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疏导_天然气价格管理推进方案
1.天然气直供政策
2.天然气的价格改革
3.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4.西宁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是多少钱一立方?
5.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
6.镇江燃气供热试行价格最新通知
7.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近日,有关于气价消息在网上一度引起了市民的热议,不少地区的市民纷纷前往气站抢购。但是现在有消息传出气价不会在六月份作出调账,而气价预计8月底调整,让市民有充足时间购气。
燃气最新价格
气价上涨或者下跌都会关乎到市民的钱包,现在气价一直未作出任何的调整。但是近日气价上涨消息一出,市民坐不定了,纷纷担心气价一下子上涨。根据最新消息得知气价预计8月底调整,我们来了解一下燃气价格调整消息。
居民燃气收费标准
价格方案调整后,我国居民用气将由最高限价管理,改为可浮动的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改革后,将不再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
通知一出,绵阳市民“闻风而动”,纷纷抢购天然气。今天(5.31)上午,记者走访了城区多家燃气公司营业厅,看到不少市民打着遮阳伞排着长队等待购气。在四川天新燃气园艺东街营业厅,长长的队伍排到了马路上。
“我排了一个多小时了,里面只有两个营业员在收钱来不赢。没办法,听说天然气马上要涨价了,我把今年的气都买完。”李阿姨说。
在长虹大道绵阳燃气集团综合营业大厅,这里也排了100多人的队伍。但是记者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目前一阶气价仍然是1.98每方。“我们还没有接到任何涨价的文件和通知,或者绵阳发改委出台相关文件。居民们以为燃气会涨价就来排队了,很多都是把今年的气买完,1.98元每方可以买400多方。”某工作人员透露。
天然气直供政策
如何提升城市燃气企业营销管理水平
随着燃气市场的日益成熟,竞争的日益激烈,燃气企业要生存发展,保持良好的经济效益,仅仅依靠安装收益是不行的,一旦市场丢失或者饱和,企业就会失去经济来源,失去发展动力。然而,新颖的营销管理将是促进燃气企业不断发展,提升企业效益的最好手段。当然,燃气企业的营销不仅仅是燃气销售,就目前来看,天然气还处于供不应求的阶段,还处于卖方市场,燃气企业是不愁卖不出气的。随着营销方式的不断变化,营销手段的不断更新,企业的营销管理工作也必须不断的改进和创新。那么,作为燃气企业,我们应如何促进营销管理工作,提升企业效益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如何提升城市燃气企业营销管理水平的知识,欢迎阅读。
1提高管理者与员工的营销意识
(1)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安全压力较大。为确保安全,燃气企业的管理者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抓安全工作上,从而忽略了对营销工作的管理。安全第一是正确的,狠抓安全工作也是必要的,但企业管理者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如果没有了市场,没有了营销管理,企业就很难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没有经济的支撑,安全投入是得不到保障的。可以说,一个没有效益的企业,安全工作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作为燃气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个问题,并把营销工作作为龙头工作来抓,从而带动企业的顺利发展。
(2)随着燃气企业用户的不断增加,各种基础资料的不断增多,各类型号气表的不断使用,管理系统的不断更新,用户价格的不断调整,这一系列的变化也给营销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任何一个环节没有把好关,就可能引出重大的管理问题或者法律纠纷,使企业管理失控,最后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效益。因此,作为燃气企业的员工,都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营销工作不仅仅是销售天然气,也不仅仅是抄表收费,更多应该是对企业所有运行环节的监督、控制和管理,从而更好地防止因为管理上的疏忽出现“黑户”、价格不到位、收费不及时等现象,有效的保证企业效益。
(3)案例:2008年,重庆某燃气公司通过营销督查、合规管理、内部监控等手段,严格对本公司系统管理用户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空白用户、重名用户近两万户,有效的摸清了本公司用户管理情况。同时,通过对“僵尸用户”的清理核对,及时发现了大量长期不缴费用户,智能表直通用户,通过及时追欠,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通过对用户销量的监控,不仅发现了部分户内“泄漏”的安全隐患,保证了户内安全,还有效的发现了部分民用气私自变更为商业用气的用户,及时更改气价,为燃气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2加强营销培训,充实一线营销人才
(1)由于对营销工作的认识不清,企业管理者往往认为营销就是销售,就是普通的抄表收费,营销工作者就是普通的操作工人,很多燃气企业的营销工作往往也停留在销售统计上面。对迅速发展的营销知识视而不见,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往往也停留在操作层面,忽视了对营销人员管理知识的培养。其实,燃气企业的营销工作不仅仅是安装,也不仅仅是销售统计,更多的应该是经营管理控制。具体体现在:对市场的管理控制;对销售指标的管理控制;对应收款的管理控制;对输差的管理控制;对企业服务的管理控制;甚至对用户安全的管理控制。要管理控制好这些工作,就要求燃气企业的营销人员有很高的个人素质,营销人员不仅要熟知营销技能和燃气技术,还要能机智灵活的与客户交流,在服务好用户的同时为企业争取利益。因此,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促进培训的多样性,让企业营销人员走出去,跟上营销知识的时代发展,学习更多的管理知识和交流技巧,才是促进企业效益提升的保障。
(2)由于燃气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对营销工作重视度不够,未认清营销工作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效益,造成企业管理者更多的注重生产和安全,将人才都集中到生产安全的管理上,人才的缺失也使得燃气企业的营销工作的缺乏活力。企业要发展,要有活力,要搞好营销管理,还必须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营销岗位上去,给优秀营销人才更多的机会。营销一线人才充实了,企业的前线阵地才能守住守好,阵地守好了,企业才可能有更多的精力和效益去保证企业的长效有序发展;只有营销人才多了,企业才可能真正的打出去,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利益。
(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各大企业都开始了网络营销、微信营销,通过网络宣传企业,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还能有效的将企业理念、安全意识传播到用户心中。武汉燃气公司就通过微信平台建立了微信公众账号,有效的对自身企业进行了宣传和推广。当然新的营销形式和营销手段的运用,和人才是分不开的,燃气企业一定要与时俱进,推动本企业的营销工作发展。
3规范制度,完善流程,用铁的纪律规范营销管理
在营销管理中,如何保证燃气企业及时收取下游企业的预付款和应收款,如何落实安装价格和用气价格,如何有效控制用气指标,如何减少输差,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偷漏气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如果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企业首先应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只有自身管理硬了,对外谈判时才可能有理有节。因此,企业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必须完善处理流程,做到滴水不漏;必须用铁的纪律规范管理,做到有责必究。
一方面,只有通过规范的制度,完善的流程,铁的纪律,企业才可能让营销工作一环接一环,一环监督一环,最后做到每个环节可控制,关键环节有监督,共同促进营销工作,提升企业效益。如:在重庆商业用户安装费的收取过程中,有一项费用叫初装费,根据重庆市物价文件,该项费用是根据商业用户每日的最大用气量乘以900元收取,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制度,完善的流程,营销人员就可以在这项费用的收取上做手脚,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重庆某燃气企业就是通过自身内控管理,制定制度,严格监控燃气初装费用的收取。通过制度管理和监控,每年仅收取初装费一项,就可以为该企业获得近百万元利润。
另一方面,只有规范了制度,完善了奖惩体制,做到有赏有罚,才可能提高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才可能动员更多的人员主动参与营销工作,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主动参与到追欠工作中来。
4加强宣传,提升服务,用良好的公司形象吸引用户
营销工作除了管理、销售外,企业还应该认识到广告和服务也是营销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由于燃气企业具有垄断经营性质,很多燃气企业会忽视对广告和服务的投入,认为“酒香不怕巷子深”,即使不宣传用户也会自己找上门来,即使态度差用户也跑不了。其实不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即使是垄断企业也必须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没有良好的政治、社会责任感,即使是垄断企业也会在法律面前、在社会舆论面前低头。一旦企业服务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就有可能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做为燃气企业,在加强自身管理时,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宣传和企业服务。
一方面,燃气企业应该重视对广告宣传的投入,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即使企业是垄断的,不需要推销产品,也可以利用广告宣传理念,宣传标准,宣传服务。一旦本企业的理念和标准深入人心,服务得到大众认可,即使有挑战者出现,也无法撼动企业的龙头地位,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如: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创建国际安全社区时,重庆凯源北城分公司一方面配合街道进行大量安全宣传,同时,还自行印制了大量的安全提示牌张贴在用户家中的气表、阀门、灶具上。这不仅有效进行了安全宣传,还在人和片区建立起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受到了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另一方面,企业仅仅依靠口头宣传是不够的,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还得依靠企业自身的服务。只有服务让消费者满意了,消费者才可能忠诚企业。燃气企业的服务不仅要体现在看得见得微笑服务上,还要体现在看不见的贴心服务上。例如,在冬季气源紧张时,气压较低,用户用气出现问题,燃气企业是不是可以送去温馨的提示呢?配气站工作人员是不是可以在用气高峰时段,适当提升压力以保障居民的用气呢?
5依靠,利用法律,共同促进企业营销发展
燃气企业的壮展,离不开的支持;企业的利益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燃气企业营销工作更是如此,不仅仅要与用户打交道,为用户服务,还要涉及到事务和法律事务。因此,企业的营销人员在涉及与法律事务时,必须积极谨慎的对待,既要很好的依靠,取得更大的政策优势,也要利用好法律手段,维护好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一方面,燃气市场的划分,燃气价格的调整都必须得到部门的支持,离开去搞营销工作,必然会失败。因此,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一点,在进行营销工作时,必须紧密的与结合起来,认清政策形势,摸清文件精神,适时的出台营销策略。如:2012年底,由于进口气进入中国,重庆市上游气价上涨,重庆市发改委对主城区天然气进行了价格调整,而区县则由各区县物价部门自行调整。由于万州区部分燃气企业未能及时与物价部门沟通,未能立即跟随主城区进行顺价调整,价格调整出现滞后。2013年初国家发改委为严控CPI增长,严禁各地方对水电气进行调价。这一政策直接致使万州区天然气企业无法及时顺价调整价格,各企业损失近千万元。
另一方面,偷气现象、表后表现象、私自改变用气性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要维护自身利益,就必须利用好法律手段,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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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的价格改革
天然气直供,就是用户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转售。就字面来说,“天然气直供”最早见于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其实,就实践层面,天然气直供出现的更早。亦即2004年西气东输天然气管线投运之初,国家就在其沿线规划了10个燃气发电厂,成为国内首批天然气“直供用户”。当然,由于气源不足、气价高等种种原因,其中大多数项目投产后运作不畅。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市场规模的扩大,天然气直供的话题再度变热。如何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成为各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自觉选择。一是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天然气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天然气在治理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推进能源消费革命中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二是我国天然气进口逐渐开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际价格持续走低,供应量大幅增长可期,具备大规模利用的基础优势;三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用气成本增加,理顺和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包括天然气在内的用能成本呼声日隆;四是直供用户的需求量大,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价格机制改革是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直供,在用户侧增加竞争性,逐步探索建立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形成机制,可以产生倒逼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成为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为理顺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价格关系,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翌年出台《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15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进行改革试点,同年4月1日起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2016年国家又相继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关于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间销售环节不得盈利,对管输公司的盈利水平做了明确规定,“管住中间”初露端倪。“三桶油”及地方管网公司根据新的办法进行监审定价后,管输费大幅下降,城市燃气公司的配气费相应进行了调整。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3部门出台《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用户自主选择和供气路径的机制”,用户可自主选择方以及供气路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出台,理顺门站价格,居民、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统一,释放降价红利。至此,天然气价格改革层层推进,促进天然气直供的政策环境、外部形势已然明朗。
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我国天然气价改历史进程 关键时点 相关文件 定价方式 主要内容 1987年以前 NA 定价 完全由制定国内天然气价格 1987年10月27日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 a.中央定价;b.指导价;c.协议价 a.气:中央按不同用途、不同油田定价;b.外气和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等新建管道项目:指导价;c.少数用协议价 2005年12月23日 《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价格双轨制下的指导价 a.一档气(实际执行价格接近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田气的气量以及全部内气量,气量占全部的85%):指导价,用3-5年过渡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b.二档气(一档气以外):980元为基准价,与可替代能源(原油、LPG、煤)价格挂钩。 2010年5月30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取消价格双轨制,实行指导价 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 2011年12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在两广地区试点,将成本加成定价改为按市场净回值定价 选取上海市场(中心市场)作为计价基准点,以进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作为可替代能源品种,并分别按照60%和40%权重加权计算等热值的可替代能源价格,然后,按照0.9的折价系数,即把中心市场门站价格确定为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的90%。 2013年6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门站价施行基于市场净回值法的指导价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一步按“两广试点方案”调整到位,存量气逐步调整,争取在“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4月1日暖基本结束后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通知指出,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将各省份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提高0.04元,实现价格并轨。同时,放开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最新的天然气调价政策预计于2015年10月底发布,最快或于11月1日执行。此次各省天然气非居民门站降价幅度将不一,将根据目前各省的门站价分别调整。
据政策制定人士透露,此次各省门站价格下调幅度为20%-30%,目前门站价格较低的省份下调价格较小,反之较大。“目前门站价格较低的省份可能下降0.4元/立方米-0.5元/立方米,门站价格较高的省份可能下降0.7元/立方米-0.8元/立方米。”
“新的调价政策将明确提出由制定门站指导价格,设定上浮比例,不设下限价格。”相关人士表示,据了解,上浮比例可能为15%左右。
从2014年下半年起原油暴跌,天然气替代燃料价格随之下行,而由于天然气为指导定价,相对滞缓的定价模式导致天然气经济性严重丧失。2015年1月份-8月份,国内天然气消费量为1252亿立方米,同比仅增长3.55%。
西宁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是多少钱一立方?
法律分析: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最重要、最经济的手段。其中压减高耗能行业产量、调整生产结构是主要的实现方式,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认为“碳中和”将带动周期行业展开新一轮的供给侧改革。
作为制造业31个门类中碳排放量最大行业,钢铁产量的压降成为今年“碳中和”行动中的较明确目标。在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部长表示,“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钢铁行业作为能源消耗高密集型行业,要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2月8日,工信部发表文章《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开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进一步强调要“确保2021年全国粗钢产量同比下降。”
在全国的号召下,重点地区迅速跟上脚步。唐山在3月初发布了《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方案》,提出3月10日前要“关停燕山钢铁、唐钢不锈钢、华西钢铁、荣信钢铁共7座450立方米高炉”、“关停新宝泰钢铁全部生产设备”等。此后,唐山进一步出台《关于唐山市钢铁行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的通知》,要求7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限产50%的减排措施;7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其余16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直接对全年钢铁行业排放情况作出约束。
除钢铁之外,各地对电解铝、烧碱、水泥、甲醇等高耗能产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也正提上日程。例如,内蒙古表示若非必要,2021年起不再审批20种高耗能产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山东在2月22日新闻发布会上则提出,将对高耗能行业分类划定加严“标准线”,对达不到标准的产能限期关停,加速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除了直接压降、禁止新增产能外,差别电价改革也是多个省份进一步收紧碳排放的重要措施。比如,江苏直接对钢铁企业进行电价调整。20年10月,江苏印发《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分阶段分层次加价。
再比如,内蒙古2月4日发布《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 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甘肃省2月24日发布《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通知》,要求2021 年3 月31 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确认工作。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八个高耗能企业,按照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执行差别化电价。
除了对制造业部门碳排放提出要求外,建筑业也是重要的压降对象。根据2020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
在住建部行动方案的框架下,各地也均结合自身条件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目标,比如山东在2021年住房城乡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全年新增绿色建筑8000万平方米,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100万平方米。”;河北省要求,2021年,“全省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比将达90%以上”。
能源替代
站在当前的时点看,要加快减少碳排放,去除周期行业过剩产能是短期可行高效的选择。但新能源行业目前仍处生命发展周期中的成长期,随着行业走向成熟和扩张,能源替代将有望在中长期成为我国减少碳排放的第一驱动力。
首先,对于减少煤炭消费的重要难题,不少省份立下了“军令状”。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了要“推动煤矿绿色智能开,推进煤碳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抓好煤碳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浙江提出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提高到20.8%,煤电装机占比下降2个百分点”;山东直接要求“2021年,煤炭产量稳定在1.1亿吨左右”;上海则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研究推进吴泾煤电等容量异地替代”。
而新能源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各省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在各省披露的2021年工作报告中有超过10个省市把发展新能源作为2021年的工作重点内容。比如辽宁指出要“科学编制并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支持氢能规模化应用和装备发展。”;广东“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提升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占比。”;吉林“加快风电、光伏制氢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落地,形成产业集群。”等等,海南更是直接要求“清洁能源装机比重提升至70%,实现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全额消纳。”
而在最高行动纲领的指导下,多地的清洁能源细化工作方案也陆续出台,尤其是禀赋天然具有优势的地区。山西省早在20年11月和12月就先后发布《山西省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2020-2022年)》和《山西省光伏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2020-2022年)》;辽宁也已制定出到2025年风电项目和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工作方案。
与消费端更为相关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是各地十四五、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内容。比如上海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产值占汽车行业比重达到35%以上。”;北京的“十四五规划”中制定目标为“推动存量燃油汽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累计保有量力争达到200万辆。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氢能源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江西省两会报告中提出“加快充电桩、换电站等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海南要求“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5万辆,启动建设世界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等等。
部分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具体发展。上海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浙江的目标则是,到2025年,实现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15%左右;北京更是率先制定推广更为清洁、高效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技术升级
要实现碳中和,除了节能减排、能源替代等降低碳排放的做法外,还需要增加碳吸收,也就是增加碳汇、发展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等,最终实现碳排放和吸收量的平衡。事实上,短期来看,依靠减少碳排放能够更快实现“碳达峰”,而中长期来看,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增强碳吸收能力才是关键。因而地方更需要提前布局,在更长的时间维度里通过科技赋能向最终目标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能源局在今年1月召开协同合作座谈会并签署双方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议。协议双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共同提出大规模储能、氢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前沿技术攻关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海南则直接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十四五”期间海南将“实施碳捕集应用重点工程”。部分企业,如国家电网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也指出,要“推动氢能利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
此外,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节能、清洁能源领域的创新融合,也能够有效提升减排效率。山西已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能源互联网建设试点”。2月2日,山西省朔州市就原则同意《朔州市能源互联网试点建设方案(草案)》。天津更是先行一步,滨海能源互联网综合示范区在去年底已全面进入建设阶段。
而除了传统行业的数字化,科技企业也陆续做出了气候承诺。比如,腾讯在今年1月宣布启动碳中和规划。“腾讯也已加快推进碳中和规划。我们还将加大探索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在应对地球重大挑战上的潜力,大步推进科技在产业节能减排方面的应用。”
生态碳汇
另外,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也可以增加碳吸收。具体来说,就是要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强绿地、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吸碳固碳能力。对此,部分省份也已提出了植树造林、生态修复等目标,比如北京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十四五”要使森林覆盖率达到45%,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2%“;辽宁在《工作报告》中称要”营造林202万亩,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修复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等。
健全配套
此外,还有部分省份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快建设碳交易市场。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实现“碳中和”目标,搭牢碳中和配套设施,推动并完善碳交易市场、输电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
全国碳交易将于6月底前启动。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9省市签署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协议,明确由上海市牵头承担全国碳交易系统建设,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过程中,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交易。
多地明确将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2月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宣告了中国碳市场进入“第一个履约周期”。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试点中,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在2021年报告中均提及要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广东则强调深化碳交易试点。同时天津在2020年新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严格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管理。
国家电网发布行动方案,将完善输电设备建设以适应能源结构的优化。3月1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该方案提到将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已建输电通道利用效率,推动建立跨省区输电长效机制,优化送端配套电源结构,提高输送清洁能源比重。国网规划,到2025年,公司经营区跨省跨区输电能力达到3.0亿千瓦,输送清洁能源占比达到50%。
2、我国碳中和推进路线特点
总结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来看,碳中和在我国的推进将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首先,碳中和作为全国性的中长期的重要工作目标,在推进上必然存在节奏的前后。从各地政策重心看,近两年为实现“碳达峰”,节能减排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更大,比如工信部今年要求压降钢铁产量,多地严禁新增高耗能产能,可以说对于传统周期行业的影响类似一轮供给侧改革。而能源替代也在同步推进,风电、光伏等有望在未来五年迎来加速发展期,但由于目前新能源产业仍在成长期,能源替代或将在更长的时间维度上发挥作用。新能源汽车的加速发展则主要从几个较发达省份开始,逐步拓展到更多地区。相比之下,技术升级才是长期能不能实现目标的关键,但从政策上看,布局仍在初期,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出台的速度和力度。
其次,由于各地区的碳排放现状差异较大,各省乃至各城区预计将分批次、分行业实现目标。比如上海、海南、江苏等地宣布,要在全国表前率先实现碳达峰;而北京的十四五目标已提前定位为“碳排放稳中有降”;天津则提出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和煤炭消费尽早达峰;还有部分省份,如福建已经开始探索试点先行,要求部分城市率先实现碳达峰。
再者,受禀赋以及产业结构等多重因素差异的影响,各省当前的政策重心也各有不同。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大量笔墨着色在煤炭行业,抓好煤炭消费是其当前的“碳达峰”行动重心;东北地区则拥有一定优势,也较早地为风电光伏行业发展定下具体发展目标;汽车消费大省北京、上海等均制定了更细化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实践方案,甚至开始推广氢燃料汽车;浙江则是首个提出“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和零碳体系试点”的省份等等。
法律依据:
《欧洲气候法》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出2030年新目标;到2021年6月,评估并在必要时建议修订所有相关政策,以实现2030年的额外减排量;从2023年9月开始,此后每5年评估欧盟和各成员国取的措施是否与气候中性目标和2030年—2050年行动路线保持一致。此外,欧盟委员会将有权向行动不符合气候中性目标的成员国提出建议,成员国将有义务适当考虑这些建议或提出解释;各成员国也应制定和实施适应战略,增强气候防御能力并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
西宁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大概是一立方1.48元。
以下是对天然气价格改革的介绍:
1987年以前完全由制定国内天然气价格;
1987年10月27日,根据《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实行如下价格管理办法:a.气:中央按不同用途、不同油田定价;b.外气和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等新建管道项目:指导价;c.少数用协议价;
2005年12月23日,根据《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取价格双轨制下的指导价,具体如下:a.一档气(实际执行价格接近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田气的气量以及全部内气量,气量占全部的85%):指导价,用3-5年过渡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b.二档气(一档气以外):980元为基准价,与可替代能源(原油、LPG、煤)价格挂钩;
2010年5月30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取消价格双轨制,实行指导价;
2011年12月26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实行在两广地区试点,将成本加成定价改为按市场净回值定价;
2013年6月28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实行门站价施行基于市场净回值法的指导价;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4月1日暖基本结束后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镇江燃气供热试行价格最新通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管理活动,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与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燃气行业协会由本市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和安装维修企业,以及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组成,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及协助监管的作用,接受市民政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燃气建设项目。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等内容。第六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坚持保障供应、科学发展的原则,加快发展管道燃气,合理布局和建设瓶装液化石油气集中供应站。
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设置应当优先利用天然气输气场站用地,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与汽车加油站合并建设。第七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用气和道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用市政燃气管网统一供气。
市政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市政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提供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建设临时供气装置需要的用地和房屋。第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管道燃气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燃气热力工程监理资质。
安装、改造、维修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行政许可,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建设项目立项涉及管道燃气用量、供气方式的,应当征求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符合本市实际的管道燃气工程技术指引。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市管道燃气工程技术指引。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管道燃气工程技术指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并纳相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合理意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的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相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予以确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确认。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不得实施建设。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燃气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为规范天然气供热销售价格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护供热企业和热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情况,现就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对外供热试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体制及试行价格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供热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经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核定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中压热汽供热试行基准价格为245元/吨,试行执行价格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试行价格从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正式对外供热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
二、规范执行供热价格政策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供热试行执行价格不得突破市发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上浮10%范围。试行价格中已包含管网损耗费用、管网建设费用,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供热价格之外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三、相关要求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做好宣传解释,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各类数据归集,开源节流,切实降低供热成本,保障热汽安全供应。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和供气;
(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
(五)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
(六)会同市人民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管理;
(七)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八)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
(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
(三)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第七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第九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第十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
(一)国家和地方投资;
(二)引进外资;
(三)银行;
(四)征收用气初装费;
(五)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
市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第十四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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