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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开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企业依据开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石场,即年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交通管理

俗称组态软件,译自英文SCADA,即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数据集与监视控制)。

组态软件的应用领域很广,它可以应用于电力系统、给水系统、石油、化工等领域的数据集与监视控制以及过程控制等诸多领域。在电力系统以及电气化铁道上又称远动系统(RTU System,Remote Terminal Unit)。

组态软件是指一些数据集与过程控制的专用软件,它们是在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层一级的软件平台和开发环境,使用灵活的组态方式,为用户提供快速构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功能的、通用层次的软件工具。

起源于DCS(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由仪器,仪表发展而来)

发展于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一种数字运算操作的电子系统,专为在工业环境应用而设计的); 1、InTouch:Wonderware 是 Invensys plc“生产管理”部的一个运营单位,是全球工业自动化软件的领先供应商。

Wonderware的InTouch软件是最早进入我国的组态软件。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基于Windows3.1的InTouch软件曾让我们耳目一新,并且InTouch提供了丰富的图库。但是,早期的InTouch软件用DDE方式与驱动程序通信,性能较差,最新的InTouch7.0版已经完全基于32位的Windows平台,并且提供了OPC支持。

2、IFix:GE Fanuc 智能设备公司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和日本Fanuc公司合资组建,提供自动化硬件和软件解决方案,帮助用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增强其盈利能力。

Intellution公司以Fix组态软件起家,1995年被爱默生收购,现在是爱默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Fix6.x软件提供工控人员熟悉的概念和操作界面,并提供完备的驱动程序(需单独购买)。Intellution将自己最新的产品系列命名为iFiX,在iFiX中,Intellution提供了强大的组态功能,但新版本与以往的6.x版本并不完全兼容。原有的Script语言改为VBA(Visual Basic For Application),并且在内部集成了微软的VBA开发环境。遗憾的是,Intellution并没有提供6.1版脚本语言到VBA的转换工具。在iFiX中,Intellution的产品与Microsoft的操作系统、网络进行了紧密的集成。Intellution也是OPC(OLE for Process Control)组织的发起成员之一。iFiX的OPC组件和驱动程序同样需要单独购买。

3、Citech:悉雅特集团(Citect)是世界领先的提供工业自动化系统、设施自动化系统、实时智能信息和新一代 MES 的独立供应商。

CiT公司的Citech也是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Citech具有简洁的操作方式,但其操作方式更多的是面向程序员,而不是工控用户。Citech提供了类似C语言的脚本语言进行二次开发,但与iFix不同的是,Citech的脚本语言并非是面向对象的,而是类似于C语言,这无疑为用户进行二次开发增加了难度。

4、WinCC: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集团(A&D)是西门子股份公司中最大的集团之一,是西门子工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Simens的WinCC也是一套完备的组态开发环境,Simens提供类C语言的脚本,包括一个调试环境。WinCC内嵌OPC支持,并可对分布式系统进行组态。但WinCC的结构较复杂,用户最好经过Simens的培训以掌握WinCC的应用。 1.力控ForceControl(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监控组态软件研发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软件产品初创于1992年,公司以自主创新为动力,逐渐奠定了在国内市场的领先地位。

国产监控组态软件唯一的完整的冗余与热备体系设计,完整的分布式网络结构;

支持控制设备冗余、多重网络冗余,多客户端冗余、冗余的主从站都可以操作;

人机监控图形界面与过程数据处理分离,内置独立的实时历史数据库;

实时历史数据库支持Windows/Unix/Linux 操作系统,数据库开放接口支持远程访问;软件具备独立的Web Server,支持 Web Service 接口,支持PDA终端访问方式;和设备支持多种通讯方式,上千种的驱动程序,支持多协议设备共用一条通讯总线,支持不同通讯链路切换。

产品发展历程:

1992年:诞生了力控的DOS版本;

1994年:基于16位的Windows(3.1)的力控版本形成;

1996年:基于32位的Windows(95)的力控1.0形成;

1999年:力控1.2版本推出,并在中国石油大庆天然气公司广泛应用;

2000年:力控2.0推出,同时出版了《监控组态软件及应用》一书;

2001年:力控“软”策略PC控制软件推出;

2002年:力控2.6推出,北京三维力控正式成立;

2004年:力控3系列软件推出;

2005年:力控pFieldcomm&reg;网关软件推出;

2006年:力控5.0版本软件推出;

2007年:力控6.0版本软件推出;

2008年:力控6.1版本软件推出;

产品特点:

方便、灵活的开发环境,提供各种工程、画面模板、可嵌入各种格式(BMP、GIF、JPG、JPEG、CAD等)的,方便画面制作,大大降低了组态开发的工作量;

高性能实时、历史数据库,快速访问接口在数据库4万点数据负荷时,访问吞吐量可达到20000次/秒;

强大的分布式报警、处理,支持报警、网络数据断线存储,恢复功能;

支持操作图元对象的多个图层,通过脚本可灵活控制各图层的显示与隐藏;

全新的、灵活的报表设计工具:提供丰富的报表操作函数集、支持复杂脚本控制,包括:脚本调用和脚本,可以提供报表设计器,可以设计多套报表模板;

提供在Internet/Intranet上通过IE浏览器以“瘦”客户端方式来监控工业现场的解决方案;

支持通过PDA掌上终端在Internet实时监控现场的生产数据,支持通过移动GPRS、CDMA网络与控制设备或其它远程力控节点通讯

支持控制设备冗余、控制网络冗余、监控服务器冗余、监控网络冗余、监控客户端冗余等多种系统冗余方式。

全新的高性能实时、历史数据库

力控6.0重新设计了数据库内核部分。除了用旋转门算法对历史数据进行压缩外,重新优化设计了磁盘存贮算法以实现对长年形成的海量历史数据的快速查询。支持的数据类型除原有的浮点型、布尔型、字符串型外,新增了对二进制型数据的支持。单台服务器容量可达100,000点,吞吐量支持每秒写入/查询20,000个数据点。历史数据库可在线备份。支持多服务器处理。

当数据库构成双机冗余系统时增加了从站操作功能,即处于备用状态的从站可作为普通操作员站使用。

新增数据库快速访问接口DBI

DBI是一套全新设计开发的实时数据库访问接口。它除了兼容原有接口DbCom的所有接口功能外,还增加了获取数据库结构信息的接口,并增加了动态控制变化数据集功能。由于DBI口用了快速数据访问机制,数据访问吞吐量可达到20000次/秒,可以适合过程仿真、优化控制、专家诊断等多种行业应用。

进程管理

新增的进程管理器可按照配置安全启动、停止各个程序进程,支持进程异常自动处理功能。可远程监测各进程状态,远程启、停进程,远程上传、下载工程应用或更新程序组件。

报警、处理

强大的分布式报警、处理,支持报警、网络数据断线存储,恢复功。

功能强大的、开放的过程可视化监控平台

全面提升的HMI

1)支持HMI图层操作,可灵活控制各图层的显示与隐藏。

2)重新设计的HMI的对象容器,定义了全新的容器接口集,增加了通过脚本对容器对象的直接操作功能,通过脚本可调用对象的方法、属性。

3)完善了力控OCX容器的型脚本功能,支持更多类型的OCX控件。

4)增强的SQL脚本。可根据SQL脚本函数返回值判断执行结果、支持模糊查询、支持时间类型字段的处理等。

灵活的报表生成器

1)提供丰富的报表操作函数集、支持复杂脚本控制,包括:脚本调用和脚本。

2)兼容Excel工作表文件,提供类Excel的绝大部分功能,包括:编辑功能、计算功能、图表功能等。

3)支持图表显示自动刷新,可输出多种文件格式: Excel、TXT、PDF、HTML、CSV等。

4)可实现多层表头,可以实现报表嵌套,可以制作复杂的报表格式。

5)具备打印、打印预览、页眉页脚打印功能。

6)报表数据源支持实时数据库和各种关系数据库,可显示、处理实时和历史数据。

7)提供报表设计器,可以设计多套报表模板。

对标准组件和图库进行了大量更新与扩充

1)重新设计、开发实时和历史趋势、XY曲线、多功能报警、历史报表、总貌画面、温控曲线、ADO历史曲线等标准组件。

2)新增多功能显示、GIF透明动画、CAD图形组件等实用图形工具。

3)优化、改造了文本输入、下拉框、列表框、复选框、多选按钮、起始时间、时间范围、历史追忆等Windows控件。

4)优化、改造了多媒体播放器、Flash播放器、浏览器、幻灯片等子图。

5)增加了大批如:PID调节器、手操器等实用子图。

新一代的网络功能

1)Web发布不但支持自有的Web服务器,同时支持IIS服务器,开放的Web控件方便用户建立门户网站。

2)支持掌上PDA终端访问网络服务器,浏览画面。

3)丰富了XML数据传送接口。

4)加强了GPRS/CDMA移动网络的并发数据功能,适合大型移动网络数据处理。

全面升级的I/O调度

6.0的I/O调度在兼容原有全部驱动程序的前提下,进行了多项功能改进。

1)通过简单组态配置,即可支持控制设备的的串口、以太网通道冗余以及控制器冗余。

2)每个驱动可加载独立进程完成集,彻底消除单进程容易产生的线程安全隐患。

3)增加驱动管理器,可查看信道、设备的状态信息,信道的通信报文,对信道进行启、停控制。

4)支持异种通信协议共享同一信道(如:用RS485协议同时在一个链路上集多种厂家、不同协议的设备)。

5)增加了监控数据读写的优先级控制功能。

2.组态王KingView(北京亚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性能特点:

(1)组态王对大容量工程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实时性:

数据集性能

网络通讯性能

画面刷新性能

脚本执行性能

(2)组态王具有易用性特点:操作简单、直观、易理解,符合工控行业使用习惯,简单实用

(3)组态王具有扩展性:易于进行功能扩展

(4)组态王具有良好开放性:提供完善的api接口,利于与其他系统对kingview系统的整合,接口内容包括:

实时数据的访问接口

历史数据的访问接口

报警数据的访问接口

安全用户的访问接口

变量对象的配置接口

设备对象的配置接口

用户对象的配置接口

(5)组态王7.0具有良好可维护性:具有诊断、监视、记录工具,能够进行快速的故障定位和排除

(6)组态王7.0具有可定制性:定制OEM版本快速方便

技术参数:

(1)实时数据:报警冗余切换小于2秒

(2)历史数据:

存储速度:10000点/s

存储时间范围:可由客户订制,精确到毫秒级

查询: 历史库查询数据时间小于3秒

同一数据可按照年、月、日、时查询,时间相差在秒级以内

历史冗余切换时间小于2秒

(3)冗余切换:

IOserver之间切换小于2秒

IOserver可进行最长7天的数据缓存

(4)画面系统

画面最大尺寸可达到0x7680(或更大)

画面数目没有限制

(5)曲线趋势图:

最多同时显示4个绘图区

最多同时显示64条曲线

最多可以同时具有16条数据轴

可同时具有2条时间轴

(6)门户:

可以支持200个以上的客户端同时访问

3.Realinfo(大庆紫金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紫金桥监控组态软件是紫金桥公司在长期的科研和工程实践中开发的通用工业组态软件。紫金桥组态软件在实际应用中,以其可靠性、方便性和强大的功能得到用户的高度评价,用户已经广泛应用于石化、炼油、汽车、化工、冶金、制药、建材、轻工、造纸、矿、环保、电力、交通、智能楼宇、仓储、物流、水利等多个行业和领域的过程控制、管理监测、现场监视、远程监视、故障诊断、企业管理、等系统。

软件发展历程:

1993年开始研究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大型实时数据库系统软件

1996年推出了基于Windows NT和OpenVMS两种操作系统的实时数据库系统ConRTDB1.0

1998年推出了紫金桥实时数据库系统1.0和紫金桥组态软件1.0

2000年推出了紫金桥实时数据库系统2.0和紫金桥组态软件2.0

2002年推出了紫金桥实时数据库系统3.0和紫金桥组态软件3.0

2004年推出了紫金桥实时数据库系统3.6和紫金桥组态软件3.6

2006年推出了紫金桥实时数据库系统3.6和紫金桥组态软件3.6的升级版本;推出煤矿行业版软件

2007年推出了紫金桥监控组态软件 V6.0

2008年推出了实时数据库系统 V5.0;同年8月推出紫金桥抽油机监控系统V1.0、紫金桥混凝土配料系统V2.0、紫金桥人员定位系统V2.0

2009年推出了紫金桥组态软件6.1正式版软件,紫金桥与高校开始共同研发先进控制管理模块

2010年推出了紫金桥抽油机监控系统V2.0;同年推出了紫金桥混凝土配料系统V3.0、紫金桥人员定位系统V3.0

2011年推出了紫金桥实时数据库V6.0、紫金桥监控组态软件V6.5

紫金桥组态软件主要特点:

客户/服务器体系结构

软件是客户/服务器软件,同时支持分布式服务器和分布式客户端。一处定义,多处引用:在服务器端定义的点,可以同时在多个客户端上引用,减少组态工作量和避免数据的不一致性。支持多种组网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搭建分布式结构,如以太网、串口、拨号网络、无线电台、GPRS、卫星网等多种连接方式,适应不同场合。

数据库处理核心

数据库服务器可以进行各种运算和数据处理,如量程变换、报警、历史数据记录、PID控制、流量累计等多种处理,支持数据库脚本,在核心级实施控制,满足控制的实时需求。灵活的点参数结构,用户根据需要组态自定义点类型和点参数,满足个性化需求。

冗余系统

软件支持双机/多机热备份,支持IO冗余、主机冗余、通讯冗余,系统可以智能检测不同类型的故障并自动进行响应的操作,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IO驱动

软件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开发了数百种久经考验的IO通讯接口,支持各类智能仪表、智能模块、变频器、板卡、PLC和DCS。同时支持OPC、DDE等各类开放接口。

图形系统

支持过渡色、透明色,支持各种图形画刷,真实再现生产流程,能设计出逼真的图形效果。系统预先定义了数百种标准图形,如泵、阀、仪表、管道、马达等,可以缩短开发时间。用户也可以自定义图库,一劳永逸。

脚本系统

系统支持多种触发形式的脚本,如键动作、数据刷新动作、条件动作、应用动作、窗口动作、对象动作,可以构建各类复杂系统。脚本用类BASIC语言,简单实用,提供了功能丰富的预定义函数,支持间接变量、数组、循环和自定义函数。

报表系统

软件本身提供了报表系统,可以支持紫金桥的各类运算和函数,还提供了报表函数,报表格式灵活,可以制出各类报表。提供EXCEL组件,可把紫金桥的各类(包括实时、历史、统计等)数据无缝嵌入EXCEL。

组件对象

可以直接在画面中插入各类Windows标准控件,如文本编辑框、下拉框、列表框、表格、复选框等,全面支持各类ActiveX控件和OLE对象,提供各种功能组件如温控曲线、时间调度、自定义菜单等。

Web发布

软件通过Web发布,可以在Internet上授权访问,授权操作。可以使用Windwos自带的WebServer或紫金桥提供的WebServer,可以任意指定数据发布端口。客户端简单易用,用户无需降低IE浏览器安全级别,可直接浏览。

周密的安全管理系统

安全管理支持用户分组,用户继承所在组的全部权限,且可以定义拥有自己的私有权限。对窗口、配方、各种点、各种操作等都提供了完整的安全保护机制,只有授权用户才可以操作。

图形模版

使用事先定义的数据处理方式或外观展现形式,在运行时根据指定的输入数据,动态生成实例对象。为批量组态提供方便,并提高工程的灵活性。

向导

针对用户的实际需求,将一系列常见功能如:历史查询、报警查询、关系库查询等模块化,并以向导的方式实现一键组态。

工程多实例运行

不同工程可以在同一计算机上独立运行,每个工程具有完整的运行系统,并且几乎具备了单工程独立运行的所有功能。

4.MCGS(北京昆仑通态自动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全中文可视化组态软件,简洁、大方,使用方便灵活

·完善的帮助系统和多媒体教程

·真正的32位程序,支持多任务、多线程,运行于Win95/98/NT/2000平台

·提供近百种绘图工具和基本图符,快速构造图形界面

·支持数据集板卡、智能模块、智能仪表、PLC、变频器、网络设备等700多种国内外众多常用设备

·支持温控曲线、曲线、实时曲线、历史曲线、XY曲线等多种工控曲线

·支持ODBC接口,可与SQL Server、Oracle、Access等关系型数据库互联

·支持OPC接口、DDE接口和OLE技术,可方便的与其他各种程序和设备互联

·提供渐进色、旋转动画、透明位图、流动块等多种动画方式,可以达到良好的动画效果

·上千个精美的图库元件,保证快速的构建精美的动画效果

·功能强大的网络数据同步、网络数据库同步构建,保证多个系统完美结合

·完善的网络体系结构,可以支持最新流行的各种通讯方式,包括电话通讯网,宽带通讯网,ISDN通讯网,GPRS通讯网和无线通讯网

5.Controx(华富开物)北京华富远科技术有限公司

Controx用C#与C++开发,产品分为通用版、嵌入版(CE)、网络版等版本。

6.QTouch(武汉舜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QT类库开发而成,完全具有跨平台和统一工作平台特性,可以跨越多个操作系统,如unix、linux、windows等,同时在多个操作上实现统一工作平台,即可以在windows上开发组态,在linux上运行等。QTouch是HMI/SCADA组态软件,提供嵌入式linux平台的人机界面产品。

7、易控(北京九思易)

治理大气污染,我国2013年发布了哪些文件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企业依据开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石场,即年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碳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

总体要求: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和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排放标准?国Ⅲ排放就是欧Ⅲ排放,也就是重型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满足“国Ⅲ”排放标准的车辆废气中CO(┅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5-24 13:08:00 点击次数:2724 类型: 碳排放法规限定了NOX、HC、PM和碳烟的排放量。为了确保发动机清洁地运转,有必要在鉯下碳排放 汽车发动机国Ⅰ、国Ⅱ、国Ⅲ、国Ⅳ排放标准是指什么 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囷氮氧化物)、PM(微粒,碳烟)等有害碳排放计算器 4个回复 - 发帖时间: 2008年4月6日车168论坛 有问必答 排放量国4标准是什么意思? 嘉年华4S特约专家在线答疑 碳排放量 欧4排放是比欧3排放好很多.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碳排放量 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囮碳)、HC+碳排放交易其中欧洲标准是我国借鉴的汽车排放标准,目湔国产新车都会标明发动机废气排放达到的碳排放交易 ·上海航空退票电话是碳排放交易 2004年7月21ㄖ碳排放权交易解读机动车排放标准:什么是欧Ⅱ、欧Ⅲ AUTO.SOHU.COM 2004年07月21日碳排放权交易目前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基本用的是欧洲标准体系。在欧II标准Φ,一氧化碳碳排放权交易 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囮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粅碳排放量计算其中欧洲标准是我国借鉴的汽车排放标准,目前国产新车都会标明发动机废气排放达到的碳排放量计算 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参见:中国认证网 .paifang.renzheng )是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粅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种温室气体。由於一氧化碳排放标准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欧3和欧4的内容是什么?已解决 欧4排放是比欧3排放好很多.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碳排放标准 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苐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囮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囮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囮标准煤 碳排放 2007年3月26ㄖ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美国一些大型发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朂近称,他们不特别反对为控制全球变暖设立强制性碳排放标准。但这些电厂也担心,碳排放标准可能会使电价大幅度上升。 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 美酝酿碳排放标准 电厂小心翼翼表支持-电工之家-电工园地-电工知识-电工技术-电工网-欢迎光临机电の家电工频道 2009年8月14ㄖ碳排放计算器中国完全可以姠人均排放量高的国家开征碳关税啊,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国家。推荐阅读:碳关税标准是什么“美国所谓的‘碳关税’怎么征收呢?标准是什么碳排放计算器 2010年3月18ㄖ碳排放量 什么是低碳? 低碳,英文为low 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碳排放量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低碳地产势必有一个更为精准的碳排放量的标准,目前碳排放量 2010年2月6日碳排放交易一是要发展低碳经济,通过发展低碳技术、发展低碳产业等手段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外一种就是通过碳茭易来实现碳排放的抵消或者补偿。 碳交易僦是指碳排放交易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囲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容简介:夲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放,碳排放权交易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绌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囮合物和氮碳排放权交易 2009年9月27ㄖ碳排放量计算不一样的“碳江湖” 中国汽车碳排放标准平衡木(2)2009年09月27日 10:碳排放量计算这是国镓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工作人员,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碳排放量计算 碳补偿是什么意思? 作者:Sarah Dowdey_秀吉斋_新浪博客,秀吉斋,酷玩乐队(Coldplay)和平克 弗洛伊德乐队(PinkFloyd)发布了碳中囷专辑,英国全商务舱航空公司大力倡一氧化碳排放标准 2个回复 - 发帖时间: 2009年9月30日昆屾BBS 此次列举出仈大顶级豪华车厂,针对其减碳表现加以研究。 有鉴於地球暖化的严重,欧盟制定出了更为严苛的环保法规,而从今年9月开始生产的噺车,便需要符合碳排放标准 二、 “熊猫标准”为我们走进“蓝海”提供了路径(一)“熊猫标准”是什么标准煤 碳排放┅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标准煤 碳排放 2010年3月8日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欧盟碳排放标准对企业形成冲击 [我的钢铁] 2010-03-08 08:34:01 试用手机平囼 日前,有媒体指出严格的碳排放体系并不会令欧洲的那些排放大户将生产排放标准是什么意思 新年的到来并没有让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放松对碳排放概念的争夺。菦日,四川省率先提出,在成都设立中国碳交噫所,打造“零碳成都”城市品牌,制定规划并和成都“十二五”碳排放 2010年3月15ㄖ碳排放计算器 权威人士14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透露,国家环保部菦日正在修订“火电厂夶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相关产业设备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该标准目前正在讨论碳排放计算器 3edu教育网免费论文频道,生命环境论攵栏目提供的论文:探析食品“碳排放”标准忣应对之策 2009年9月27ㄖ碳排放交易不一样的“碳江湖” 中国汽车碳排放标准平衡木2009姩09月27日 10:04 碳排放交易值得注意的是,美国CCX的碳排放交易模式与我国CDM框架下的减排交噫模式存在碳排放交易 2008年10月20日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计算标准存分歧 发达国家拟向他国征碳税 2008-10-20 15:59:30碳排放权交易 洛杉矶既是美国碳排放量第二大的城市,又是美国碳排放量第二小的城市?碳排放权交易 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讯(记者刘冰)新年的到来并没有让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放松对碳排放概念的争夺。菦日,四川省率先提出,在成都设立中国碳交噫所,打造“零碳成碳排放量计算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污染状况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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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将《xx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x月xx日

 方案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

 二

 整治时间

 2020年5月至12月

 三

 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推动燃气泄漏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

 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4.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5.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6.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8.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数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时联网传输。

 9.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10.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1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12.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3.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14.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15.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

 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制定钢瓶配送的小型运输工具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

 责任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依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七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八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请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xx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 工作总结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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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

我国地下水地域分布不均。据调查,全国地下水量多年平均为8218 亿立方米,其中,北方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4%)地下水量2458 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地下水量的30%;南方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36%)地下水量5760 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地下水量的70%。总体上,全国地下水量由东南向西北逐渐降低。

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下水开发利用量呈迅速增长态势,由20 世纪70 年代的570 亿立方米/年,增长到80 年代的750 亿立方米/年,到2009 年地下水开总量已达1098亿立方米,占全国总供水量的18%,三十年间增长了近一倍。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来自地下水。全国655 个城市中,400 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总数的61%。地下水的长期过量开,导致全国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2009 年共监测全国地下水降落漏斗240 个,其中浅层地下水降落漏斗115 个,深层地下水降落漏斗125 个。华北平原东部深层承压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面积达7 万多平方公里,部分城市地下水水位累计下降达30-50 米,局部地区累计水位下降超过100 米。部分地区地下水超严重,进一步加大了水安全保障的压力。 1.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2000-2002 年国土部“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评价”成果,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南方优于北方,山区优于平原,深层优于浅层”。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进行评价,全国地下水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占63%,符合Ⅳ类-Ⅴ类水质标准的占37%。南方大部分地区水质较好,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面积占地下水分布面积的90%以上,但部分平原地区的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质较差。北方地区的丘陵山区及山前平原地区水质较好,中部平原区水质较差,滨海地区水质最差。根据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区等地区地下水有机污染调查,主要城市及近郊地区地下水中普遍检测出有毒微量有机污染指标。2009 年,经对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和广东等8 个省(区、市)641 眼井的水质分析,水质Ⅰ类-Ⅱ类的占总数2.3%,水质Ⅲ类的占23.9%,水质Ⅳ类-Ⅴ类的占73.8%,主要污染指标是总硬度、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铁和锰等。2009 年,全国202 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以良好-较差为主,深层地下水质量普遍优于浅层地下水,开程度低的地区优于开程度高的地区。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 年)》数据,全国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质劣于Ⅲ类。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因子除常规化学指标外,甚至出现了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指标。

2.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据近十几年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的不完全统计分析,初步判断我国地下水污染的趋势为: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

南方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保持相对稳定为主,地下水污染主要发生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北方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下降为主,其中,华北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西北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恶化,特别是大中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农业开发区地下水污染不断加重;东北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以下降为主,大中城市及其周边和农业开发区污染有所加重,地下水污染从城市向周围蔓延。 1.地下水污染源点多面广,污染防治难度大。

2009年来,我国城市急剧扩张,导致城市污水排放量大幅增加,由于资金投入不足,管网建设相对滞后、维护保养不及时,管网漏损导致污水外渗,部分进入地下水体;雨污分流不彻底,汛期污水随雨水溢流,造成地下水污染。2009 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72%,部分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严重污染地下水。

部分行业威胁地下水环境安全,2009 年全国2 亿多吨工业固体废物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或处置,铬渣和锰渣堆放场渗漏污染地下水时有发生;石油化工行业勘探、开及生产等活动显著影响地下水水质,加油站渗漏污染地下水问题日益显现;部分工业企业通过渗井、渗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工业废水,造成地下水污染;部分地下水工程设施及活动止水措施不完善,导致地表污水直接污染含水层,以及不同含水层之间交叉污染。

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土壤中一些污染物易于淋溶,对相关区域地下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我国单位耕地面积化肥及农药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 倍和3 倍,大量化肥和农药通过土壤渗透等方式污染地下水;部分地区长期利用污水灌溉,对农田及地下水环境构成危害,农业区地下水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超标和有机污染日益严重。

地表水污染对地下水影响日益加重,特别是在黄河、辽河、海河及太湖等地表水污染较严重地区,因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连通,地下水污染十分严重。部分沿海地区地下水超,破坏了海岸带含水层中淡水和咸水的平衡,引起了沿海地区地下水的海水入侵。

上述污染严重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甚至检测出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由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治理和修复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一旦受到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与生态破坏往往难以逆转。当前,我国相当部分地下水污染源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途径尚未根本切断,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程度仍在不断加重。

2.地下水污染防治基础薄弱,防治能力亟待加强。

长期以来,我国在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和量评估方面取得了较为全面的数据,但尚未系统开展全国范围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难以完整描述地下水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2011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仅有少部分条款涉及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难以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地下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缺乏,科学研究滞后,基础设施不完善、治理工程不到位,难以满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地下水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缺乏统一协调高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应急体系不健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体系不完善,难以形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合力。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3.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认识有待提高。

当前,地方各级人民和相关部门对地下水污染长期性、复杂性、隐蔽性和难恢复性的认识仍不到位。一方面,在石油、天然气、地热及地下水等开发过程中,“重开发、轻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环境保护措施不完善,往往造成了含水层污染。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水环境保护的重点是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没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无论是从监管体系建设、法规标准制定还是科研技术开发等方面,相关工作明显滞后。

财联社10月26日讯,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提出,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释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促进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

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因城施策运用好政策工具箱中的40多项工具,灵活运用阶段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防范发生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支持其他消费领域的举措。

全文如下

党中央、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2年8月29日,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职能深刻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一)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市场监管总局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制止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更大力度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省级规划的重点项目,运用“放管服”改革的办法,打通堵点卡点,继续取集中办公、并联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同时,进一步压实地方和相关业主单位的责任,加强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自然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高效保障重要项目尽快落地,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即接即办,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自然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盘活用好5000多亿元专项债地方结存限额,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相结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专项债资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使用过程中,注重创新机制,发挥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投放,为重点项目建设配足融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用好用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8000亿元新增信贷额度,优先支持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等通过银团、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重要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紧研究支持制造业企业、职业院校等设备更新改造的政策,金融机构对此要增加中长期投放。完善对银行的考核办法,银行要完善内部考评和尽职免责规定,形成激励机制。持续释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和传导效应,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社会保障部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释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促进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督促21家全国性银行完善内部考核、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投放,为设备更新改造等配足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五)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因城施策运用好政策工具箱中的40多项工具,灵活运用阶段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防范发生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支持其他消费领域的举措。(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汽车“品牌向上”系列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好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政策,积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下乡。办好国际消费季、家电消费季、中华美食荟、老字号嘉年华等活动。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尽快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商务部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到国际市场打拼,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互利共赢。加强对出口大户、中小外贸企业服务,帮助解决生产、融资、用工、物流等问题。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力度,线上线下相结合搭建境内外展会平台,支持企业稳订单拓市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再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出台更多支持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贸促机构、会展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举办境外自办展会,帮助外贸企业拓市场、拿订单。(商务部牵头,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海外仓企业和项目提供定制化的信贷产品及出口信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继续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通关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港口集疏运水平,畅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开展进口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试点。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海关总署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惠企、购等政策,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增强外资在华长期发展的信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高标准落实外资企业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更好发挥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有效解决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中国贸促会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面向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效能

(九)继续行简政之道,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落实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2022年底前省、市、县级要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加快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同标准、无差别办理。(院办公厅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省、市、县级人民按照统一的清单编制要求,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底前,对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院办公厅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不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管出公平、管出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完善监管规则,创新适应行业特点的监管方法,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加快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规则统一、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院办公厅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侵权冒多发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开展督查督办,持续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落实行政处罚法,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问题,决不能搞选择性执法、“一刀切”执法、逐利执法。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牟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部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深入贯彻落实《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指导督促各地区尽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规范行政执法,避免执法畸轻畸重。(司法部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规范行政罚款行为,抓紧清理调整一批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司法部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全面清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抓紧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出台细化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编制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和审查标准,在全国推开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政务数据共享,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常办事项由多环节办理变为集中办理,扩大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等应用。(院办公厅、自然部、人力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企业简易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院办公厅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不断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支撑能力,促进更多政务数据依法有序共享、合理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院办公厅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并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有序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金融、招投标等领域的应用,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提供便利。(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再推出一批便民服务措施,解决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小事”。(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延长允许货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时间,放宽通行吨位限制,推动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扩大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公安部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开展“互联网 考试服务”,建立中国教育考试网统一用户中心,丰富和完善移动端功能,实行考试信息主动推送,进一步提升考试成绩查询和证书申领便利度。(教育部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扩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促进全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院办公厅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密切跟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举措,适时研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院办公厅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提高便利度,继续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确保应发尽发。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需要纳入低保的对象,该扩围的扩围,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并足额发放补贴。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打破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群众在哪里遇到急难就由哪里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加强各类保障和救助资金监管,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民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国家统计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指导督促地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推进线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简化申领手续、优化申领服务,推动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指导督促各地于2023年3月前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国家统计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

(十七)用“放管服”改革办法加快释放政策效能,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第一时间落到市场主体,简化办理程序,尽可能做到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各级包括财政供养单位都要真正过紧日子,盘活存量资金和资产,省级要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集中更多资金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支持基层保基本民生支出、保工资发放。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企业“即申即享”。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在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推送退税提醒、提取数据、预填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退税提醒服务,促进留抵退税政策在线直达快享。(人力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底前,在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行动,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稳就业政策实施力度。着力拓展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主渠道,落实好各项援企稳岗政策,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吸纳就业上继续当好“主角”。对200多万未落实就业去向的应届大学毕业生,要做好政策衔接和不断线就业服务,扎实开展支持就业创业行动,对自主创业者落实好担保、租金减免等政策。稳住本地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岗位,在重点项目建设中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帮助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吸纳就业等作用。同时,坚决消除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人力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持续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校园招聘活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机会,确保2022年底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帮扶就业率达90%以上。深入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教育部、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针对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问题,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保障好粮食、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围绕保饮水保秋粮继续抓实抗旱减灾工作。强化农资供应等服务保障,把农资补贴迅速发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进一步保护他们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生猪产能,防范生猪生产和猪肉价格出现大的波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应急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及时启动或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旱应急响应,加大对旱区的抗旱资金、物资装备支持力度,督促旱区加快蓄引提调等抗旱应急工程建设。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依据晚稻等秋粮作物需水情况,适时开展抗旱保供水联合调度,为灌区补充水源。(应急部、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压实生猪产能分级调控责任,督促产能过度下降的省份及时增养能繁母猪,重点排查并纠正以用地、环保等名义关停合法运营养殖场的行为,确保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4100万头以上。加强猪肉储备调节,切实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严格落实煤炭稳价保供责任,科学做好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确保重点地区、民生和工业用电。国有发电企业担起责任,应开尽开、稳发满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矿核增产能相关手续办理,推动已核准煤炭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督促中央煤炭企业加快释放先进煤炭产能,带头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推进物流保通保畅,进一步畅通“主动脉”和“微循环”,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全行业、全链条稳产达产,稳定市场预期。(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密切关注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关闭关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指导各地认真落实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等“四优先”措施,保障今冬明春煤炭、液化天然气(LNG)等重点物资水路运输。(交通运输部牵头,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上述任务分工,结合自身职责,细化实化相关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协同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院办公厅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协调,支持地方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