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标准是什么_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标准是什么
1.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理办法
3.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4.天然气费用谁来出?县城小区商品房购买四年开发商没有办理契税和房产证,现在县城装天然气费用谁来出?
5.燃气费怎么交
6.湖南省实行天然气阶梯价格为什么要采取听证会形式
7.甘肃省兰州市天燃气每个月可以买多少方
近日,有关于气价消息在网上一度引起了市民的热议,不少地区的市民纷纷前往气站抢购。但是现在有消息传出气价不会在六月份作出调账,而气价预计8月底调整,让市民有充足时间购气。
燃气最新价格
气价上涨或者下跌都会关乎到市民的钱包,现在气价一直未作出任何的调整。但是近日气价上涨消息一出,市民坐不定了,纷纷担心气价一下子上涨。根据最新消息得知气价预计8月底调整,我们来了解一下燃气价格调整消息。
居民燃气收费标准
价格方案调整后,我国居民用气将由最高限价管理,改为可浮动的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改革后,将不再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
通知一出,绵阳市民“闻风而动”,纷纷抢购天然气。今天(5.31)上午,记者走访了城区多家燃气公司营业厅,看到不少市民打着遮阳伞排着长队等待购气。在四川天新燃气园艺东街营业厅,长长的队伍排到了马路上。
“我排了一个多小时了,里面只有两个营业员在收钱来不赢。没办法,听说天然气马上要涨价了,我把今年的气都买完。”李阿姨说。
在长虹大道绵阳燃气集团综合营业大厅,这里也排了100多人的队伍。但是记者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目前一阶气价仍然是1.98每方。“我们还没有接到任何涨价的文件和通知,或者绵阳发改委出台相关文件。居民们以为燃气会涨价就来排队了,很多都是把今年的气买完,1.98元每方可以买400多方。”某工作人员透露。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用具生产、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燃气应当统一规则、合理布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安全生产经营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供应、储存厂(站)、点工程和燃气输配设施工程。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时,应当征求建设、劳动、公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持有关证明文件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活动,涉及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的,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确保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建设、公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燃气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供应、储存厂(站)、点,配气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船运码头和铁路专用线,燃气输送管道,燃气钢瓶以及附设的各种设备等设施。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将使用的燃气储罐、槽车罐体,逐台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燃气储罐、槽车罐体及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当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十五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使用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气用具等设备,必须选用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
禁止在燃气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第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提前报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明火的明显标志,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设施。第十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动火作业方案,经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者更换。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改装、迁移燃气输送管道,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输送管道。
天然气费用谁来出?县城小区商品房购买四年开发商没有办理契税和房产证,现在县城装天然气费用谁来出?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是由江西省政府发布实施的一份管理办法,主要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一、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2.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3.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4.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5.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6.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3.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抢险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燃气费怎么交
燃气管道初装费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理由如下:
《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中的第五十条规定:“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扩展资料
2016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价格制定和调整、调价程序、信息公开、附则5章26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参考资料:
湖南省实行天然气阶梯价格为什么要采取听证会形式
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一、天然气开口费取消的政策规定:
天然气开口费的取消是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二、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
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甘肃省兰州市天燃气每个月可以买多少方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档气量定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即每月每户用气量为3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气量定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即每月每户用气量为30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第三档气量定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即每月每户用气量为50立方米以上) 。第一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如长沙每立方米为2.45元,第二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2倍,如长沙每立方米为2.94元,第三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如长沙每立方米为3.68元。
《实施办法》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后,对民政部门发证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地级市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的,对其免收天然气价款的额度,每户每月不得低于4立方米(长株潭三市已执行的特困户和低保户每户每月免收6立方米天然气价款的政策继续执行);由县(市、区)级城市燃气公司供气的,免收天然气价款额度由市州物价局确定,但免收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只能提高,不得降低,以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因阶梯气价而下降。
听证会上,19名听证会参加人均表示原则同意在全省实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管理,同时也结合各自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有的希望能将目前方案中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基本生活用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的居民用户,其超过第一档气量的部分仍执行第一档气价。有的提出对多人口家庭,参照上海做法,准许申请增加适当气量。有的建议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低收入家庭免收气量;阶梯气价的计量应该考虑家庭人口数的差异,以人均用气量为基数,对家庭人口的认定,仅以户口本为依据有所欠缺,暂居证等有效证件也应作为依据。有的提出对阶梯气价的管理,可以充分考虑湖南尚未实行集中供暖的实际,实行季节性气价,等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建议方案,并连同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一同呈报国家发改委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相关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将适时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和价格在线网予以公布。
会上宣布《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拟于2014年底以前正式实施。
液市天然气资讯
2015年11月1日,兰州市正式实施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气价。普通居民生活用气和家庭采暖壁挂炉阶梯气量均按照年度用量执行。同时,兰州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动态联动顺调,不再进行听证。兰州市物价局明确表示,此次国家出台居民阶梯气价改革制度,目的在于建立完善的资源性产品定价制度和树立广大市民能源节约意识,对已购买的预售天然气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1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气价:第一档为360立方米/年以内
兰州市普通居民生活用气量和用气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为36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36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1.70元/立方米;第二档为360立方米/年至48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48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的1.2倍,为2.0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超出480立方米/年的用气量,执行现行价格的1.5倍,为2.55元/立方米。
2 居民壁挂炉采暖阶梯气量气价:第一档为2400立方米/年以内
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量和用气价格分三档,即:第一档为240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240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档为2400立方米/年至300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300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的1.2倍,为2.0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超出3000立方米/年的用气量,执行现行价格的1.5倍,为2.55元/立方米。
3 压缩天然气(CNG):第一档用气价格3.80元/立方米
永登、皋兰两县压缩天然气(CNG)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各档气量,参照城市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各档气量执行。各档用气价格按照压缩天然气(CNG)居民用气价格1:1.2:1.5比价,即:第一档用气价格为3.80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价格为4.56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价格为5.70元/立方米。
4 残疾人贫困家庭:每年获赠燃气96立方米
燃气企业每年向残疾人贫困户家庭赠送96立方米生活用气。残疾人贫困户家庭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所在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办理赠送气量相关手续。
5 超出4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72立方米
居民用气户以住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一个居民用户;没有房产证的,以气表为单位,一个气表对应一个居民用户。居民用户超出4人的家庭,持户口簿、房产证、所在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每增加1人,居民生活用气各档用气量相应增加72立方米/年。
6 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均价执行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执行,即:城市管道燃气用气价格为1.87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CNG)用气价格为4.18元/立方米。
7 兰州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将实行联动顺调
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后,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要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一户一表”的改造;弥补用气峰谷高价LNG资源或建设储气成本;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成本,减少与工商业用气交叉补贴;补贴燃气企业对残疾人贫困家庭的补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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