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影响当期损益吗

2.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吗为什么_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定价

一、商业店面可否做银行抵押

不可以的,必须要还玩才可以再去的。不过,如果你的信用良好的话,可以做的呀。

二、商业综合体可以抵押吗

商业综合体可以抵押。商业综合用地的土地证是可以到,银行申请抵押的,不过这类土地的话需要先进行评估,银行会根据评估价值打折发放。商业综合体是将城市中商业、办公、居注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裨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而统一的综合体。

三、商业产权房可以抵押吗

商业产权房可以抵押,在抵押时需要房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在时评估的额度内办理就可以。如果评估的额度比较低,这时可以继续提交其它的抵押物,直

用户办理抵押时可以提前咨询银行贷册昌款条件和利率,然后选择利率低的银行办理。在这样的银行办理后支出的利息会比较低,理时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

在办理抵押时借款人的征信必须良好,如果征信不良,那么银行不会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征信不良是无法更改的,借款人更换一家银行也不可以。在征信不良时要及时的改正,5年后才会自动的消失。

在办理抵押后必须按时还款,不能出现逾期;为了避理之前要衡量自己的还款能力,知道自己使用什么方面的收入归还欠款。州消扒如桥升果自己的收入比较低,这时要

四、鄂政办201813号文件原文?

文件名称: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8〕1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省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

(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38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和改进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全面梳理省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核减不合理输配气和转供环节成本,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继续推动高速公路减费降标。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的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均衡路网交通量,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促进企业物流成本的降低。延续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政策,使用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通行部分收费标准较高、通行量较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优惠幅度提高到20%。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六)创新原产地签证备案政策。在信用管理和产品风险分析基础上,简化申请人备案手续,实施原产地签证无纸化、一体化,实现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化评估程序、以抽批监督管理代替批批检验的优惠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广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将新增总额作为重要参照,鼓励新增增速高于总资产增速。继续推广纳税信用贷、保证保险等信贷产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信贷产品,重点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权”抵押、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加大再、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九)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进一步巩固前期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成果,集中检查转嫁信贷服务成本、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购买服务、收取费用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超出总行价目表规定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依法取整改、清退、处罚等处理措施。企业办理抵押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上市公司倍增”。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拟上市企业“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上市服务体系,促进更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对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发募集。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债券在沪深发行。推动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开展融资。加大对民营股权类、创投类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增加政策性对外经贸和实体经济的有效投放,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用于优惠贴息,促进外经贸持续、较快增长,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支持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支持构建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50亿元中小实体发展资金管理,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金融办)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四)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院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_5%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八)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加大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十二)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每年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的年费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总额50%的补助;对当年获批专利权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笔或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对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落实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行全省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行网上集中常态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定价。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五、进一步降度易成本

(二十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聚焦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减环节、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实现审批和服务提速增效。按照《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要求,巩固完善“多证合一”,推进“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健全完善“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推广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清理公布保留为省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五脱钩”进程,完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行为政策规范。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二十六)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鼓励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机构有序竞争,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和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十七)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院和省人民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项目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努力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八)提高消防服务效能。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符合规定,可免费报名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减少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范围,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不需另行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材料中,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只需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九)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三十)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国税局)

(三十一)落实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细化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按季度向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省人民将适时组织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同时开展跟踪督查,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

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影响当期损益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来源:?市水务局?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2?字体:大中小?

市水务局:

根据《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并报市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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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为1.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5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1.1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污水为1.5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认定。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二)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四)为确保取消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顺利实施,在市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措施前,暂继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即从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及减免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30日

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至今已五年时间,一般的金融资产企业运用较多都比较熟悉,其税会差异也比较好掌握,但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因为运用的不多,大家对这个金融资产比较陌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谨慎处理,极容易少缴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的税务风险。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税会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旧准则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例如: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在“重大影响以下”且不以交易为目的的股权投资,核算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准则规定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我们来看以下例子:

2020年3月7日,A公司支付价款2001万元(含交易费用1万元),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400万股,占B公司表决权股份的1%,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A、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A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2020年3月7日,购入B公司股票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2001万

贷:银行存款2001万

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投资成本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初始确认不存在税会差异。

二、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经做出,不得随意撤销;除了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接上例,2021年5月10日,B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20万元。2021年5月25日,收到B公司的现金股利20万元。2021年6月30日,B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元。

(1)2021年5月10日,B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20万元,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20万

贷:投资收益 20万

(2)2021年5月25日,收到B公司的现金股利20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应收股利 20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所以通常情况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上也确认为投资收益,不存在税会差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免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例中,A公司持有B公司股票已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此时应调减当年度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3)2021年6月30日,B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元,会计分录: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79万

贷:其他综合收益 79万

(4)针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万

金融工具准则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持有收益对利润表没有影响,税法角度也不认可持有期间收益,因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没有差异。

三、处置时的差异

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接上例,2021年11月20日,A公司由于某特殊原因,以每股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

(1)2021年11月20日,A公司以每股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200万

其他综合收益 79万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2001万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79万

盈余公积 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万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万

贷:盈余公积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万

从上面例题可以看出,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的。而税法的规定是,所有投资资产的处置,都应该作为财产转让行为,把其处置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以利润表为基础的,加上纳税调整项目按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影响本年利润,极容易被忽视,所以在本期如果发生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处置行为,还应计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2)计提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 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万(2200-2001)*25%

综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收入在满足免税条件下会影响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在处置环节也会影响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环节虽存在税会差异但不影响应交企业所得税。由于处置环节的特殊会计处理造成税会之间的重大差异,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重点风险评估的对象,企业需重点关注。

自20世纪初期起到20世纪50年代,国际资本市场开始在资本的国际配置中发挥积极作用,其活动表现出如下特征:

1、国际资本市场推动国际资本由欧洲涌入美、澳等当时的新兴市场国家

一般认为,古典金本位盛行的1870年到1914年的50年间,国际资本保持高度流动性,并大量由欧洲涌入美国和澳洲等地区。1914年前后,英国的年平均资本流出量占GDP的5%到9%,法国的资本流动占GDP的2%,德国为3%左右。而在资本输入国中,澳大利亚的资本流入占其GDP的9.5%,加拿大的资本流入占其GDP的6%。

2、公共机构是国际资本市场活动的主体。当时的国际资本市场活动主要表现为:借款国家和部门大量向英国、法国和德国的资本市场发行固定利息债券;美国的债权人在国外建立子公司,通过持有过半数的股权(或独家经营)对其进行控制等。

3、国际资本市场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尤其是国际债券的利率随时间及国别的变化而出现大幅度调整。

4、资本流动因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宏观经济状况变化及突发性政治经济而初现上升和下降的大起大落。1929-1933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引发的大萧条,导致普遍的债务违约,严重打击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活动。30年代,在货币贬值预期普遍存在和战争及政治迫害等因素的影响下,资本运动大部分取了短期资金外逃的形式。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范围的私人银行和证券投资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资本无法突破地域限制,更多地表现为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流动,市场交易行为也大多发生在国外,即欧洲美元交易。

该时期国际资本市场活动的特征是:

1、国际资本市场活动停留在欧洲市场及欧洲货币的范畴。在战后废墟上崛起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构筑了二十世纪后半期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同时,该体系的核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协定则明确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资本流动的基本规范。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实施初期,各国普遍对资本流动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严格控制下的资本绕开管制在货币发行国境外流动,形成了欧洲资本市场的雏形。欧洲资本市场既是银行间市场,又是筹措资金的市场,同时还为大公司提供借贷服务,商业银行是该市场的核心。欧洲资本市场资金来源广泛,数额庞大,以多种兑换货币计值,充分满足各种借款需要,商业银行经营自由,灵活简便,资金安排迅速。

2、资本流动形式集中表现为官方援助和直接投资。在二战结束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资本流动的主流是大规模的国际援助,以及逐渐复兴的直接投资。二战后欧洲重建引起了庞大的官方资本流动。美国实施的马歇尔和杜鲁门的第四援助导致美元大量流入欧洲。从1945年7月1日到1955年6月30日,美国在马歇尔下,向联邦德国提供38.7亿美元,1945年12月,美国与英国签署财政协定,美国向英国提供37.5亿美元的低息。

3、美国在主导官方资本流动的同时,也成为私人资本流动的主体。根据OECD的国际资本市场统计,1951年,国际债券的发行总额为9.954亿美元,其中,在美国市场发行了9.226亿美元,占国际债券发行总额的92.69%,整个50年代,美国为国际债券发行提供了71.601亿美元的资金来源,占当时融资总额的78.21%。进入60年代后,美国商业银行纷纷扩大国际业务,在国外尤其是欧洲开设分行,这些银行利用其持有的巨额资金,积极发展信贷业务,为欧洲货币市场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 13年,随着汇率制度由固定向浮动的转变,美国和其它一些国家逐渐解除对跨境资本流动的控制,国际资本流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该时期对资本流动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13-14年和19-1980年的两次石油危机及石油美元的产生。

1、石油危机与石油美元

石油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自70年代起开始取代煤炭,成为世界能源消费的主要部分。石油的生产和消费极不平衡,美国、欧洲和日本所生产的石油不到全球总产量的20%,其石油消费量却占全球总消费量的70%,不得不大量依靠进口,石油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全球经济的表现。

中东国家是主要的石油生产国,1960年9月,第三世界石油生产国建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致力于改变长期形成的油价过低的不合理局面。70年代起,OPEC成员国通过参股和收归国有等措施,逐步掌握了自己的石油。

70年代初美元汇率下调,西方工业国的制成品价格相应上涨,由于石油贸易以美元计价结算,石油出口收入跟随美元汇率持续下降,石油生产国蒙受重大损失。13年10月中东战争爆发后,OPEC成员国一方面加快石油生产国有化进程,另一方面大幅度提高石油价格,石油价格从此前的每桶3.01美元提高到14年1月的11.65美元。19年1月,OPEC再度提高油价,把每桶原油定价调整为14.327美元,到1981年10月,国际市场油价上升到每桶34美元。

石油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严重依赖石油进口的经济体遭受了严重的外部冲击,国际金融市场主要货币汇率的灵活调整为这些经济体吸收这种外部冲击提供了可能。

随着石油价格的大幅度上升,OPEC成员国的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出现巨额顺差,14年达651.7亿美元,1980年达928.4亿美元,13年到1981年顺差累计达3360.7亿美元。这就是所谓的石油盈余资金,由于石油盈余资金大部分以美元表示,所以又称石油美元。

2、石油危机时期全球资本流动的特征

石油危机时期资本流动的特征表现为:

①石油美元的积累及流动推动了欧洲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OPEC成员国可供运用的资金中,约有三分之一投放在欧洲货币市场,大部分取欧洲美元存款的形式。在1981年欧洲货币总额900亿美元中,阿拉伯银行占了26.5%。所以,欧洲资本市场在提供渠道促使石油美元回流的同时,也获得了自身进一步发展的新动力。

②石油美元的流动掀起了私人商业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高潮,也为拉美债务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第一次石油危机后,非产油的发展中国家出现了长期、巨额经常项目赤字,不得不大量举借外债,资金需求快速上升。OPEC成员国组织为获得发达国家比较安全的资产,把大部分石油美元贷给了发达国家的私人商业银行。而70到80年代,发达国家经济普遍停滞,名义利率停留在低水平,扣除物价因素后的实际利率则为负值,私人商业银行便增加对非产油发展中国家的,获取更高的利息收入。石油危机期间,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显著增加,尤其是非OECD国家的筹资额成倍上升。

1982年后,OPEC成员国开始出现经常项目逆差,石油美元的累计过程被迫中断,这样,发达国家私人商业银行向非产油发展中国家发放的资金来源无以为继,发展中国家获得国际的条件急剧恶化。 进入80年代,由于多数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沦为债务沉重的借款国,面临着债务还本付息的困难,资本流动开始显示出收缩迹象。

从13年到1982年的十年间,非产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债务总额从1031亿美元增加到8420亿美元,每年增加18.8%,其中,的年增长率为14.5%,私人的年增长率为19.4%,私人信贷在总额中的比例达60%到75%。在居高不下的外债总额中,短期信贷高速增长,国际债务期限明显缩短,浮动利率债务比例大幅度上升,到1980年已经超过全部外债的40%。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外债偿付压力不断上升,从13年到1982年,还本付息额由179亿美元增加到932亿美元,还本付息额占出口收入的比重(偿债率)由15.9%提高到23.9%,其中利息支付额占出口收入的比重由6.1%增加到13.2%。

在非产油发展中国家过度借贷、结构失衡的同时,80年代起,国际市场环境的变化直接导致了该类国家偿债危机的爆发。1980年,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发达国家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和世界贸易增长率开始下降,到1982年出现了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急剧恶化,进口需求大幅度下降,出口收入快速下滑,经常项目逆差上升,外债还本付息能力降低。

在西方国家经济持续衰退的同时,美国里根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出现了高利率、高汇率、高通货膨胀率三高现象。

由于非产油的发展中国家外债以美元计价的比例很高,美元汇率的上扬直接加重了该类国家实际的债务清偿即流向债权国的本金和利息的负担。

由于美国利率居高不下,其它发达国家也相继随之提高利率。七个西方主要工业国短期资金的平均名义利率从19年的9.2%上升到1982年的12.9%,长期资金的平均名义利率从19年的9.3%上升到1982年的12.4%。由于发展中国家浮动利率外债超过外债总额的40%,利率的上升导致偿债压力的上升。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计算,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非石油出口国将多付40亿美元的利息,以此推算,巴西和墨西哥将为此多支付7.5亿美元的利息,非产油发展中国家将多支付近200亿美元的利息。因此,19年后,许多非产油发展中国家借的新债主要用于支付利息。

在内外双重压力的作用下,1981年3月,外债总额为260亿美元的波兰无力偿付数额为25亿美元的到期债务本息,拉开了非产油发展中国家债务清偿危机的序幕。1982年8月,墨西哥宣布全部外汇储备基本耗尽,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本息;9月,第三世界最大的债务国巴西宣布急需175亿美元的新来解决清偿困难;12月,阿根廷提出与西方债权者进行重新安排债务的谈判。越来越多的国家卷入这场债务危机:在拉美,除哥伦比亚和巴拉圭外,其他债务国均相继要求延长偿还债务期限,在非洲,苏丹、摩洛哥、多哥、中非共和国、马达加斯加、扎伊尔、赞比亚等10国陷入债务危机的深渊,在亚洲,印尼和菲律宾也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援助解决债务支付问题。

债务危机爆发后,债务国、债权国、债权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渐遏止了危机的蔓延。但是,这场危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时期国际资本市场活动特征表现为:

1、资本流动规模扩张极不稳定。80年代初期,资本跨国流动的总量由年融资近2000亿美元下降到1500亿美元左右,累计下降幅度超过20%。年后,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总额又出现大幅度上升,三年间累计升幅超过70%,表现出很强的不稳定性。

2、发达国家间的国际资本流动受债务危机的影响程度轻微,并在短时间内快速恢复。1982和1983两年,OECD国家的资本流入分别下降了14%和11%,下降程度略高于国际资本市场的平均水平。但是,年后,OECD国家的融资规模快速上升,资本流入数量超过了债务危机前的总水平。

3、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进入长收缩期。非OECD国家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在1981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419亿美元后,进入长达6年的下跌期,年度融资总额一度下降到211亿美元,比1981年下跌近50%。一直到1993年,非OECD国家的资本流入才超过1981年的水平,达653.42亿美元。因此,在债务危机的影响下,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收缩期长达10年,这刚好是拉丁美洲国家失落的十年。 1988以后,资本流动的规模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资本的跨国流动进入一个新的全球化的发展阶段。

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总额,由1988年的3694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8322亿美元,增长了一倍以上,到1998年,以国际债券发行、银团和其它债务工具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额达12247亿美元,比两年前增长了近50%。

附表1 国际资本市场活动(1988-1995)(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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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国际市场筹资总额 年度增长率% OECD国家筹资总额 非OECD国家筹资总额

1988 369393 21.64 332318.1 26557.5

1989 385313.6 4.31 347776.2 24605.8

1990 361430.9 -6.19 316653.5 29358.8

1991 432500.4 19.66 379478.2 38022.7

1992 458255.1 5.59 404420.8 32960.2

1993 625835.9 36.57 5376.5 65348.2

1994 6602.1 7.01 587336 69992.9

1995 832243 24.27 732169.3 8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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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OECD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s Statistics1950-1995

80到90年代以来的国际资本市场活动最显著特征是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具体表现为:

1、资本跨国界流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大幅度上升。

在资本流动总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资本跨国流动与其经济规模的相对比例显著提高,国际清算银行依据国际收支统计资料计算的证券跨境交易资料显示,15年到1998年间,西方国家各类证券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总额在GDP中的比重迅速上升,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意大利由1%上升到640%,日本由2%上升到91%,其中,增长最快的时期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2、资本流动的速度快速上升,资本流动性达到很高水平。

在资本流动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创新的大量使用,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和普及,大大提高了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对全球外汇市场的名义日交易金额的调查,到1998年4月,该交易额已经超过1.5万亿美元,比上次统计的1995年增长近50%,三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4%,大大超过1992到1995年的9%。显然,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的扩大在不断加速。

3、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以更有利的条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在本阶段,新兴市场国家再度成为资本流动的重要目标,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条件显著改善,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活动融通资金的国家越来越多,各类资本市场进入的障碍和藩篱纷纷消除。

4、国际资本市场的价格呈现趋同趋势,利率的波动具有明显的联动性。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使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条件趋于一致,不同国家的利率差距缩小。过去20年间,主要工业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差距不断缩小,进入90年代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央行基准利率一度收敛于6%的水平,尽管此后又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但总体升降趋势基本同步,利差趋于稳定。此外,随着欧元的出台,欧洲主要国家利率水平率先趋同。

从利率水平的调整看,西方主要国家央行的决策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几乎主要国家利率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快速响应。 综观国际资本市场市场的百年变迁,我们发展,推动国际资本市场全球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及世界经济的周期性变动,国际贸易发展,金融市场内在需求及利率变动、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资本帐户管理政策,国际货币体系,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等方面。上述动力的属性又可以划分为: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人为推动两部分。

在一般情况下,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本身的推动力应归入客观必然性类别;金融活动快速上升产生的内在推动力则兼具客观必然性和人为推动两方面的属性,但是,相对而言,其客观必然性的色彩更强烈一些;在资本帐户开放进程中,发达国家的政策推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开放过程又是更多的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联系不断扩大的结果,因而同样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一面;国际货币体系作为国际货币关系的准则,其总体政策取向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意愿;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政策调整可以全部归入人为推动的范畴(详见下表)。

在上述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设下,由上述七大因素推进的金融资本全球化进程总体上看是世界经济、金融活动规律调整的必然结果,但是,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意志,具有人为推动的一面。

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发展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是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相互联系又各具特点的组成部分,资本运动的自由化意味着居民可以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也意味着国内消费者可以购买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本国金融机构可以为外国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从而从内外两个角度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其最终结果是资本效益的最大化和配置的最佳化,这就是金融全球化的市场表现形式。

金融资本全球化进程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和收益分配的不均衡性。从全球资本流动的地域结构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继续保持在资本全球流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资本全球化布局的出发点和目的地,尤其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相互间的资本流动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资本多向流动趋势日益显著。即使是金融危机的大范围爆发,也不仅没有影响发达工业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活动,反而促使资本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规模流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最终目的地,大量持续的资本流入促使其金融实力超强发展,使其对国际资本市场未来格局的影响力不断上升。

金融全球化以资本自由流动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等形式,促进了全球金融领域的竞争,推动风险报酬趋向于平均水平,并通过资产价格的迅速调整保持市场均衡与稳定。同时,资本自由流动促使金融中介机构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扩大技术转让的范围,其结果是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此外,资本流动的全球化要求一国有关管理当局切实提高经济金融政策的可信度和有关政策组合的协调能力。

当然,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金融全球化过程中的资本扩张仅仅是个开始,资本的全球化扩张还处于初始阶段。80年代后期出现的全球金融危机开始逐渐暴露出金融资本全球化的负面效应,但是,与我们传统认识相背离的是,即使不同资本流动工具的变动规模呈现此起彼伏的波动特征,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全球资本流动持续增长的趋势并未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融资的增长成为一种不断持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