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在哪里查询?如何更名?

2.中国汽车加天然气的城市有哪些?

3.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长春市车用天然气价格_长春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查询

长春天然气缴费源山别院点、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

1、长春天然气缴费源山别院点: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天泽大路源山别院,主营天然气供应以及天然气费用缴纳。

2、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吉林春市南关区欣和街,主营天然气供应以及天然气费用缴纳。

长春市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在哪里查询?如何更名?

一、在长春市办理“燃气客户缴费业务”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燃气户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燃气户号真实准确并与需要缴费的地址相符,客户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号或吉林银行柜面进行缴费。)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中国汽车加天然气的城市有哪些?

电费去长春电力集团网站上能查,,水费打118114能查,,煤气打96660查,,,,,,或者拿折到银行刷一下也能看出来每个月用多少11111不用更,,怪费劲得,,,水费得找抄表员给你开个单据,然后拿着单据去吉林银行就行,,,每次贴在门上提醒你欠费得那个单据上有抄表员电话,,,,电费直接拿贴在门上得欠费单字去吉林银行就行,,,,煤气得去长春燃气公司开个卡,,然后拿着卡去邮政储蓄!!!更不更名无所谓拉,,一样使,,,,,记得要供热信息卡要不自己拿房证去市后面拿块办成麻烦了1111直接拿卡去交把一要就万事了1

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国内城市加前缀的分布也表现出了极度不均衡的特点,这与燃气汽车在我国的推广较晚有直接关系。2004年,国内城市加气站主要集中在四川、上海、北京、乌鲁木齐等内地城市。与此相对应,LPG汽车和CNG汽车的分布也大致呈现如此规律。总体看来,国内燃气汽车和加气站的发展尚处于初级水平。

国内燃气汽车和加气站数据

城市 燃气汽车(辆) 汽车加气站(座)

LPGV CNGV LPGV CNGV

北京市 32412 2 089 69 27

上海市 39000 175 102 4

天津市 760 850 12 5

重庆市 — 18 985 — 46

四川省 — 52 461 — 185

海南省 515 1 841 3 7

乌鲁木齐 3777 5398 34 30

长春市 10092 200 36 2

西安市 — 104 — 27

广州市 7300 — 14 —

哈尔滨市 5 789 — 27 —

济南市 2 400 1 400 7 3

青岛市 3 506 — 17 —

银川市 1 436 264 6 4

廊坊市 — 1 910 — 5

濮阳市 — 3514 — 8

其它地区 7 013 1 416 28 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分配、价格等方面应当实行扶持政策,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第六条 长春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燃气年度发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测。

(八)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十)负责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十一)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燃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一)煤制气和油制气工程。

(二)天然气输配、储存工程。

(三)液化石油气输配、储存工程。

(四)区域性城市燃气地下管网及主干线管网工程。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交纳燃气增容费。燃气增容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开发。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中的城市燃气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资金。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和设施。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燃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境保护规定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表应当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