象的审查、划价、具体办理服务利用等工作。委托保管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费用收取和管理。
3.2 提供服务利用的油气地质资料范围
已经完成汇交手续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且其资料目录信息已经录入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系统的,均属提供服务利用的油气地质资料范围。只要求汇交目录,无须汇交资料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不在提供社会服务利用的范围内。
3.3 审批权限
已汇交且不在保护期内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无须审批。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即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已汇交但在保护期内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应报委托保管单位主管勘探开发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提供利用。具体使用方式和费用由借阅方与保管单位协商确定。
借阅涉密地质资料必须持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
委托保管馆藏机构提供资料的查阅、拍照、复制等方式的资料利用。如果申请人需要取样,应报委托保管单位主管勘探开发的领导审批。具体操作方式和费用由借阅方与保管单位协商确定。
3.4 收费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利用资料可不收费用。其他情况下的利用资料应按标准收取费用。
1)资料汇交(保管)单位利用资料的。
2)资料汇交(保管)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资料的。
3)资料汇交(保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合同注明由资料汇交(保管)单位提供资料的。
4)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国土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3.5 服务利用收费流程
油气地质资料利用人员持本人有效件,凭单位介绍信等提出利用资料申请,申请中应注明资料用途、范围、经办人****等,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借阅的由本人签名。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馆藏机构履行提供服务利用职责,办理具体服务利用手续。
1)委托保管馆藏机构依据借阅人提交的资料目录和数量,测算出收费明细和金额,并填写《油气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
2)资料利用人员凭《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到财务部门交费。
3)委托保管馆藏机构凭财务部门签字认可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提供资料利用。
3.6 费用支出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所收取的费用,仅限用于受委托保管的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保护、相关设备更新维修和人员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该项资金原则上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特殊情况下,使用前由委托保管馆藏机构提出申请,经委托保管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列支。
4 结语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挂牌结束后,已汇交的委托保管资料目录陆续上线公布,提供社会利用将实质性性展开。而委托保管资料利用收费的政策能否出台,将影响提供社会利用整体工作的推进。希望相关国家部委能够尽早出台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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