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天然气价格标准最新一览表图_山西省天然气价格标准最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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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第十一条 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七)设区的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朔州应县天然气是10t吗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市《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人民令第230号)和市法制办《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价格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实施《价格法》,界定价格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价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我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形成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为构建“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的价格执法支撑。
(二)基本目标
以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为总的目标,根据市“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局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规定,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层次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责任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和奖惩办法,确保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所属八个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处、商品价格处、服务价格处、综合法规处、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与成本调查队、价格监测中心、价格认证中心)。
(二)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院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从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真正领会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取有效措施,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加强组织领导。局长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机构设在综合法规处。
3、健全工作网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不同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各部门以自身专业职能为基础负责本部门的实施,同时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衔接工作。行政职能、职权、职责清晰明确,但并不意味着各部门自行其事,在执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各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
4、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在完善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做到内外结合、层层监督、查处得力、不枉不纵。
三、法定职能
根据市批准的我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市下达我局的行政执法责任书,我局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有:
(一)贯彻实施上级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内容。
(二)负责拟订本市价格、收费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平衡和价格争议;监督行业价格自律工作;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指导价格认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研究工作。
(四)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开展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五)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审批权限内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价格、中介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七)依法受理和办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全局各项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均应坚持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等原则;坚持以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并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年度,贯彻执行上级布置、分解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2、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及法制机构建设,加快执法人员职业化、专门化步伐,提高素质,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
4、负责完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内部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价格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价格行政决策体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权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5、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着力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创新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
6、负责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理解价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7、负责按照规范要求制定、上报经上级备案审查同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组织清理。
8、负责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所属部门的检查、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认真解决价格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
9、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0、负责健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加强定价卷宗和执法案卷管理。
(二)基本标准
1、全局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各项活动,都做到“严格执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勤政执法,高效便民;廉洁执法,公开透明”。
2、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基本到位;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价格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4、全面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领导重视,目标清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及行政责任制度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制,行利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5、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年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率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正确率达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文书合格率95%以上。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局长、副局长
主要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局长负责全局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副局长按职责分工分管局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综合法规处
1、主要执法职权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价格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办理办法
对全局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经办查处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②经办行政复议工作;
③履行法制监督任务;
④做好起诉、应诉的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 边清国 徐斌 陈 权 毛益华
法律责任:本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价格处
1、主要执法权限
商品价格管理,包括电力、集中供热、成品油、天燃气价格、液化气价格调控、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对困难群体的补贴测算、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贯彻省价格干预措施等。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5)《上网电价管理办法》;
(6)《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7)《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8)《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12)《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权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电力、集中供热、成品油的价格的核定和调整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②经办天然气价格、液化气价格调控、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核定、对困难群体的补贴测算、贯彻省农资价格干预措施等业务的价格核定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③经办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任方宏 谢晓燕 陈汪峰 余 亮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性收费处
1、主要执法权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等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的执法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②经办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经营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③经办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核发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许可证;
④经办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展收费验审和定期验审。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忠国 刘国庆 周德源 郑援朝 陈其根 叶耀庆 黄小平 叶 洪 周天仪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价格处
1、主要执法权限
定价、指导价的房地产价格和收费、药品价格及医疗收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市、区级医院制剂价格审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床位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贯彻国家、省价格政策等。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6)《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②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市、区级医院制剂价格审批;
③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床位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汪莲娣 徐斌 计国平 何尊明
赵雪皎 朱利红 王 卫 孙向光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分局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专项价格检查和行业性价格检查;实施对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市)人民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人民群众有关价格问题的举报、投诉;指导全市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9)《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2)《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分局长、副分局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综合科执法人员经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做好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案卷归档工作;做好价格诚信建设的各项工作;
②检查科和协调科执法人员经办价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整理;
③受理科执法人员经办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听、受理、报批工作,答复群众价格政策咨询。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卫东 徐 奋 傅祖淼 郭金高 董树民 姜义敏 蒋振宝 王心爱 黄 剑 金曙明 丁晓军 寿文姣 彭爱民汪陆青 朱晓临 王玉龙 寿旦云 赵坚 叶寿良 鲁国栋 郑自强 余维水 马 炎 沈 琳 方亚春 陈 丽 谢 飞 胡曙东 丁来红 俞荣泉 卓开锋 张德玉 傅 芳 丁 宁 姚永福 楼建峰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测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测,包括价格监测信息的集、汇总、录入数据库;定期分析价格动态,指导区、县(市)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实施考核;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监测规定》。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对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常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监测品种的设定,集、汇总、核实、入库工作,指导和督查市属直报定点单位的报价工作,按月编印价格监测数据信息;
②经办定期分析价格动态,指导区、县(市)开展价格监督工作并实施考核;
③经办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周一东 冯恭利 吴征涛 林少伟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与成本调查队
1、主要执法权限
成本调查及价格监审,包括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农产品成本调查。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价格与成本调查队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价格与成本调查队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②负责开展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接受下级委托,开展具体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施桂生 何建尧朱根宝 冯晓斐 肖春见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认证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认证,包括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②经办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③经办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 民 汤根依 裴显福 陶大元 王丽萍 周见 郎翊江 杨建莉 陈志军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流程
见流程图
(三)执法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按照《公务员法》有关条款以及《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的责任。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以文件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2、考核周期和考核主体
(1)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杭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主体,每年对各部门在上年的行政执法情况按《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一次考核。
(2)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评议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各部门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主体,每半年对其执法情况按照《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相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以100分为满分实行量化测评,在量化基础上定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等。考核时取自主测评、民主测评相结合取其平均分的方式,每一项目扣分均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三)考核结果应用
根据考核结果,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年度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考核评议的结果纳入本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因过失或者故意引起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方式
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临时收存执法证件、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等方式。
(四)程序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监察室、综合法规处、人教处具体实施工作,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报局党组研究
请问,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跟 太原天然气公司是一个系统的么?相比下来哪个单位好啊?
是。朔州应县天然气是10t,朔州位于山西省,该地区应县的天然气是在2019年10月18日供全部居民使用的,其是有固定标准的,都为10t,且截止2022年11月21日,该地区的天然气规格还是10t。
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山西省天然气公司”跟“山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单位,由几家公司合股组成,最大的股东是山西国新能源也就是原来的省乡镇煤运公司。他只负责铺好管,把天然气卖给太原市公司就行,也就是传说中的坐着收钱的单位,呵呵你说好不好。
法律分析: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最重要、最经济的手段。其中压减高耗能行业产量、调整生产结构是主要的实现方式,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认为“碳中和”将带动周期行业展开新一轮的供给侧改革。
作为制造业31个门类中碳排放量最大行业,钢铁产量的压降成为今年“碳中和”行动中的较明确目标。在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部长表示,“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钢铁行业作为能源消耗高密集型行业,要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2月8日,工信部发表文章《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开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进一步强调要“确保2021年全国粗钢产量同比下降。”
在全国的号召下,重点地区迅速跟上脚步。唐山在3月初发布了《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方案》,提出3月10日前要“关停燕山钢铁、唐钢不锈钢、华西钢铁、荣信钢铁共7座450立方米高炉”、“关停新宝泰钢铁全部生产设备”等。此后,唐山进一步出台《关于唐山市钢铁行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的通知》,要求7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限产50%的减排措施;7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其余16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直接对全年钢铁行业排放情况作出约束。
除钢铁之外,各地对电解铝、烧碱、水泥、甲醇等高耗能产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也正提上日程。例如,内蒙古表示若非必要,2021年起不再审批20种高耗能产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山东在2月22日新闻发布会上则提出,将对高耗能行业分类划定加严“标准线”,对达不到标准的产能限期关停,加速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除了直接压降、禁止新增产能外,差别电价改革也是多个省份进一步收紧碳排放的重要措施。比如,江苏直接对钢铁企业进行电价调整。20年10月,江苏印发《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分阶段分层次加价。
再比如,内蒙古2月4日发布《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 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甘肃省2月24日发布《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通知》,要求2021 年3 月31 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确认工作。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八个高耗能企业,按照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执行差别化电价。
除了对制造业部门碳排放提出要求外,建筑业也是重要的压降对象。根据2020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
在住建部行动方案的框架下,各地也均结合自身条件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目标,比如山东在2021年住房城乡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全年新增绿色建筑8000万平方米,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100万平方米。”;河北省要求,2021年,“全省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比将达90%以上”。
能源替代
站在当前的时点看,要加快减少碳排放,去除周期行业过剩产能是短期可行高效的选择。但新能源行业目前仍处生命发展周期中的成长期,随着行业走向成熟和扩张,能源替代将有望在中长期成为我国减少碳排放的第一驱动力。
首先,对于减少煤炭消费的重要难题,不少省份立下了“军令状”。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了要“推动煤矿绿色智能开,推进煤碳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抓好煤碳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浙江提出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提高到20.8%,煤电装机占比下降2个百分点”;山东直接要求“2021年,煤炭产量稳定在1.1亿吨左右”;上海则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研究推进吴泾煤电等容量异地替代”。
而新能源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各省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在各省披露的2021年工作报告中有超过10个省市把发展新能源作为2021年的工作重点内容。比如辽宁指出要“科学编制并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支持氢能规模化应用和装备发展。”;广东“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提升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占比。”;吉林“加快风电、光伏制氢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落地,形成产业集群。”等等,海南更是直接要求“清洁能源装机比重提升至70%,实现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全额消纳。”
而在最高行动纲领的指导下,多地的清洁能源细化工作方案也陆续出台,尤其是禀赋天然具有优势的地区。山西省早在20年11月和12月就先后发布《山西省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2020-2022年)》和《山西省光伏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2020-2022年)》;辽宁也已制定出到2025年风电项目和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工作方案。
与消费端更为相关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是各地十四五、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内容。比如上海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产值占汽车行业比重达到35%以上。”;北京的“十四五规划”中制定目标为“推动存量燃油汽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累计保有量力争达到200万辆。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氢能源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江西省两会报告中提出“加快充电桩、换电站等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海南要求“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5万辆,启动建设世界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等等。
部分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具体发展。上海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浙江的目标则是,到2025年,实现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15%左右;北京更是率先制定推广更为清洁、高效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技术升级
要实现碳中和,除了节能减排、能源替代等降低碳排放的做法外,还需要增加碳吸收,也就是增加碳汇、发展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等,最终实现碳排放和吸收量的平衡。事实上,短期来看,依靠减少碳排放能够更快实现“碳达峰”,而中长期来看,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增强碳吸收能力才是关键。因而地方更需要提前布局,在更长的时间维度里通过科技赋能向最终目标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能源局在今年1月召开协同合作座谈会并签署双方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议。协议双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共同提出大规模储能、氢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前沿技术攻关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海南则直接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十四五”期间海南将“实施碳捕集应用重点工程”。部分企业,如国家电网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也指出,要“推动氢能利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
此外,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节能、清洁能源领域的创新融合,也能够有效提升减排效率。山西已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能源互联网建设试点”。2月2日,山西省朔州市就原则同意《朔州市能源互联网试点建设方案(草案)》。天津更是先行一步,滨海能源互联网综合示范区在去年底已全面进入建设阶段。
而除了传统行业的数字化,科技企业也陆续做出了气候承诺。比如,腾讯在今年1月宣布启动碳中和规划。“腾讯也已加快推进碳中和规划。我们还将加大探索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在应对地球重大挑战上的潜力,大步推进科技在产业节能减排方面的应用。”
生态碳汇
另外,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也可以增加碳吸收。具体来说,就是要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强绿地、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吸碳固碳能力。对此,部分省份也已提出了植树造林、生态修复等目标,比如北京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十四五”要使森林覆盖率达到45%,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2%“;辽宁在《工作报告》中称要”营造林202万亩,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修复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等。
健全配套
此外,还有部分省份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快建设碳交易市场。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实现“碳中和”目标,搭牢碳中和配套设施,推动并完善碳交易市场、输电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
全国碳交易将于6月底前启动。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9省市签署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协议,明确由上海市牵头承担全国碳交易系统建设,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过程中,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交易。
多地明确将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2月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宣告了中国碳市场进入“第一个履约周期”。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试点中,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在2021年报告中均提及要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广东则强调深化碳交易试点。同时天津在2020年新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严格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管理。
国家电网发布行动方案,将完善输电设备建设以适应能源结构的优化。3月1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该方案提到将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已建输电通道利用效率,推动建立跨省区输电长效机制,优化送端配套电源结构,提高输送清洁能源比重。国网规划,到2025年,公司经营区跨省跨区输电能力达到3.0亿千瓦,输送清洁能源占比达到50%。
2、我国碳中和推进路线特点
总结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来看,碳中和在我国的推进将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首先,碳中和作为全国性的中长期的重要工作目标,在推进上必然存在节奏的前后。从各地政策重心看,近两年为实现“碳达峰”,节能减排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更大,比如工信部今年要求压降钢铁产量,多地严禁新增高耗能产能,可以说对于传统周期行业的影响类似一轮供给侧改革。而能源替代也在同步推进,风电、光伏等有望在未来五年迎来加速发展期,但由于目前新能源产业仍在成长期,能源替代或将在更长的时间维度上发挥作用。新能源汽车的加速发展则主要从几个较发达省份开始,逐步拓展到更多地区。相比之下,技术升级才是长期能不能实现目标的关键,但从政策上看,布局仍在初期,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出台的速度和力度。
其次,由于各地区的碳排放现状差异较大,各省乃至各城区预计将分批次、分行业实现目标。比如上海、海南、江苏等地宣布,要在全国表前率先实现碳达峰;而北京的十四五目标已提前定位为“碳排放稳中有降”;天津则提出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和煤炭消费尽早达峰;还有部分省份,如福建已经开始探索试点先行,要求部分城市率先实现碳达峰。
再者,受禀赋以及产业结构等多重因素差异的影响,各省当前的政策重心也各有不同。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大量笔墨着色在煤炭行业,抓好煤炭消费是其当前的“碳达峰”行动重心;东北地区则拥有一定优势,也较早地为风电光伏行业发展定下具体发展目标;汽车消费大省北京、上海等均制定了更细化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实践方案,甚至开始推广氢燃料汽车;浙江则是首个提出“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和零碳体系试点”的省份等等。
法律依据:
《欧洲气候法》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出2030年新目标;到2021年6月,评估并在必要时建议修订所有相关政策,以实现2030年的额外减排量;从2023年9月开始,此后每5年评估欧盟和各成员国取的措施是否与气候中性目标和2030年—2050年行动路线保持一致。此外,欧盟委员会将有权向行动不符合气候中性目标的成员国提出建议,成员国将有义务适当考虑这些建议或提出解释;各成员国也应制定和实施适应战略,增强气候防御能力并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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