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全文_天然气价格指导价格
1.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2.2020年1月1日后会取消天燃气初装费和费吗?
3.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改)
4.2022-2023年郑州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郑州天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5.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2020年天然气安装没有取消初装费。
根据查询《关于取消天然气初装费》文件得知,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高效、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含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燃气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履行燃气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燃气经营者履行燃气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中办理相关许可。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者确认的燃气管道线路衔接技术方案。第十条 禁止在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发生炉煤气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管道燃气管网。
在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并应当委托燃气经营者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老旧住宅小区,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燃气的设施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国家安全评价标准进行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2020年1月1日后会取消天燃气初装费和费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燃气管理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改)
是的,已经全面取消了的。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扩展资料:
天燃气初装费和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发改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2022-2023年郑州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郑州天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应急抢救等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自然、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含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使用单位、液化石油气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审批,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燃气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燃气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查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燃气事业进行监督。对举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燃气设施破坏行为和报告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避免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八条 市、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市民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市民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天然气网上缴费,郑州然气价格收费标准,郑州天然气多少钱,郑州天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一、2020年郑州燃气费多少钱一立方? 从郑州华润燃气微信公众号得知郑州燃气费收费标准: 1、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 以每两个月为时间单位计算用气量 第一档:两个月用气量为1-100(含)立方米/户,每立方米价格为2.58元; 第一档:两个月用气量为100立方米/户以上,每立方米价格为3.35元; 2、执行周期和方式 每个周期购买100立方米以内为2.58元/立方米,每个周期超100立方米,超过部分为3.35元/立方米,周期为1-2月为一个周期,3-4月为一个周期,以此类推。 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3、特殊机构 学校用气执行特殊气价,生活用气统一按第一阶梯气价每立方米价格为2.58元;暖用气统一按第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价格为3.35元。 二、郑州燃气费可以支付宝交吗? 郑州燃气费可以通过支付宝缴费,步骤如下: 1、打开手机支付宝,进入到主页; 2、进入后,点击城市服务,进入; 3、进入后,点击选择城市:郑州; 4、选择完毕,点击选择下面:生活缴费; 5、进入后,点击选择下下面:燃气费,进入; 6、进入后,选择需要缴费燃气公司; 7、进入,输入自己家燃气号,地址,点击下一步,点击支付缴费完成。 除此之外,大家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营业厅,银行自助等缴费方式。 三、安全用气指南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方便、高效的能源,同时又具有易燃易爆特性,若违规使用,易直接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安全,请您按以下方法正确使用天然气: 1、使用天然气四季都要注意通风换气,且人不得远离,以防溢水扑灭火焰而造成漏气,引发事故。 2、停用气(或意外突然停气)时,必须关闭燃气器具阀门和灶前阀。离家外出、睡觉前、见到停气通知时,必须检查燃气阀门和灶前阀是否关好,做到人离火灭阀关。 3、不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住人及使用其它明火设施。 4、不得擅自拆、迁、改、移动、占压和遮挡封闭天然气管道设施,燃气管道不得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使用,应无锈蚀、损坏、泄漏、无重物挂搭。 5、严禁在天然气设施安全范围内挖沟取土、植树、搞建筑物、堆放物料、爆破钻探等行为。 6、天然气用户首先要选择经检验合格的天然气用具,不能用液化气、煤气用具代替天然气用具,并且严禁使用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灶具(按照国家规定,燃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为八年)。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使用天然气专用胶管,至少每2年更换一次;胶管两端应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胶管长度不宜超过2米。严禁使用过期、劣质胶管,不得穿墙过室,并请定期检查,发现老化、龟裂、烤焦、鼠虫齿咬痕迹,应立即更换。 8、天然气正确的检漏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抹在可能漏气的地方,连续起泡,就可以断定此处是漏点,绝对禁止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9、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泄露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绝对禁止使用排风扇或抽油烟机通风),禁止一切引起火花的活动(如开关电器、接打电话)。并立即通知天然气公司派人来检查、维修。 10、天然气用户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天然气公司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11、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不但危及生命,而且严重违法。 12、维护城市燃气管网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当发现损坏管网行为和管网漏气时,公民都有向燃气公司报警的义务和权利。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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