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然气价格2019价格上涨_北京市天然气价格有谁决定的依据
1.北京水价,燃气价格咨询。
2.多地将掀起新一轮气价调整吗?
3.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北京市的居民用气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档:2.61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0-350(含),壁挂炉采暖用气,0-1500(含),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0-2500(含);
第二档:2.83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350-500(含),壁挂炉采暖用气,1500-2500(含),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2500-3000(含);
第三档:4.23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500以上,壁挂炉采暖用气,2500以上,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3000以上。
此外,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6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2.63元/立方米。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价格标准请以当地燃气公司为准。
北京水价,燃气价格咨询。
北京燃气相对便宜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1. 北京燃气管网建设完备:北京市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城市燃气管网,这使得天然气的供应和配送能够有效地达到各个区域和居民家庭。
2. 天然气价格政策优惠:由于国家政策扶持,北京市及其周边地区天然气价格较低。加上政府对大型工业用户、小微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天然气价格补贴等优惠措施,使得居民使用天然气更加划算。
3. 采购方式灵活多样:北京市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天然气采购,包括长期合同、竞价交易、现货交易等方式,这保证了市场竞争激烈,并促进了天然气价格下降。
4. 北京市政府对环保问题高度重视:为了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北京市政府在推广清洁能源方面下足了功夫。该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利用,尽可能降低了化石能源的使用。这也促进了北京燃气价格相对便宜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以上因素共同促成了北京市天然气相对便宜的局面。
多地将掀起新一轮气价调整吗?
1、北京普通住宅水价格从自2009年12月22日由原来的3.7元/立方米调整为4元/立方米,查表周期为每两个月一次。
使用IC卡表的用户,每个水表最多可以储存500立方米自来水,用户可以拨打北京自来水公司的服务电话96116咨询。
使用上门查表方式的用户,也就是先用水后付费的用户,就不能事先购水,只能是用了多少水,就按当前的水价付多少水费。
2、北京普通住宅燃气价格,2.05一个字。
使用IC卡表的用户,燃气提前买,原则上都没有上限。
使用上门查表方式的用户,也就是先用后付费的用户,按当前的气价付费。
用户可以拨打北京燃气公司的服务电话96777咨询。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7月9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自7月10日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0.35元/立方米,下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中,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7元/立方米;发电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1元/立方米。
这背后是国家发改委天然气改革的落地。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理顺后,近期北京、陕西等多地掀起新一轮的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部门表示,据测算,对一般市民家庭来说,此次气价调整总体影响不大。
今年以来天然气改革继续推进。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在此之下,全国多省陆续调整公布天然气最新基准门站价格。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目前多地已经或者酝酿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将启动联动机制,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将统一按照调整额进行调整。此次上调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依照联动公式计算,各档用气价格调整额度为每立方米0.35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在市公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保障供应。第二章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八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技术档案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理用房。第十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将户外管道和设施并入城市燃气公共供气管网的部分,由城市燃气企业统一调度运行。
城市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第三章 城市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企业和城市燃气自管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公用局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所供城市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四)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和报告制度;
(五)在重要的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七)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紧急抢修时,可先采取紧急停止供气的措施,并告知用户。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运输必须符合公安、消防、劳动保护及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使用城市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
(二)变更户名、地址的,应当到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检查、维护、抢修城市燃气设施。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按照规定交纳气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气费1%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不交纳气费的,经市公用局批准,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对其供气。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供应与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城市燃气用于经营性活动;
(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私接城市燃气管道或者盗用城市燃气;
(四)擅自转供城市燃气;
(五)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在卧室内安装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城市燃气;
(八)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九)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十)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十一)加热或者摔、砸、倒置液化气钢瓶,倾倒瓶内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二)擅自从事液化气灌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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