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2.杭州天然气24小时热线电话

3.杭州市燃气实行远程缴费后不可以上门抄表服务吗

4.目前杭州燃气开户费多少

5.现在瓶装天然气价格是多少

6.开户费什么时候不用交的

杭州市天然气收费标准2021_杭州市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一览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供应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销售、安装、维修燃气设施、器具以及从事燃气规划、管理的,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钢瓶的安全监察;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政府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管道燃气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集。第八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安排燃气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维修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验收和建设部门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第三章 燃气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灌装、运输、输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前(含表具)的供气设施归供气单位所有,表具后的供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工业、公建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燃气设施(含支线阀门)归供气单位所有;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第十五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检定;液化气钢瓶、储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应事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禁止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变更、维修燃气设施。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2017年2月起,杭州市燃气集团将以“便民服务,满意服务”为宗旨,对非居民用气推出“一站式”服务,进一扇门,办成一件事。拨打电话89900015,客户经理将全程帮助办理设计、开户、安装、验收、通气等工作,改变以往客户自己跑多部门的情况。其中我们对小餐饮、美容美发店、婴童馆等小型服务业客户,承诺签订合同后12天内可以通气。商业天然气开通不存在开户费用,具体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燃气放散费、工程设计费、管道监检费、防腐层检测费、预埋改造费、工程前期费等。

杭州天然气24小时热线电话

通过修改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十七条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达成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器;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者上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继续使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出现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申请开户的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开通燃气,直至上述行为消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按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行政区域内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每两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燃气经营者未及时回收并报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燃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

(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实行远程缴费后不可以上门抄表服务吗

杭州天然气24小时服务热线:0571-967266。

燃气营业网点如下:

1、杭燃优家客户中心

地址:天目山路32号。

营业时间:8:00-17:00(周一至周日)。

2、艮山东路营业厅

地址:艮山东路136号。

营业时间:8:00-17:00(周一至周五)。

3、绍兴路营业厅

地址:绍兴路667号。

营业时间:8:00-17:30(周一至周五)。

4、江虹路营业厅

地址:江虹路1249号。

营业时间:8:30-16:30(周一至周日)。

5、市民中心

地址:新业路311号。

营业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日)。

杭州燃气公司服务效率

1、燃气管道安装(预约安装、拆改)、个人客户接气申请(预约点火)、燃气设备连接管更换(预约换管):按照用户预约成功的日期上门,并会提前一天联系确认具体上门时间(精确到上、下午及小时)。

2、气表验表申请(校表申请):预约成功次日起五天内上门,并会提前一天联系确认具体上门时间(精确到上、下午及小时)。

3、杭燃优家产品送货安装:购买次日起三天内。

4、居民用户抄表:居民用户2个月抄表一次,非居民用户按协议约定周期抄表。

以上内容参考: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公告

目前杭州燃气开户费多少

杭州市燃气实行远程缴费后不可以上门抄表服务。天然气抄表工上门抄表,一方面打扰住户,一方面住户不在又需反复上门,用户对“免入户抄表”呼声很大。因此,去年7月12日起,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依托微信、支付宝平台,正式推出“免入户抄表服务”。因操作方便、免受打扰,又有抄表、缴费、账单等天然气配套服务跟进,受到用户的欢迎。

现在瓶装天然气价格是多少

时报讯 在杭州收了26年的管道燃气开户费,确定停收了。 今年5月9日,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现行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等收费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与表后燃气设施安装服务费。昨天,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及杭州燃气集团联合就管道天然气收费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公布。 收费 预埋费改造费 还有安装服务费 此前,杭州市区居民用户申请开通管道燃气,都需要缴纳1700元的开户费。执行新政策后,对居民用户来说,会有哪些改变呢? 杭州市物价局服务业价格管理处徐斌处长介绍,根据浙价资2012128号文件,杭州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杭价服2012143号),明确了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改造费和表后燃气设施安装服务费标准。 这三种费,简单说,预埋费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商收取的;而后两种费是燃气经营企业向燃气用户收取的。 对新建住宅开发商来说,预埋费有调整:此前预埋费是14元/平方米;调整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元。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及改造费标准,经当地政府提出后,报杭州市物价局另行核定。 变化 最多缴1450元 最少缴450元 对居民用户而言,首先可以明确的是,7月1日起,每户1700元的开户费停止收取。其次,对新申请开通的用户,有不同的收费政策。这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未通气存量住宅用户;另一种是其他住宅用户。 未通气存量住宅用户,申请开通管道燃气,要缴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1000元、户内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安装服务费250元;如果还是用燃气热水器的,还要缴纳燃气热水器管道安装服务费200元。 其他住宅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只要缴纳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安装服务费250元;用燃气热水器的话,再缴纳燃气热水器管道安装服务费200元。 对市区残疾人家庭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市区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管道燃气改造费减半收取。当然,表后设施安装服务费及其他收费(灶前阀至灶具阀连接金属软管或橡胶软管等),因为属于居民私有,所以不实行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按成本价向用户收取。 另外,一些需要安装地热锅炉等超常规设计的用气设施,按照超常规用气所发生的投资成本进行安装收费,收费标准在市燃气集团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予以公布。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后,新申请开通管道燃气的用户,同时使用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的,最多的要缴1450元;最少的只要缴450元。 答疑 哪些用户要多缴设施改造费 要多缴1000元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的“未通气存量住宅用户”,指的是哪些用户?杭州燃气集团总经理俞建国说,这部分用户,是指房屋建设时未实施燃气设施配套并未缴纳预埋费的住宅。具体来说,杭州一些建于1993年前的老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前未提前预埋燃气管道,比如和睦小区、朝晖小区等。 这1000元的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主要用于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而杭州大部分的新建住宅小区用户,因为之前已经预埋过燃气管道,开发商已缴燃气预埋费,所以都不用再缴1000元的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开户未安装 安装未点火可退户 7月1日前刚交了开户费的用户,该怎么办? 杭州燃气集团预计,因为从下月起停收开户费,所以此前杭州市区范围内已交开户费但未安装,或已安装但未点火的用户,可以提出退户申请。办理退户手续,只要拿着原开户人身份证原件、开户受理单原件、开户发票原件、支付拆除所需费用,就可以办理退户。 俞建国总经理说,此前,杭州燃气集团受理的退户申请很少,从2006年杭州开通管道燃气至2011年,仅115户。而此次因1700元开户费停收,可能会有一大批比较集中的退户申请。而且,这批用户退户后,又会再重新提出开户申请。由此,下一阶段将带来杭州管道燃气申请开通、安装的高峰。 服务 7个营业厅一周无休应对开户高峰 杭州燃气七大营业网点,将受理退户申请,并延长服务时间。这七大网点分别是:天目山路营业厅、朝晖营业厅、东园营业厅、艮山东路营业厅、采荷营业厅、九莲营业厅、江虹营业厅,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的7:30—17:30。 孤寡老人等特殊用户,还可以委托社区集中预约,杭州市燃气集团会提供上门服务。杭州燃气集团的24小时服务热线是0571—88828788。 俞建国总经理说,由于7月1日后将迎来申请、安装的高峰,需要退户或重新申请的用户,也不必集中在7月1日后的受理高峰期,因为退户申请没有时间限制。实行新的收费政策后,因房屋产权变更、房屋装修等引起的管道燃气设施拆、改、修,只要凭申请开通人的身份证、有效房产证明原件,缴纳相关费用即可。 ●延伸 1000元改造费涉及用户 目前尚难统计 在杭州,其实现在仍有为数不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这部分用户没使用管道燃气,一部分因处在未通气的老小区,另一部分是小区已经通气、但自己没申请开通。如果之前小区建设时未缴纳预埋费的,他们申请开通管道燃气时,可能需要缴1000元的改造费。 这部分居民用户,到底还有多少?此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检处在对杭州煤气瓶进行年审时,得到的数字是:杭州尚有75万只煤气瓶在使用。杭州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是杭州最大的一家液化气公司,该公司的用户,目前尚有约20万户。不过,这两个数据,不仅含有居民用户,还有郊区和小餐饮用户等在内。因此,未通气存量住宅用户到底还有多少,目前比较难统计。 上世纪80年代 杭州开始收取开户费 目前杭州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行的1700元开户费,依据的是杭价工农[2000]048号。1700元的开户费,残疾居民、困难家庭居民费用减半,也就是850元/户。 杭州市物价局资源环境价格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杭州对居民用户收取的管道燃气开户费起于上世纪80年代。最早在1986年,对每户收取500元的“集资费”,后经调整,先后涨至1100元、1200元、2000元,1996年时达到3000元,2000年起开始下调,为1700元。杭州市燃气集团的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11月,杭州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已超过57万户。

开户费什么时候不用交的

在这我给您列出一些燃气在线价格中心的参考价格:

地区 元

北京市 108

天津市 110

沈阳市 99

西安市 85

成都市 100

重庆市 100

呼和浩特 95

长春市 87

上海市 121

南京市 96

扬州市 124

杭州市 130

洛阳市 105

武汉市 135

乌鲁木齐 74

深圳市 120

广州市 106

银川市 65

兰州市 71

省物价局出台通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

杭州市燃气集团随即回应说,目前杭州市1700元/户的民用户管道燃气开户费等开户收费政策,一直是执行政府政策规定。新的燃气收费标准,杭州市政府尚未出台,出台后集团将对外公布执行。

扩展资料:

截至目前,杭州燃气集团公司拥有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数达到60.1万户。

在2004年前,杭州的管道燃气都是人工煤气,之后,开始转为天然气。

杭州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最早是为了解决煤气管网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追溯到1986年,迄今已收了26年——

1986年起,每户收取500元集资费用(杭政发[1986]114号);

1991年起,收取1100元/户(杭价工[1991]229号);

1993年起,收取1200元/户(杭价工农[1993]040号);

1994年起,收取2000元/户(杭价工农[1994]032号);

1996年起,收取3000元/户(杭价工农[1996]242号);

2000年起,收取1700元/户(杭价工农[2000]048号)。

“开户费”马上要取消了,省物价局通知中说,另外有两笔费用是允许收的。

一笔是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这笔钱要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不过,今年7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管道燃气建设预埋或开户费用交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一笔是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是针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费用。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在杭州,前一笔“预埋费”,实际一直是在收的,已收取多年。后一笔“改造费”,目前不收,但现行的“开户收费”政策中有一条是:“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未通气区域,居民办理模拟表开户费500元/户,待通气后补足差价1200元。”这类居民用户以老小区居多。截至去年底,杭州还有1万多户老小区居民没有用上管道燃气。他们是否今后需要交纳“改造费”。燃气集团表示,详细规定还要等杭州市出台新的燃气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