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2.2023年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

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管理_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部条例规范了燃气的使用,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主管和执行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市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行部门是湘潭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鼓励节能环保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暖器、空调器等器具。《条例》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燃气使用

 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保护燃气设施

 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确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完善规划和应急保障制度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提价应征求用户意见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提出燃气提价要征求用户意见。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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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市燃气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的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规划、劳动、工商、技术监督、市政、环保、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情况,编制年度燃气供应和用气发展,经市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障供气。第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对保护燃气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九条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燃气器具和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燃气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经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注:本条中关于“燃气工程竣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验收”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的,应当按照市人民的规定交纳气源和燃气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燃气的建设和开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燃气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领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审验制度。

*注:本条中关于“经营燃气须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燃气资质证书和资质证书实行审验”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第十四条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其所属的供气站必须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后,方可销售。

《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实行审验制度。

*注:本条中关于“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实行审验”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液化石油气。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及其供气站需要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压力容器设备安装的,还应当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作用管理制度,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组织推广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第十九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2023年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分配、价格等方面应当实行扶持政策,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第六条 长春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燃气年度发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测。

(八)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十)负责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十一)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燃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一)煤制气和油制气工程。

(二)天然气输配、储存工程。

(三)液化石油气输配、储存工程。

(四)区域性城市燃气地下管网及主干线管网工程。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交纳燃气增容费。燃气增容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开发。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中的城市燃气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资金。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和设施。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计量器具、燃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境保护规定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表应当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

2023年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

天然气初装费是指在安装天然气管道系统时,为保证其正常运行,需要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主要由安装设备、管材、施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组成。

天燃气的优势具体如下:

1、是低碳环保燃气通常进而改进自然环境的品质,动能,尘土和其他有害物,其具备造成越来越少的二氧化碳,全球变暖,清理和对绿色环保的品质因为低点燃比别的不可再生;

2、经济发展与人工煤气对比,燃气具备与前一年同样的发热量,燃气清理整洁,能延长厨具的使用期限,有利于减少维护保养成本费。燃气是一种清理的燃气,供货平稳,可以提升空气质量指数,为地方是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腾飞和改进自然环境给予新的驱动力;

3、可以信赖,易分散化,比气体轻,因而不可堆积在可燃性汽体中。因为家中应用可以信赖的燃气,将大大的改进家庭氛围,提升生活品质。燃气耗氧测算:1立方燃气(100%纯净度)必须约2.0立方的o2才可以彻底点燃,必须约10立方的气体。

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具体如下:

1、初装费;

2、安装费;

3、材料超长费;

4、特殊材料费。

燃气安装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准备天然气专用器具并符合国家颁布的气源适配性目录;

2、热水器(炉)需挂机,烟道及冷、热水管请提前安装好;

3、管线经过位置请提前预留5公分左右的孔用于穿管;

4、提前准备户主号码以备登记;

5、上门如产生费用,维修员会提供价目明细表供您核对;

6、预售卡内已预存20立方燃气,需支付53元,开通即可使用,这里要注意“领余尺卡7个工作日后方可竖携高充值”。

综上所述,安装天然气管道系统时,初装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以上措施来节省费用,以降低安装成本。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